如果人们探究所有人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这也应成为一切立法体系的宗旨,他们就会发现这种利益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即自由和平等。之所以是“自由”,是因为一切个别的依附都是对国家这一实体的力量的削弱;之所以是“平等”,是因为如果没有平等自由亦不复存在。
我已经说过了何谓社会的自由141;至于平等,我们不能将该词理解为权力和财富的程度绝对相等,而应理解为:权力不能发展成为任何暴力,只能根据地位和法律来行使;在财富方面,没有哪个公民富得可以买断他人,也没有哪个公民穷得被迫出卖自己。这意味着大人物要节制财富与势力,小人物要克制吝啬和贪欲。[10]
他们说,这种平等是一种凭空的思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可是,如果滥用权力不可避免,是否就因此至少不应加以解决呢?正是由于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才总是以维护平等为目标。(www.xing528.com)
可是,这些是一切良好制度的一般目标,到了每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和居民的性格所产生的关系来加以修改,正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给每个民族确定一个特定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从其本身来说也许不是最好的,但对于其针对的国家来说却是最好的。例如,你们的土地贫瘠不产吗?或者你们的国土对于居民来说过于狭小吗?那么你们就转向工业和工艺吧,用你们的产品换取你们所缺的食品。反之,你们占据的是富饶的平原和肥沃的山冈吗?你们的沃土上缺乏居民吗?那就全心全意地发展增加人口的农业,驱除导致国家人口减少的工艺吧,因为工艺将为数不多的居民聚集于几块弹丸之地上。[11]你们占据的是绵延便利的海岸吗?那就将船只布满海面、发展贸易和航海吧,你们的生存将辉煌而短暂。你们的沿海只是一些几乎无法靠近的礁石吗?那就当野蛮人以渔为生吧,你们将活得更为平静,或许更好,但肯定更加幸福。总之,除了那些对所有人民来说共同的准则外,每个民族自身还包含着某种原因,它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安排这些准则,使其立法只适合它自己。因此,古代的希伯来人、近代的阿拉伯人都曾以宗教为主要目标,雅典人以文学、迦太基和提尔143以商业、罗德岛144以航海、斯巴达以战争、罗马以美德为主要目标。《论法的精神》的作者以无数事例指出了立法者以何种手段把制度朝着每一个目标引导145。
只有遵守时宜,使自然关系和法律在同样的问题上总是步调一致,而且可以说法律只是用于保证、辅助和修正着自然关系时,一个国家的架构才能真正做到稳固持久。可是,如果立法者搞错了目标,遵循的原则异于产生自事物的性质的原则,以至于一个原则倾向于奴役而另一个倾向于自由,一个倾向于财富而另一个倾向于人口,一个倾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倾向于征服,我们就会发现,法律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削弱下来,架构将被破坏,国家也将永无宁日,直至毁灭或更迭,直至不可战胜的自然重新君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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