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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权利: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罪犯处以的死刑也几乎可以从同样的角度来看待。作恶者不是作为公民、而是作为敌人而被处死的。因为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一个自然人,只是在这时,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战败者97。至于赦免或免除一个罪犯法律所规定、法官所宣布的刑罚的权利,它只属于法官和法律之上的那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主权体。即使在这一点上,他的权利仍不是很明确,他使用这种权利的情况仍然非常少。

生死权利:社会契约论

有人问,个人既然无权支配自己的生命,他们又何以能够把这种他们所没有的权利交给主权体呢94?该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只是因为它的提法不好。任何人都有权冒生命之险来保全生命。一个人为了逃避火灾而跳窗,是否有人说他犯了自杀罪呢?一个人在登船时不知危险而命丧风暴之中,是否有人指责他也犯有这种罪呢?

社会协定以保护订约者为宗旨95。想达到目的的人也想拥有手段,而手段是与某些危险、甚至某些丧失分不开的。如果谁想靠牺牲别人来保全自己生命,他在必要时也要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所以公民是无权选择法律让他去冒的危险的。既然只有在此条件下他才一直生活于安全之中,而且他的生命已不再仅仅是自然的一种恩赐,而是国家的有条件的馈赠了,所以当君主96对他说“国家需要你去赴死”时,他就应该赴死。

对罪犯处以的死刑也几乎可以从同样的角度来看待。正是为了使自己不成为杀人犯的受害者,所以一个人如果成了杀人犯,也要同意受死。在该协定中,人们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远不是真正要处置自己的生命。难以设想有哪个订约者会预先就想到自己将被绞死。

况且,一切破坏社会权利的作恶者因为他所犯下的罪行就变成了祖国的逆子和叛徒,他既然违犯祖国的法律,就不再是祖国的一员,甚至是与之开战了。所以保全国家和保全作恶者就无法兼顾了,其中的一个必须死亡。作恶者不是作为公民、而是作为敌人而被处死的。诉讼程序和判决是他破坏社会协定的证据和告示,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一员了。由于他曾自认为是国家的一员,至少从其居住权来看如此,他就应当作为契约的破坏者、以流放的方式与国家隔离,或者作为公敌被处死。因为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一个自然人,只是在这时,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战败者97。(www.xing528.com)

可是,有人要说,惩处罪犯是一种个别的约定。我同意,所以这种惩处才不该由主权体来管,他自己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却可以把它授予别人。我所有的观点是前后一致的,但我却无法将它们同时阐述清楚。

另外,频用酷刑总是政府软弱和懒惰的一种标志。无论什么样的恶人,我们总可以使之成为某一方面的有用之人。我们只能处死那些保留下来就留有遗患的人,除此之外,我们无权杀人,哪怕是杀一儆百。

至于赦免或免除一个罪犯法律所规定、法官所宣布的刑罚的权利,它只属于法官和法律之上的那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主权体。即使在这一点上,他的权利仍不是很明确,他使用这种权利的情况仍然非常少。在一个政通人和的国家,少有刑罚,并非因为常有大赦,而是因为少有罪犯。当国势衰微时,犯罪的增多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元老院和执政官都不曾尝试举行赦免,甚至人民都不这样做,尽管他们有时也会撤消自己的判决。频繁的赦免预示着重罪很快将不需要赦免了,每个人都可以看出其后果如何。但是我感到我的心颇有微词,使我不得不搁笔。还是把这些问题留给那些从未有过过失、自己也从不需要赦免的公正人士去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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