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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不可分割: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75。在格劳秀斯著作的第一卷第三、四章中,人人都会看出,由于担心对其观点说得太多或表达得不够清楚,并且由于担心触犯他们要加以调和的利益,这位博学之士和他的译者巴贝拉克是如何纠缠于自己的诡辩之中不能自圆其说。

主权不可分割:社会契约论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75。因为意志要么是普遍的,[1]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这一实体的意志,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公开的意志是一种主权约定,并且构成法律;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行政约定,至多是一道法令76

然而我们的政治学家们77由于无法从原则上分割主权,他们便从对象上分割它。他们把主权划分为实力和意志,划分为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划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划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他们时而将所有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加以区别。他们把主权体搞成一个东拼西凑出来的怪物,就好像他们用这个人的眼睛、那个人的胳膊、另一个人的脚等好几个人的肢体拼凑出来的一个人一样,且仅此而已。据说,日本的江湖术士们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肢解孩子,然后把孩子的所有肢体一个一个地抛向空中,孩子在落地时又是一个活生生的、完好无损的人。这与我们政治家们的魔术杯把戏几乎如出一辙。他们用一种堪与集市魔术相媲美的手段将社会实体肢解后,又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将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

造成这一错误的原因在于对主权没有形成正确的概念,把本来只是主权的附庸78当成了这种权威的组成部分。例如,人们因此把战书与和约视为主权约定,其实不然;因为两种约定中哪一种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是一种导致法律情况的个别约定。当附着于法律一词的概念被确定后,我们将清楚地明白这一点79。(www.xing528.com)

如果同样地追究其他的分类,我们就会发现,每当我们自认为看到了主权被分割时,那其实是一种误解,被我们当做主权组成部分的那些权利其实都是附属于主权的,并且总是意味着存在最高意志,这些权利只是最高意志的实施而已。

由于缺乏准确性,当政论家们想根据他们所确立的原则来判断国王和人民各自的权利时,他们在政治权利方面的结论有说不出来的含混。在格劳秀斯著作的第一卷第三、四章中,人人都会看出,由于担心对其观点说得太多或表达得不够清楚,并且由于担心触犯他们要加以调和的利益,这位博学之士和他的译者巴贝拉克是如何纠缠于自己的诡辩之中不能自圆其说。格劳秀斯因对祖国不满而避难于法国,他把自己的书献给路易十三,为了讨好路易十三,他在书中费尽心机将人民的所有权利剥夺尽净,并想方设法再把它们转送给国王80。这也正是巴贝拉克的心愿,他将其译作献给了英王乔治一世。可是不幸的是,他所称做让位的雅克二世81的被逐迫使他谨慎从事,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免把吉约姆82写成一个篡位者。如果两位作家采用了真正的原则,那么所有的困难都将迎刃而解,他们就总是可以做到前后一致了。可是那样的话,他们就要难过地说真话了,所讨好的只是人民了。然而真理是不会使人高就的,人民也不会送给大使头衔、教席或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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