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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占有者们被视为公共财产的受托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异邦人染指,通过一种既有利于全体、但更有利于自身的转让行为,可以这样说,他们又获得了他们所奉献出的一切。

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论

在共同体形成之时,每个成员都竭尽其所有,将他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包括他的财产,奉献给共同体。这并不是说通过这一约定,占有权在易手时改变了性质,成为主权体所有权的一部分了。可是由于城邦的力量之大是个人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所以在实际中公共占有权也更为强大、更为牢不可破,但并非更为合法,至少对于异邦人来说是如此。因为在国家中,社会契约构成一切权利之基础60,对于本国成员来说,国家通过社会契约就成为他们的所有财富的主人;但是对于其他政权来说,一国欲成为他国成员的财富的主人,则只能通过从个人那里获得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为切实,但它只能在所有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人人生来就有获得一切必需品的权利,而明确的约定在使人成为某种财富的所有者的同时,也把他排除在所有其他财富的所有权之外。他既已得到自己的一份,便应局限于此,无权再向共同体索要任何东西。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如此薄弱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却深受一切社会人的尊重。在这种权利中,人们所尊重的倒不是属于别人的东西,而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一般情况下,要允许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该土地还无人居住;第二,人们只占取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该土地不是为了浮夸炫耀,而是为了劳动和耕耘,这是在缺乏法律名分时被别人尊重的惟一的所有权标志61

事实上,给予需要和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难道不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了这种权利吗62?难道人们不能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吗?难道只要踏上某块公共的土地就可立即自称是这块土地的主人吗?难道只要有力量将别人暂时挡在土地之外就可剥夺他们再次踏上该土地的权利吗?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如果不是通过巧取豪夺又怎么能够占领一块辽阔的土地、从而剥夺整个人类对它的权利呢?这种巧取豪夺行为是该受惩罚的,因为它剥夺了自然普施给其他人的居住权和食粮。当努涅兹·巴尔博亚63一上岸就以卡斯蒂利亚国王的名义占领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夺所有居民的土地并将世界上的所有君主排除在外吗?从此,这些仪式便大张旗鼓地一再重演,那位天主教国王64一下子足不出户就占有了整个世界,除了以后他将从前归其他君主所有的土地从其帝国中再割让出去。

我们可以想象一块块毗邻相连的个人的土地是如何变为公共土地的,主权权利的覆盖范围在从臣民扩展到他们所占土地的过程中又是怎样变为既是对物的权利又是对人的权利的,它将原来的占有者置于一种更大的隶属关系中,甚至将他们的力量也变为他们的忠诚的保证65。然而古代的国君们似乎并未很好地体会到这一好处,这些叫做波斯人之王、斯基泰人66之王、马其顿人之王的国君们好像更把自己视为臣民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人。今天的君主们则更聪明,他们自称为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这样他们既控制了土地,又实实在在地控制了土地的居民。

这种转让中奇特的一点就是,共同体在接受个人财产时绝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产,它只是确保个人合法地占有财产,把占有变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使用权变为所有权。由于占有者们被视为公共财产的受托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异邦人染指,通过一种既有利于全体、但更有利于自身的转让行为,可以这样说,他们又获得了他们所奉献出的一切。正如下面将会看到的67,如果把主权体和所有者对同一土地的权利加以区别,这一矛盾很容易得到解释。

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一无所有之前人类就已开始联合了,然后在占据了一块足以养活所有人的土地之后,他们或共同享用或进行分配,或者平均分配,或者按照主权体确定的比例来分配。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每个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永远从属于共同体对于所有人的权利,否则既不会有牢固的社会联系,又不会有行使主权的真正力量68

最后我将指出一点来结束本章和本卷,这一点应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基本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它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人们在力量和天赋上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是通过协议并根据权利,他们都是平等的。[4]

注 释(www.xing528.com)

[1]“对公法的学术研究经常只是古代滥用权利的历史,花费过多精力研究这些滥用权利的实例真是不值得。”阿让松侯爵:《论法国与其邻国的利益》。这也正是格劳秀斯所做的。——卢梭原注

阿让松侯爵(1694—1757):1744—1747年任法国外交大臣。——译注

[2]参见普鲁塔克的一本小书:《如果动物也使用理性》。——卢梭原注

[3]该词的真正意思在现代人中间已经完全失去了。大多数人把城市误作城邦,把市民误作公民。他们不知道城市是由房屋构成的,而城邦是由公民组成的。这一错误曾使迦太基人付出沉重代价。我从未读到过Cives(公民)这一称号被赋予过任何君主的臣民,甚至古代的马其顿人和当今的英国人也不曾享受过这一称号,尽管他们比其他民族更加接近自由。只有法国人随随便便地使用“公民”一词,因为他们对该词没有任何真正的概念,正如我们在他们的字典中看到的那样,如果他们明白该词的含义而又加以滥用,那他们就要谋篡罪加身了:该词在法国人中表示一种德行,而非一种权利。当博丹想要谈论我们的公民和市民时,他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而贻笑大方。达朗贝尔先生没有弄错,他在其“日内瓦”词条中,明确地区分出我们城市中的四类人(如果算上普通的异邦人是五类),其中只有两类人组成共和国。据我所知,此外别无哪个法国作者明白“公民”一词的真正含义。——卢梭原注

博丹(1530—1596):法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官,著有《六论共和国》(1576)。他对公民和市民的论述是:“在日内瓦,市民不能担任城市的居民代表,也不能担任二十五人的民事会议的参事,而公民却可以担任:因为公民是土生的公民或市民,而市民是被接纳为公民的人,这种做法在瑞士和德国的所有城市都在实行。”在1577年及以前的版本中,“公民”和“市民”两词的顺序被颠倒了,所以卢梭指责博丹把二者混为一谈。——译注

达朗贝尔(1717—1783):法国哲学家、作家数学家。曾参与狄德罗所主持的《百科全书》的编纂,撰写了“前言”和“日内瓦”、“美”及数学方面的条目。达朗贝尔对“日内瓦”的解释是:“在日内瓦有四类人:‘公民’(citoyen)是市民之子,并且生于该城市,只有他们才能担任行政官职;‘市民’(bourgeois)是市民或公民之子,但出生于异邦,或者虽为异邦人但已获得了行政官授予的市民的权利,他们可以参加全体会议(conseil général),甚至被称做‘二百人’的大会议(grand-conseil);‘居民’(habitant)是获得了行政官给予的在该城市居住许可的异邦人,仅此而已;最后‘土民’(natif)是居民之子,他们比父辈多有几项特权,但不得参加政府。”——译注

[4]在那些不好的政府治下,这种平等只是表面的和骗人的,它只是使穷人安于贫困,使富人耽于豪夺。事实上,法律总是于有产者有用,于无产者有害,由此,只有人人都有而谁也不多有时,社会状态于人类才是有利的。——卢梭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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