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意识培育途径
一、发展经济,培育宪法意识的经济基础
宪政民主观念及发展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社会经济形态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的,因此,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才能孕育出平等自由的意识,也正是因为平等自由意识的发展,才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政。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民主意识,作为上层建筑,必然由社会经济情况这个基础所决定,其发展也必定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政体形式之所以能达到过很高水平,最主要的是依赖于奴隶制商品经济。当时,有36万多奴隶为9万奴隶主和平民提供他们从事民主政治的物质财富和闲暇时间。资产阶级民主也是一个靠社会大多数人无偿劳动供养的民主,是广大劳动群众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换取了资产者享受民主所需要的财富、先进的交通、通讯条件以及必要的闲暇和教养。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介入商品经济的主体必须保持独立、自主、平等,必须享有属于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否则,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市场运作。同时,商品经济的市场运作也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它本能地需要法律的至上权威。而相对的,财产权和法律权威的确立又唤起了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对法律的尊敬。民主意识作为对宪政意识启蒙产生重要的一种意识,它的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紧密联合的。
在我国,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广大劳动人民应当充分享受民主。但要达到“充分”的高度,所需要的社会财富不再是靠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而是靠享受这一民主的人自己去创造,而且这种民主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在总量水平上应当比资产阶级民主所需要的还要高。因此,我们今天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8]。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不仅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而且决定生产关系的建立、调整、变革和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动,主要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是民主宪政发展的基础。因此,有一个强大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宪法意识增强,进而参与民主宪政实践的可行性、积极性、有效性,才会迅速提升。因而经济形态的完善、基础的雄厚、条件的改善、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才会日益成为公民宪法意识不断增强的坚实后盾。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数80%,农民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国有企业正处于发展攻关的关键时期。下岗职工人数随改革深入增多,也有不少地区职工日常生活陷于困窘。我国公民目前整体文化低下,文盲与半文盲占人口总数15.88%,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数占人口总数的不到2%。在这种情况下,不知宪法为何物,钞票胜过选票的情况时常发生,应该说,完备的、较高的宪法意识所需要的劳动者基础和市场经济大环境尚不具备。
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市场的开放,国家与国家之间距离的缩短,市场经济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主体利益也随之变得多元,不同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市场经济对法律以及公共权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同时,个体利益受其他利益的影响加深,市场主体寻求权利保障的要求加强,也就对限制公共权力的干预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必然孕育出人民主权、权利保障、平等自由、限权政府等观念,也正是这些观念,开拓了民众的眼界,陶冶了民众的思想,为宪政意识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部署。十七大报告更是提出,要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支配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一条主线。只有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口成分结构逐渐改变,新的社会阶层利益保护诉求及公民宪法意识觉醒,参政议政,公民权利逐步得到落实才会成为一个必然现象。我们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一个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文化水平,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素质,才能为宪法意识的全面提高奠定一个雄厚的经济后盾。
二、认真对待宪法适用性问题,逐步推动其进程,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宪法至上
宪法是法律,因而宪法应当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对具体事实的法律适用性。而目前我国宪法的适用性却仅仅限于在立法方面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所表现出的具体法律的适用性,不存在宪法的直接适用性,这与宪法的法律性相违背。将宪法排除在司法适用程序之外无疑就是否定了依法治国的逻辑前提。“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否则就是一种形式法治原则,而不可能造就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原则。
有人认为在民事、刑事审判中不宣布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大致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和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性文件的批复》的两个司法解释,但1955年的司法解释只是说明:在刑事案件中不宜直接援引宪法作为判案依据,并未彻底排除,1986年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说了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未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
2001年被我国舆论界和部分法学工作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典型个案的齐玉苓一案,[9]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可以看出公民的宪法权利如普通法无保护时,宪法应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文书直接援引。尽管此案存在一些争议,但足以表明宪法已从“束之高阁”走入司法裁判领域,增强了宪法的适用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解释是积极的,是值得欢欣鼓舞的。“过去只能依据具体法律,现在可以依据宪法,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10]
我们高兴地看到,大学毕业生蒋某仅因身高不够未被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遂以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违反《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而起诉其侵权。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此案。[11]此案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诉讼启动了宪法直接维护公民权益的机制,使宪法真正走到百姓之中。
宪法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是起到过权利保障书作用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转折,掌握国家政权以后,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然也成为宪法的主要内容。作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还需要真正地深入人心,成为保证书,这同样离不开宪法实施和宪法意识。要使宪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日常民主政治生活中,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不仅需要无产阶级政党把自觉维护公民权利纳入执政范畴,也需要广大公民宪法心态、宪法观念、宪法理论的全面与完善,积极地维护自身权利。“真正的宪法并不是一代统治者的‘花瓶’,被社会的某个集团用来宣告与粉饰其暂时的胜利。相反,它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宣言,是为实现这一宣言所必需的理性政府之结构蓝图。”[12]
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宪法意识的全面觉醒。10年“文革”结束,痛定思痛,人民意识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主要地位。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强大,公民宪法权利观念空前高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全体代表2/3多数通过修宪案,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目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有了一个强大的后盾。要确保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侵犯,就要树立法律,尤其是宪法在这一方面的权威,即宪法至上这一观念要深入人心,见于行动。
法律如果不执行,即使制度定得再完美,也不过是堆用华丽的严整的辞藻构建起来的一个逻辑体系,仅此而已。宪法尤其这样,民无信不立,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就应该遵守和执行宪法,发扬民主,实现宪政。宪法的实施在内容上来说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在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中,应该确保宪法的最高地位,一是在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中,宪法居最高地位。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规章,还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和抵触,一旦违宪即无效。二是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宪法居最高地位。对于政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体公民而言,其行为亦必须合宪。中国共产党虽然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行为也应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否则,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民主制度将遭到损害,社会主义法制也将受到破坏,甚至“文革”悲剧会再度上演。
三、通过公务员宪法素质考核和宪法宣誓制度,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
担任领导职务类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类的公务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除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之外,是否具有较高的宪法意识是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通过考试等方式选用国家公职人员时,对我国国家制度基本情况的了解、宪法知识、观念、评价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应是一个重要的考试内容;同时在具体任职期间也应定期进行宪法意识测试。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在人们头脑中长期形成的“权大于法”观念,依宪办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还会有利于避免公职人员因行使职权而给公民合法的宪法权利造成侵害。
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实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国外一些法治国家督促公职人员增强守宪意识的一种通常做法。这种制度可以增强任职者使命感和宪法意识,为日后的宪政实践奠定良好的职业基础。我国也可实行这种制度。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就职、公务员录用上岗等,进行就职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公民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增进人民幸福等,以进一步促进其树立依法治国、遵守宪法权威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
四、进行公民宪法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工作
宪法意识是决定宪法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得以实现的社会意识条件。在建立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后,法治的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就成为最关键的因素。法治国家只有在公民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学习、了解宪法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宪法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建设的一项基本性工作。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3]这一思想,科学地揭示了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对于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依法治理各项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民教育能造就高素质的公民,在人们已有的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公民民主意识,增加公民的民主知识,形成参与民主的技能行为;同时,使公民养成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使民主内化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而民主意识的内化正为宪法意识的萌发奠定了基础。“公民教育,需要的不仅是正规的学校,还要有公共的讨论、协商、辩论、争鸣,需要能够方便地获得可靠的信息,以及一个自由社会拥有的其他制度。”[14]这就要求:一是公民教育内容要反映参与公共生活的需要。公民社会的一个根本特性是其公共性,只是公共性要通过公民个体对公共空间、公共领域的关注和参与而实现。作为培养公民的教育,其内容理应反映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要求,公民教育就是培养未来公民,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学生有效地参与民主的政治、经济、道德生活,在知识、技能与价值体验等方面做准备。二是确立一个合理、完善的公民教育内容体系。美国学者科诺奥认为公民教育内容体系应该包括法律、心理和行为三个要素:法律要素是指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公民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心理要素是指公民认同,即公民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并与其他成员产生共同情感;行为要素是指公民角色在公共领域活动方面的实践,即涉及公民德行的实践。而就我国国情来看,完整的公民教育内容应该包括两大部分,即公民的公共伦理与公民权责。其中公民权责教育应作为重点。我们往往忽略或淡化公民权利的教育内容,即便提及,往往也是强调公民对他人与整个社会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几乎忘却了对于个体存在与发展的最基本内涵——公民权利的关注。只有在教育中满足了对个体权利的肯定与关注,才可能激发个体产生进一步为他人与社会尽责的意念,从而推动宪法意识的整体性提高。“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意志或消忘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5]宪法意识,正是这样一种力量。它将至高的宪法铭刻于民众们的内心里,将宪政这样的抽象概念在民众的头脑中具体化,将社会法治化的理想变为现实。
到目前为止,国家已进行过五次全国规模的普法教育,“六五”普法也已经启动。在每一次普法过程中,宪法知识都是普及的重点。值得我们记取的深刻教训是:国家权力扩张对个人及民族曾经带来的深重灾难至今让人触目惊心,心有余悸,那种巩固国家权力并限制个人权利的观念应成为历史的陈迹。要使规范国家权力并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理念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为此,必须端正普法的指导思想,全社会要在宪法理念的普及以及宪法制度的建设方面作出艰苦的努力。宪法的普法宣传教育要注意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甚至提高广大干部的宪法观念和依宪办事的能力;宪法的教育要深入贯彻,要遍及社会的每个群体;普宪宣传和教育要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要关注人权,要与行政法的宣传相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16]。
更主要的,笔者认为,要重视在青年大学生中普及宪法知识,加大宪法意识培养力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保障。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栋梁之才,要使这批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为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富强鼓与呼,把个人命运与国家前途自觉地紧密联系,与社会主义发展相联系。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7]不要怕大学生讲民主,重要的要使他们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理解民主的渐进性,理解中国的国情。建议我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把与宪法相关的内容重点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和相关历史课程的授课过程中要结合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哲学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追求历程进行大面积的引导和宣讲;同时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也可开设宪法类选修课,如《宪法史》、《比较宪法学》、《宪法案例评析》等;利用“宪法宣传周”可开设讲座、报告会、辩论赛、新旧中国宪法历程展览等,潜移默化地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宪法意识。
五、宪法学者要珍惜大好学术氛围,重视拓宽基础研究,加强应用性研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因其研究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其政治敏感度较高也是不难理解的。实践证明,我国一代代宪法学者其个人学术命运与国家前途密不可分。当然,其他学科可能也存在这种情况,只不过,宪法学研究就更为明显一些。从宪法学家许崇德先生著作目录和文章目录来看,1978年后撰写文章199篇,出版专著50册;1978年前发表文章7篇,专著1册。[18]应该说,目前,宪法学研究正处于一个黄金时期,珍惜良好的学术氛围应是毋庸多言。
基础性研究要从根本上更新宪法学传统体系,形成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学理深厚的新体系,除此而外,宪法学研究应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的宪法问题。宪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应用性比较差,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内容、形式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许多学者热衷于宪法的比较研究,而对实际中需要解决的宪法问题茫然不知。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需要加以解决的宪法问题,很少有像样或者有分量的研究成果问世。如何解决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大陆法与作为英美法系的香港法律体系、源于葡国法系的澳门法律体系之间的区域法律冲突等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宪法研究的视野要不断开阔。宪法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法,而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确定两者之间关系的根本法。所以,宪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权、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及宪法运作方式。主权作为宪法的内容,要解决好宪法和国际法、人民主权和制宪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应明确制宪、立法、行政、司法诸权的产生、运作、关系;公民权利应着重强调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行使基本人权的法定条件,运作则需解决如何使一部形式完美的宪法来确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真实运作情况等。(https://www.xing528.com)
宪法学者担负向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的历史使命,应当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结合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发展前景,使符合宪法文化充分合理建构和发展的宪法理念体现在宪法学教科书的每一个章节,使宪法文本的解释和研读辅导、宪法制度的描述都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之上。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方面,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学术见解。如在宪法与宪政价值的比较、宪法文化的一般价值、宪法功能的结构与不同表现形式、宪法与人权价值的关系、宪法保障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立法制度、非西方国家宪政的理论、社会转型与宪法价值体系、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宪法学界开始出现了过去少有的学术争鸣的学术气氛。宪法理论综合化趋势加强。21世纪的中国社会是多样性的结构,各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系、互相交叉,形成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社会形态。对某些特定的宪法现象,原有的宪法学知识难以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有可能造成实践中的各种障碍,使宪法学理论失去社会基础。只有动员各种知识资源,从综合性的角度分析宪法现象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我国现代宪法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开始注重多学科联合攻关,重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并深刻认识到,宪法理论的综合化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学科与知识的综合化也必然影响中国宪法理论的发展。
六、批判法律虚无主义,抛弃人治思想
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刘少奇也明确指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我国封建社会时期较长,经济水准低,基础薄弱,获得自由的人民在一代伟人光环的照耀下,惯性地渴望圣主明君的出现,加之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民主气氛奇缺,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历史上是空前的经验不足,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真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个历史的悲剧教训值得我们总结和记取。
江泽民同志1996年1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制讲座上作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管理,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分别把这个思想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这昭示着我们国家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向法治,走向宪政。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就缺乏根本的保障,民主自由也就失去最终的依靠;同时,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加强经济立法,以法来治理经济。对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组织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式方法、革命和建设的关系,和平和发展的关系等,须从理论上总结出一套带根本性的规律和方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高度,作为经济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有一个由统一的法制原则为指导的,以宪法为核心的,适应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需要的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依法治国,首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地实施宪法,即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不实施宪法,依法治国就丧失了法律正当性的前提,而由于我国历史以及当前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加强和提高还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这是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在坚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地有步骤地培养民众民主、权利、法治的观念,同时加强宪法的实施,树立民众对宪法权威的重新认识,将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上的宪政认识贯穿于现代化社会的文化之中,从而真正提高中国公民的宪政意识。宪法意识是构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其也是宪法得到实施的内在动力发源地,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关键,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快速发展、人民幸福、安居乐业的催化剂。正因为这样,宪法意识的培养也任重道远,刻不容缓。
【注释】
[1]〔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1页。
[2]〔英〕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第二版,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英〕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第二版,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4]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5]当代法学家范忠信将梁启超定位于“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中国近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认为“懂不懂宪法学,是不是致力追求宪政,是一个人能不能成为‘近代法学家’的关键,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界所在”。参见范忠信:《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社会政治的热心研究源于面对西方列强对中华民族的侵略,梁启超将中国传统儒家经世致用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紧密结合,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与国家主义倾向,忧患意识与进取精神伴随他一生孜孜不倦地追求宪政。
[6]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对湖北省农民法律调查的总体分析》,李循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6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9]《法制日报》2001年8月13日,第2版。
[10]江平:《宪法司法化四人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第6版。
[11]《法院受理身高限制侵权案件首次启动宪法直接维权机制》,《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9日第7版。
[1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14]〔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6页。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16]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月刊第2卷第5号,1929年。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18]许崇德:《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1—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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