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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人民主权理论的追溯和发展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博丹首先创立主权学说。博丹崇尚王权,他以主权的归属为依据,把政体分为主权属于一人的君主制、主权属于少数人的贵族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全体公民的民主制三类。卢梭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宪法领袖们的人民主权理论成为美国1787年宪法的根基和美国宪政文化的灵魂,影响了其他各国的立宪运动。

人民主权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人民主权理论的追溯和发展

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博丹(Jean Bodin)首先创立主权学说。15世纪后半叶的法国处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新兴的市民阶层欲与国王结成同盟,前者希望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后者希望能真正掌握国家实权。这一对从根本利益出发结成的盟友与矛盾的另一方——贵族和教会进行着激烈的控制与反控制的争夺,其结果是宗教战争绵延了30多年,封建割据状态严重,统一的国内市场依然难以形成。恩格斯说:“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4]为了法国的统一,博丹于1576年发表《国家论六卷》,他的写作目的很明确:“我想以这部著作来巩固国内内乱而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来实现关于国家的理想。”[5]他认为,家庭中家长的权威是至高的,继而一个国家也必须要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安定团结,这种至高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主权不受任何人定法之约束,超于公民和臣民之上,只受制于上帝法或自然法。博丹崇尚王权,他以主权的归属为依据,把政体分为主权属于一人的君主制、主权属于少数人的贵族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全体公民的民主制三类。博丹创立了君主主权理论,适应了欧洲民族国家统一化的历史潮流,奠定了近代国家学说和宪政理论的基础,是近代市民阶级的代言人,具有历史进步性。博丹之后的思想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新时代的感召下,革命性、创造性地扬弃了博丹的主权概念,倡导人民主权,推进了当时时代下理论的新进展。

洛克(John Locke)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民主权的概念,但他的人民对国家事务享有最终决断权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体现。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先驱,自由主义奠基人,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洛克认为,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离不开社会契约的作用。分权制衡、有限政府、保障人权等是契约的重要内容,但当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政府违反契约,实施暴政,人权被践踏时,人民或者罢免、更换立法机关,或者以暴力形式推翻政府。他说:“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中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同他们的委托初衷相冲突时,人民自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6]洛克的思想哺育了一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与实践和西方宪法理论都产生了重大的质的深远影响。

卢梭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即全体人民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所表达的共同意志;公意产生主权者,而主权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理应当属于人民。[7]卢梭秉承洛克的思想,认为政府是经过人民公意即宪法形式的运用而成立的;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有充足的依据可废除原来的政府,组成新政府。卢梭提出了一个介于绝对的直接民主和英国议会民主之间的方案,这一方案将政府定位为主权者意志即公意的执行机构,并主张政府行为须受主权者的严密监控,主权者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而且可以直接干预具体的政府行为。卢梭生活在一个权利诉求趋于合法,理性高扬的时代,他彻底抛弃了主权观念中的王权因素,否决了“君权神授”、“君主主权”理论的合理性,揭露了“朕即国家”专制制度的合理性,为即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思想依据。卢梭认为主权者可以直接干预政府,且公意超验正确,康德(Immanuel Kant)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康德使人民主权的概念更加唯理化,包含极权主义和国家主义因素,“人民如果抗拒最高立法权,都是不合法的”这一倾向到施米特那里,就变成了独裁者和寡头政体的迷恋,推崇领袖的决断力,认为“元首在危急关头利用首地位,作为最高立法官直接创制法律……就是在维护法律”[8]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开展民族独立运动和共和实践过程中深受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独立战争时期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潘恩认为任何人不能生来就有高人一等的权利,更不可能是上帝派来的统治者。在详细论述主权在民的神圣原则后,他说:“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以,“一国的国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他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9]。虽然任何宪法制度的创制都是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元因素作用下的结果,我们自然也不可能把美国宪法的历史功勋仅仅归于某几个宪法领袖身上,但是,麦迪逊汉密尔顿杰弗逊等的确在潘恩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充分发挥理性魅力,为联邦国家的建立和联邦宪法的产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宪法领袖们的人民主权理论成为美国1787年宪法的根基和美国宪政文化的灵魂,影响了其他各国的立宪运动。(www.xing528.com)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性地汲取启蒙思想家主权理论的同时,总结工人阶级革命的新经验,创立了指导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实践的人民主权思想。

首先,马克思主义肯定主权在民的理念,指出符合这一理念的政体形式只能是民主制,而不能是君主制。“人民的主权是指共和制的形式,或者谈得更确切些,是指民主制形式。因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10]

其次,马克思创立了新型的人民主权观。启蒙思想家人民主权论的精神内核是政府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权力,政府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否则人民可以结束契约,废除政府,从而组建新政府。马克思主义肯定了这一内核的进步性,同时指出,享有主权的主体只是有产阶级,并不包括无产阶级;享有的主权不能仅仅涉及政治权力,还必须包括经济领域的变革。

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充满历史唯物主义色彩。主权实际上是人类对自我的一种探究,要认识主权,必须关注人及人类生活本身。启蒙思想家把人民主权思想建立在没有历史根据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上,理论上缺乏可信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人民既是集体概念,作为个人,又是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这样,人民主权理论就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有了一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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