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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之权利与权力专论-宪政文化的学理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宪政文化之权利与权力专论什么是公权?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经济多元化的空间大大拓展,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平衡在这个转型年代就愈加备受关注。然而,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以政府权为主导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公法观念和公权观念占据绝对支配地位,从事公权领域的个人利用手中资源获得利益的空间太大,而个人的私权诉求在公权面前则显得力不从心,一退再退。

第五章 宪政文化之权利与权力专论

什么是公权?一般的,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经过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在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文化管理、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方面共同行使的职能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权力称为公权,也叫公权力或者公共权力。当然,在这一职能活动中,公民主要是参与和监督,管理活动主要依赖国家完成。可见,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政府权力是公权的主体内容。

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私权的外延看,它的范围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的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可见,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私权的主体内容。

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经济多元化的空间大大拓展,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平衡在这个转型年代就愈加备受关注。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权和私权的冲突是难免的,冲突的结果是走向缓和还是更加剧烈,则取决于如何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显然,敬畏公权与敬畏公权执行者是两回事,就像对真理的崇拜与崇拜掌握真理的人不可同日而语一样,因而,在本章中,笔者更倾向于把政府权力(公权的主体内容)和公民基本权利(私权的主体内容)做直接意义上的比较和分析。毫无疑问,在一个政府权力无比强大的社会,政府权力经常被用来充当谋私的幌子或工具,即使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往往完全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而公民权对抗政府权的结果无异于以卵击石。当然,在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权的干预仍然是必要的;在公民权利过分膨胀的情况下,政府权的干预也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以政府权为主导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公法观念和公权观念占据绝对支配地位,从事公权领域的个人利用手中资源获得利益的空间太大,而个人的私权诉求在公权面前则显得力不从心,一退再退。事实上,政府权随意侵入公民权领域,难免会挤压社会生长的空间,一个高度民主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也因此无法形成。(www.xing528.com)

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如合同法、民法中关于缔约人权利的规定,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和核心权利,是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并为社会公认的权利,决定并体现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如我国现行宪法用列举的方式确认的公民的平等权即是。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宪法建构是当代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必须正面直视的一个风标,关系到宪政社会路径的选择和契机。从整体上看,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灵魂和内核;从其内容和结构上看,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显性条款和隐性条款;从范式对称的角度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蕴涵丰富的辩证法色彩;从现实的角度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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