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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的诞生及学理探析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宪政文化的孕育19世纪中叶就是资本主义兴起并急剧扩张开始的时代。在鸦片战争期间,由于认识到了侵略者确有中国所不及的“长技”,先知先觉者林则徐在1839年主持编译《四洲志》,这一事件成为中国宪政文化孕育的起点。应该说明的是,从西方文化中引入“民权”的概念是康、梁对中国宪政文化的新贡献。

宪政文化的诞生及学理探析

第一节 宪政文化的孕育

19世纪中叶就是资本主义兴起并急剧扩张开始的时代。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试图打开中国这个自成体系的东方大国大门。全球工业化的潮流汹涌澎湃,它所创造的生产力超越了人类社会过去几个世纪的积累,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传统中国遭遇到了变革时代的强烈冲击,坚船利炮一次又一次地叩击着近代中国统治者的心弦。1839—1842年的中英战争,1856—1858年与英国、法国的战争,1895年的中日战争,累计三次灾难性的战争彻底撕开了清政府的遮羞布,打破了中国闭关自守和泱泱大国的自满状态,清晰地把近代中国的贫弱落后面貌真实地展现在国人和世界面前。“19世纪后半叶所经受的屈辱和灾难使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中国进行了痛苦的自我反省并开始重新评价和组织自己。”对这三次战争,斯塔夫里阿诺斯有着尖锐的评断。他认为1839年11月战争爆发以后,战争的进程清楚地表明中国令人绝望的军事劣势;在1856年开始的战争中,英法联军的力量不可抵挡;最为耻辱的1895年的中日战争,给了中国的傲慢自满一次毁灭性的打击,这个大帝国落后的武器配备在拥有现代战争武器的邻国面前显得十分无能。[5]

一、1840—1905睁眼看世界:全球化浪潮催生中国宪政文化

近代知识分子的艰辛努力深受传统文化和实用理性范式的困扰,造成工具主义思想盛行。“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范式是在不抛弃自身传统文化的前提下,对西方文化的一种急功近利性的断章取义,戊戌变法最终成为宫廷斗争的牺牲品。近代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国家,面临着外敌入侵,内政交困的局面。“天朝”、“华夏”在和“蛮夷”的对抗中一败涂地,彻底丧失了元气和底气。敌强我弱的事实促使人们认清了家底,迫使一批先知先觉者睁开眼睛,认真审视全球化浪潮中中国的差距。经过出洋考察和理论探究,他们发现:西方凡是强大的国家,都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来制约整个社会生活。于是,立宪就成了国家富强的一根救命稻草。

鸦片战争期间,由于认识到了侵略者确有中国所不及的“长技”,先知先觉者林则徐在1839年主持编译《四洲志》,这一事件成为中国宪政文化孕育的起点。《四洲志》在中国首次介绍了英国的议会制度和西方相关的宪法理论。[6]林则徐一方面坚持反对外来的武装侵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探索“师夷”、“制夷”、“款夷”自强的道路。魏源进一步发展了林则徐的思想,他把《四洲志》扩充为《海国图志》,站在更高的台阶上审视全球化时代的贫弱中国,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合理应变主张,体现了睁眼看世界,寻觅新知于异域的开放精神,开辟了近代先进中国人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的思想方向。在华夏中心论的支持下,睁眼看世界的先驱魏源认为如奉行以夷攻夷、以夷款夷、师夷长技以制夷等三大主义,必能玩众夷于股掌之上,全球会出现以中华为中心,“一喜四海春,一怒四海威”的秩序,[7]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民族主义

“师夷之什么?”基于对西方船坚炮利的直观感受,魏源的长技仅包括战舰、火器和养兵练兵之法。冯桂芳继承发展了魏源的学说,认为夷之长不仅仅在炮舰上,更在自然科学与技术,即所谓历算之术、格致之理、制器尚象之法和农具、织具和百工所需的机器设备等,提出应树立“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蛮貊吾师之”的态度和“始则师而法之,继则比而齐之,终则架而上之”的自强之道。[8]此后,“夷务”便发展为以“自强”为旨归的“洋务”。在兴办洋务的过程中,一批思想家超越洋务,看到了应用科学和工业化背后社会政法体制的迥异,认为西方的议院制度应成为效法的对象,提出以“君民共主”取代君主专制的政法体制改革思想。中日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洋务运动的有效性分崩离析,中体西用的模式也遭到改良派的彻底清算,洋务派的一批代表人物郭嵩涛、冯桂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王韬、容闳、陈虬、汤震等转变为维新、改良思潮的积极人物。

早期改良派普遍认为应该师学西方提出的“君民共主”,设立议院,才能解决政治上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议院在这里只是一个舆情传达机构,与权利、义务没有关系。通过国情、民情的传达,君主通晓,民瘼消除,政令贯彻,从而天下大治。[9]这种种主张“……代表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10] 王韬要求仿行泰西各国的“类皆君民一心,无论政治之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的良法。[11] 在《盛世危言》中郑观应更是明确提出议会政治是西方强大的原因,要求直接设立议院。知识分子真诚地认为,议会制度是国家富强之本,也是政治改革的主题,“大用之则大效,小用之则小效[12]。”他们认识到宪政文化是促使西方国家强盛,但在旧中国当时的条件下,它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点是什么?王韬、郑观应等人提出“重民说”,“天下之治,以民为先”。王人博先生指出,由重民、治民到民权、民治,这是中国宪政文化的逻辑传道,甚至可以说,它决定了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基本品格[13]

洋务派主张在固守儒家传统的前提下,因时变通,“以西补中”,“以中为体,以西为用”。李鸿章张之洞等为了挽救日益衰落的国势,用“西学”这个武器将旧有的制度戳了一个窟窿,使古老的中国透进了一丝近代清新的空气。但传统势力的强大,使洋务运动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先进的西方宪政文化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何其困难!

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激起了整个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危机感。救亡成为压倒一切的主题,中国人首先要做的已经不是自强梦了。士大夫一经变成近代知识分子,便开始思考除八股文以外的救亡问题。维新派成为这一激荡潮流的领军人物,他们的目光愈发深邃,体认愈发深刻,设计也愈发实际起来,中国的知识精英开始考究富强与宪政文化、衰败与专制之间的关系了。

康有为梁启超基本认可了王韬、郑观应关于议会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康、梁明确了议会不仅是一种达致富强的手段,也是民权得到落实的制度性保障。应该说明的是,从西方文化中引入“民权”的概念是康、梁对中国宪政文化的新贡献。严复不同于康、梁等维新派,他比较全面地把握了西方议会的真谛:即以自由、平等、自主为特征的一种代议制度。

人类社会在迈向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中西方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处境。城邦奠定了西方宪政文化的基础,它在西方社会是一种由不同资格和身份的个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一个人、一个群体能不能像亚里士多德说得那样,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参与到这种生活模式中,是不同阶层,主要是不同个体必须面对的问题。虽然“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14],获取自由和资格,独立自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就成为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人”应该探讨的重大课题,这相应地就成为近代西方宪政文化的主流思潮,成为民主的主要内容。传统中国在一种大一统的模式下,家族是王朝更迭的主力,刘、李、赵、朱、爱新觉罗等不同的家族操持着农业文明下老百姓的生活和政治权力的运行。当富强成为明日黄花,尤其是遭受近邻日本那样一个“蕞尔小国”的痛击之后,救亡压倒富强成为主流思潮。在知识分子心目中,在整个社会,当然独立自主、甚至富强都应该是在群体意义上的一种期盼。近代中国关心国家能否充分行使权利(权力),实现富强,超过了作为个体的“民”是否享有基本权利,权力运行中是否需要限制国家权力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西方宪政文化发源、运行、完善过程中的“内核”性含义和价值。解读西方宪政文化过程中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是迷惘的,处于两难之中,从而发生了“误读”,而这种“误读”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和国家困窘状况必然发生的。

处于彷徨、踯躅心境的近代知识分子钦羡西方宪政文化,主要从宪政文化价值目标设定的角度来理解民权、民主、议会等问题。康有为提出了大同社会中的理想模式,把“仁”、“孝”等传统观念在社会蓝图设计中作为达到彼岸的主要手段。这反映出他对西方宪政文化的渊源缺乏背景性认识,偏爱秩序、深信道德救赎的巨大作用,没有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的基础和制衡性作用,不了解基督教文化对西方宪政文化的孕育、催生、互助功能。在当时的中国,不能奢谈共和,因为共和是较远后的理想,康有为认为目前只能由君主立宪渐次达到共和。

“无论是康有为还是梁启超,中国的落后挨打所带来的耻辱给他们思想上的震撼比他们对中国个人的悲惨生活状况的关切要强烈得多。因此,个人作为活生生的个体容易被他们看高的眼睛冷落在一边,最多也只能作为民族和国家致富的一种工具而被记起。”[15]这表明,在“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文化思维范式下,中国宪政文化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

同为知识界求索先进文化的领袖,梁启超秉承了先师们的国家主义观念,给孕育中的中国宪政文化注入了国家主义的因子。他提出了“群”的概念。在《说群》一文中,他把“群”解释为一种全中国人团结起来,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民族性的、利益性的共同体。我们看到,这一思想中蕴涵着西方民主思想的痕迹。《新民说》丰富和发展了“群”的内涵,主要包括“人的革新”和“新的公民”两个方面。[1]梁启超心目中的“新民”不是专制制度下的臣民,享有基本权利,是国家的主体,这显然与先进的西方宪政文化中的“公民”概念已经很接近了。

梁启超提出的自由权利理论推动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迅速萌芽和发展。他在群体主义的框架内,批判性地接受了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也译作穆勒)、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以及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家颉德(Benjamin Kidd)的观点。表现为:其一,在自由和权利关系上认为,自由是权利的表征,权利是自由的内涵;其二,在权利和自由的内涵上,权利主要是通过议会参与政治,自由主要是服从统一富强目标下的个人有限内涵。“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16];其三,在权利和竞争的关系上认为,竞争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强者的桂冠,二者密不可分。一个充满生机的有机体竞争的目的主要是为它的种族求得未来共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不单单是为了自身利益。

关于宪法,梁启超强调了它的旗帜和标志性作用,认为宪法是国家权力、法度的合法来源,关键是制定一部怎样的宪法。可以说,他看到宪法对民主宪政的重要性及立宪的技术操作规范,提出了民主、有限政府、人民主权等三大立宪原则,从这一点上说,梁启超是中国立宪第一人。

“一种源于人生方式的价值体系能否成为另一种文化中的致富工具,在今天是大可怀疑的,但对于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来说,多数人是深信不疑的”[17]。严复继往开来,在认真钻研了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赫胥黎(Thomas Herry Huxley)、密尔、亚当•斯密(Adam Smith)、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等思想家的著作之后,对自由概念进行了当时最准确的解释,提出了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的概念。严复的翻译和作品在近代中国起到了开启民智的作用。他的话语系统地带来了新的价值观道德观、政治观、社会观和人生观宇宙观,改变和影响了一大批知识分子领袖的精神世界。[18]

严复发现西方国家富强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器物、经济政治及其外化表征,而是源于进化中的个人自由观念和价值,这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可谓识得庐山真面目。自由是国家富强的纲,应贯穿于社会各个领域,而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实现了法治的民主宪政制度里才能存活。严复甚至把个人自由与国家富强转演成同一的、一体两面的关系,远超过手段和目的的关系。1895年,他倡导建立议院,并为议院增加了一项全新的功能:作为一种通过引导个人认识自己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进而创立忠于国家的风气的手段。[19]尽管启蒙思想家严复后期的社会混乱现实动摇了他的信心,但他更多的是从自由的观念中看到了宪政的价值,他甚至把“英国式的自由”当做人类社会的普遍经验。中国不具备西方国家自由存在的条件,因此,严复认为中国要想由弱变强,必须渐进改良,首先从改良文化基因开始。要想有羊毛,现成进口不行,必须先松土、种草、养羊,最后获取羊毛。这是一种表面上的迂腐、无奈,而实际上务实的态度。(www.xing528.com)

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错误地估计了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一连串的失败使这个无能而又腐败的政权出于求生、自救本能被迫走上了无可奈何的改革之路。1905年12月,载泽、戴鸿慈、端方、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受命,分赴日、美、英、法、德等国进行宪政考察。五大臣用半年时间,周游14个国家,通过参观议院、行政机关、学校等,请政治家、学者讲述宪法原理,收集和翻译各类图书和参考资料,调查社会民生和各项制度等方式比较系统全面地近距离观察和思考了西方宪政国家。回国后,清廷召开会议,讨论中国立宪的利弊。赞同和反对立宪的呼声朝廷内外都有,反对立宪的势力更为强大些。

五大臣之一的载泽此时以密折的方式上奏慈禧太后,力陈立宪三大利,一是可使“皇位永固”。立宪国君主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大臣代为行政负责,议会反对或弹劾,只不过使政府辞职,而君权不受影响;二是可促使“外患渐轻”。载泽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半开化的专制政体,仿行宪政后,外来势力必定会尊敬我们,将其侵略政策转变为平等的和平外交政策;三是“内乱可弭”。会党鼓吹革命,煽惑人心,一呼百应,现在改行宪政,可以改变目前的“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的现状;可以使革命党人想造言却无词可借,想反乱却无人随从。对革命党人不用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20]载泽的密折促使慈禧太后下定决心立宪,在征求诸位大臣意见后,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发布仿行宪政的上谕。1907年8月13日,清政府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考察馆,由军机大臣总理其事,预备立宪有了专门机构,后继又筹备设立资政院、各省咨议局、宪政编查馆。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等系列文件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清政府巩固君主大权,兼保护臣民权利的宪政意图。这些系列事件从积极意义上标志着中国宪政文化从观念启蒙阶段无奈地被推到了制度试验阶段,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在中国历史上是闻所未闻的新生事物。《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比起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迟到了693年。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表议案,召集和驱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从立法内容上看《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显而易见,晚了近7个世纪的《钦定宪法大纲》和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以不妨碍君上大权为基本原则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当局在内政外交极度困窘的情况下应付革命派、立宪派,从而被迫自救的招牌和结果。在专制制度下的五大臣立宪考察,在“日清合流”舆论压力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下出台的《钦定宪法大纲》与西方先进的宪政文化真可谓是南其辕,北其辙!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否定最高的专断权力,但慈禧太后声称,立宪只有在证明对君权“果无妨害”之后,才能决定实行。[21]仅有宪法哪怕是尽善尽美的宪法而得不到切实的全面的实施,那绝对不能预示着宪政的到来。“当宪法是一个摆设时,它的主要原则便是欺骗,其作用充其量只不过是遮羞布。”[22]这样的立宪是对宪政的嘲弄,行宪也必然成为一个幌子。尽管清末立宪无论从其意图还是从《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来看,都难辞“政治骗局”之咎,但其中还是体现了一定的法治意义。《钦定宪法大纲》虽然规定了君主几乎可以独揽一切大权,但同时也规定:君主对于“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上”;“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不管清末的宪政存在多少供人批判的缺陷,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却从此确定下来。先秦法家所主张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理论直到这时才开始了制度上的设计。清末的立宪和修律迈出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关键性的一步,自此以后,逐步在法律上将国家由君主的国家变为国民的国家,国家权力与君权合而为一变为主权在民和废除君权。国民行使对国家的主权是通过其代议机构的权力行使并通过国家诸权力之间的制衡来实现的。

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王朝在大厦将倾之际抛出《重大信条十九条》以图挽回局势。《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一个指导将来宪法起草的纲领性的宪法文件,其中将至高无上的皇权分散转归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皇帝作为国家元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政治象征。《重大信条十九条》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并取消了钦定议员,同时实行责任内阁制,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孙中山不满康、梁、严的渐进式改良思想,坚决主张暴力革命,走捷径实现民主共和理想。

二、1905—1911孙中山的实践理性贡献

1905年孙中山先生在《“民报”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了民权、民族、民生的三民主义学说,这一学说是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核心,并随着日后革命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经共产党帮助提升后以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为要旨的“新三民主义”亦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理论基础。按孙先生的解释,民权体现为主权在民;人民行使管理政府的权力;从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意义上而言,又体现为自由、平等、博爱,因而,丰富的民权思想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内容。“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23]孙中山先生民族主义思想以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为核心,是实现三民主义的第一步,是实现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的前提和基础,使全中国人人都有平等的地位去谋生活,使四万万人共享幸福,实现全体国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的最终奋斗目标。在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思想体系中,民权是核心,民族是民权的前提和基础,民生是民权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宏大理论体系。

革命进入新民主主义阶段时,孙先生主动“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24],在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帮助下,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把旧三民主义发展成为新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后来也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

1911年爆发的武昌起义,导致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覆灭。短短几个月内,孙中山等进行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尝试,列宁评价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中世纪的旧制度和维护这个制度的政府。在中国建立了共和制度”。称赞这对“唤醒人民、争取自由和建立彻底民主的制度”,“作出了许多贡献”[25]。伟大的民主主义者孙中山先生对中国宪政文化发展史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在借鉴西方宪政理论的同时,自觉主动地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实践。虽然就资产阶级革命的整体过程而言,这是一个半途而废的革命,但实践理性的光辉彪炳史册。

辛亥革命在制度和形式上打倒了皇帝,剪掉了辫子;在观念变革上的意义在于,帝制之成为人人讨伐的对象,谁还抱着老皇历自居于潮流之外,就被认为是封建余孽。摒弃封建专制,哪怕仅仅是形式上的摒弃,使民主共和的思想不断地深入人心。孙中山先生称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这个“天下为公”用君主专制的眼光看是一种进步,用宪政主义的眼光看却令人担忧,我们知道宪政的前提是私权先于任何集体权利。[26]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洛克(John Lock)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27]“这些权利高于宪法”,“它们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给予权利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宪法的创始人”[28]。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私人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成员追求的目的,其外在表现是市民之间的一切物质(经济)交往。市民社会是一个广泛存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这种交换遍及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而交换必然要求主体之间的平等,平等在这里不是目的,它只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了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私人利益和需求的实现,市民社会的发展与运转还需要良好的秩序与安全,而秩序与安全作为一种保障的提供,则是政治国家的职责。因此,市民社会是基础,是国家、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政治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换言之,民事权利是宪政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宪政产生的逻辑起点。尽管如此,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思想为一种成熟宪政文化的催生排除了障碍,这是辛亥革命对近代宪政文化的独特贡献之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高扬宪政之帆,其功勋受到后人敬重,缺陷让人刻骨铭心。缺陷主要表现为民众参与渠道设计不畅,权力分配方式含混不清,回避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未考虑设立约法有效实施的监督机构,最终把约法的贯彻寄希望于袁世凯的政治操守。这些缺陷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约法的悲剧命运,但它对中国宪政文化在观念上的启蒙注入了强心剂,民族凝聚力增强,国家认同感高涨,以其辉煌,亦以其遗憾载入史册。

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深受国家主义思想影响。在目的上,主张权能分立,建立民国,为了实现反帝救亡,“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国家”[29]。在信仰上强调自由、平等、博爱等宪政价值。在政体问题上,孙中山表达了效仿西方国家的决心:“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30]孙先生从当时的国情出发,主张效仿美国,采取高度集权的总统负责制,不同意宋教仁主张的责任内阁制,明确表示:“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内阁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治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31]美国的总统制是权力制衡下的负责制,也不是高度集权的;孙中山囿于当时的形势,回国前后想法出入比较大,为了统一领导、统一军政、集中力量获取革命的最终胜利,在宪政文化建设上把行政权列居第一位。因此在设计上行政权居首位,扩张了总统权力,这与西方理论中立法权居首位的价值取向不同。在孙中山的方案设计中,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虽然要取得政府同意,但在原则上并不对其负责;作为一个中国特色,总统可以居国家首脑的地位,兼有设立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权力的组建和运行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强调了国民全体,包括临时大总统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他根据西方宪政中权力制衡的理论与实践,并借鉴中国传统法律的有关做法,设想中华民国宪法将规定国家的权力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选权、纠察权五部分组成,以实现民族的国家、国民的国家和社会的国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其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临时政府采取这种分权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具有明显的因人设置的特征。尽管在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国家政体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摇摆不定,并且国会的产生及国会权力的运行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分权与制衡这一总的指导思想还是没变,并成为民主人士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可以说,分权与制衡被作为近代推行宪政的一个重要原则确定下来。

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讲道: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孙中山先生从阶级联合,以权利民主的角度实际上排出了一党一派一阶级专政,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理论进行了奠基,这一点也深得共产党所认同,直到1940年延安各界召开宪政促进会,毛泽东应邀发表《新三民主义的宪政》演讲中对此十分赞同,针对蒋介石独裁专政,提出“有饭大家吃”,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执政,反对汉奸反动派执政,取得抗战最终胜利。[32]

孙中山丰富的宪政思想在后期发生了变化,他追溯历史,反思现状,不得不考虑国民性改造问题,针对“民国之主人,实等于出生婴儿”的国民心理,提出了训政理论。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的过程中,从观念上、制度上能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孙中山最终也赞同严复的国民性改造理论,确认:中国宪政文化建设,必须从实际国情出发,踏踏实实走自己的路。学者王怡从“霸道”、“霸王道杂之”、“王道”的角度把“军政”、“训政”、“宪政”与之相对应。认为所谓“霸道”是缺乏合法性依据,而主要是凭借暴力恐吓的一种统治之道,类似于“军政”;缺乏民意合法性,仅仅依靠经验主义和某种超验主义的合法性残余来维持的统治就是“霸王道杂之”,类似孙先生讲的“训政”;建立在民意合法性之上的宪政之道则是“王道”。[33]多数后进国家的宪政转型,都是一种从霸道到王道的生拉活拽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艰难,超过了英美宪政史的经验,比法国当年从绝对君王制下开始转型的语境更为复杂。孙中山在为共和政治而奋斗时对当时国民的状况也有充分的估计。在同盟会的革命方略中提出了“四纲三序”的政治主张,即“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四大革命纲领应依次通过“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来达到。实际上这一“军政、训政、宪政”理论蕴涵着专制主义危险,为后来国民党专权埋下了宪政文化理论上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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