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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对中国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中国,宪政文化之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特有功能如下:一、从观念上有利于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第一,宪政文化生成过程中,人们会从观念上考虑德、法治融合的可能性。

宪政文化对中国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

第三节 宪政文化之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特有功能

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证明,依法治国科学的,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宪政是当今世界唯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3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一种崭新、先进的政治文明,是在继承吸收人类已有的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既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又超越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狭隘性和阶级局限性,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真正奠基在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谐的历史舞台上,从而实现了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均已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宪政文化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在当代中国,宪政文化之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特有功能如下:

一、从观念上有利于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第一,宪政文化生成过程中,人们会从观念上考虑德、法治融合的可能性。法治、德治之间的争论延续了数千年。

柏拉图的早期著作《理想国》,以充分信赖贤人或哲学王的德行和才能为基础,主张哲学王统治。他晚年的《法律篇》表述了法治观,贤人政治梦想破灭,《政治篇》是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桥梁。亚里士多德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看待君主的德行和才能,主张以理性的法律为治国的依据,追求实践中可行的治理方式,而并非以具有高度或然性的“一人”之智慧与德行为依靠。亚里士多德的开创性在于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统治者也应该受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正是法治的精髓。这一思想也成为人类共同的思想财富和宝贵精神遗产,也成为现代法治思想的奠基石和常识

德治要求治国者必须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并在实践中注重道德教化。中国古代的儒家站在“性善论”的立场上提出来治国方略,通过“求善”,践行“内圣外王”,希冀把社会建成一个具有完美道德风尚的有序状态,使广大社会成员都成为完美的“道德人”(即“君子”或“圣人”)。在人人都是君子的情况下,“内圣外王”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内圣外王”也是儒家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为儒家所津津乐道,在不同的历史朝代得到继承和发展。“内圣”指道德修养,“外王”指政治实践,“内圣”是“外王”的前提,“外王”是“内圣”的延伸。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政治实践可以看到,一个好的政治家未必就是道德上的“圣人”,而“圣人”从政未必能成为一个好的政治家。一个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中人”若能按法度治理国家,同样能把国家治理好。过分强调“内圣”即道德修养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必然忽视外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按儒家要求,统治者必须是也理应是“圣人”,“圣人”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出现,这一点让儒家和普罗大众十分失望。换言之,现实中的君王都不是圣人,“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不是圣人便意味统治的合法性受到强烈质疑。君王及其统治集团于是竭力伪饰自己,装扮成“圣人”,打着“圣人”的旗号干的不是“圣人”该干的事情。一切轰轰烈烈的造神、造圣运动的结果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普遍虚伪。总结和深究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成就,通过道德教育不能完全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必须诉诸制度和法律的问题,必须要由法律和制度来解决,其实,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建立在法治之上,才能可靠和持久,外在约束机制比内在约束机制更有效力。

作为治理国家、服务民众、凝聚人心、巩固社会根基的两种理论在宪法出现,宪政文化产生之后,人们逐步达成了共识: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扬长避短,相得益彰,这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以治理腐败和其他各类预防犯罪为例,在树立牢固思想防线的同时,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两者并重。“如果说制度建设是硬件,那么,思想建设就是软件。中国传统文化重心性、人格、修身、伦理、道德,这是一种政治文化,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是前提和基础,治国、平天下是其自然而必然的结果。从政治实践的历史看,软件好,就能使硬件的运作畅通无阻。”[32]当然,这一观点也适用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整体框架和方方面面的具体设计。

第二,一个成熟的宪政文化在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会尽可能地增强法的教化和引导功能。这根源于法的强制性特征、法与道德的关系、宪政文化的内涵及其宪法依附性特征等四个方面的因素,当代中国不应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精神生活也较前活跃和丰富,建设新型小康社会也已成为社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又一阶段性目标,但我们始终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社会将长期处在一个向成熟市场经济进展的转型期,各种矛盾将逐步凸现,社会不公平仍会加剧。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是随着社会内部诸种因素的趋于成熟而逐步演变、发展的,它不是无根的,德、法相统一的观点也只是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的呼声下应运而生。

二、从价值上有利于实现权利与权力的统一

第一,政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政治权力的规范、有序运行都是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价值目标。宪政文化不能离开宪法而独立存在,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宪法关系流变的基本线索,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自然不能离开这一主题。政治主体之所以关注宪法,就是因为宪法值得被信仰,能有效规范权力,体现和满足自身正常发展的要求,谋求幸福生活。宪政文化是宪法权威的重要支撑,是宪政实现的推动力和保障。人们热衷于构建宪政文化,从价值目标上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上。

第二,确立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新型博弈关系是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价值目标。当代中国宪政文化不可能全盘移植或引进西方的宪政文化,必定要打上深深的中国印记。一个突出的印记应该是: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启动与发展不仅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并且中国共产党在这一进程中的决定性推动作用要贯穿始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思想和策略已经明显向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方向转化。中国政府每年均发表人权报告,向全世界显示其人权保障立场,表明其国内人权保障状况。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规范政府权力,同时不断地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长期目标。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发展也面临着结构优化的新问题,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构建和发展宪政文化在当代中国又将面临怎样的价值抉择?如前所述,特殊国情下的政府权力和宪政文化新时期的公民权利之间的有机博弈关系就成为首要的、亦是主要的价值目标。

三、从思维和实施上有利于实现实体与程序、结果与过程的统一

这是宪政文化的思维性内涵——法治思维和科学求真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重实体和结果、轻程序和过程是我国当前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缺憾。法治思维对宪政文化的贡献在于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程序甚至比实体更重要;科学求真思维更多地说明在法的实施过程中,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是事物的客观要求。

宪政文化贯穿着法实施全过程,影响着立法、执法的始终。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宪法意识(宪法思想、宪法学说)、宪法规范、宪法组织以及宪政秩序等这五个要素在宪政文化体系中并不是孤立和零散的,离不开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过程,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综合的整体,体现着知识发生和历史发展的逻辑因果关系。其中,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通过归纳、抽象和综合可形成一国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精神主脉——宪法思想和宪政理念,用以指导宪法规范的确立,并评价宪法规范的运行;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在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下,在社会动态变化中型构一种衡平自由与规约之间张力的秩序——宪政文化秩序。“从文化的角度看待法律,我们可以对所有的法律现象进行文化审视和文化解释,它有助于我们克服传统的法律观中将法律视为或工具性、或阶级性或规范性等‘一属性’的社会现象,而赋予法律以一种内含人类价值符号、价值体现等目的意义在内的‘多重性’社会文化产物,有益于深化人类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识。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可以拓展人们的观察、思考和研究视野,把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因素联系起来,考察法律现象,以求得对法律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阐释。”[33]宪政文化无疑是一个系统,但它只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因此,它是从外界环境中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进而促成其生成和演进的。人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和人与人交往层次的提升,意味着人会有更多、更高层次的主观需要,这种主观需要会作为社会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宪法系统内部,生成或改变宪法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和物质、能量和信息流动方式,从而维持宪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和自我发展。在宪法系统中,社会成员的主观需要体现为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和追求利益的意志力,并实在化为一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力量。但是,只有与人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交往层次(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利益要求才能抽象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制度原则,这种观念和原则作为物质、能量和信息输入给宪法组织,由其表达出来形成宪法规范。这时,包含着物质、能量和信息内容的规范会进一步传递给社会成员,以使社会成员行为有序,从而形成宪政文化秩序。

四、从整体上有利于加快当代中国从人治向法治转型

观念、价值和思维本身就是宪政文化内涵的三个有机构成部分。观念是基础和文化意蕴,价值是目标选择,思维是方法和桥梁。宪政建设是以自治、自力和自由的公民为社会基础的,当代中国缺乏实施宪政制度成熟的思想文化条件,即观念的普及一直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课题。十年“文革”期间,国家权力高度扩张,个人权利极度禁锢,这给个人和整个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灾难,人们记忆犹新。中国已经将法治和人权载入宪法,不过它顶多表达了我们对西方宪政揭示的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当人们在使用“人权”、“法治”、“宪政”这些相同术语时,已经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共识,或者说,至少他们并不反对人权、法治和宪政的价值。因此,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一种主流观念,而且是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价值和目标选择。思维性的宪政文化不仅能帮助宪法学者传播理念、重构理论,向整个社会输送正确的理性价值观,而且还能启迪民众,警醒社会。

前述第二三部分功能的系统有效发挥能加快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型。宪政文化在当代中国政治转型过程中的独特贡献表现为以科学、求真、务实的思维,走出宪法概念误区,发挥批判功能,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和宪法权威,从工具理性回归到宪法自身价值,从而最终正确引导国家政治生活。

【注释】

[1]〔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7页。

[3]梁成意:《西方现代宪法的危机与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4]〔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3页。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8页。

[6]Steven Lukes,Individualism,Oxford. basil Blackwell,1973,p.26.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8]《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198页。(www.xing528.com)

[9]《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

[10]〔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9页。

[12]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3]莫纪宏:《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1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6]学者李荣善认为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社会性和群体性;民族性与人类性;差异性和普同性;时代性和永恒性;阶级性;符号性等;文化的其他特征还有可学性、结构性、价值性、可播性、能动性等。以文化哲学和法律文化研究而见长的学者刘进田、李少伟认为文化的特征有社会性、选择性、创造性;基本特征有民族性、人类性、主体性、整体性、时代性。参见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77、101页。

[17]《周易》

[18][南齐]王融:《曲水诗序》。

[19]《尚书•虞书•舜典》

[20]《诗经

[21]《论语

[22][宋]苏轼:《和董传留别》。

[23]王振亚:《政治文明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2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5]〔英〕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刘成、刘幼勤、周俊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

[26]〔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页。

[27]欧阳景根:《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新视野》2004年第6期。

[2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页。

[29]〔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6—207页。

[30]蔡中光、漆光瑛主编:《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纲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94页。

[31]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32]章育农、陈宗瑜:《廉政建设》,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3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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