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政文化概念及其与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关系
一、关于文化
谈到文化,罗威勒(A.Lawrence Loweu)说:“我被托付一项困难的工作,就是谈文化。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比文化更难捉摸。我们不能分析它,因为它的成分无穷无尽,我们不能叙述它,因为它没有固定形状。我们想用文字来规范它的意义,这正像要把空气抓在手里似的;当着我们去寻找文化时,它除了不在我们手里以外,它无处不在。”[52]罗威勒的看法虽然有些夸张,但说明了文化的模糊性与抽象性。
界定方法不同,角度和维度也不同。按照奇尔科特(Ronald H.Chilcote)的总结,人们界定文化主要有六种方式:描述性的、历史性的、规范性的、心理性的、结构性的、遗传性的。[53]关于文化的研究成果非常繁杂,仅对文化的定义学者们就有数百种之多,有人认为至少有二百多种。[54]
这说明人们要系统地准确地把握一个概念的内涵,面临的难度和耗费的精力是可想而知的。我国《辞海》将文化定义为:“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55]
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被视为语言化进化论的代表人物,他在《原始文化》一书中,从民族学角度将“文化”界定为“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56]对文化概念的了解存在大量争论,也相当混乱,爱德华•泰勒对学者式的和流行的思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言以蔽之,文化的概念最初是由爱德华•泰勒于1871年在出版物中定义的,经过这么多年,它还是缺乏表征许多没什么革新性却有用的理念的严密特征。”[57]这一概念不仅对有关文化的性质、范围、意义和实质的当代观念有强大的冲击,而且还在文化的观念和定义的历史演变中起到分水岭的作用。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Clyde Kluckhohn)对文化概念作了如下的定义:“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性式样也包含隐性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58]以强调人文主义和自然史法则为学术思想特征的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fred Louis Kroeber)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一书中将“文化”解释为“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得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做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步活动的决定因素”[59]。
人类学家以文化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出发,试图建立一个定义;而社会学家以文化的“共享的价值、特征、信仰和行为特征”为出发点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文化概念。美国社会学家保罗·J·布赖斯蒂德(Paul J. Braisted)从文化形态、经历和组成的角度理解文化概念:“文化,这个意思老在变化的词,这里使用它更为广泛的社会学含义,是指属于人民的社会遗产的人为产物、商品、技术过程、理念、习惯和价值。如此,文化包括所有有学问的行为、知识、社会组织和语言、各种价值体系——经济体系、道德或精神体系。特定文化的基础是它的法律、经济结构、巫术、宗教、艺术、知识和教育。”[60]
文化的社会学和人类学通过把注意力放在人类和人类创造的产品上,趋向于淘汰其他物种和自然王国。近年来,人们更加关注一些更广义的文化概念,把对文化的认识扩大到其他物种和生物概念,如文化的生态概念和生物概念。
文化生态学(cultural ecology)并不把文化看成人创造的总和,而是看成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象征性关系,主张从人、自然、社会、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发展的规律,用以寻求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形貌和模式。它认为,人类是一定环境中总生命网的一部分,在这个总生命网中引进文化的因素,在生物层上建立起一个文化层。两个层次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不仅影响人类一般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影响文化的产生和形成,并发展为不同的文化类型和文化模式,因而文化是人和自然的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山脉、河流、海洋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不同民族的居住地、环境、先前的社会观念、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新观念,以及社会、社区的特殊发展趋势等,都给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特殊的、独一无二的场合和情境。根据这一看法,文化不是经济活动的直接产物,它主张从人、自然、社会、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发展的规律,用以寻求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形貌和模式。同时,还研究影响文化发展的各种复杂变量间的关系,特别是科学技术、经济体制、社会组织及社会价值观念对人的影响。
通向文化的更广义的概念之一就是文化的生物学概念。文化不仅仅限于人类,而且也包括其他物种预测:所有的物种都有文化。如蜜蜂文化(Bee culture)拥有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安排体系,蜂王、雄蜂和工蜂其严密的分工结构和劳作过程使得蜂蜜、蜂蜡、蜂房、蜂窝等产品源源不断地保证供应。蜂房和蜂窝就是精心设计的文化创造,其方式、风格、设计、功能和复杂性方面与人的许多文化创造不相上下。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文化创造形式和演进改变过程,包括生殖、栖息地、社会安排、社区组织、消费和生产活动的不同方法等。将文化不仅描绘成一种产品,而且认定为演进的过程,文化的生物学概念就为理解其他物种的复杂性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如许多物种形成的复杂有序的社会组织和集体组织的模式帮助人们深刻理解在资源贫乏和空间有限时大种群变化和调整的方法。当然,更详细地研究其他物种的文化,会对事先考虑和防止发生不利情况、扭转某些颓势和预测某类问题大有裨益,如研究非人类文化的生存、灭绝和转变的原因,会就应付人口过剩、移民、资源保护、环境恶化、种族繁衍等问题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思路。
在我国古代,“文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文化一词与武攻相对应,泛指文治教化之意。随着人和人类社会的诞生,文化也相应的产生和存在。但在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初始时期及其后的相当时期内,并没有形成文化的独立科学概念。五四运动之后,我国的文化学家对文化的定义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文化”一词界定影响最大的,当首推梁漱溟先生,他在1920年出版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对文化下了定义。他认为,文化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梁漱溟把人类生活的样法分为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三大内容,其含义应该很广泛。1920年蔡元培在湖南作《何谓文化》的演讲中,提出“文化是人生发展的状况”,并列举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政治、经济、道德、教育、科学等事。1922年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一书中,谓“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有价值的共业也”。在梁启超的《中国文化史目录》中,文化包括朝代、种族、政治、法律、教育、交通、国际关系、饮食、服饰、宅居、考工、农事等,足见他心目中的文化是一个极为广泛的概念。
胡适则于1926年在《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态度》一文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的方式”。陈独秀对这种宽泛的文化定义提出了反驳,他在《文化运动与社会运动》一文中曾批评道:“有一班人并且把政治、实业、交通都拉到文化里面了,我不知道他们因为何种心理看到文化如此广泛,以至于无所不包?”他力主“文化是对军事政治(是指实际政治而言,至于政治哲学仍应该归到文化)、产业而言,新文化是对旧文化而言。文化底内容,是包含着科学、宗教、道德、美术、音乐这几样”[61]。并且,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现实状况发生改变,文化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宇宙间精神物质,无时不在变化,即进化之途”[62]。空间上没有人人必由之道,时间上没有万事不易之宗。实际上,陈独秀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把文化定义为一种随着社会现实不断发生变化的观念体系。
张岱年先生对文化的定义为:“文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文化指文学艺术;广义的文化指除政治、经济以外的一切社会生活,这种广义的文化包括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哲学、宗教,这是社会的最高指导思想;第二个层次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等,它受哲学、宗教的指导,同时也是哲学的基础和表现;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心理,其中包括风俗习惯和一般人的思想意识。”[63]一般意义上人们的代表性看法是:“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64]为研究方便,本文采用萧萐父先生的定义,从狭义的文化观介入问题。文化以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并随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随社会制度的变化而改变,具有社会性。同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事物,又有它自身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它反过来又作用于社会,对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有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社会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文化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具有历史性。文化代表了一个积淀的过程,新文化总是在旧文化的躯壳中孕育而生。新文化不可能脱离旧文化而产生,无论新文化以何种形式出现,总带有旧文化的影子。
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特定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民族语言、民族性格、民族传统以及生活方式等,都是民族文化的形式,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又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无论文化以何种表现形式存在,人的问题始终是文化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文化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文化世界本身以及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创造的,而且人也是文化得以体现和延续的载体;另一方面,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以群体形式存在的人类社会及其组织,都不可能超越文化。文化是人类征服自然、追求美好生活的有力武器,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文化自其形成之日起,就同人密切相连。文化在人类征服自然、追求真理以及完善自我的过程中不断得以丰富,而人类也在日益丰富的文化指引下不断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
二、宪政文化的内涵
对于宪政文化的概念研究,我国学者涉猎不多,争议不少,但毕竟从不同的方法论出发,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
概括起来这些解释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政文化“绝不仅是一部宪法和一些宪法惯例。它应包括与行宪有关的各种思想意识、制度、组织机构和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65]。“所谓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66]这类观点讲出了宪政文化所要包括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以及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内容,但尚不够详细具体,某些方面还停留在现象上,没有全面深入地揭示宪政文化的本质属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政文化包含了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培养人们对宪法发自内心的尊崇,以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保证宪法最高权威的实现,其中人们对宪法的态度又最为关键。[67]这种观点讲述了宪政文化对保证宪法权威实现的重要功能,并说明宪政文化包含一系列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但对宪政文化的本质属性尚未深刻揭示。
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政文化,指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总和。[68]这种观点从毛泽东“宪政即民主政治”的观点出发,指出宪政文化是社会大众在民主政治方面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它将宪政文化的内涵狭义化了。实际上,宪政的内涵不仅包括民主政治,而且还包括法治、有限政府、人权保障等诸多内容。同时,宪政文化的主体除了社会大众外,还包括政治家、法律职业阶层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政文化,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的政治状态。就实质言之,宪政文化指的是一种民主的政治状态,区别于独裁、专制的政治状态;从法律特征言之,宪政文化指的是建立于宪法的基础上的政治状态,指明了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的共识正是反映了这一点)。”[69]这种观点强调了宪法在宪政文化中的突出地位,对“宪政即民主政治”的观点有所发展和丰富。
第五种观点认为:“宪政文化是一国社会上人们对宪法及宪法现象的认识、信仰、观点和态度,它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以及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它是宪政产生和发展所仰赖的文化因子,反映了政治制度目标选择的结果和宪政本身的价值取向。”[70]这种观点从法学角度阐释宪政文化,较之第三种观点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深入。但是它是从狭义文化观出发,认为宪政文化的内容是宪政意识形态的内容,而不包括与宪政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组织和机构,有狭隘之嫌。
这些观点都从某一角度阐释了宪政文化的部分含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们只局限于某一方面,如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宪法与宪法意识、宪法与宪法心理(思想)或具体某个国家的宪政文化进行阐述,而没有全面深刻地揭示宪政文化的一般特性和本质属性,因此,这些概念还不能说是全面、深入和准确的定义。
宪政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宪政文化是指与宪法有关的制度、组织机构、思想意识和一定的政治、经济事实。狭义上的宪政文化,是指以宪法为核心,在长期的宪法实践过程中一国公民形成的有关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标准、观念和意识等,不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以及与宪法实施相配套的物化形态。本书在行文过程中,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宪政文化的狭义概念。
作为对象化的宪政文化,通常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宪法、宪法性文件,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是宪政思想表现在实物层面的一部分物体。在宪政思想体系较低层次的宪政心理、宪政观念、宪政意识,也是宪政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宪政观念古代就有了,而系统的宪政思想却是近代市民由于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人们对政治国家的政治权力极端不信任,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制容易侵犯人权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人们思想智慧的结晶。最重要的是宪政所蕴涵的基本理念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内心确信和思维惯性,并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最高指令。也就是说,要具备宪政意识,这是从“纸上宪法”到“活的宪法”的关键。宪政意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人们关于宪政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公民在对宪政知识了解的基础上,会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有一个认识,进而开始对宪政问题和宪政现象进行理性思考,最终坚定对宪政思想及原理的信念,宪政理念由此产生。而宪政精神则是宪政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宪政理念的指导思想,宪政精神的有无及程度决定了对宪政认识的范围和思考的方向及深度,也规定了对宪政的信念的性质。可以说,宪政精神是最高法的灵魂。然而,这也是最难形成的,其功夫不在法内。正如梁治平所说:“如果宪法仅仅被视为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被当做实现特定政治或经济目标的工具;或者,宪法完成之后便被束之高阁,变得可有可无;宪法文本可以被随意解释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被轻易绕过,则宪政秩序终究无法实现。说到底,宪法要具有生命,要发展成为宪政,就要求人们有一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乃至信仰,这种藏于无形的观念可以说是宪政秩序的文化基础。”[71]
作为对象化的宪政文化,还包含了符合宪法要求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宪政设施和国家机构。这些制度和机构保证了宪法的具体施行,也保证了宪法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这种崇高地位和最高权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立宪和修宪的程序、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宪法的司法审查等等。制度就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稳定的、不断重复使用的、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一切美好的宪政理想都必须首先得到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只有把它们固定在具体的制度上,然后通过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变成现实。所以,宪政制度主要表现为以宪政规范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宪政制度是宪政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展开和落实,是宪政价值化的具体表现和对宪政体制的安排和设计。它有力地控制了国家公共政治组织可能滥用政治权力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对自由的追求和对幸福生活的无限向往,并着重体现了人权保障这个宪政文化的更高的价值理念。对于具体国家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规的施行,必须由权力机关作为主体实施者。这些权力机关的设置和运行就成为宪政文化的另一个层面,即宪政机构。
宪政文化的研究对象就是宪政对象,而宪政文化的实体内容就是与宪政现象有关的事物。从宪政文化的具体内容分析,宪政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宪政上层建筑的总称。在某种意义上,宪政文化就是宪政上层建筑。根据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部分:(l)社会意识形态;(2)与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宪政制度、组织机构等。宪政文化作为宪政上层建筑的代名词,主要也由两大部分构成:(1)宪政意识形态;(2)与宪政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组织机构等。如果只从狭义文化观来理解宪政文化,只承认宪政意识形态是宪政文化,而将与宪政意识形态相关的制度及其组织机构排除在宪政文化之外,就不能够充分反映和表现宪政文化概念的丰富内涵。宪政文化,就其本质讲是一种精神财富。这种精神财富不只表现为宪政心理、宪政意识、宪政思想等内隐性制度,还包括宪政组织机构等外显的制度化形态。这样,才能构成宪政文化的整体内容和结构。
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宪政文化,文化就成为认识和理解宪政的一个有效工具。我们可以对所有的宪政现象进行文化审视和文化解释,它有助于我们克服传统的法律观中将宪法和法律视为工具的社会现象,而赋予宪政以一种内含人类价值符号、体现价值等目的意义在内的“多重性”社会文化产物,有益于深化人类对宪政本质属性的认识。这样,我们所看到的宪政不仅仅是一些僵硬的宪法条文,也不是一部冰冷的国家机器,保证这部国家机器运行的是文化,透过宪政器物层的表面,感受到的是对人性的最大关怀,是对人的权利的终极保障;是对法律的内心确认,是对宪法至上的崇拜信仰;是对于权力的不信任,以至于要对这种权力划定界限。并且,对于宪政的文化解释是从我们自己的语言环境出发,受到我们文化中的传统因素的影响。所以,从文化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宪政何以产生,宪政同一个民族文化的其他系统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出现有宪政之名而无宪政之实的错位等等,这些都需要从文化中来寻找答案,只有用“文化”才能予以解释。
“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72]文化决定宪政的发生和性质,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
从狭义的角度看其内涵,宪政文化是一种关于权力设定和运行的观念和意识,如政治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宪法信仰、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宪法至上意识等。
宪政文化是一种科学理性的思维精神,如法治思维、宪法思维、科学求真等;宪政文化是一种关于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价值取向,如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平等、自由等。
宪政文化是宪法、宪政制度及其运行在文化形式上的表现,它的形成、运行、生效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政文化是一个国家法文化的核心,是其他法文化得以发展和完善的理论基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现代社会中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依宪治国。在真正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宪法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最高体现。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受公民权利制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为最高价值取向。而宪政制度的运行将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有效防止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遏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将蕴含于宪法条文规范中的民主、法治理念现实化。可以说,以有关宪法、宪政理念、思想、学说及宪政制度运行为核心的宪政文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文化的灵魂。
三、宪政文化与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宪法文化的关系
研究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需要区分的概念很多,包括政治文化、宪政文化、法律文化、公民文化等。分析概念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和任务。在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文化研究逐渐成为热潮。无论是借鉴欧美学者的定义,还是在此基础上,参考苏联学者的观点,俞可平、王沪宁、万高、朱日耀、戚珩等国内著名学者对于政治文化的概念都提出了自己颇有新意的见解。
俞可平、王沪宁等参考了西方学者关于政治文化的见解。俞可平认为政治文化是包括政治认识取向、政治态度取向、政治信仰取向、政治情感取向、政治价值取向等五个部分的政治取向模式。[73]王沪宁认为政治文化包括政治认识性成分、政治情感性成分、政治价值性成分、政治理想性成分等四个方面的变量。[74]
万高、朱日耀、戚珩等学者属于第二类。万高参考了把文化分为观念、制度、物质的三层次文化界定方法,把政治思想和政治心理称为观念性政治文化,把政治制度称为实体性政治文化。[75]朱日耀坚持认为在心理、思想和制度等三个层次中,政治思想是核心。[76]戚珩认为政治文化除了心理层面外,必须包括政治思想,在结构上分别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层次、政治价值层次,其中,政治意识形态层次是核心。[77]
应该说,万高等第二类学者偏离了阿尔蒙德(Almond,Gabriel Abraham)政治文化概念的原初意义和术语范围,[78]延扩了这一概念的研究范围,使整个政治学研究对象都有可能纳入政治文化研究的范畴。因为人类发展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文化发展史,政治制度、政治实体不是广义的文化吗?政治学家提出的政治文化概念,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用政治分析的角度思考国民性、思考政治行为的特殊性等重要问题的崭新角度,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笔者更愿意倾向于从俞可平等学者对政治文化的界定去进行思考。
透过国内外大量有关政治文化的文献,对政治文化这一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要注意动态和静态相结合;要侧重于从心理因素去衡量,不单纯考察政治行为模式和政治思想;要注意提炼政治文化学在政治学体系中的个性特征,因此,本书中政治文化的概念采用目前比较流行的看法:政治主体基于一定生产方式,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如果仅仅从大文化的角度看法律文化,那么,就结构而言,应该包括器物性的法律文化(如监狱、法院等国家机器的外化部分)、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和观念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三类。法律文化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对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的反映。“……人并非一开始就具有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到物质的纠缠。”[79]同时,法律文化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为了论述和研究的便利,如无特别声明,本文在观念形态上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
所谓狭义的法律文化,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人们为维持自身有序生活方式而形成的对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和学说等。
1.宪政文化是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
从文化所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属性来看,政治文化、法律文化是与宗教文化、建筑文化相对等的属概念。从政治文化的内容属性来区分,宪政文化、法治文化、人治文化等都是并列的属概念。宪政文化在此区别的是隐藏和充溢在与宪法有关的制度、行为中的思维、理念、价值判断方式等,而这些观念性东西又如何深深影响了政治权力运作方式。从法律文化的内容属性来看,宪政文化抑或宪法文化、民法文化、刑法文化是并列的属概念。只不过宪政文化强调的是与宪法、宪治相适应的一种生活方式。
2.宪政文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
在宪政文化阶段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整个社会才充斥着权利科学意识、公民意识、平等自由观念、契约观念和等价有偿等观念。法哲学为宪政文化提供方法论和世界观。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哲学的现代化进程。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发展自然也是分阶段的。如何分段,分成哪几段?有学者认为,在目下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现代化大体上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正在延续的民法文化阶段,正在孕育产生的法哲学文化阶段和未来的宪法文化阶段。[80]
笔者基本认同这一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中国法律文化发展起源的“头”,——刑法文化的主导地位正在逐步沦落。新中国成立已经60多年了,我国法律文化建设成绩卓然,但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仍不能妄言,传统的刑法文化对人们价值思想观念的影响短时间内已经根本消除。作为中国法律文化发展趋势的“头”,未来的宪法文化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现代化的深化时期和方向。当然,在不同的文化发展时期,伴随着不同的经济形态,人在上述不同的时期也具有不同的主体精神和主体资格,人的行为和行为对文化的影响自然不同,宪政文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3.宪政文化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宪法和宪政的相互观照是宪政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宪政也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比较高级的政治文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进程的推动,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宪法与宪政。原因一是宪法首先是法,脱离不了法的基本特征。法律文化毕竟是人们为维持自身有序生活方式而形成的对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和学说;二是宪法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政治文化毕竟是政治主体基于一定生产方式、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其三是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发展会给宪政文化提供思路和价值上的有益借鉴,宪政文化研究的深入也会使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在内容上得到丰富和发展。
4.宪政文化与宪法文化的关系界定
对于宪法文化的概念,目前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宪法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认为宪法文化也就是宪政文化,是主体对宪政的情感、评价和心态,它深藏于民众的意识之中,又反作用于宪政活动。三是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宪法文化只能出现在近代。这几种说法,实际是从某个单一的角度,对其产生、性质及其存在方式的表述,并非一个完整的定义。
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最根本的方面。在近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整体精神和主体结构最集中的体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决定了宪法文化具有相对独立的文化特质以及外在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认识的总和。
宪法文化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大众性和普遍性。小范围的“精英”文化,如学者型和官方型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是一种亚宪法文化。只有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即大众型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才真正是一个国家占主流地位的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影响是普遍的,它像一个“染缸”,浸染着几乎每一个生活在其影响范围之内的人,因为它代表了整个国家制度中的道德资源,具有很强的渗透性,这是文化的力量所在。第二,导向性和约束性。宪法文化是潜在的、隐形的社会规则,人们通常是不假思索而获得、接受并执行,它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对人的心理或思维经常是不自觉地进行日常影响与控制,这种约束不是制度式的硬约束,而是一种软约束,它产生于社群中弥漫着宪法文化的氛围。第三,稳定性和延续性。宪法文化是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由于宪法文化涉及整个社会的信仰体系,其惯性是巨大的。通过在日常生活中的教育、引导、惩戒等多种控制方式,宪法文化得以从一代人相当完整地传递到下一代。第四,至上性和凝聚性。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体现了一种国家精神,一种民族精神。由此,宪法文化在整个法律文化体系中具有统领地位,同时又是一帖极强的凝聚剂,凝聚了全国公民的政治热情和民族责任心,反映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密切程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民主的真实程度。
宪法文化和宪政文化同样都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法律文化下的子集。二者具有相似的特征,如物质依附性、政治性、法治性、人权保障性、历史延续性等等。二者许多内容是共同的,有些文化既属于宪法文化,同时也属于宪政文化。比如,一些选举文化和人权文化是宪法文化和宪政文化的共同内容。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些差异。相比较而言,宪政文化的政治性更强,强调一种治国方式。而宪法文化是以宪法作为研究对象,更加强调理论性和学术性。如果从法哲学的逻辑上理解宪政,应然的层面似乎是有了宪法才能有宪政,实然恰恰相反,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有了宪政,可见,宪法只是表,宪政才是里;宪法是形,宪政是神,所以跟宪法文化相比,宪政文化是一种形神兼具、内外双修的高层次的法文化。
【注释】
[1]钱福臣:《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美〕列奥纳德·斯威德勒:《走向全球伦理普世宣言》,见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会议宣言》,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48—152页。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4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三),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9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三),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8页。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三),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7]《尚书•说命》,监同鉴。
[8]《管子•七法》
[9]《周礼•秋官•小司寇》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12]司马迁:《史记》。
[1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1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注。(www.xing528.com)
[15]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6]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式》,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17]《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732页。
[18]《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19]《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20]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1]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载《法学》2008年第2期。
[22]张庆福:《宪法学基本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2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法国家讨论会热点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4]〔英〕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2页。
[25]〔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8—449页。
[26]〔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0页。
[2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8页。
[28]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1页。
[29]〔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4页。
[30]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45.
[31]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145.
[32]〔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页。
[33]〔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34]郭道晖:《宪政简论》,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35]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36]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2页。
[37]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38]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39]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4页。
[40]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页。
[41]〔意〕乔万尼•萨托利:《“宪政”疏议》,王焱等译,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48页。
[42]〔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6页。
[43]〔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8页。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5页。
[45]此观点参考了王三秀:《走向良治的宪政建构:以宪法性国家权力分析为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46]Brack Brown and Richard J•Stillman,“A Conversation with Dwight Waldo:An Agenda for Futu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45(July/August 1985):463—464.
[47]何士青:《宪政基础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页。
[48]〔美〕劳伦斯•哈里森:《文化为什么重要》,载〔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49]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0]〔英〕卡尔•波普:《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1页。
[5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52]转引自复旦大学学报编辑部:《断裂与继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53]〔美〕罗纳德·H·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新范式的探索》,高銛、潘世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54]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55]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5页。
[56]〔英〕泰勒:《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载:《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57]〔美〕爱德华·T·霍尔:《沉默的语言》(Edward T.Hall,the silent Language,New York:Anchor Press/Doubleday,1973),第20页。
[58]〔美〕克莱德•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59]吴克礼主编:《文化学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60]转引自〔加拿大〕D·保罗·谢弗:《文化引导未来》,许春山、朱邦俊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61]《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3页。
[62]《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1页。
[63]张岱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64]萧萐父:《中国传统哲学概观(一个论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65]刘琳磷、万文华:《宪政国家与宪政文化》,《河南广播电视大学》2003年第1期。
[66]杜雷、张明娣:《建设宪政文化对我国建设宪政国家的重要意义》,《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67]高珣:《宪政文化:我们的追求》,《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68]辛国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文化思考》,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gfo.asp?newsid=49620.
[69]李琦:《孙中山对西方近代宪政文化之扬弃》,《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
[70]徐稚玲:《宪政、宪政文化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68页。
[71]梁治平:《宪法是一种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6日。
[72]〔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黄晓强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7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74]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第六章“政治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5]万高:《简论政治文化》,《政治学研究》,1995年第2期。
[76]朱日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及其特点》,《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6期。
[77]戚珩:《政治文化结构剖析》,《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4期。
[78]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是这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参见〔美〕加希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实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杨伟红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79]《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页。
[80]桑保军:《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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