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方法
在对这一问题长期的思考和探索中,笔者涉猎了“政治发展与现代化”、“中外政治制度研究”,“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等诸多学科和领域,对其中的宪政文化、政治文化、政治文明、政治体制及制度、政治行为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多位学者的启发下,决心从政治文明的角度考察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及建设,加之宪政文化问题也是自身教学和科研的兴趣所在,多年来比较关注。鉴于此,本书所涉及主要研究方法是:
(1)比较研究方法。在中国不同阶段的宪政文化发展模式上,在同一阶段不同阶级的宪政文化主张上,以及中西方在人性预设、历史前提、一些主要观念的对照等问题上主要运用比较方法进行研究,努力剖析和最终提出现实条件下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路径。
(2)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在丰富的史料基础上进行深入考察,运用史学的实证研究和逻辑对照的方法,注重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做到历史和逻辑相统一。
(3)系统分析的方法。分析宪政、宪政文化的概念、宪政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追溯宪政文化发展史,描述当代宪政文化建设现状。尤其是在中西方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路径。本书是把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的,笔者深信,系统分析的方法有助于从整体的角度研究宪政文化这一问题。
(4)综合分析的方法。从政治文明的角度考察宪政文化建设,论著涉猎交织着政治学(政治发展与政治文化)、宪法学(宪法基础理论与宪法发展史)、史学(中国近现代史及美国、欧洲国家宪政史)三个学科的相关知识。选题的跨学科性要求作者查阅与三门学科相关的大量基础性资料。在对资料进行分析、归类的基础上,争取融会贯通、点面结合,从而提出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可行性探索。
二、基本思路
运用上述方法,进行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不同概念的界定和范式转化。界定宪政、宪政文化、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等概念是进行这一研究的前提。笔者拟在分析、比较不同流派主张的基础上,提出文化视野下自己对上述概念的认识。而对于宪政文化概念的全方位研究是无法回避的一个“槛”,包括其概念、内涵、特征、基本功能、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特有功能等的研究,只有厘清这诸多概念才有助于问题的进一步提出和展开。
其次,回顾近代以来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历史,并注意在全球化视野下,以宪政与富强、救亡之间的关系为主线,笔者始终把宪政文化的进展与政治文明的进步相联系,试图找出各个分期的理论高度。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见中国宪政文化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文化思维范式,给孕育中的中国宪政文化注入了国家主义和道德主义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西方宪政文化中“个人权利至上”原则的匡正。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宪政文化,是以文化的视角来看待宪政,文化是认识宪政的一个工具。这样,我们所看到的宪政就不仅仅是一些僵硬的宪法条文,也不是一部冰冷的国家机器,保证这部国家机器运行的是文化,透过宪政器物层的表面,感受到的是对人性的最大关怀,是对人的权利的终极保障;是对法律的内心确认,是对宪法至上的崇拜信仰;是对于权力的不信任,以至于要对这种权力划定界限。并且,对于宪政的文化解释是从我们自己的语言环境出发,受到我们的“前见”的影响,主要是受到文化中的传统因素的影响。所以,从文化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宪政何以产生,宪政同一个民族文化的其他系统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出现有宪政之名而无宪政之实的错位等等,这些都需要从文化中来寻找答案,只有用“文化”才能予以解释。而作为对象化意义上的宪政文化,当然包括一部宪法、宪法性文件,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包括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法律条文层面上的宪政文化表明宪法是法律,并且是母法,即法上的法。但不仅限于此,宪政文化还包含了符合宪法要求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宪政设施和国家机构,这些制度和机构保证了宪法的具体施行,也保证了宪法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这种崇高地位和最高权威,这些制度安排和机构主要包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立宪和修宪的程序、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宪法的司法审查等等。最重要的是宪政所蕴涵的基本理念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内心确信和思维惯性,并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最高指令。也就是说,要具备宪政意识,这是从“纸上宪法”到“活的宪法”的关键。宪政意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人们关于宪政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公民在对宪政知识的了解基础之上,会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有一个认识,进而开始对宪政问题和宪政现象进行理性思考,最终坚定对宪法思想及原理的信念,宪法理念由此产生。而宪法精神则是宪政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宪政理念的指导思想,宪政精神的有无及程度决定了对宪政认识的范围和思考的方向及深度,也规定了对宪政的信念的性质。可以说,宪政精神是最高法的灵魂。然而,这也是最难以形成的,其功夫不在法内。正如梁治平所说:“如果宪法仅仅被视为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被当做实现特定政治或经济目标的工具,或者,宪法完成之后便被束之高阁,变得可有可无;宪法文本可以被随意解释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被轻易绕过,则宪政秩序终究无法实现。说到底,宪法要具有生命,要发展成为宪政,就要求人们有一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乃至信仰,这种藏于无形的观念可以说是宪政秩序的文化基础。”[14]
在当代部分,围绕和谐与小康两大主题,考察宪政文化与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关系,指出宪政文化发展其动态平衡是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愿景;而在宪政文化与小康社会目标之间始终存在目标的功利性与过程的艰难性。
第三,分析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尤其是宪政文化健康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在中西方对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路径,这是本书的重点和欲突破的难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历史的新纪元时期,党和政府对于宪政文化发展主导地位的加强、民众宪政意识的觉醒、学者层对宪政文化的关注等都是新的令人欣喜的气象,但也大量存在宪政文化发展的制约性因素,这些因素是文化建设的事实前提和逻辑根基,是提出宪政文化建设路径的着力点。
笔者拟选取五个观测点,分析西方宪政文化内在的五组矛盾。从人性预设的角度、利益冲突处理的角度、权力的分立和设计理念上、个人自治与公共福利政策对比上、主权至上理论与人权保障学说的比较上框定五个观测点等。之后,再从中西方文化比较的角度切入,提出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六大路径选择,包括人性预设、西方宪政传统借鉴和自觉、逻辑前提对照、宪法实施过程对照、宪政文化发展历程、家国与家园观念对比、宪政文化普及方式等。
余论部分涉及当代中国社会与宪政文化联系较为密切或相关的数个现实问题,力求管中窥豹,分析力陈敝见,所思所提的也只是一家之言。“论文期摘瑕,求友唯攻阙。”[15]至于设想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请读者诸君和学界前辈、同仁不吝赐教,笔者当虚心听取和吸纳,以图在今后的学海耕读中继续思考和探究,为我国宪政文化的浸淫和理论的发展竭尽绵薄之力。
【注释】
[1]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www.xing528.com)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3]〔美〕J.G.A.波考克:《众国、共和国与帝国——早期近代视野中的美利坚立国》,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编:《共和主义、古典与现代》,任军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4]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5]尤西林:《人文精神与现代性》,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178页。
[6]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7]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8]程燎原:《宪政与现代化》,《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127—129页。
[9]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0]林来梵:《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34—47页。
[11]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8期。
[12]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14]梁治平:《宪法是一种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6日。
[15][清]黎志远:《汉阳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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