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意义
其一,宪政和宪政文化应当成为政治科学研究的主题。宪政取代专制政体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形式和价值目标的情况下,开展宪政文化研究既是推动宪政化进程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肃清专制主义流毒,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理性选择。以往,共和、民主格外受到政治学研究者的关注,宪政话题只为少数人看重。加之,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研究原本就比较薄弱,宪政文化建设研究就更是弱中之弱,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从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角度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进行大胆的初步研究,一厢情愿地试图弥补这一缺憾。
其二,文化从来不是无根的,宪政文化当不例外。笔者力图阐明,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不是无“根”的,不是对西方宪政文化的简单移植,而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吸收西方宪政文化精华、批判和改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在反对国民党独裁专制的历史变革中生长起来的,不同的土壤和生长历程标明宪政文化的萌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打上了鲜明的“中国”印记。
其三,在政治文明的大视野中,从中西方比较角度,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进行考察是本书的大胆尝试。
在政治文明的视野下,宪政文化的内涵应包括哪些?宪政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关系如何?宪政文化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居怎样的地位?目前的建设现状怎样?当代中国应选择怎样的路径切入?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许多重要而中肯的意见,但大多数并不系统,很少从比较角度切入。如徐晓刚在《宪政文化的发展与政治文明的实现》一文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文化,当务之急是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要从建立制度和遵守制度入手,加强民主理念和民主技能教育,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根治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把宪政精神普及到现实生活中去,牵引着整个社会走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论点提出了目标和任务以及宪政文化发展的方式,但笔者认为该文没有看到文化普及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原因的寻找和任务的要求过于泛化。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明确,任务艰巨,最终实现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文化始终是一种文明形态有力的精神支撑。一种全新的政治文明形态能否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建构起来,失去全体成员心目中文化的支撑,基石无法建立,政治文化大厦如何奠基?
笔者认为,从文化的角度,首先要使全民族真正实现文化觉醒,摒弃有着浓厚的人治传统和专制色彩的臣民文化,确立起与市场经济和现代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其次,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出发,合理地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的宪政文化的优秀成果。先进性不意味着排他性。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虽然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各自的政治文明形态,但是,不同政治文明之间的相互借鉴与渗透,各种政治文明因子的相互移植,又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因此,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现代宪政文化建设必须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人类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的互动性、渗透性,又决定了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不能无视人类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文明的遗产,必须学会并有勇气吸收和借鉴世界一切宪政文化发展的有益经验。
宪政文化的力量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民族少数思想家、理论家头脑中的“思想”,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心中赋予的集体意向。没有写在民族全体成员心目中宪政文化的支撑,作为观念或制度的法治是不稳固的。必须认识到:宪政文化是一种世界性文明,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大成果一样,属于全人类,也必将为人类社会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形态所不断认可和持续发展。
二、实践意义
这一选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宪政文化,有助于我们在理论上廓清基本概念,同时从比较的角度厘清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思路。“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12](www.xing528.com)
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法律的不同形态代表着政治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相应的水准。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证明,宪政是当今世界唯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
在我国,宪政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尤其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政治形态下,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业已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领导集体经过几代人的摸索,得出结论,在当前中国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13]
这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已被党和国家列入改革开放的新篇章,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大创造,实际上构成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鲜明主题,然而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却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作为政治文明核心的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做出的想象。
人的一生是短暂而有意义的,相应的,一种制度、一种文明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引领风骚也只是一个阶段。盛唐文明初期的开明纳谏,赵宋社会经济的多元、士人政治的积极入世,蒙元政治的豁达扩张等诸因素只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瞬,无法延续到今天,当然作为其中的积极因素会存在文化的传承(当然包括其涵化和濡化),抚今追昔,我也时常替生活在五代十国、魏晋南北朝、晚明、晚清等社会阶段的文人士子、凡夫俗子和社会众生而扼腕长叹!在那样一个昏天黑地中,我们的古人如何忍受专制、昏聩、糜烂、党争、不公、不正、不明、不一……
历史发展的继往开来说明,每一个人只能面对和解决他所面对的环境与问题,与学生参加考试,完成一张笔试考卷一样,选答题可以不做,但必答题是必须回答的。在今天,宪政的渴望和面对宪政的态度,实质上就是一道必答题。一种包容、豁达的态度和理性、冷静的认识,一种务实求真的制度设计和果敢、妥协的操作精神就显得无比重要。因而,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发展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就选题的现实意义而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不仅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规定,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从生活方式的角度考察宪政文化,笔者有理由把它看成是一种符合有序政治要求的、有待实现的理想生活状态。宪政文化与政治文明有着互为因果的关联:一方面,宪政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观念的产物;另一方面,宪政文化的成熟又能极大地推动民主与法治的成熟与发展。
薄弱的宪政文化无法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什么是薄弱的宪政文化?这一概念应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是宪政在一个国家得以根植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地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知识分子的视野。宪政文化的普及和发展不能依赖一个社会中的某一群体,也不单纯是某一群体的任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建设是根本不可能的。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近代以来,“宪政”在中国实践的历史,证明了宪政文化对政治文明有着不可或缺的根基性作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为中国引入了西式的共和政体。然而,宪政的实践与创立者的意愿大相径庭。原以为推翻清王朝便会走向光明的中国人民,没想到与民国政府相伴而来的是更加深重的灾难。为什么在西方行之有效的“宪政”,在中国却结出了军阀混战和法西斯恐怖统治的恶果?原因就在于缺乏“宪政文化”。“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人们不得不从深层的文化土壤中寻找根由。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施行,中国宪政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正如列宁所说的政治文化传统惯性还在发挥影响,以至于在后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接连发生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等违反宪法、践踏民主的历史性灾难。由于缺乏政治民主意识的文化基础,法律的独立性、神圣性和至上性很难一下子进入社会主流文化心理,所以,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随意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行为,上至领导干部,下至平民百姓,似乎都见惯不惊,无动于衷。中国社会一直缺乏实施宪政制度的文化土壤和思想条件。宪政建设是以自治、自主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中国公民缺乏宪政理念,一直是宪政建设的一大障碍。正因为如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走向法治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而紧迫。也正因为如此,向普通公民普及宪政文化,将是中国进行宪政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基本性重大课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