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和宪政概念研究背景的简要回顾
从19世纪下半叶一直到20世纪上半叶,宪政这个词作为一个移植词语曾经是中国政治界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各阶层政治力量和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角度抛出自己的方案、思想。中国人需要怎样的政治生活?中国人需要怎样的制度秩序来安顿他们的政治生活?怎样的政治生活能让中国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适,在国际上扬眉吐气?思考这些问题离不开宪政、民主、人权、政治、主权、民族等关键词。这些问题也引发了众多知识分子的思考和实践,形成了浓厚的宪政情结。仅从1908年到1949年短短41年时间里,不同政治力量公布了全国性的宪法文件大约12部,几乎每3年多时间颁布1部宪法,这在世界宪政历史进程中是绝无仅有的。[1]在近半个世纪的过程中,多数政治力量希图借助宪法、宪政来确认自身在尽可能长的时间里、尽可能大的一定地域中的政治合法性,宪法、宪政成为一个耀眼的招牌。实质意义的宪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也并没有实施。“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2]。任何政治力量要取得或者控制政权都离不开宪法。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企图登上旧中国历史舞台的诸种政治力量主观上进行了长期的以制定、修改、解释、维护宪法为中心的复杂斗争,客观上使得宪法和宪政文化观念传播大江南北,并不断深入人心。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就是一部宪政文化萌芽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诸种政治力量以宪法、宪政为主题的波澜壮阔的斗争史。这一过程中,诞生了伟大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文件,其依托的宪法理念以及由此构建的宪法体制与现代西方宪法十分接近。作为批判的武器在被社会现实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过程中,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其革命理论与思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思,为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提供了一个理论上的有效借鉴和行动上的基本指南。这一历史阶段的确是需要怀念和深刻反思的:传统与现代反复较量,理想与现实背道而驰,随着岁月的不断推移,其中的思想精华今天看来也闪耀着光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建设一个统一、富强的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以史为鉴,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直接延续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宪法的基本思想与根本制度,通过阐释历史宣告了政权的合法性。在波考克(J.G.A.Pocock)看来:“革命导致了一部宪法,革命是一种奠基行动,它创建了许多东西,包括一种‘传统’,这种样式在很大程度上立基于美利坚的立国文件(《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
政权合法性的宣告迅即完成。接下来的任务是什么呢?共产党的缔造者和领袖们殚精竭虑,思考和谋划的就是如何规范和设计国家权力体系;如何保障人民权利;如何用一种先进的理论引导全国人民胸怀崇高理想,共同富裕,朝气蓬勃地走向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对于民生问题、权力规范问题、权利保障问题、国家统一问题、人民民主和专政问题、农民地位问题等等,新中国的四部宪法立足于“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的基本保证之下,始终没有放弃过对稳固政权的制度安排;始终没有放弃过关注、解决现实问题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过对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这一宪政终极价值的关怀、挖掘。
以民主与专政为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在文本的前三条对其做了重要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75年《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78年宪法沿用和接受了1975年《宪法》关于民主与专政的错误关系。1982年《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什么形式,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而定。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模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暗含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汇背后的含义是,专政统治手段有时是必须的,如果没有专政,政府可能会面临瓦解并造成比专政还更坏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渐次认识到: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前提下,民主实现途径更加现实化和科学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应该说,党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在实践中驾驭和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断丰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并列成为新时期党夺取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自觉遵循的理性探索和伟大使命。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运用,这标志着党对三大规律的认识更加成熟。理论上的成熟对一个政党而言,必然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而理论上成熟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标志,就是理论创新。只有创新,才能推动理论进步并在每一具体的历史阶段趋于成熟。中国共产党努力探求在当代中国特殊的执政规律,从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角度而言,就是要求党必须稳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政党文明建设,实现政党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要求党必须重视制度建设,以透明、稳定、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党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坚持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政方针和大好局面,并以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基本遵循。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发展始终是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宪政和宪政文化的学理研究自然也是一个曲折的过程。这其中,中国共产党人经历了对宪政的重视和宪政文化发展的热情;也存在对宪政的怀疑、迷惑和实质上的否定;当然也历经了对专政、民主等问题的极端判断。毋庸讳言,“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后,从1957年起开始,‘极左’路线盛行,五四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受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则完全遭到践踏,更谈不上宪政了”[4]。这一过程表明,新中国成立前在物质上追求为劳苦大众谋求福利;在夙愿上保证普通民众最终自由;在外在形象上确立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的崇高愿望严重失落了。共产主义本是体现人文理想和有序社会的美好家园,初级阶段的实践中一旦偏离宪政和宪政文化,面对政教合一缠结甚深的传统中国文化,人们应该反思:那种宗法化的社会主义能体现作为人文理想的共产主义方向吗?因为那一段时间以来,“‘文化大革命’在与纳粹集权相比较的意义上被从思想上溯源于一种凌驾于世俗之上的理想(理念:idea)主义,人文精神情绪被视为消极浪漫(或道德主义)的没落回音,一切关于普遍价值理想的话语都被视为潜在的精神专制特权要求而遭到呵斥”[5]。
二、宪政概念的最低认同
20世纪大约从80年代开始,当代中国重新关注和讨论宪政问题,从最初的试探性研究到再度形成一个学术视阈,对宪政思潮和建设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时至今日已呈愈来愈热烈之态势。近30多年来,宪政理论研究得到了蓬勃发展,遂使宪政理论在学界逐步成为一种显学,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其他学科学者不同程度的关注,为国人瞩目。这其中除了宪政的中国渊源和历史性原因外,其他因素是可以推测的:一是宪政与国家富强的关系,有人倾向于认为二者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二是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有人认为宪政以宪法为起点,但仅有宪法是远远不够的;三是宪政与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关系,有人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构成元素;四是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有人认为宪政与市场经济是有对应关系的;五是宪政与文化的关系,有人认为宪政是一种理想的文化生活方式等等。种种观点后文中均有涉及,恕不一一列举了。(www.xing528.com)
但是关于宪政的概念人们从来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仅有最低限度的普遍认同:第一,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和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第二,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的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6]
当然,这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宪政的概念和文化的概念一样,从观念上人们没有形成一个相对认可的一致观点,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化。这个最低限度的认同自然也成为后续学者研究的基础。
三、宪政文化的两种代表性观点和本书的介入
宪政概念的研究既然如此,宪政文化研究的看法要趋同就更难些。目前国内对宪政文化的研究相对于宪政研究而言还相当薄弱,能够收集到的专门文献还十分有限。根据检索,近些年来的代表作主要是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其他涉及宪政文化的著作主要有:程燎原的《从法制到法治》,童之伟的《法权与宪政》,王德志的《宪法概念在中国的起源》,季金华的《宪政的概念与机制》,王人博的《宪政的中国之道》,石毕凡的《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郭宝平、朱国斌的《探索宪政之路》,蔡定剑的《宪政讲堂》和《论道宪法》,肖君拥的《宪政原论》,谢维雁的《从宪法到宪政》,白钢、林广华的《宪政通论》,王三秀的《走向良治的宪政结构》,何华青的《宪政基础研究》,王怡的《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汪进元的《良宪论》等。能看到的主要论文有完岷的《论宪政的普适价值及其社会基础》,谢维雁的《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殷啸虎的《宪政中的人性预设与制度安排》、《论宪政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高珣的《宪政文化:我们的追求》,任喜荣的《中国宪政的多元文化背景》等。
在这些论著中,关于宪政文化发展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
一是王人博强调的“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实用理性文化范式。他认为“‘实用理性’使我们逃脱了西方天堂与地狱的宗教煎熬和折磨,但也使我们在许多问题上付出了代价”,这种代价便是“对西方宪政文化的便当省事的‘截取’”,所造成的“中国宪政文化的无根与浅薄”,事实上“近代中国宪政文化最要命的是,对富强价值的执著追求是以对个体自由或个人权利的漠视、舍弃和牺牲为代价的。而这本身就与原来的宪政主旨不同”[7]。
另一种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加以演绎的,“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方面审视,对宪政的‘误读’并非缘由于‘宪政—富强’的文化范式,即不是因为追求富强而导致‘误读’宪政。这种‘误读’更主要的是来自传统文化对宪政的裁剪或贬斥”。“更重要的是,宪政与富强这两个价值目标是中国现代化所追求的。从社会历史层面上看宪政与富强都是与现代化过程相伴的。甚至不妨说,宪政和富强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结果。对于缺少宪政传统的近代中国而言,不仅现代化为宪政生成准备了理由,而且现代化为宪政的发育提供了土壤,开辟了道路。”[8]
事实上,前者着力证明“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文化范式直接造成了对宪政的误读,这种误读又决定了中国百年宪政的无根与浅薄;后者则论证了这种误读的不可避免,强调“误读”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阶段甚或是合理的代价。二者虽都以近代宪政文化发展为探讨对象,但前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仍拜领它的感召和驱动”[9]。后者则不乏更直白的支持,“是成熟的宪政体制诞生之前的痛苦的前奏”[10]。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其最终的超越只能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这是一个典型的“实用理性”。
从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到美国的同行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再到海外华人学者杜维明和林毓生,都有着相同或近似的分析思路。他们基本上认为,西方法治、宪政的演进,虽然包含有各色各类的政治改革或制度革命,但更主要的是西方社会和文化的一种自然演进。与之相较,中国的宪政文化却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时局下的被动选择。深刻的社会变迁使得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出现了政权的合法性危机。任何政治力量如欲掌控国家权力,都必须问鼎宪法,宪法与政宪交织在一起,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传统文化在和宪政渴望的对峙过程中,前者的纠结和后者的呼之欲出互相映照,上层建筑和现实层面也出现了理论上的多元复杂化,生活中众生的浮躁、焦虑,暗流涌动,当此时,文化转型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传统文化成长的被动转向,新文化建设的政府推动,文化的成长不再是“自然”的。基于迫切的政治目的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在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上与西方文化的根本不同,使得近代中国在诠释宪政之时发生了严重的“误读”,对西方宪政中的自由主义观念、个人权利意识、分权制衡的政体原则等的理解都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偏离了原意或与原意相抵触。就此而言,文化传统的阻碍是主要原因。在这种意义上,从客观的环境、地域、物质条件、社会发展历史等方面着手分析也成为一种大致流行的思路。“正是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西方那种社会伦理和政治伦理,以及现实的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所存在的巨大差异,所以,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西方式的价值准则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归根到底,中国宪法中的某些价值准则并非中国社会自然生成,而是根据西方宪政或宪法程序化——或简单宣示的。这些宪政文化术语准则、程序或价值规则等无法与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相融合,也无法与中国社会既有的社会伦理、政治伦理相一致。”[11]这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理论逻辑:宪政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中国文化作为西方文化的对立物不能自然地结出宪政之果,因此中国无宪政;因而,所谓中国的“宪政”,是片面理解和移植西方宪政制度的结果,并受到本土文化的排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20世纪中国新文化的成长,强调其历史渊源,忽视了新的精神文化要素的培育和产生;不理解“宪政”内涵在中国语境中的适当变迁,中西文化的冲突、封建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的冲突、不同民族的文化冲突所形成的多元文化事实也被忽略了。
因此,在政治文明的视野中,从中西方宪政文化比较的角度介入,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语义、功能、宪政文化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及建设路径等领域研究中笔者以为有一定的开拓性。该问题的系列研究必将成为一个在当前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比较宪法学、政治文化学研究的热点。因为文化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切问题无不涉及广义的文化概念,无不可以从文化变迁中得到诠释。社会中外显的有形存在与内隐的无形存在都在文化所蕴涵的范围内。有人类以来的历史均是文化发展的历史,而文化对人类社会的推动亦具有变革意义,离开文化的宪法理论和政治学研究是没有意义和根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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