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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解答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属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上海市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解答

第四节 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认定工作?

答:为了鼓励和扶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推广;为了规范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管理;为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问:项目认定企业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

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组成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委),下设工作办公室(认定办),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受理、项目检测、组织评审、专家管理等日常工作。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属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认定办受理企业的日常认定申请。

问: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答:涉及五大类17种项目:

(1)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

(2)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筑节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

(5)海水淡化项目: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

问:申报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上述五大类17种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申请认定项目所得;

(3)有健全的技术工艺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账资料齐全、数据采集准确;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

(6)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问:申报项目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项目认定实行企业申请、认定办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或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网上公示、认定委审议通过并发证。

问:项目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要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材料文本(一式六份合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www.xing528.com)

(3)企业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方案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说明。

(4)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条件的有关证明。(如:项目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附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或测算书。)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建设批复。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7)经备案的第三方节约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节水成效核定的书面证明。

(8)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的申请需要项目用户的意见。

注:所有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确认。申报材料统一为A4版面,装订成册,封面标明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及申报时间,首页为申报材料目录。

2.《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申请表》两份。(电子表格可从www.sheitc.gov.cn或www.sh-ec.org网上下载)

问:认定办如何处理项目认定申请?

答:(1)对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对不属于项目认定范围,不予受理,并当即告知申报企业,说明理由。对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报认定委裁定。

(3)对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规定要求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待补充完整后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在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http://www.sh-ec.org/www.sh-ec.org)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由认定办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认定办将公示情况、专家评审结论提交认定委审议,并根据认定委审议结果,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在上海市经信委政府网、上海市财税网、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上予以公告。

问:项目经认定通过后,可获得什么凭证?

答:经公告后由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委员会发放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证书及认定项目税收优惠告知书。

问:认定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认定证书才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手续。

问:申请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请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认定委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申请企业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主管部提出申诉。

问:认定项目如何进行转让或变更?

答:获得项目认定证书的企业,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将项目转让的,应自变更或转让起一个月内向认定办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备案。注销原有项目认定证书后,项目接受方才能提出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

问:申请认定的项目时间是指开工时间还是指完成时间?

答:指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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