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剪辫放足相比,民初的服制法令更具历史意义。
民初建国,仿效西方民主政体,在建立法制制度上体现出十分的果敢。尚处于激烈的政治角力和武装争斗中的民国初期,民国政府即毫不迟疑地颁发了一系列法令,其中除了极为重要的政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等,还包括一批有关服饰礼仪的法令。尚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签发了包括剪辫、放足的诸多法令;民国元年(1912年),迁到北京不久的民国临时政府和参议院颁发了第一个正式的服饰法令,即《服制》(民国元年十月初三)。该法令对民国男女正式礼服的样式、颜色、用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 男子礼服
第一条 男子礼服。分为大礼服、常礼服二种。
第二条 大礼服式如第一图。料用本国丝织品。色用黑。
第三条 常礼服分二种。
一 甲种式如第二图。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棉织品,或麻线品。色用黑。
二 乙种褂袍式如第三图。
第四条 凡遇丧礼。应服第二、第三条礼服时,于左腕围以黑纱。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服制》条例的附图
第五条 男子礼帽。分为大礼帽、常礼帽二种。
一 大礼帽式如第四图。料用本国丝织品。色用黑。
二 常礼帽式如第五图。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毛织品。色用黑。
第六条 礼靴分二种。
一 甲种式如第六图。色用黑。服大礼服及甲种常礼服时均用之。(www.xing528.com)
二 乙种式如第七图。色用黑。服乙种常礼服时用之。
第七条 学生军人警察法官及其他官吏之制服,有特别规定者,不适用本制。
第八条 凡公职者于应服礼服时,不适用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二章 女子礼服
第九条 女子礼服式如第八图。周身得加绣饰。
第十条 凡遇丧礼应服前条礼服时,于胸际缀以黑纱结。
第十一条 关于大礼服常礼服之用料,如本国有相当之毛织品时,得适用之。
第十二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8)
在这个服制里,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用西洋服饰作为礼服。尤其是大礼服的选择,基本上照搬了西洋服装,完全是英国绅士式,即欧洲燕尾服样式,头戴硬胎圆筒黑色礼帽,衣领系活动的折角硬领及黑色西裤。男子常礼服采用中西两式,即《服制》中所指的甲乙种;其中甲种西式常礼服又分昼夜两式,昼式礼服“长与膝齐,袖与手脉齐,前对襟,后下端开”。晚常礼服“长过胯,前对襟,后下端开叉”。两者都是西装式装束;乙种常礼服是中式长袍马褂再加西式礼帽。以此确立了民初那种中西麇集、西装革履与长袍马褂并行不悖的服饰风格。《服制》规定的女子礼服较简单:“长与膝齐”的中式绣衣加褶裥裙。
完全西式的大礼服成了民国初年的特有标志。
在当时的政要活动中,爱德华风格的英式燕尾服、圆筒帽成为政界的独特景观,这种纯欧式服饰盛行于1910年代。1915年《礼拜六》第59期上的一篇文章描写道:“语时闻履声橐橐,冠高冠衣燕尾服者数十辈自远而至,盖是时参众两议院方成立,政争正剧,某政党假园中开谈话会也。”1918年《新申报》对徐世昌总统就职典礼的报道中,专门用粗一号的铅字强调新总统“着燕尾服佩戴勋章”云云。
1912至1919年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十余项服制,如:《陆军服制》(民国元年10月23日);《推事检查官律师书记官服制》;(民国二年1月6日);《外交官领事官服制》(民国二年1月10日)《海军服制》(民国二年1月18日);《警察服制》(民国二年5月15日);《铁路职员服制规定》(民国三年5月23日);《改订陆军常礼服并增兵种颜色文》(民国六年1月30日);《矿业警察制服等级臂章令》(民国八年4月4日);《遵订祭祀冠服文》(民国八年9月9日)等。
发人深省的是,民初服制的选样,基本上采用西洋服式为主。虽然,其中不乏亦中亦西、不中不西的组合,但这种将西式服饰“拿来”的举措无疑是大胆并具革命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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