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进口许可程序是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它既是对进口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也是一项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进口许可证的种类
进口许可证有几种分类方法,现介绍经常用到的两种:
(一)有定额的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许可证
根据是否有数量或金额限制,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有定额的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许可证两种。有定额的许可证是把许可证和配额结合使用的一种管理方法,由进口国的许可证管理部门,按照预先规定的配额,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交易发给适当的许可证,一直到配额用完为止。例如在美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诉欧共体的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11)中,欧共体就曾对香蕉的进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对配额内的香蕉进口征收较低的关税,对配额外的香蕉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依据对商品进口的许可程度,可以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入该类许可证项下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即可获准进口,这种许可证也称为一般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的进口许可,主要适用于特殊商品以及特定目的的申请,如烟、酒、麻醉品、军火或者配额商品或其他某些限制进口的商品。
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主要内容
有关如何简化进口许可程序,提高透明度方面的谈判早在肯尼迪回合就已经开始。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各方在东京回合达成的《进口许可程序守则》的基础上,谈判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由8个条款组成,包括进口许可的一般规则、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和审议等内容。
(一)进口许可程序应遵守的一般规则
1.按照本协定解释1994年GATT的有关规定
各成员保证其进口许可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对1994年GATT有关规定的解释,防止因不适当地实施进口许可程序而产生贸易扭曲,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目的及财政和贸易需要。
在巴西诉欧共体影响某些家禽肉进口的措施案(12)中,巴西提出,它在欧共体家禽市场的份额下降了,这表明欧共体执行其许可证法规的结果是扭曲贸易。欧共体在实施许可证法规中的很多做法都可以导致贸易扭曲,如经常修改许可证规则、存在许可证投机现象。关于修改许可证规则,专家组虽然对巴西表示同情,但指出《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并没有禁止成员这样做。在许可证投机问题上,欧共体指出,它规定许可证不得转让,就是为了防止许可证投机,况且巴西的配额已经全部用完,这表明,即使存在许可证投机,也没有对巴西产生不利的影响。专家组查明,巴西每年的家禽肉配额都用完了,而且巴西向欧共体出口家禽肉的绝对值是逐年增加的,所以专家组认定欧共体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没有造成贸易扭曲。
2.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
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可以理解为进口许可程序必须无歧视地实施。
3.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为了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知晓有关进口许可程序规则,成员应该在已向WTO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知的官方公报、报刊、杂志等出版物上,公布进口许可申请程序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资格,需要接洽的政府机关,以及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上述信息的公布时间应不迟于有关规定生效前的21天,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晚于有关法规的生效之日。如果其他的成员要求有提出意见的机会,该公布进口许可法规的成员应给其他成员这样的机会,并考虑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
4.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应尽可能简单
首先,许可证的申请表格和展期申请表格都应尽可能简单,被要求在申请时提供的信息应限于绝对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其次,申请程序也应尽可能简单,申请者应至少被给予21天的合理时间来准备申请文件。再次,申请者应只需接洽一个同申请有关的行政机关,如确有需要,所需接洽的行政机关也不应超过3个。
5.不应因小错而拒绝批准申请
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错误而被拒绝。对于申请者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现的,显然不是因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得到进口许可的产品不得因为在装船或运输过程中偶然产生的价值、数量或重量的差异而被拒绝,只要这些微小的差异与正常的商业做法一致。
6.不得要求提供保密信息
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保密信息。
(二)自动进口许可规则(www.xing528.com)
1.维持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条件
只要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目的无法通过更适当的程序实现,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即可以维持。
2.无歧视地实施自动进口许可
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
3.申请应被尽快批准
以适当和完整的表格提交的许可申请,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规则
1.透明度
(1)应主动公布的信息:①各成员应充分公布信息,以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了解发放和分配许可证的依据;②对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采用可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知悉的方式,公布配额总量(数量或金额)、配额始末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情况。如配额是在出口方之间进行分配,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害关系的成员。
(2)应根据请求提供的信息:《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5(a)条规定,应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的请求,各成员应提供下列信息:①非自动进口许可限制的管理情况;②近期发放的许可证;③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④受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统计,但发展中成员不需因此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
在巴西诉欧共体影响某些家禽肉进口的措施案中,巴西指责欧共体的非自动许可程序违反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5(a)条中关于透明度的要求。欧共体答辩称,它只有在接到WTO成员的请求时,才有义务提供第3.5(a)条中的信息。而巴西没有证明它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请求。(13)
2.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
任何符合进口成员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个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申请许可证的同等资格。如果申请未获批准,申请者可以要求主管机关告知理由,并且有权要求复议或按照进口方的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上诉。收到进口许可证申请的成员应及时地考虑是否批准申请。如果申请的批准是按照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的,则处理申请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如果所有的申请将同时被予以考虑,则处理申请的期限不应超过60天,该60天的期限自宣布的申请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3.合理分配许可证
在分配许可证时,主管机构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所发放的许可证使用的情况,还应考虑将许可证合理地分配给新的进口商,特别是从发展中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如果成员通过许可证来管理全球配额,则许可证的持有者可以自己选择进口的来源;如果通过进口许可证来管理国别配额,则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家。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如果因为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导致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主管机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的调整。
(四)通知和审议
1.通知
制定许可程序或更改这些程序的成员应在公布后60天内就此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包括:(1)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2)可以索取许可资格申请材料的联系点。(3)受理申请书的行政机关。(4)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名称和出版日期。(5)许可程序是自动许可还是非自动许可。对于自动许可,应说明其管理目的;对于非自动许可,应说明通过许可程序所实施的措施。(6)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如果不能提供估计的期限,应说明理由。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如发现其他成员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的义务,该成员可以提请该其他成员注意;如果此后该其他成员仍然没有迅速履行通知义务,则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自行将其知道的有关许可程序及其变化的信息通知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审议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应将审议的情况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
(五)磋商和争端解决
有关执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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