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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框架简介-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以及WTO的有关机构,特别是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等,虽然对其法律效力尚存在争议,但它们是解释和澄清WTO法律规则不可或缺的渊源。这也可以说是《建立WTO协定》的“祖父条款”。思考题1.如何理解WTO法的性质?

第三节 WTO的法律框架

一、WTO的法律框架概述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最后文件,特别是《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构成了WTO法律框架的主体。同时,由于WTO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框架,因此,下列法律文件也应属于WTO法律框架:(1)WTO成立以来的历次部长大会上通过的部长宣言;(2)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3)在新成员加入议定书中明文列举的加入工作组报告的条款;(4)在WTO成立后达成的新的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5)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此外,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以及WTO的有关机构,特别是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等,虽然对其法律效力尚存在争议,但它们是解释和澄清WTO法律规则不可或缺的渊源。下面着重介绍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

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包括约60项具体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以及22 500页的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最后文件又可分为下列几个部分:(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这一文件是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一系列谈判结果如何生效的法律安排;(2)《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3)乌拉圭回合部长大会通过的宣言和决定,其内容主要是对多边贸易协定涉及的细节问题作补充规定;(4)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下面重点介绍《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一)《建立W TO协定》

《建立WTO协定》(全称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WTO的组织章程。该章程位于乌拉圭回合所列各项协议之首,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WTO的建立;范围;职能;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秘书处;预算和会费;法律地位;决策;修正;创始成员资格;加入;互不适用;接受、生效和交存;退出;杂项条款;解释性说明等。

(二)《建立W TO协定》附件

《建立WTO协定》共有四个附件,附件一是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又包括三个部分: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一揽子接受”。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24)

《建立WTO协定》附件示意如下:

附件一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1994年GATT(GATT 1994);(2)农业协定;(3)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7)关于实施1994年GATT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定);(8)关于实施1994年GATT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定);(9)装运前检验协定;(10)原产地规则协定;(11)进口许可程序协定;(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3)保障措施协定。

附件一B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件:(1)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2)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3)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4)GATS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

附件一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附件四 诸边贸易协定:(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2)《政府采购协定》;(3)《国际奶制品协定》;(4)《国际牛肉协定》。

其中,《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

(三)1994年GATT和1947年GATT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1994年GATT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1947年GATT的各项条款和WTO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排除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建立WTO协定》生效前,根据1947年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的各项条款:(1)关于关税减让的议定书及证明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不包括1947年GATT第二部分应在最大限度与该议定书签订之日存在的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条件下临时适用的规定,即不包括现行立法条款或祖父条款);(3)根据1947年GATT第25条所给予的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仍有效的豁免决定;(4)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第三,下列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条第1款第2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GATT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5)《关于豁免1994年GATT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8条的谅解》。

第四,《1994年GATT马拉喀什议定书》。

但是,1994年GATT第二部分不得适用于:各成员根据在其成为1994年GATT缔约方之前所制定的关于在其国家水域或专属经济区内的商业运输活动中禁止使用、租借或购买外国建造或外国改建的船舶的特别强制性立法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这种有限例外是根据美国代表提出美国琼斯法案(the Jones Act)在其国内水域航行活动中禁止使用购买、租借外国建造的船舶而专门订入的。这也可以说是《建立WTO协定》的“祖父条款”。与1947年GATT的“祖父条款”相比较,《建立WTO协定》的“祖父条款”范围非常有限。

不难看出,排除临时适用议定书和现行立法条款或祖父条款后的1947年GATT的所有有效的法律条文与惯例,仍然是1994年GATT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1994年GATT也对1947年GATT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修正。(25)

思 考 题

1.如何理解WTO法的性质?这一性质在哪些方面影响了WTO规则的制定和适用?

2.WTO的前身GATT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与GATT相比,WTO发生了哪些变化?(www.xing528.com)

3.WTO的法律框架包括哪些内容?你是如何认识有关法律文件的效力的?

【注释】

(1)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

(2)需要说明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总协定(GATT),是一个容易造成混淆的术语。另外,在中英文文献中,除“关贸总协定体系”(GATT System)外,还有1947年总协定(GATT 1947)和1994年总协定(GATT 1994)之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文献,1947年总协定是指1994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有效法律文件所修正的、1947年10月31日第二次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所通过的最后文件的附件,该附件被正式称为关贸总协定。一般认为,关贸总协定体系表示以关贸总协定为中心的约180多项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多边贸易体系;而总协定(GATT)则指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参见:余敏友.论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武大国际法评论,2002(1).

(3)美国国会不批准《哈瓦那宪章》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美国谈判代表根据1945年续延的《互惠贸易协定法》参加谈判,美国国会认为,它只是授权政府谈判一个“贸易协定”,而并未授权政府谈判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第二,在美国国会议员中存在着两种反对《哈瓦那宪章》的观点:持贸易自由主义的议员认为,《哈瓦那宪章》过于保守,不能充分地促进自由贸易;而持贸易保护主义的议员担心,美国的贸易政策会受制于国际贸易组织,从而削弱美国的主权。

(4)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虽然关税减让谈判是秘密进行的,但各谈判方知道关税减让的内容很快就会为人所知。如果在关税减让协议生效前出现长期拖延和等待,世界贸易格局可能会遭受严重破坏。第二,美国谈判代表根据1945年续延的《互惠贸易协定法》参加谈判,根据该法,他们不必把GATT提交美国国会批准。但《互惠贸易协定法》将于1948年中期到期,美国政府强烈要求GATT应在该法到期前适用。第三,虽然谈判各方承认在实施GATT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他们认为,其中有些问题可以在GATT适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修正GATT予以解决,以便使GATT与以后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保持一致。至于一些谈判方的GATT未经国会或议会批准不能对本国生效的国内法规定,他们估计在GATT适用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最终草案很快就会完成,有关谈判方可以同时提请其国会或议会审查批准GATT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参见:余敏友.论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武大国际法评论,2002(1).

(5)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

(6)例如,对缔约方全体在开会期间未解决的一切问题继续进行讨论,负责筹备下届缔约方全体会议,监督缔约方全体所属各委员会的其他附属机构的工作,审查他们的工作报告,并酌情向缔约方全体提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意见,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举行关税谈判,审查发展中缔约方要求解除某项义务的请求。

(7)世界贸易组织.总协定法律与实践分析索引:第2卷,1995:1128-1129.

(8)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4.

(9)增补的第四部分于1965年4月8日开放签字,于1966年6月27日开始适用。

(10)参见下文关于“东京回合”的介绍。

(11)这轮谈判虽然在关贸总协定签字和适用前举行,但习惯上仍将其视为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2)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6.

(13)当时的GATT总干事阿瑟·邓克尔主持了谈判并汇总有关议题的案文,所以该草案通称为“邓克尔草案”。

(14)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37%左右,对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达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发展中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24%左右,工业品的关税削减水平低于发达国家,加权平均税率由20.5%降至14.4%。关于削减关税的实施期,工业品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结束,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关税削减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一般为10年,也有部分发展中成员承诺6年的实施期。在关税约束范围方面,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号占其全部税号的比例由78%提升到99%,涉及的贸易额由94%增加为99%。发展中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号占其全部税号的比例由21%提升到73%,涉及的贸易额由13%增加为61%。参见: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1.

(15)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

(16)《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规定:部长大会“……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17)黄志雄.WTO多哈回合谈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

(18)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5-16.

(19)为了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WTO分别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4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

(20)WTO,Understanding theWTO,3rd edition,previously published as“Trade into theFuture”,September2003,revised February 2007.

(21)WTO首次部长大会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第二次部长大会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三次部长大会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第四次部长大会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第五次部长大会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第六次部长大会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

(22)《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是指1996年12月在WTO新加坡部长大会期间达成的《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该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对《信息技术产品协定》,任何成员及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是一个“诸边贸易协定”。但与《政府采购协定》等诸边贸易协定不同的是,《信息技术产品协定》下的关税减让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签署这一协议的成员就关税减让所作的承诺,对所有WTO成员都适用。换句话说,所有的WTO成员,无论是否参加《信息技术产品协定》,均可享受有关成员在关税减让承诺中给予的优惠。

(23)WTO,UnderstandingtheWTO,3rdedition,previouslypublishedas“TradeintotheFuture”,September2003,revisedFebruary2007.

(24)所谓“诸边贸易协定”是指其不属于一揽子接受的范围,其生效与接受从其自身规定的各项协议。这就意味着凡是原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即使不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也可以成为WTO的成员;同样,不是总协定的缔约方,若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无须以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为条件。

(25)在称谓方面,如将“缔约方”改为“成员”,“欠发达缔约方”改为“发展中成员”,“发达缔约方”改为“发达成员”,“执行秘书”改为“W TO总干事”,“缔约方全体”改为“世界贸易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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