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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概述及征收范围-税收理论与实务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也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概述及征收范围-税收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消费规模,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为征税对象,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与其他流转税相比,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

1.课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收,而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主要有特殊消费品、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等,对这些物品征税,不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我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一次征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重复征收,这点与增值税道道环节征收不一致。

3.采用比例差别税率和定额差别税率

消费税根据不同产品来设置税目,分别制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和税额,以此来调节不同消费品应承担的实际税负水平。

4.实行价内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也就是说消费税是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税与价格相互补充,共同发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这点也与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不同。

5.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不论它在哪一环节征收,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四、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此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都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五、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些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

本税目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酒是酒精度在1°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www.xing528.com)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

4.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本税目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也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本税目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

具体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和翻新轮胎也免征消费税。

8.摩托车

本税目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9.小汽车

本税目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车,电动车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乘用车即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含9个)座位,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征税范围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14.实木地板

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如表3-1所示。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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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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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从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如下:

(1)对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56%。

(2)对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4)将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5)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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