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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程序-税收理论与实务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的纳税程序与税务机关的征税程序相互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五个基本环节。

企业纳税程序-税收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

纳税程序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规程及其先后顺序。企业的纳税程序与税务机关的征税程序相互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五个基本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的目的是要保证税收征缴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税务登记的基本步骤包括: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征管机关进行审核,审核后填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的基本类型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

1.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税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携带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等。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按地税、国税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所属的本地区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后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证要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规定级别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二)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发生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变动等,就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重新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企业改组、分设机构、企业合并、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均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检查

税务登记证作为纳税人履行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的地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和更换制度。一般一年验证一次,3~5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更换手续。验证后,税务机关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上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除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外,扣缴义务人也应当自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实行新的税务管理模式后,征纳双方共同依法办税,表现为双方的税务管理:纳税人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其行使处罚;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计征税款,如果因税务机关的问题发生错征情况,少征的税款应由纳税人补缴,不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而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回。

1.纳税申报的方法

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等都必须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缴代收税款,都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扣缴税款申报。因各种原因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有条件的也可运用网络手段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采用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应视同正常纳税年度,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送报减免税金的统计报告。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填写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内,部分包含在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

我国各税种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实行税源控制的税种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税环节、计税方法不同,纳税申报表的格式也不同,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代扣代收税款所属期限、应代扣代收税款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代扣代收税额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资料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人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3.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规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纳税期限也不一样。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是指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的,实行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也因税种不同而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4.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的报告。造成延期申报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不同原因导致的延期申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本质区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其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可以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涉及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办理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者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严肃国家税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则,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款征收

我国税款征收方式有以下6种: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使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其具体步骤包括:先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用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缴款书,并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国库)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和财务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量和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实行查定产量、销售量或销售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货物,在纳税人申报缴纳时,由税务机关派人到现场实地查验,并贴上查验标记或盖上查验戳记,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采取由纳税人自报自议,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核定定额的20%~3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它一般适用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进行源泉控制。例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人即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控管的领域进行安全控制。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6.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方式。目前,各地对零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等代征税款。

税款征收方式必须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纳税人无权自行确定或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实际税款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实际征税中出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时分三种情况处理:①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纳税款,但不加征滞纳金。②由于纳税人不属于偷税的行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但要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③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报送虚假的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

(一)查账外调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账既可以是税务人员到纳税单位检查,也可以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资料调回检查,但需办理调检手续,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款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场地检查权是查账的延续和补充,它可以查出查账活动中不能发现的线索;对无账经营的纳税人,场地检查又是完全独立的一种检查活动。如果检查场地与住宅合用,税务机关不可直接检查,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方可检查公民住宅。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www.xing528.com)

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银行账号、协议书、合同、章程、新产品证明、安置失业人员或残疾人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等。税务机关在收集到这些资料后,要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四)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为了查询某方面的情况,了解有关纳税人解缴税款的情况,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的权力。询问是税务检查中常用的方法,有利于从多方面验证事情的真伪,掌握大量账外的活动情况,从而对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

(五)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交通要道、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易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流动性大不易控管,偷漏税情况比较严重,对这些地方进行检查,可以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根据需要,可以在这些地方设置税务检查站,以专门行使查证权。

五、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指的是对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必要的制裁和处罚措施。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税务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税务管理制度规定,逃避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漏税、欠税、偷税、抗税、骗税、逃税等行为。

(一)违反税法的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因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尚未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滞纳金,可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可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对骗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可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可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3)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税犯罪

刑法》对涉税犯罪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本书只对前者即狭义的涉税犯罪作简要阐述。危害税收征管罪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另一类是妨害发票管理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危害税收征管罪均属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对该类犯罪,普遍规定了罚金刑(附加刑),且都有罚金下限的规定,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优先的原则,即在判决未执行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对直接针对税款的涉及犯罪,其处罚规定有:

(1)偷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100000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2)抗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以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等。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三)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活动的总称。税务代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代理原则。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不能代理。

(2)代理自愿原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是否委托代理和是否接受代理,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客观公正原则。税务代理人必须站在中介、公正的立场上,依国家税法规定行使代理权限,不得无原则地屈服于税务机关,也不得无标准地迎合委托人

(4)有偿服务原则。税务代理作为中介服务是有偿的,代理人应按代理的工作强度和质量,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主体。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全面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

(三)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件;审查纳税情况;建章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生效,标志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业务,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特殊终止。遇有特殊情况,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皆有权在委托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五)税务代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除了罚款外,税务代理人在一个会计年度违规两次以上的,由批准机关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执业证书,停止从业两年;违法代理或代理行为违法的,吊销执业证书,禁止从事代理业务;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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