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1 周某将鲁迅的作品翻译成英文出版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概述
周某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一日,他和朋友闲谈,朋友说,你那么喜欢鲁迅的作品,英文水平又好,何不试着把鲁迅的作品翻译成英文呢?朋友的建议使周某动了心。
但周某翻译鲁迅的作品,是在《著作权法》实施后。于是有朋友帮助周某探讨了翻译鲁迅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周某也向版权管理机关了解了这方面的情况。
经了解,《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就是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保护,他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有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产,可自由使用。
作者死亡后,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在鲁迅去世后保护50年,即从1937的1月起至1986年12月31日止。从1987年1月1日起,鲁迅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需征得其继承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因此周某可以翻译鲁迅作品,但应尊重鲁迅先生的署名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歪曲。
案例评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既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利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具体的保护期,一般由本国《著作权法》直接做出规定。
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一般来说,各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是不同的。
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认为,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要有一定的期限,所谓著作权具有时间性,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目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各国普遍采取限制主义原则,即具体规定若干年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作者的保护期。世界各国对自然人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都是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计算的。纵观著作权立法史,保护期限呈不断增长的趋势。1710年,英国《安娜法》中的保护期,是从出版日起算直至第14年;1809年,《美国版权法》中,作者享有自作品发表之日起28年的保护;1837年,《德国版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一生加30年的保护期;1848年,《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到1993年,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限。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截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关于保护期的起算方法,从各国立法来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以作者死亡之日作为起算日;第二种从作者死亡后第二年1月1日起算;第三种从作者死亡当年的1月1日起算。以上三种方法中,后两种方法均不可取,第二种方法使死亡至50年保护出现断档,第三种方法又使50年日期提前,只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保护期是连续的,故死亡后的起算日应为死亡之日。
(2)法人作者的保护期。作者为法人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采取作品发表后若干年的办法。由于法人是无生命的组织或团体,为此,各国无一例外地明确规定为作品发表后的若干年,期限从10~50年不等。如果作品创作后一直未发表的,则为作品创作后的若干年。如日本《著作权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以法人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到该著作物发表后50年,著作物于其创作后50年以内未曾发表的,为其创作后50年。由于发表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作者为法人的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都是从作品发表的当日起算。
(3)特殊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①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通常适用一般作品保护期,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死亡保护期的起算,则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为起点。
②摄影作品。多数国家认为,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的力量创作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应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至少应为作品完成后25年。但少数国家仍坚持摄影作品应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
③电影作品。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各国通常规定为20~50年,长短不一。《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www.xing528.com)
“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国可规定保护期仅为经作者同意而公开放映之后50年;如果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公开放映,则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50年。”
④唱片和广播电视节目。各国对此类作品规定适用特殊的保护期限,长的50年,短的10年。其中,唱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从首次发行之日起计算;广播电视节目一般则从广播或播放的具体时间开始计算。
⑤遗作。指作者生前创作完成,而在其死后才出版发表的作品。关于遗作保护期的规定有两种法例:一是规定为遗作发表后若干年;二是规定遗作的保护期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一样,均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若干年。具体保护期限,各国规定不等。
⑥匿名作品。由于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一般无法确认,因此无法适用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定。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匿名作品保护期为出版后若干年,但是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一般的保护期。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可以独立于财产权而存在的,因而其保护期的长短不受财产权保护期的影响。由于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性,即使在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著作人身权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期限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要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并认为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专有权利,因此均规定人身权的保护期为无限制的、永久性的。
二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保护期或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财产权同时终止。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也是分别加以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但发表权不在此列。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自然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即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发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截至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或非法人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4)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合作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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