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 职务作品《审计实用手册》 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概述
为培训审计干部,某审计局业务处王某等人提议编一本《审计实用手册》,经主管领导及审计局党组同意,作为业务处的一项工作任务,开始组织编写。由王某任主编,业务处全体人员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共20人参加了编写。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合同上加盖审计局业务处印章。合同签订后即向全国征订,书出版后用书款向出版社支付费用。
《审计实用手册》编写过程中召开会议5次,会议费、差旅费由审计局报销。年底工作总结时,业务处在全局大会上对编书工作进行了总结。后对《审计实用手册》一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王某与审计局发生争执。
审计局认为,该书是职务作品,理由是编写该书系业务处的工作任务,单位还为编写发行该书提供了各方面的条件与帮助。
王某认为,著作权应归他个人享有,理由是他在编写、印刷、发行工作中起了主要作用。《审计实用手册》出版后发行的收益应归他所有和支配。
最后法院确认:《审计实用手册》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编撰者,即由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编写人员享有著作权,而不由审计局享有著作权,但审计局在该书完成两年内有优先使用权。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作者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单位为作者提供的劳动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单位的制度,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作者创作的作品并非全部属于职务作品,只有在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作者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是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者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否则,即使作者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将创作与单位正常业务无关的作品约定为作者的工作职责,这类作品也不应当被认为是职务作品。(www.xing528.com)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存在着相似之处,都是单位人员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都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作品,部分作品都是由单位承担责任。两者的区别,关键看是否体现创作者个人的意志,是否有个人的独创性。如果单纯体现单位意志,则是单位作品;反之,则是职务作品。
本案中,王某以及其他人员共同编写的《审计实用手册》符合职务作品的3个特征,可以认定为职务作品。
(1)王某以及其他编写人员作为《审计实用手册》的作者,与审计局存在着劳动关系。全体编写者都是审计局的公务员,从审计局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或工作条件,同时有义务遵守审计局的工作安排。
(2)《审计实用手册》的编写属于王某及其他编写人员的职责范围。王某及其他编写人员作为审计局的公务员,从事审计业务,编写《审计实用手册》经审计局同意,作为业务处一项工作任务,所有的作者都有责任完成审计局安排的这一工作任务。后出版合同加盖业务处印章,是以业务处名义签订的合同,年底工作总结时,业务处对《审计实用手册》编写工作进行了总结,这都说明王某及其他编写人员是在完成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的任务。
(3)审计局使用《审计实用手册》属于其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审计实用手册》的编写是为了培训审计干部,完全是审计局工作范围之内的工作。审计局使用《审计实用手册》是其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直接服务于其法定业务宗旨。
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各国的解决方式主要有3种: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通常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作者取得;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一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雇主取得;大部分东欧国家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在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在其工作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无偿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别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由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享有。由于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这种使用是无偿的,但单位应当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适当奖励。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本案中,对于《审计实用手册》的编写,审计局进行了组织工作,为编写工作报销了会议费、差旅费,但审计局并未拨出编写《审计实用手册》的专门资金,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指利用单位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审计局也不对《审计实用手册》一书承担责任,编写者与审计局之间也没有关于该书著作权归审计局的约定,因此,关于《审计实用手册》的著作权归属,不属于以上所述的第二种情况。而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即由编写者享有著作权,审计局依法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另外,王某作为《审计实用手册》的主编,在联系出版、印刷、发行方面做了较多工作,但这些工作并非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该书是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编写者共同编写,著作权应由编写者共同享有,而不能由王某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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