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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新编》版权纠纷司法案例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2某大学教授与学生关于《民事法律新编》行使署名权的纠纷案案例概述某大学法律系几位教师商议共同写一本《民事法律新编》。《民事法律新编》定稿出版后,全书共计25章40余万字。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新编》的署名方式不侵犯A的著作权。

《民事法律新编》版权纠纷司法案例

案例12 某大学教授与学生关于《民事法律新编》行使署名权的纠纷案

案例概述

某大学法律系几位教师商议共同写一本《民事法律新编》。B教师提出,他的学生A现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已有几年的实践经验,而且曾提出过,以后编书时请老师给他一个参加创作的机会。于是老师们讨论决定分给A学生共4章8万字的任务。A学生用了近两个月时间完成了写作。

本书主编C教授审定全部书稿时,认为A写的4章从内容到文笔均不合要求,与全书其他部分水平相差较大,于是让A学生尽快修改。但此时A刚接手一件疑难民事案件,没时间修改自己的作品,便请B老师代为修改,并表示“怎么改都行”。B老师在A学生原稿基础上修改了两次,C教授认为仍不合要求,决定另请人写这部分。B老师提出是否可以从扶持年轻人角度尽量采用A稿中的一些内容,给他署个名。C教授提出可以尽量考虑,但这部分内容必须要重写。如果能采用A稿中的内容,也只能在前言或后记中给他署名,而不能和其他编写者署在一起,如A不同意,就一点也不用他的稿子。A表示只要书上有他的名字就行。《民事法律新编》定稿出版后,全书共计25章40余万字。其中仅采用了经A同意B修改的一章,书上署“C教授主编”,随后列撰稿人姓名,在后记中写明“A提供了某章初稿”。

该书出版半年后,A调入某学校任教,评定职称时A拿出《民事法律新编》一书作为自己参加写作的著作,但该校职称评审小组认为,A未被列入撰搞人署名,仅后记中写提供原稿,这不能算做署名,该书不能作为A的创作成果。因A无其他作品发表,能否将此书作为其写作成果,关系到职称评定,为此A找到主编C教授请其出具作者证明。C教授认为40余万字的书中仅用了A的不足1万字,且已在后记中署了名,而且这种署名方式是A事先同意的,故拒绝了A的要求。A以C教授侵犯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新编》的署名方式不侵犯A的著作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署名权的著作权保护问题。(www.xing528.com)

署名权的行使反映出作者与作品之间真正的联系,只有真正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视为作者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享有署名权。任何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署名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署名权如何行使,可以由作者决定。作者可以署真名、笔名等,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不等于放弃署名权,而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参照出版行业习惯,作者姓名应署在图书封面、书背、扉页等显要位置。在前言、后记中列出的姓名,一般不作为该作品的作者。本案中A的姓名署在后记中,可以理解为A不是作者。

A能否以作者身份署名,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1)创作了作品的人是作者,他享有署名权。单独作者创作的作品,除法律规定(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外,署名权完全由作者享有。两人以上创作的作品,是否署名,署名顺序,视是否参加创作,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多少而定。只要参加了作品的创作,从事了创造性的劳动,就享有作为合作作者署名的权利,而不论创作的内容占整个作品多大比例。本案《民事法律新编》一书中,A写作的部分很少,但如果该书采用了这极少部分,A就有权享有以合作作者身份署名的权利,而本案中所采用的极少部分,经他人修改,已很难讲是A的创作内容了。

(2)本案中,A与C就A的署名有特别约定。在《民事法律新编》创作过程中,当A知道自己创作的稿子绝大部分不能被采用,主编提出只有给其在前言或后记中署名时,A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了这种署名方式,这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出版书籍未将A列入作者名单,而在后记中提到其姓名,是依照事先约定,并不存在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民事法律新编》的署名方式不侵犯A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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