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强根
随着审判业务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所需的各项经费标准,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公用经费标准的制定尚缺乏科学依据,主要表现为估算多,而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不够,随意性大,导致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的精确性不够,法院的某些经费仍存在一定缺口。为此,本文结合金山法院的公用经费使用实际,对科学、合理地制定公用经费的标准谈一些看法。
一、金山法院2005年公用经费标准及制定依据
首先,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必须以2003至2004年金山法院公用经费实际开支的平均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公用经费标准。二年平均支出数见表一。
表一 2003至2004年金山法院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
其次,案件数量对公用经费制定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影响。近几年来金山法院的收案数同样呈增长趋势,尤其是2005年,收案大幅攀升(见表二),案件的增长,除了直接导致业务费的增加外,其他的公用经费也会因此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加,在制定公用经费标准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表二 2003年、2004年、2005年1至5月金山法院收案、结案情况
再次,按照节约开支、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个别项目的经费进行紧缩,个别项目的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的增长。
最后,以二年平均支出数为基准,综合金山经济发展情况、财政保障能力以及金山法院案件数量增长的情况,结合法院实际,合理制定出新的公用经费标准,具体数据见表三。
表三 公用经费保障拟定标准
下面对拟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逐一进行论证。
(一)日常公用经费
2003年日常公用经费人均支出12534.41元,2004年人均支出18189.21元,年均每人支出15279.87元。因案件数量上升幅度大,日常公用经费中的某些项目因此会增加支出,最为明显的是:(1)案件的上升必然导致法庭使用频繁,也使空调、灯光、音响、多媒体的使用率提高,直接引起水电费的增加;(2)案件的上升使复印机、电脑等设备使用频繁,其结果是加快设备陈旧程度,增加了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用。但通过精细化的管理,可以节约使用费用,如通过倡导节约水电、爱护办公设备等,降低部分费用,故将该标准定为11000元。
(二)物业管理费
工时工价、材料单价的上升,以及管理项目的增加,导致物业管理费标准大幅上升。(1)办公楼综合服务费。因法院新大楼刚开始运行的几年,保洁公司给予较优惠的服务费,2004年为13.8万元,该标准已达到保洁费下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维持原服务水平,服务费用也将逐年上升,现在要提高服务质量,必须要提高保洁用品的档次及服务水平,故该项费用支出需增加至25万元。(2)绿化养护费。近年来,金山法院加大环境建设力度,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质量,2004年被评为花园单位,为此已花费了较大的财力,为维持绿化质量,须对绿化进行养护,2004年绿化养护费支出15万元,现因绿化面积、品种、质量的提高,绿化养护费的支出会相应增加,至少需20万元。(3)维修费。该费用为服务性维修的费用,主要用于对1台中央空调、2部电梯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零星的维修,2004年为10万元,现因中央空调、电梯折旧率的提高,维修养护费也会相应增加,才能维持正常运转,故该项标准拟定为28万元。新增项目因没有可供对比的基础数据,故只能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新增项目主要有门卫保安费:为加强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需聘请保安人员10人,朱泾法庭已聘用门卫2人,每年需支出40万元。上述四项合计为113万元,每平方米42.80元。
(三)业务费
前两年平均支出为每结一案支出581.19元。但应当看到,审判工作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的工作主题,在此背景下,法院内部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人民法官为当事人负责,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办案的精细程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稳步提高。但由此也带来了诉讼成本的不断上升,主要表现在:为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法官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由此导致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的提高;加强信息化建设,使计算机系统的维护、维修费用较大幅度提高。但通过严格管理及市场化运作,某些费用可能有所下降,如维修费可采用竞价方式,适当降低费用。据此,基本维持前两年水准,将2005年业务费的标准拟定为每案550元。
(四)交通费
拟定交通费的标准时,考虑了以下因素:(1)因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财保、调查、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大量增加,故车辆的使用频率迅速提高,车辆上的各种费用也快速上升。(2)近几年燃油、车辆保养、修理、停车等价格呈上涨趋势。(3)前几年,为节省交通费用,部分控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单程高速公路通行费控制在15元内,而金山至市区的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为25元和30元,为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放开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是大势所趋,故车辆的通行费将上升50%左右。(4)如全面实行快递送达法律文书,虽需支出一笔不小的快递费,但使用车辆送达法律文书的量将大幅下降。故综合上述因素,将每车交通费从36312.86元暂降到20000元。
(五)经常性专项经费
随着法院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设备、装备也不断更新、改造,经常性专项支出存在难以确定的因素,故应当根据法院的实际项目安排经费保障。前两年的经常性专项经费平均为2230873.47元,现根据节俭高效原则,暂定80万元。(www.xing528.com)
二、公用经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根据上述公用经费的制定过程,我们认为从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的角度考察,确定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应遵循三项原则:
(一)全面保障原则
人民法院履行职责需要的各类公用经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不能与其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直接挂钩,故制定标准时应全面考虑法院需支出的各类费用,测算出各类费用的基础数据,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
(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随着审判事业的发展,人民法院对物质保障必然会产生新的要求,也要求财政保障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实现财政保障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得到加强,这为满足人民法院的新要求提供了可能性。所以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
(三)节俭高效原则
制定标准时既要考虑财政经费能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又要从节俭和合理使用经费出发,合理制定标准,做到高效运用财政经费,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
三、公用经费标准制定的依据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应依据以下四个要件:
(一)前两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
前两年公用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人民法院需要各类经费的水准,是制定本年度标准的基础。
(二)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
经济发展使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成为可能,故应在前两年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参照主要经济指标酌情拟定经费标准。
(三)案件上升比例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案件数量的上升除了直接导致业务费支出上升外,也会导致日常公用经费、交通费的上升,故应计算出案件上升的比例,在基础数据基础上综合案件上升的比例值酌情确定经费标准。
(四)新增项目所需的经费
社会发展及审判事业的发展,会产生一些新增的经费类型,如人民陪审员培训、交通等支出,在制定标准时应一并计入。
(本文原载《上海审判实践》2006年第5期,获2005年上海法院公用经费调研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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