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萨维尼的生平与人身经历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的代表。他所倡导的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德国,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学术领域形成了著名的“潘德克顿学派”和概念法学,而在司法实践中则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他理所当然地应该位列世界知名法学家之列。
(一)家世生平与人格特质[3]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eric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杰出代表。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据说其家族相当富有,他的父亲曾担任重要公职,母亲也出身公职家庭。在11岁的时候,萨维尼父母双亡,他不得不寄居在其监护人Constantin von Neurath家中。Constantin von Neurath是他父亲的好友,同时也是帝国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后来还成为了巴登邦王室法院院长。正是因为这位监护人的关系,萨维尼在进大学之前就已经学到了许多法学的基本概念。有人认为,这固然启发了他原有的精神倾向,但对他却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他继承了大片田产,这意味着他可依其精神特质独立地往任何方向发展。
萨维尼自幼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在精神气质方面,他既具有职务贵族高尚、勤勉、认真严肃以及博学多才的特点和风格,又有普通市民阶级的些许特色。在少年时期,他已经显现出了特有的容忍性格,并体现出厌恶暴力与突来变化的冷静风度;毫无疑问,他少年时期的人生经历对他性格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台湾大学的陈爱娥教授认为,萨维尼从小就坚持均衡中道的立场;简要地说,他很早就显示出了“古典主义”的风格。这种均衡感让他的作品得以显示高度“省略(不重要、不相关者)或简洁的艺术”。另外,他对周围环境保持适当距离的态度,则促使他在所有学术性、政治性与人事方面的争议中总是寻求超越党派的立场。而罗马法则最能够适应他立足于古代、效法古代生活风格的内在倾向。因为这些特质,萨维尼选择了学术研究与教学作为他的生命事业,从事培育思想与提高学术风格的工作。对于他,教学不是谋生的工作,而毋宁说更像是传教士;法学的职责则在于照管良好的传统、安排正当的生活,并且应该与艺术紧密结合。因为他有着清晰的概念式思考能力与体系安排的天赋,再结合以艺术家综览全局的能力、高度的语言感受,使得他有充分的条件充任这种学术的宣道士。
(二)大学生活与教学活动
从1795年起,萨维尼开始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在此期间他大致上仍然维持了他与世隔绝的风格。最吸引他的是研究罗马法的学者Phillipp Friedrich Weis的学说汇纂学,Weis也是惟一对萨维尼有深刻影响的学术教师。Weis的学术立场是:有意识地回归—当时已经逐渐消退的— “优雅法学”。换言之,故意违背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说,追随法国古典主义作者的下述要求:基于彻底的文献考证来建立体系—这与后来德国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派有着惊人的“家族相似性”(维特根斯坦语)。
萨维尼只在马堡大学呆了一个学期,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在此,才智卓越的历史学家Spittler引领他进入了考古学—人文主义的丰富遗产。之后,他又转回马堡大学。1797年,他因为嗑血而休学;整个大学时期,他经常因为健康原因中断学业,也因此,他经常与世隔绝地作他的研读与思考工作。他世界观上的坚定路线、他的法律观,在这个时期已经大致成熟。(www.xing528.com)
萨维尼在1800年10月31日通过他的博士学位考试,论文题目是《犯罪形式的竞合》。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对他而言陌生的领域,主要是因为他的老师Weis鼓励他担任大学教授,而马堡大学当时正缺一个刑法教师。次年夏天,他已经开始在该大学教授刑法,但时隔一年,他就转向了他的主要兴趣所在:罗马法,而且把地方上的特别法律制度放在了一边。萨维尼对研究与教学的倾向是纯粹的,他既没有强烈的“学术权力欲”,也没有想走上“担任公职的学者”之途;简单地说,他没有什么外在的野心。从担任教职以来,他倒是独立地想提高他的学术旨趣—法学在文化上的地位。他这种教学立场的成果最明白地显现在他在马堡的第一个学生格林—这是后来“历史法学派”的先锋—身上。
1804年,因为较长的游学计划,他放弃了在马堡大学的教职,同时也拒绝了海德堡、Greidfswald大学在1803年夏天对他的邀聘。但他同时运用这个机会,促使海德堡法学院聘任了两位优秀的学者来负责罗马法的课程:Heise和蒂堡(Thibaut)。此外,他也促使该校哲学学院聘请Friedrich Creuzer。他影响大学的人事变动向来不是基于权力、个人利益的考量,直到他因为担任公职而对此有决定权时,他始终都是基于对整体文化之责任的考量来运用这项权力的。因胡伯特在1810年的邀请,他出任柏林大学的创始人与首任教授,并自此开始成为普鲁士王室的友人,遂开始对其司法与文化政策发生重大影响。在历经漫游之后,萨维尼终于在柏林找到了他的安身之处,他在柏林大学一直待到1842年退休为止。
他在柏林大学的教学活动比在马堡大学影响更广,成果也更加丰硕。萨维尼在晚年曾经向他的学生Adolf von Scheurl提及作为大学教授的美好经验:大学的本质在于将学术的严肃、对学术的热爱传达给愿意接纳的学生,启发与滋养他们的智慧;比起其他行业,在大学教授这一行里,个人真正的成就取决于纯粹、旺盛的伦理力量,而不是表面的天分。由此看来,萨维尼的教学目标在于塑造人格,他认为法律学家应该是拥有语言学、美学能力的历史学家;他这种人文主义的理想与胡伯特的理念相符。他之所以受学生的欢迎,早期是因为他有和年轻人相处的天分,他能够欣赏学生的努力与成果,关心他们未来的发展。晚年他显得有些冷淡,让人望而却步;但他教学热诚仍在,适度安排教材,以就事论事的教学仍受学生肯定。他晚期的学生Rochus von Liliencron曾经描述他在1841~1842年冬季学期的学说汇纂学课上的情形:均衡而流畅的讲述,逻辑上完整、单纯而且清晰,优雅的句子结构,作笔记的学生感觉被坚定的双手所引导。
(三)修律大臣时期与尾声
萨维尼在1842年离开教职;在这之前,他的创作力逐渐减退,家庭成员的凋谢和他个人的健康状况都促成了这种结果。然而,在他身体好转之后,却又应Friedrich Wilhelm IV(他的门生)之邀请而出任了修律大臣,其最重要的任务是检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的修正。
《普鲁士一般邦法典》编纂于1794年,包括两编:第一编和第二编的前六章是关于私法的规定,第二编的第七至第十章是关于人、中产阶级、贵族和文官的规定,第十一章是教会法,第十二至第十九章是公法和行政法,第二十章是刑法。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是一部法律大全,因皇帝要求法典要尽可能为每一个案件作出单独规定而过于详细庞杂,凡一万九千余条。其条文中还充斥着宗教教义和道德说教,用语也含混不清。所以,它历来被认为是一部拙劣的法典编纂,恩格斯在谈到“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条件”时,也把这部法典作为表现得坏的例证[4]。
正是要对这样一部糟糕的法典进行修订,这样的任务从根本上就违反了萨维尼自己的基本立场。他虽然从来没有彻底否认国家的立法权,但他只支持改良现状的立法方式。其结果就是没有大规模的立法或修订法律,而只是颁行一些相关领域的特别法,例如婚姻诉讼法、新闻法、民事诉讼法、汇票法;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德国民法典颁行(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就是在这样的任务上,萨维尼还是忠于了他个人的立场,他以一贯的学术性、历史性的态度来处理法律问题;然而,其立法成果相当有限。一则,他缺乏政治上的弹性、实务的手腕以及改革的决断力,格林甚至认为,比较适合他的职位是局长而不是部长。实际上王国政府内部的政治情势也阻止他的立法工作:国王不见得坚定地支持他、对立的党派势力也不能忍受一位中立的修律大臣。最后,“年轻的德意志”把他看成古老势力的代表;1848年,因革命事件全体内阁成员辞职,当他辞职获准,而向群众表示国王作了过多的退让之后,有民众向他喊道:“老人,您根本不懂。”他的晚年与当时时代的生活日益疏离,他深深拒斥外在的纷争并深表忧虑。短暂的病痛之后,他死于1861年10月25日;国王莅临了他的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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