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联在社会管理层次(2)上即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如前文所述,社会关联可以区分为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与此相一致,社会控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巫术控制或神性控制、伦理控制和法(契约法或君主法)控制三种类型。如果就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控制类型来区分社会类型,社会可以简要地被区分为巫术控制型社会、伦理控制型社会及契约(法)控制型社会(见表7—1)。
儒学社会属于伦理控制型社会。儒学社会之所以属于伦理控制型社会(3),乃是因为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儒学精神的内在规定是伦理理性;伦理理性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则表现为伦理关联,伦理关联在社会管理层次上则表现为一种伦理性的社会控制。
表7—1 社会控制的类型与社会生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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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中没有如西学所谓的“自我”概念,儒学社会中也没有纯粹的单子——个体,哪怕高贵如皇帝。个体都被置于社会关系之网中,认识某一个体就是识别一张关系网。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儒学社会中的伦理控制即个体行为的社会环境控制,其控制对象不直接指向个体的单个社会行动。由此,传统社会学寻求的所谓社会行动的条件便失去了意义。社会行动的条件论认为,所谓社会行动是指向他人的有目的的行动,或与他人行为相关的行动。儒学社会中的伦理控制由于控制的是个体行为的社会环境,因此伦理控制呈现为一种网状控制,而非某一面的或点的控制如法律等等。由此,儒学社会中的伦理控制使得所有行动都获得了社会学中所谓的社会行动的意义,也即它把所有个人行为都归结为社会行为,把所有社会行为都归结为伦理行为,最终所有个体行为都获得了道德的意义。当然,这是就儒学社会中个体行为的伦理控制的典型特征或理想类型来说的,对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个体行为应该尽量避免一种“过分儒学化的分析”。正如金耀基说:“如果仅仅对中国人的行为(尤其是中国人的家庭行为)进行结构分析,那就容易使人对中国社会得出一种‘过分儒学化’的观点。‘过分儒学化’的观点是说,个体的行为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解释成了儒家规范和价值之彻底内化的结果。”(4)
伦理控制指的是儒学社会中宗法伦理成为一种独特的心态或心理,虽然它受到现实中种种力量的制约(如物质的利诱),但它型塑了特定时空条件下(儒学社会)所有的个体行为或社会行为的方向,型塑了特定时空条件下(儒学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运作的倾向;宗法伦理成为一种激发行动的实际推动力,这种推动力(对内)在皇位继承、对经济活动的漠视、守寡抚孤等,(对外)在世界秩序的建构等现象中都可以看到其踪影;宗法伦理成为个体行为的函数、成为社会制度变迁的函数。儒学社会的伦理控制是对以伦理关联为主导的儒学社会的一种管理,因此儒学社会的伦理控制的特征集中表达了儒学社会的伦理关联的性质,这主要表现为个体生活的道德化、政治(组织)生活的伦理化以及法的伦理化。所谓个体生活的道德化,是指儒学社会秩序下个体生活的所有行为都标上了道德标签,个体生活的最强大的约束力量来自于道德,道德是评价、审定一切生活的杠杆;社会规范的核心是道德,风俗习惯围绕道德并服务于道德。所谓天地万物无外乎一理,这个“理”不是物理的“理”而是伦理的“理”;所谓格物穷理,“穷”的不是一般的“物”之“理”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或“礼”。政治或组织生活的伦理化主要是指儒学社会的最高组织原则是“三纲五常”。儒学社会可以被称为伦理控制(管理)型社会,其关键乃是因为儒学社会的法不是别的,而是道德的提升。对法律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是伦理:伦理评价左右法律评价、道德意识统率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上的“恶”就是法律上的罪或重罪。
为了方便研究,类型化是必须的。把儒学伦理的社会行动者简要地分为君主、臣僚(士大夫)、父(子)、夫(妇)、师(徒)等几种类型,将有助于理解儒学社会中社会行动的伦理控制的策略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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