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五帝”时期即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以及禹时期还是一个结绳记事的时代。远古社会还处于“文明”的前夜,还处于未进入“前儒学社会”文明的时期。前儒学社会,是指儒学还没有上升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说前儒学社会是正在酝酿一种作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儒学精神的阶段或社会。“前”表明承其后的某种东西例如“儒学社会”目前仍不存在或者不具有现实性或者正在形成的状态。就其与朝代更替的关系而言,前儒学社会历经了夏(1)、商、周,一直延续到西汉初期即汉武帝(汉武帝元光元年即公元前134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颁布之际,历时达两千余年。
社会关联是社会生活自我呈现的一种方式,它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正是靠着这种社会联系,社会才获得完整的存在和独立的生命。如果要去寻找儒学社会和前儒学社会的最大公约数,那么二者之间最大的公约数就是伦理关联。伦理关联是指,一个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以伦理的、血缘的结合或者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
社会关联需要一定的手段进行维护、修复,这就是社会控制。同样伦理关联需要一定的手段进行维护、修复,这就是伦理控制。基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智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前儒学社会和儒学社会中对社会关联或者伦理关联的社会控制手段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由此而使得两种类型的社会中社会关联即伦理关联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儒学社会中的社会关联的维护、修复的方式表现为一种强伦理控制,使得儒学社会呈现为某种程度的(强)伦理关联的社会;而前儒学社会的社会关联的维护、修复的方式表现为一种弱伦理控制,使得相对于儒学社会来说前儒学社会呈现为弱伦理关联的社会。总而言之,伦理关联是儒学社会和前儒学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但是由于伦理控制的强、弱,或者说伦理关联的强、弱使得儒学社会和前儒学社会相区别开来。就伦理关联的社会控制方式或社会管理的方式(人类智力进步的标志之一)来说,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弱伦理关联的前儒学社会时期和(强)伦理关联的儒学社会时期。其中弱伦理关联的前儒学社会的社会控制则经历了多个阶段即以巫术、占卜控制为主导的夏、商阶段,以弱伦理控制为主导的西周礼乐社会阶段,弱伦理控制社会的失范性破坏和创造性破坏的东周社会或春秋战国阶段,以及重构(强)伦理控制的秦帝国及西汉早期阶段。
前儒学社会中,西周社会是弱伦理关联社会的主要建构期。从社会控制的意义上说,属于弱伦理控制为主导的社会。夏商更多的属于以巫术、占卜控制为主导的社会,与夏、商朝代相比较而言西周社会则更多的表现出弱伦理控制的特色。王国维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2)西周社会确立了伦理控制的社会的雏形,属于弱伦理关联型社会。西周社会的伦理关联或者伦理控制的特征在其社会的精神层面和社会生活层面逐渐显露出来。
其一,伦理理性在西周政治中开始觉醒(参见第一章之“伦理理性与德性观念的觉醒”部分),在西周的祭祀体系中祖先神的地位开始上升或者说祖先神的社会控制力开始加强。《礼记》中说,夏“事鬼敬神而远之”,殷则“尊神率民以事神”。祖先神灵的信仰在殷人的信仰中已经很突出。殷人的帝是否为祖灵尚难断定,但祖先神比一般自然神对殷人更为重要。在祭祀方面殷周有相承相因的关联,西周的祭祀对象仍然为三大类,即第一类是以帝为中心的天神,第二类是以社为中心的地示,第三类是祖先。周人信仰的最高代表是“天”、“天命”,但是以文王为代表的祖先神的地位上升。在周的祭祀体系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了各种祭法、礼制,如《祭法》中规定天子拥有祭祀所有神的唯一权力,而诸侯以下按照等级只能祭司某些神灵。
其二,西周的封建邦国的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封建姻亲。西周被分封者主要来历,或是同室姬姓及其亲戚,或是功臣,或为先圣之后等。封国之君的等级或为公、或为侯、或为伯、或为子与男。表2—1是根据顾栋高的“春秋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按列国之姓作一数量上的统计(同样数量的姓列在一起):
表2—1 春秋列国爵姓表
资料来源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10页。
以上总共是24姓,130国,另加无姓或不知姓的74国,总共是204国。这里姬姓53,大约与《荀子·儒效》所说的“姬姓独占五十三人焉”相符,与《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姬姓共“五十五”国也相当接近。由此可见,西周封建主要是封建母弟和同姓,封建制与宗法制确有相当的重合。高居第二的姜姓,还有位居第五的姒姓,以及妫姓、任姓,都是周室的姻亲。由此可见,分封制主要是以血缘姻亲关系为基础。
其三,在王权继承上开始确立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王权继统法有三个创新。一是父死子继。周以前王位一般是兄终弟及,商成汤至帝辛30帝,以弟继兄有14帝,而周代则确定了传子之制。“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摄之,后又返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3)二是严嫡庶之分。周以前无嫡庶之制,周则由传子之制而生嫡庶之制:即不以贤,而以嫡子中的长子继位,此制的目的在于息争。“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4)三是立嫡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此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5)
其四,建立了一种政治组织与家族组织合一的政治秩序。由继统法产生宗法制。权力之纵向的传授,属于继统法;权力之横向的扩张,属于宗法制。周朝创新了一种政治体制,即将分封的政治关系建立在家族的血统关系之上。(6)例如父与子的关系,兄与弟的关系,都是血统关系;而自天子以次的分封,属于政治关系。天子死,其嫡长子即继承其权力,而为次代的天子。次代的天子死,其自己的嫡长子复继承其权力,而为再次代的天子。如此一代两代三代……永远传下去。这是一事。天子的嫡次子若被封而为诸侯,则此诸侯死了的时候,其嫡长子亦复继承其权力而为次代的诸侯,自此以下,也是一代两代三代……永远传下去。这是又一事。诸侯的嫡次子若被封为大夫,则另戴一称呼,曰“别子”,大概是取义于“分别而出”;别子死了,变成了祖(这叫“别子为祖”),其嫡长子继承其权力,而为次代的大夫,称曰“大宗”;大宗死了,其自己的嫡长子又继承其权力,而为再次代的大夫,仍称大宗。自此以下,据说“百世不迁”,意即百世以后,大宗所尊的始祖,仍是原来那一个,而没有迁移。这是第三事。别子的嫡次子若被封为士,死了的时候,被其嫡长子称为“祢”;士的嫡长子自己,则继承士的权力而为次代的士,称曰“小宗”。所谓“继祢者为小宗”是也;小宗死了,其自己的嫡长子继承其权力而为再次代的小宗。自此以下,据说“五世则迁”,意即小宗传到了五代的时候,其所尊之祖(即高祖上一代之祖),必迁至远祖所在的祧庙里面去。这叫做“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这是第四事。士之嫡次子,有再分别出去为士的,也有降而为庶人的(见图2—1、图2—2)。
图2—1 祖、宗演绎图(一)
资料来源
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74页。
为了保证发挥宗法的政治能力,周代设计了两条原则:一是规定宗子才有主祭的特权,不许支子主祭。《礼记·王制》称“支子不祭”便是如此。支子虽然不主祭,但不能不尊祖;为着要尊祖,只好敬宗子。这样宗子的地位便因主祭的缘故而重要起来。二是规定小宗“五世必迁”。这一着儿,也是很有深意的。盖不如此迁去,则小宗所尊之祖,久而又久,将与大宗所尊的始祖独立平行,因而小宗的地位亦将与大宗的地位独立平行。这样一来,宗法内部的从属关系,便有瓦解的危险。所以小宗一到五代时,其所尊之祖,必迁到祧庙去。所谓大宗可祭百世不迁之祖,小宗只可祭五世则迁之祖。据说,宗法制是为大夫以下而设置的。但据王国维考证,“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7),因此天子、诸侯是最大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来说是小宗,但是诸侯在其国内对卿大夫亦是这种大宗对小宗的关系。由上所述看来,天子、诸侯、大夫、士的政治关系,完全建在父子兄弟的血统关系上。由此形成小宗拱卫大宗,诸侯拱卫天子的政治、宗法合一的政治体制。“宗法制于天然的血统关系中利用‘尊祖’的情绪,培植‘敬宗’的习惯。倘继祖之宗,被诸支庶所敬,则是无形之中收了统治的效用。”
图2—2 祖、宗演绎图(二)
资料来源(www.xing528.com)
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75页。(8)
其五,君臣之间的分别开始确定。在夏、商、周至文武二王的时候,诸侯都自称为王。那时候的天子相对于诸侯来说,犹如后世的盟主,还没有君臣之分。例如周初的《牧誓》、《大诰》中都称诸侯为友邦之君。到后来周歼灭殷商之后,吞并小国数十,都赖其功臣昆弟甥舅之力,他们本来就是周的臣子,又以王室至亲分封于东方大国,由此天子之尊,不再只是诸侯之长或盟主了,而成为诸侯之君了。在天子死后,诸侯要为天子“斩衰三年”,这时候天子与诸侯关系便呈现为父子之关系了。由此诸侯君臣的名分开始被确定下来。根据王国维考证:“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9)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西周的封建制在客观上起到了融“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于一体,确立了天子的尊严、君臣的名分、把“尊尊”与“亲亲”、“贤贤”结合起来了,最终做到了“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团体”。
其六,西周社会的礼乐化是西周社会弱伦理控制的重要象征。据文献研究,西周社会属于礼乐社会。周代的“礼乐”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所谓周礼,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的说法。周代的“礼乐文化”的特色在于“周代是以礼仪即一套象征意义的行为及程序结构来规范、调整个人与他人、宗祖、族群的关系,并由此使得交往关系‘文’化,和社会生活高度仪式化”(10)。西周的所谓“礼”大致包含制度性的“礼”与礼仪性的“礼”两大部分。
制度性的“礼”。根据《礼记·王制》记载,有职官、班爵、授禄构成的官僚等级体系,有各种“典章制度”如朝觐制度、国家祭祀制度、贵族丧祭制度、土地制度、关税制度、行政区划制度、刑律体系、自然保护制度、学校养老制度等。《周礼》一书以三百职官组成的职官体系为主,涉及国家政体、政权形式、等级关系、机构设置、官员职责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可以视为具有国家政典形式的制度体系的规定。《礼记》中曾记载成王赐鲁以天子礼乐的事。所谓“天子礼乐”实际上是以太庙为中心的最高一级的祭祀礼仪体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祭祀对象和祭祀用器、用牲、车旗、乐诗、舞曲、舞具、太庙形制及装饰等。
礼仪性的“礼”。古人所谓礼有三百,小礼多至三千,从吉庆、祭祀、迎宾、乡饮到日用起居莫不讲礼仪。《礼记·王制》中提到“六礼”即冠、婚、丧、祭、乡、相见六类礼。《周礼》则有“五礼”之说即吉、凶、祭、宾、军五类礼。《仪礼》也涉及国家一级的礼仪制度,更多的是属于“士”以上贵族社会的生活礼仪,规定着贵族生活与交往关系的形式。邹昌林由《仪礼》、《周礼》、《礼记》而列出近90项古代的典礼仪式,下面列出其前三类以见梗概。(11)一类是人生礼仪,如祈子礼、胎教礼、出生礼、命名礼、保傅礼、冠礼、笄礼、公冠礼、婚礼、仲春会男女礼、养老礼、丧礼、奔丧礼、祭礼、教世子礼、妇礼。二类是生产礼仪,如籍礼、射礼、蚕桑礼、养兽礼、渔礼、田猎礼、献嘉种礼、御礼、货礼、饮食礼。三类是交接的礼仪,如士相见礼、乡饮酒礼、燕礼、乡射礼、大射礼、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投壶之礼、大盟礼、宗礼、遇礼、殷礼、见之礼、脈膰礼、贺庆之礼。由此可见,周的社会生活已经具有极发达、鲜明的形式表现和形式仪节,已经高度“礼仪化”。
以上从几个方面阐释了前儒学社会中西周社会属于弱伦理控制或弱伦理关联的社会属性。当然,前儒学社会(西周社会)中的伦理关联(控制)的“弱性特征”的显现,还在于弱伦理关联的前儒学社会受到创造性破坏之后,强伦理关联(控制)的儒学社会的兴起。相比较而言,前儒学社会(西周社会)中的伦理关联(控制)的“弱性”特征的形成还在于以下几点:
其一,弱伦理控制或者弱伦理关联的社会类型中,巫术、祭祀的社会控制方式在其社会生活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夏的文献很少,但是从文献记载和已经出土的文物来看,殷商的文化已经是一个很发达的文化了,可以假定它是某个文化类型即夏文化的继承者。所谓“殷因于夏礼”,即是说夏商之间具有历史承继关系。殷商已经开始了一个以祭祀为中心的社会进程。在卜辞中发现殷人的信仰中有关于帝、上帝的信仰以及关于风雨山川诸神的信仰。根据对卜辞的研究,由卜辞记载的占问内容、祭祀活动及其对象,可知殷人的神灵结构由三层构成即:天神、地祇、人鬼。天神包括上帝、日、东母、西母、云、风、雨、雪,地祇包括社、四方、四戈、四巫、山、川,人鬼包括先王、先公、先妣、诸子、诸母、旧臣。(12)殷人的宗教信仰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殷人的信仰具有多神论或多神教的形态。其信仰的神灵组成了一个上下统属秩序的神灵王国。二是殷人已经有至上神的概念。殷人的至上神来源于主管天时的农业神,其职能大体可分为管理天时(雨、风)、神事(祭祀)、人事(征战、疾病、王事)三类。三是祖先神灵的信仰在殷人的信仰中很突出。殷人的帝是否为祖灵尚难断定,但祖先神比一般自然神对殷人更为重要。四是帝与祖先神灵对人世的影响都有正负两个方面,殷人还没有明确的善恶神的观念,没有善恶二元神的区分。(13)
周的祭祀体系无疑出现了许多新的文化特征,而正是这些新的特征决定着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但是西周仍然没有脱离以祭祀文化为中心的政治或社会生活内容,即使是礼也无疑是围绕祭祀而发生的。西周仍然是一个以祭祀为中心的社会。所谓“周因于殷礼”,即是说周代的祭祀方式和祭祀体系与殷人具有相通之处。(14)事实上,武王伐殷时把“昏弃厥祀”、“宗庙不享”作为纣王的主要罪状之一,而以殷商的祭祀传统的真正继承者自居。在周的祭祀体系中,和殷人的祭祀相比较而言具有更为严格规定的各种祭法、礼制。根据文献记载,周的社会已经礼制化,是一个礼制社会。据考证,礼本源于古时的祭神活动,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会的礼仪巫术,以后逐渐衍为行为规则,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人必须按他的社会地位选择适当的礼或行为,否则就是“非礼”。如《祭法》中规定天子拥有祭祀所有群神的唯一权力、而诸侯以下按照等级只能祭司某些神灵,《周礼·春官·司服》规定了周王在各种祭司的时候着装,《周礼·春官·大司乐》则规定了不同的祭祀仪典不同的用乐。
近代人类学家无不把巫术的研究作为把握原始文化的主要途径,把巫文化看作是原始文化的主导形态。大多数人类学家都认为,一切高级宗教都是从巫术演化而来。巫是人类智力不发达时代所发明的一种控制术,既是对自然的控制、也是对人类社会自身的控制;是人类智力不发达时代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巫术不同于迷信)。在远古中国社会可能曾经有一个人人为巫的社会。随着人的智力的进步,出现了“绝天地通”的重大的政治事件,远古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了一个以巫控制为主导的社会。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上古曾经有一个巫官合一的时代。李宗侗认为在上古时代,“君及官吏皆出于巫”(15),陈梦家也说,“由巫而史而为王者的行政官吏;王者自己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为群巫之长”(16)。夏有禹步之说、商则有汤祷的记载。总而言之,夏、商时代的巫术、祭祀几乎左右了其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商代出现的系列卜辞中还不见有关伦理理性的觉醒,因此商及其以前的夏朝都属于以巫、占卜控制为主导的社会。
西周社会虽然是个礼乐社会,但是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表现出上古社会巫文化的遗存。占卜文化在西周的政治、社会生活中也占有重要位置。占卜在商代主要以龟占为主,在周朝主要以筮占为主。经过周公在一系列“诰辞”中对天命观的改造之后,西周的诰辞、卜辞和前代的卜辞已有较大差别即已经融进了许多社会伦理的原则。但是可以说作为人的智力水平的象征的占卜的潜力还没有枯竭,西周社会仍然摆脱不了巫文化、占卜文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西周社会的总体生活及其意识形态方面巫文化、占卜文化仍然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其二,弱伦理控制与强伦理控制的差别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王权与皇权的差别。自夏、商至周(东周的天子在名义上仍然是天下共主),是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邦国”时代。关于“封建”一事,在《诗经》、《尚书》、《左传》、《荀子》及《史记》等文献中都有文字记述。顾颉刚认为,在商的后期,已经有了很完备的封建制度。(17)至少在武丁之世已有了许多封国的事实。政治性的天子封建诸侯一事,主要发生在西周自武王至成、康这一段时间里。“封建邦国”世代尊的是“王权”。封建制建立起来之后,维护它的制度主要有二:一个是体现“亲亲”的宗法制度;另一个就是旨在不断肯定和提醒这种等级名分关系的巡守、述职、册命、朝贡的制度。“天子适诸侯,曰巡守;巡守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18)受封的诸侯一般五年朝见周王一次,在朝都有一定的班次,不许僭越。诸侯平时应当每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以密切关系。新立的国君必须得到周王的册命,以表示他和周王发生了君臣的关系。另外诸侯对周王也有朝贡和服役的义务,这些叫做“王职”。诸侯在国内则可以自由行使他的统治权。天子对诸侯有奖与罚的权利,“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19)。于命官上,中央也有一些权力,如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20)无论如何,“封建邦国”在夏、商、周时期是国家的一件重要政治活动或者说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政治生活形式,它确定了“天子”与天下万邦之间的政治关系。
与“封建邦国”相对立,秦始皇建立了“郡县制度”。与周朝的“王权”相比,秦始皇确定了中国历史上的“皇权”制度。秦王嬴政灭六国之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秦王朝中央帝国的建立并没有破坏西周以来的以伦理关联为主导的社会关联,并且为儒学社会中实现强伦理控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政治上,秦始皇创立了“皇帝”的尊号、自称始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郡县制所实现的是自中央直至郡县的官僚系统全操纵于皇帝之手);以秦国原有的律令为基础,吸收六国法律的某些条文,制定和颁行统一的法律;将原六国贵族豪富迁至关中、巴蜀,以防止他们的分裂复辟活动;明令禁止民间收藏武器,销毁没收得来的武器,铸造12个金人。经济上,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以商鞅所制定的度量衡为标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统一全国币制;实行“车同轨”,修建由咸阳通向燕齐和吴楚地区的驰道以及由咸阳经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西)的直道。文化思想方面,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基础制定小篆、颁行全国;始皇三十四年下令销毁民间所藏《诗》、《书》及百家语;禁止私学;坑杀儒生、方士400余人于咸阳等等。
其三,弱伦理控制表现为伦理控制仅仅是伦理关联的一种体现,日常生活的道德伦理要求往往只是一种习惯、风俗。强伦理控制则不同,它不再只是伦理关联的社会生活内容的纯粹体现,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国家意志的强制执行;强伦理控制不再只是基于风俗、习惯,而是基于一种法的精神。西周时期并没有成文法,及至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出现了依靠风俗、习惯不能加以控制或管理的社会关系,于是出现了列国变法现象。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于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载范宣子所为刑书”。随之而起,李悝、商鞅、吴起等等纷纷发动变法。法家由于其主张切实可行而得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之先,但是无奈秦帝国二世而亡。接下来的汉帝国承袭秦制、杂王霸而用。儒学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儒学精神经历着法律化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儒学社会中的法的精神。强伦理控制最终体现为以习惯、风俗为基础的道德要求被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由国家暴力强制执行(参见第五章“儒学精神的法律化”部分)。
其四,弱伦理控制与强伦理控制的差别还表现为,弱伦理控制没有经过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思,而强伦理控制则经过了意识形态的自觉反思、并且这种反思成为社会控制的舆论工具。弱伦理控制仅仅基于一种习惯、风俗,没有一种普及的、对大众意识形态的反思、说明、解释。强伦理控制则不同,它是经过了所谓的“轴心时代”的智力反思的结果,并且由这种智力反思而形成的意识形态能够为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的修复、重建提供强大的支持功能(参见第五章“儒学精神的法律化”部分)。
总之,依据以上的理由可以确证,西周社会已经建立起了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祭祀、礼乐为核心的社会生活方式。之所以认为西周社会是个弱伦理控制的社会,既是相对于其前的以巫术、占卜为主要特征的夏商时代而言的,也是相对其后的以“强”伦理控制为特征的儒学社会来说的。西周的“礼乐”更多的是呈现出某种具有道德生活水准的社会风俗。西周社会在其政治制度、社会生活方面有着许多的创新,如嫡长子制、宗法制、祭司体系中祖神地位上升、封建制中以姻亲为纽带等等,这些无疑都是未来儒学宗法伦理社会的雏形。而正是由于其弱伦理控制的特征,才使得其在面对越轨与破坏时一时无法寻找到有效的机制来恢复西周的王道秩序,以至于形成长达五百多年的春秋战国的社会动乱(与此相反,儒学社会的秩序一旦遭到破坏其恢复或重建则是极其迅速的,这反映了儒学社会有效地建立起不同于前儒学社会的强伦理控制)。
儒家思想中所发展的那些内容,在西周的礼乐社会中或者说在弱伦理关联的社会中开始生长。弱伦理关联的西周社会中礼制观念以及周公对殷商以来的天命观的思想改造等为后来的儒家思想提供了若干重要母题,造就了未来儒学社会的若干基础,为儒学社会的建构及其发展提供了精神的动力或者说提供了若干有规范的导向。
首先,提供了儒学思想中“仁爱”的母题。在周的德性伦理的形成过程中,周公的地位无以复加。礼乐社会的奠基者周公基于强烈的历史感和现实感,在一系列的诰词中对殷的自然宗教观进行了一场改革,赋予天命、天意以伦理的性格,使得无所规范的君主政治有了一套明确的规范原则。西周政治文化中“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等“民意观”是儒家思想衍展的母题。《泰誓》中的“民意观”与《圣经》中的“神意观”极大地区别开来,从这里开始中西方社会就走上了不同的社会反思之路,也踏出不同的文明雏形。西周的核心文化观念及其后来的反思(孔孟儒学)决定了中国文化的未来发展方向。
其次,“礼治”观念为儒学社会的伦理控制提供了最原始的经验积累。梁漱溟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此伦理无疑是脱胎于古宗法社会而来,犹之礼乐是因袭自古宗教而来一样。”(21)从文献《仪礼》、《周礼》和《礼记》等书中可以得知西周社会确实是一个礼乐社会。所谓天子礼乐即是以太庙为中心的最高一级的祭祀礼仪体系。社会群体生活中有冠礼、婚礼、相见礼、乡饮酒礼、丧礼、祭礼等礼仪形式。不仅如此西周社会生活中,还要求辅礼以乐。礼制中对不同等级的贵族规定了不同的乐和舞,若不合规定即被批评为非礼。
再次,提供了儒学社会中君主秩序的理想类型。西周社会是一个“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社会。《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夏商周对全国的统一管理虽各有区别,但都实行畿服制。天子是天之子,代天牧民。儒学所敬奉的至圣先师孔子终身所要恢复的社会秩序就是西周的王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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