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学社会的概念的提出
自从中西文化交臂、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的主题之一。在中西文化的论争中梁漱溟提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的观点后,费孝通则提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理论。“差序格局”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即传统社会以“私”(个人)为社会中心。“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传统社会“把‘伦’视为‘差序’,认为它指示着一个分有等差的身份秩序。‘不失其伦’的意思是说,每一个角色关系在秩序中均有其适当的位置,所有的角色关系都按照有关个体同‘己’的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而有等差。‘伦’囊括了所有的社会关系,其中‘己’占据了中心的位置。”(1)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而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周谷城著的《中国社会之结构》、《中国社会之变化》和《中国社会之现状》,也是我国早期社会结构史研究的代表作。关于传统社会的各方面研究也由此铺展开来。如权力方面的研究有吴晗、费孝通等合著的《皇权与绅权》,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有四种重要成分,即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立意在于“了解中国传统结构中这两种权力(即皇权与绅权——引者注)怎样合作与冲突?它们的性质如何?它们的演变如何”。他们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里,皇权是一个基本的权力”,“从王到皇帝,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有一个空前的变化”(2)。还有如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等等。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研究也一直成为解放后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中心议题。20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封建结构探要》中,李桂海把封建结构分为“活力型”与“封闭型”(即封建统治集团对权力垄断与开放的程度、政治对经济生活干预的深浅)。沈大德和吴廷嘉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探析》(3)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宗法家族制”,与此相关的是分封制、嫡长继承制、族权的普遍性与神圣性、家族家庭的长幼尊卑制等等。
研究表明,划分社会类型的标准可以很多。研究的目的不同、领域不同甚至研究的方式不同,其提出来的划分社会类型的标准就不同,由此就会得出不同的认识概念或标签。依据自己所处时代相距历史的时间跨度或者说历史相距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时间跨度的不同(时间),将社会类型可以划分为古代社会、中世纪社会、近代及现代社会。(4)也有按照社会关联展开的区域性特征(空间),将社会类型分为东方社会、西方社会等。按照认识历史进程的标准的不同,也有各种各样的认识或划分,或者如孔德基于将智力视为人类进步的动力,将社会的发展划分为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主义阶段;或者如斯宾塞基于社会与周边环境的状态的差异,将社会类型区分为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两个阶段;或者如迪尔凯姆根据社会的团结方式不同,将社会分为有机关联的社会和机械关联的社会;或者如斯大林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为标准,把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及共产主义社会。又根据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常生活中或者经济学的分析中往往将社会分为市场经济社会和非市场经济社会。当然还有按照其他各种标准给社会或历史贴上的不同标签如巫术社会、图腾社会、宗教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代社会、后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风险社会等等不一而足。其中,按照历史本身的时间或空间展开作为社会认识或划分历史的阶段的标准无疑是所有社会认识或历史阶段划分中最为中性的分类,但它并没有标明历史进程中的实质性内容。按照其他各种认识历史的标准,几乎又缩略了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最为耀眼的特色。
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以及儒学在刻画“传统中国社会”特征(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影响力,笔者提出儒学社会的概念,以其作为描述传统中国社会特征的理想类型,并以前儒学社会、儒学社会、后儒学社会这三个阶段来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进程。
儒学社会,是指这样一种理想类型的社会,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及个体的日常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精神为引导或指导,或者说这个社会的总体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为依归。
社会公共秩序,在儒学社会中主要是指以姓氏或家天下为外在特征的、以皇帝郡县制度或者皇帝官僚制度为实质内容的王朝秩序,以及以村落聚居为外在特征的、以宗法伦理为实质内容的乡土秩序。所谓个体的日常生活,在儒学社会中主要是指个体参与社会秩序建设的过程中由个体所发动的各种生活形式,主要涉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内容。所谓社会的总体生活,是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涉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及社会心理等各个层次。总体性一方面是就其社会运行的目标与手段来说的,而不去细究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的细节;另一方面是就其社会的主流价值来说的,而不去细究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或者说确实出现的对主流价值的某种程度的越轨。
儒学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是指,在前儒学社会以及儒学社会发展过程中贯穿于整个儒学发展过程的、不变的基本要素。总体看来,儒学的发展经历了孔子、孟子的精义儒学,秦汉之际的经典儒学,以及董仲舒、朱熹直到康有为等等的解释儒学。儒学精神是精义儒学、经典儒学以及解释儒学的最大公约数。如果不仅就其理论形态而言,而且考虑到儒学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那么儒学精神可以进一步被表述为三个相互联系的命题或要素:以仁爱为基础、以秩序为目的、以伦理控制为手段。以秩序为目的中的秩序指的是君主秩序。君主秩序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反思者的一种思想共谋,儒学谋划的是一种以宗法(亲亲)伦理控制的君主秩序。以仁爱为基础,指的是儒学的鼻祖孔子、孟子提出了一系列建构王道秩序的具体步骤,诸如正名、克己推己、爱人等,其中仁(爱)是这种秩序建构的基础。以伦理控制为手段,指的是儒学选择了以亲亲伦理控制为建构君主秩序的最恰当的手段。总而言之,虽然儒学经过了不停地阐释和被阐释,但其中有三个命题或要素不曾变化,这三个要素即:亲亲伦理是人(类)或社会关系的基础,王道秩序或者君主秩序是人(类)或社会的理想秩序,仁(爱)是人(类)向善活动的基本动力。
引导或指导表明一种儒学精神和传统中国社会(儒学社会)之间的某种关系。“引导”或者“指导”表明在儒学精神和传统中国社会(儒学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并不是前者决定后者、或者说不存在“决定论”意义上的所谓儒学决定论,而是要表明中国传统社会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最终选择了儒学作为一种自己的主导的或统治的意识形态,并且此一选择最终刻画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最主要的特征,以至于此种社会类型可以被称为儒学社会。
儒学精神是否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意识形态是确定儒学社会是否兴起的唯一标准。儒学社会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以《论语》、《孟子》、《礼记》等儒家经典为道统核心而建构起来的君主秩序的社会类型。因此,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研究的理想类型的儒学社会的正式起始,在儒学被确立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之时,也即在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实施成为儒学社会的历史性起点。由于中国历史变迁的独特性即以朝代的更替为特征,因此就上述定义的儒学社会来说,汉代是中国历史中第一个跨入儒学社会门槛的朝代。当然儒学社会并不仅仅裹足于汉朝,毋宁说汉朝只是儒学社会展示自己的第一个舞台。历史的变迁表明朝代的更替只是儒学社会发展自己、合理化自己的某种外在形式。
同样,作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儒学精神是否退出历史舞台是确定儒学社会是否终结(政治上)的唯一标准。由此可知,儒学社会的正式结束即在于“儒家法”的被终止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施行。辛亥革命及其《临时约法》的颁布施行成为儒学社会的历史终结点。可见,儒学社会不只是一个静态的、一蹴而就的状态,它还意指这样一个社会过程即儒学从获得统治意识形态的地位到丧失这种地位的过程。
广义的儒学社会包括以儒学作为国家、个体生活指导的所有国家(王朝)或区域,例如近代化之前的朝鲜半岛上的社会生活类型等等。狭义的儒学社会则仅仅指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实施到辛亥革命《临时约法》的颁布施行这个历史时段中的中国社会。本书所讨论的“儒学社会”取狭义儒学社会的含义。
从历史的缘起和对未来畅想的角度看,与“儒学社会”这个概念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是“前儒学社会”和“后儒学社会”。儒学是否上升为统治意识形态成为我们划分中国传统社会历史进程的标准,也构成前儒学社会、儒学社会以及后儒学社会的界限或者标准。前儒学社会,是指儒学还没有上升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说是指这样的一个社会阶段即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的意识形态正在酝酿一种对人(类)的处境做新的思考、正在酝酿一种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自觉接受并作为指导思想的儒学精神。“前”表明一种承其后的某种东西“目前仍不存在或者没有完形或者正在形成的状态”。
后儒学社会是指儒学丧失了曾经作为统治意识形态地位的社会状况。这里的“后”只是表明其所处的社会阶段的某种时间上的承接。在时间上,后儒学社会即表明儒学社会的最终终结;在社会生活的形式上,后儒学社会即表明新的有别于儒学社会的国家政治生活及个体的社会生活的开始。基于后儒学社会目前尚处于未定型状态,因此,“后儒学社会”只是表明某种终结即儒学社会的终结。后儒学社会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某种特殊意义的概念抽象,或者说其本身并不具有某种特殊内涵、其内涵只能从其与儒学社会的相对应中产生。“一个社会是一种‘跨时间’的现象。它不是由其瞬时间的存在构成的。它只是历时地存在着,它需要一种时间的跨度。正如它有空间上的整合一样,它也有时间上的整合。与自身社会的过去割裂,就如同与现在割裂一样,都会使个人和社会失去秩序。失范有一种时间上的纬度。”(5)希尔斯关于“一个社会是一种‘跨时间’的现象”的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前儒学社会、儒学社会和后儒学社会及其之间的关系无疑也是适用的。
在考量儒学社会的发展阶段时,经济的发展或者说生产力的发展同样具有某种决定性的意义(6);但是就历史的实际进程来说儒学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导致某种新的生产关系如理论界所考察的所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的出现:儒学社会中,并没有看到生产关系的某种质的突破,看到的只是生产力的某种程度上的量的积累,并没有生产力的质的飞跃、突破。就这种意义上说,儒学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是和谐的、均衡的。儒学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力要素是土地、铁犁、牲畜力、手工耕作的农民。生产力的组织单位是单个的家庭。最根本的生产关系是农民与地主(或官僚、皇帝)之间的关系。从这一点上说,儒学社会是个自足的体系,也就是说,儒学社会中生产力和其生产关系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儒学社会也存在着基本矛盾,即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矛盾的最终表现为土地的集中兼并和自耕半自耕农对土地占有之间的矛盾;但是儒学社会的基本矛盾在本质上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调和的方式就是王朝末期的农民战争。所谓“儒学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本质上不存在矛盾”是指,矛盾的双方本质上并不厌弃对方,矛盾的解决结果是双方重新回到矛盾发生的地方,总而言之,矛盾的产生和解决是通过矛盾自我复制的方式来实现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儒学社会就是无发展的、停滞的呢?不能简单地得出这种结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儒学社会的发展过程。其一,就其文化或地域空间来说,儒学社会是一个不断扩张的社会。这种扩张表现在儒学的基本精神不断被周边国家政治生活或文化理念所吸收,或者不断被入主中原后的少数民族所主动服膺等等。由此,儒学社会的发展就体现为儒学的基本理念不断地成为周边民族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要规范来源,成为区域文明的重要来源、动力。其二,就社会的精神状态来说,儒学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儒学精神本身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儒学精神的发展过程是儒学精神不断合理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儒学精神的现实化(如法律化等)和抽象化(如形而上学化等)两个维度。儒学精神的合理化过程就是儒学社会发展合理化过程的精神体现。其三,就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来说,儒学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孕育了巨大的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曾经达到了农业文明时代的顶峰。(7)
为了更好地理解儒学社会的概念以及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还应该厘清以下几个基本概念(详细论述请参照相关章节)即伦理理性、伦理关联、伦理控制等。伦理理性是指有关伦理的判断、评价能力。儒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表现为伦理理性。儒学的仁爱是伦理中的仁爱、是合乎礼的仁爱,君主秩序的合理性即在于其合礼性,儒学社会的王道理想建立在“亲亲”的伦理之上。离开了伦理或者说离开了伦理控制,仁爱的原则、现实的社会秩序即君主秩序、理想的社会秩序即王道等等都无法加以展开。总之,儒学理论及其发展千条万条,但归根结底,不外乎从伦理理性中衍生出来,尤其是从宗法伦理中衍生出来。伦理理性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表现为伦理关联。伦理关联的维护及修复方式是伦理控制。
研究表明,儒学社会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类型的独特特征。在其社会秩序的构成、社会主导精神、社会关联方式或组织方式、法律体系、制度设置、社会心理结构、经济伦理、理想社会、担当者的自觉方式等各个方面,儒学社会都有其独自的特色。这些特征使得这一社会类型(儒学社会)既不同于诞生于其前的社会类型(前儒学社会)或其后的社会类型(后儒学社会),又有别于西方的宗教社会、封建社会或其他的社会类型。由于这些独特属性都与这个社会中的主导精神即儒学的精神紧密相关,甚至可以说这些属性都是儒学的理念所铸造的,由此我们将这个由儒学精神所铸造或刻画的、具有自己独特属性的社会类型化并称之为“儒学社会”。简单说来,儒学社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详细内容请参见本书第六章“儒学社会的秩序构成”):
其一,儒学社会具有自己独特的历法系统(儒学社会独特的时空观念)。历法系统和地域范围(一定土地上)构成了儒学社会的时空界限。自汉武帝以来,中国历代皇帝登基时都要规定自己的年号,并以此纪年,这也成为中国历史、文化独特性的重要体现。干支纪年的历法系统的破坏和以皇帝年号为纪年方式的终结是儒学社会在时间上的断代的重要表现。(www.xing528.com)
其二,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社会秩序构成。《封神演义》中姬昌奏曰:“臣虽至愚,上知有天,下知有地,中知有君,生身知有父母,训教知有师长,‘天、地、君、亲、师’五字,臣时刻不敢有忘。”天、地、君、亲、师是儒学社会秩序即君主秩序的实际构成。天地是儒学社会人们追求幸福和谐安宁的终极关怀,是儒学社会中的彼岸世界,也是君主秩序建构的动力来源。君是自称奉天承运的天子,是君主秩序现实层次上的最高统治者,是天与黎民百姓的中介。亲则是儒学社会中君主秩序的最稳固的现实基础。师则是君主秩序的“卫道者”,是君主秩序的解释者。革了“天命”、打倒君权,君主秩序则不复存在;失去了亲亲伦理,君主秩序则失去了自己的活水之源;没有君主秩序的解释者——师,君主秩序就失去了自己的道德力量。
其三,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主导精神即儒学精神。儒学精神是儒学社会中的主导精神。可以说,儒家传统是中国民族文化的构成要素,在人伦日用之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儒学社会的解构也主要是针对儒学的。
其四,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能概括儒学社会政治或组织生活的原则是“三纲五常”。“五常”或“五伦”即五对常规角色。
其五,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法律体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儒家伦理”法律化运动保证了儒学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始终处于统治的意识形态的地位或国家“宪法”的地位。在世界法系中,或说16系或说8系,通常5系,至少4系、3系,但不论多少,中华法系占其一。中华法系曰:儒家法。或曰:伦理法。
其六,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制度设置。儒学社会有许多独特的制度设置。最为重要的便是皇帝郡县制。皇帝郡县制自公元前221年至1911年方才结束,历经2133年。另外,还有诸如孔庙的制度设置、科举制等等。
其七,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社会心理结构。儒学的重要性在于它已不仅仅是一种学说、理论、思想,而是融化浸透在人们的生活和心理之中了,成了民族心理、国民性格的重要因素。
其八,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经济伦理。儒学社会的经济伦理主要倾向是“君子谋道不谋食”。儒学社会的经济伦理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对农时的强调、以农为本轻视商业、天子亲耕籍田、节用而爱人、见义思利、义主利从、富之有道、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君子谋道不谋食等等。
其九,儒学社会具有独特的理想王国。儒学社会的理想王国是在儒学的不停的社会反思中逐渐构建出来的,它内在于《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礼记》等儒家经典文献之中。儒学社会的理想王国简要说来,在孔子那里是“天下有道”、在孟子那里是“王道”、在《大学》里是“止于至善”之境界、在《中庸》里是“九经”之治、在《礼记》里是“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与“天下为家”的小康之世等等。
【注释】
(1)费孝通:《乡土中国》,27~28页,北京,三联书店,1985。
(2)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74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3)参见沈大德、吴廷嘉:《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探析》,载《社会科学研究》,1992(1)。
(4)例如,周谷城将中国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这样三个阶段即“古代史”、“中世史”(又分为中世前期和中世后期)与“近代史”。参见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22~2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5)[美]希尔斯:《论传统》,437页。
(6)作为决定性因素的儒学社会的生产力,其主要要素由铁犁、牛耕等构成,以人力、畜力为动力来源的儒学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其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7)在15世纪之前,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文明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到乾隆末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仍居世界第一位,对外贸易保持出超。据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一书提供的数据,1800年中国制造业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3.3%,而整个欧洲只占28.1%,美国只占0.8%。弗兰克在《白银资本》中认为,如果在1800年以前有一个经济体在世界经济及“中心”等级体系中占有“中心”的位置和角色,那么这个经济体就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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