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波斯纳的地位和影响
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并为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此后波斯纳不断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修正,甚至他的观点常常受到理论界的批判和质疑,但仍不能否认他是法学研究乃至法学教育上的一朵奇葩,只要看一看《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本书的出版情况就可一目了然:此书初版于1973年,后又于1977年、1986年与1992年三次再版,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法与经济学”课程,并把《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本著作作为教材使用。1997年该书的中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室官员蒋兆康先生翻译、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审校。伴随着该书的出版,我国也相应的开始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该书已经跻身于世界法学名著的行列。由于波斯纳等人的成就,也使得经济分析法学派后来者居上,成为与西方传统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并列的第四大法学流派。
至于波斯纳的学说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乃至法律制度建构的意义,笔者认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学研究方法论角度来看,波斯纳独特的“点石成金”之术向我们展示了从事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魅力。
1.经济分析的方法
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实证调查、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从“效益最大化”、“资源的最佳配置”等经济学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考量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可谓独辟蹊径,自成一派。把权利义务的研究量化,使得我们能够触摸到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我们对其方法的借鉴不在于其“新”,而在于其“实用”。比如说,自波斯纳的《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分析》问世后,其著作影响日俱,用波斯纳的话说就是,“(除了法的经济学方法)其他各种视角已经基本上销声匿迹了”。[86]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模式使得我们能够节省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以最小的产出达到最大的收益,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尤其是强调效率的今天,经济分析的方法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2.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这门学科更多关注的是一些诸如法与社会的互动、法的实现、调整方法等比较大的问题。这种关注的对象就决定了法理学不可能从自身吸取足够的营养来发育,它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从多学科角度来分析问题自然就是必须的。在这方面,波斯纳先生可以说给我们作出了典范。波斯纳虽然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头面人物,但是,从上文中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发现,他其实使用的不单单是经济学的方法,这在他后期的一些著作中更为明显,如《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等著作就综合运用了心理学研究、统计学、社会实证调查、分析哲学等多学科的方法。笔者认为,对于法理学研究来说,尤其应当充分吸取其他学科的营养,只有这样自身才能发育健全,也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反思一些问题。例如,我们一般都认为,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他的证言的可信度是值得怀疑的。然而,波斯纳运用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一名试图隐瞒自己罪行的罪犯比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更容易说谎,所以在他看来,对于这种证据(以前的犯罪记录)就应该排除;再比如,他使用实证调查的方法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进行了分析后得出,他们的思维和逻辑能力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退。这又是一个挑战传统的观点!
因此,法理学研究不能仅仅是在画素描,更多的需要把这项事业做成水彩画,只有这样才能提供给我们丰富的图景,也只有这样才能像波斯纳那样,把法理学的学科魅力展示得淋漓尽致!
另外,波斯纳还有一个很明显的写作特点,那就是:对于每一条法学基本理论的说明都是联系部门法来叙述的,而其中联系最多的又数宪法判例。只有在这样的著作中,我们才能深刻的感受到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作用。这种“让判例说话”的研究进路、这种“为部门法开路”的学术思想,理应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种范例。
只有占据了大量的案例事实,理论才不至于是说大话,才不至于让人感觉轻飘飘,真的到了切切实实探讨实践问题的时候了。
诚然,波斯纳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启发主要在法学方法论上——点石成金之术总比金子本身要实用的多。然而,社会的发展毕竟是一个资源的耗费过程,人的时间、精力有限,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吸取别人合理的经验,只有学会吃现成的,才会节省自己的资源消耗。对于我们来说,波斯纳在其著作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得出的结论本身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参照。
比如,在隐私问题上,我们看到,他从信息成本角度入手分析了美国的隐私制度,并得出结论说,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该保护。这种对隐私区别对待的态度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应该有所启发。近几年来,我国涉及隐私侵权的案件增多,但是,现在好像有一个趋势——自己的任何信息都往“隐私”上靠,言必称“隐私”,只要披上了“隐私”就等于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这其中的一部分做法在波斯纳看来是不能保护的,例如对于披露方有利但是对于被披露方无害的“隐私”,还有新闻报刊上对某些人的介绍等等,如果法律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的宣称为“隐私”,这无异于资源的浪费。
再比如,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眼光来审视判决的正当性。虽然他得出的一些结论我们还无法接受(如:不存在客观的真理、法律解释不存在客观性等),但是,他毕竟把我们的眼球吸引到了社会现实的领域,启发着我们从法律实现的社会效果——而不单单是法律效果来考虑问题;另外他对于法官判决时应考虑的因素的分析至少表明,在法官判案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因素在起作用,那么我们或许应该关注一下法官的判案过程,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分析各种变量,从而给出相应的对策。
还有,波斯纳在《衰老与年龄》一书中,在对于老年问题进行分析时提到了司法职业更多需要稳健的、经验丰富的老年派。这对于我国法院制度改革也有启发意义。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为司法职业输送着大量的新鲜血液,这就有一个热情有余而经验不足的问题,是不是应当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律师行业选任法官、检察官?这可能需要研究论证,波斯纳至少在此给出了一种研究的方法。
当然,上面提到了波斯纳的种种贡献,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应该全部接受他的理论,更不代表他的理论是完美无缺的。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诞生的那一天起,人们对他的批评就没有间断过,在这二十几年里,波斯纳的理论是在“批评和修正”中进行自我完善的。
对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对波斯纳“非道德性”进行的攻击外,另一种攻击就是这种理论的不确定性。美国著名法学家麦乐怡对此评价道:“尽管这种理论的方法论在表面上显得科学、客观,实质上它是受到政治和意识形态严格控制的一种学说……根据这一模式所产生的结论很大程度受制于人们采纳的变量或者局限于人们对变量的重视程度。”[87]比如说,对于妓女卖淫是否合法化的问题,关键取决于变量的可采性——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基于两个人同意的自觉的交易行为,符合了科斯定理以及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双方都因此而获利了——妓女卖淫就应当合法化;然而如果你把卖淫行为给家庭生活和睦带来的危害、增加的街头犯罪行为等因素考虑在内,那么卖淫行为的收益又被经济的、社会的负面因素抵销了。可见,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关于波斯纳经济学理论的普遍适用性的问题也受到了质疑。曾任新泽西州立大学的法学和哲学教授的爱德华·J·布鲁斯通就认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对于隐私就不具有普适性。波斯纳的经济学的一个假设是“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然而,“我基于独立人格和个性而具有的自豪感和自尊心,就不是那种‘相对于人类欲望而言是有限’的资源。……(因此)波斯纳的经济学理论对理解隐私权是没有关系的”。[88]波斯纳把信息隐匿作为实现个人利益之工具,这种观点在布鲁斯通看来也是片面的,因为信息隐匿更多的体现了“终极性价值”。“从隐私中产生的自尊,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唯一性的而且是不可交换的价值。……当一个人不能自主决定是否采取避孕措施时,她就失却了自尊,但没有人因此而获得自尊。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私人空间或者将他人的私生活公布于众,同样的损失也就发生了。这些事例表明,终极价值确实不同于隐匿个人信息这样的工具价值。”[89]
提到终极性价值,波斯纳的的确确忽视了公平、自由等一系列的自然法所蕴含的这种终极性价值。这种忽视是自然而然的,因为,波斯纳牌的法理学重视的是实证的研究,重视科学的方法,而自然法所蕴含的价值和理念无法用科学来证明的,波斯纳企图用经济分析处理价值的问题,他的最终失败证明了这种做法无异于痴人说梦。再加上波斯纳本来就对自然法(尤其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派)很是讨厌,门户之见再加上私人偏见,波斯纳对自然法很是看不起。实际上,自然法学派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三大法学派之一,其思想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波斯纳所在的美国,自然法传统发挥了并且正在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文明就与这种自然法的理念密不可分。在最高法院法官们的妙笔下,自然法理念一次又一次地开出了鲜艳的花朵。
比如,看一看最高法院在审理“储蓄信贷公司诉托皮卡”一案中所使用的语言,便可窥其一斑了。判词是这样写的:“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们都拥有……一些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最民主的掌权者的专制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到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对政府这种权力的限制,乃是所有自由政府的基本性质之所在……否则,社会契约就难以存在……。”[90]
还有,自然法传统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种理念培育了美国人民对于个人权利的宗教般的信仰,乃至于现在我们会看到在美国,个人的权利空间是绝对的,这种绝对的权利空间像一个穿不透的夹壳一样,有效地抵御着国家强权地进入。
自然法传统并没有过时,虽然无法对其进行实证,但无法证明并不等于毫无用处以及不可信奉,它仍然指明了法律发展的方向。就像北极星给我们指北一样,是不是能够登上北极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另外,这种强调效率的倾向不仅抹杀了法律和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平等等,而且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谬误,如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使罪犯付出更高的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这就为重刑找到了借口。他似乎认为,不经过审判而给罪犯定罪和不要求具有过失的驾驶员对受害者予以赔偿,都可能是合乎效益的,因为传统的做法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他甚至断言,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人们自杀,允许人们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或者允许救生艇上的人们吃掉最虚弱的人,都是有效益的。他甚至思考过,不去实施“监禁的痛苦”,而让“重罪犯在监禁和接受危险医疗实验之间进行选择”是否是合乎效益的原则。[91]他曾经说过,我们的社会仍然禁止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我们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了效益,即防治叛乱或者社会的巨大动荡。
当然,强调效率存在着给个人自由带来危害的倾向,对于这一点,波斯纳也不是不清楚,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那样,在他后期的一些著作中开始转而求助于古典自由主义。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他的这种自由主义只不过是在“工具主义”的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这种自由主义用来处理的是经济分析方法无法解决的或者容易遭人诘难的问题。当“财富最大化”不能被人一致接受时,如前文所述,这时候的“财富最大化”需要考虑的范围应当包括到什么界限以及应当站在谁的立场上来计算?这是经济学定量分析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古典自由主义来解决一下立场问题,如上文所述,是站在胎儿的立场还是站在孕母的立场?
还有,不得不指出的是,经济分析的强项在于分析和经济活动相关的现象,例如反托拉斯法、(经济)合同法等等,而对于那些包含着个人感受的现象,经济分析似乎有点“龙游浅水”的感觉。比如上文中提到的波斯纳在分析陪审团作为证据评判者时指出,法官作为事实评判者直接成本低,但间接成本高;陪审团作为事实的评判者,直接成本高,但间接成本低,而且其间接收益远远大于前者。其实,对此我们如果追问下去的话,就会发现这样的判断是有疑问的。因为,无论是直接成本还是间接成本,都没有量化的数字。波斯纳在此下的结论实际上是一种定性的研究,而没有充分发挥经济学定量分析的优势。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对于一种理论,推崇不等于迷信;批判不等于否定。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对现实的写照,然而任何一种理论又只能仅仅从自身的角度提供一种写照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不可避免的都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我们无法完全克服缺陷,但是,多一条进路总比少一条进路好。如果把法律比喻成那神秘的彼岸世界,那么,任何到达彼岸世界的路径我们都不能拒绝:每种路径都有其优劣,每一种路径都能给我们提供知识上的启迪,或许这就是法学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的必备因素吧。
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综合法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92]如果把波斯纳的思想比作光照系统,那么不可否认,他同样也面临着无法照射到的“凹角、死角”的问题,然而我们所要做不是去抠这个“死角”,而要关注的是他真正能为我们带来什么,从而吸收思想的亮光,促成思维的启明,进而照亮我们自己“光照系统”中的“凹角、死角”,只有这样,法治的大厦才能时刻保持良好的“光照”!
【注释】
[1]本段中关于波斯纳先生早年的一些经历部分地参考了苏力先生在《波斯纳文丛》总译序中的介绍,特此表示感谢。
[2]转引自Larissa Macfarquhar:《访波斯纳》,王笑红译,载灼灼华法网,网址:http://www.zzhf.com/。
[3]转引自Larissa Macfarquhar:《访波斯纳》,王笑红译,载灼灼华法网,网址:http://www.zzhf.com/。
[4][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5]John Donohue,斯坦福大学教授。转引自Larissa Macfarquhar:《访波斯纳》,王笑红译,载灼灼华法网,网址:http://www.zzhf.com/。
[6]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17页。
[7]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8]关于财富最大化的含义,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给出了自己的界定:财富一词指的是一切有形和无形物品和服务之总和,按照两种价格来衡量:出价和要价。例如,如果A愿意支付100美元得到B的邮集,邮集对与A来说就值100美元;如果B情愿以高于90美元的价格出售他的邮集,那么邮集对于B来说就值90美元。如果A以高于90美元并且低于100美元的价格购得此邮集(假设以100美元),那么,社会财富就会增加10美元。因为,在交易之后,A有了价值100美元的邮集,B有了100美元的现金,那么总和就是200美元。由此可见,财富最大化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测度,不等于商业收入,财富最大化包含了交易双方的满足感。请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7~448页。
[9]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1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5页。
[11]同上书,中文版译者序言第117页。
[12]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13]同上书,第127页。
[1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15]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162页。
[16]同上书,第181页。
[1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191页。
[18]又称“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的核心,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作为被告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
[1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页。
[2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290页。
[21]同上书,第297页。
[22][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页。
[23][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24]波斯纳对于与这个例子相似的案例有相关的分析。同上书,第268~270页。
[25][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学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3页。
[26]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学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63页。
[27]1967年7月,丹麦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了出版物检查制度,色情文学出版合法化。读者可参见《英伦采风——林行止随笔60篇》,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281页。
[28][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29]同上书,第159页。
[30]同上书,第162页。
[31][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32]同上书,第283页。
[33]同上书,第552页。(www.xing528.com)
[3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6~578页。
[35]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36]所谓伽达默尔意义上的偏见,是指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因为具体的知识对不断变化的世界万物来说永远是不完善的和不全面的,而人们的认识也只能依照这种“片面”来增加知识;偏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进行理解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3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38][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39]Reason,Apr2001,Vol.32,Issue 11-Sex,Economics&Other Legal Matters,By Kurtz,Steve.
[40][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5页。
[4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8页。
[42]波斯纳关于法律解释的思想是针对成文法的解释来说的。
[43]转引自[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页。
[4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页。
[45]同上书,第333页。
[4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
[47]同上书,第337页。
[48]同上书,第347页。
[4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9页。
[50]同上书,第341页。
[51]“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的是黑人中小学生在就学、学校设施等方面因肤色不同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原告是堪萨斯州的一个黑人女孩莲达·布朗,在她想进入白人学校的时候遭到了校方的无情拒绝,因此而提起诉讼。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的表决结果作出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关于此案的详细论述,可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498页。
[52]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议会通过了黑白乘车分离法,要求黑人乘客和白人乘客分开车厢乘车。荷马·普莱西(仅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手持一等车厢票坐进了专门为白人准备的一等车厢,因为拒绝下车遭到了拘捕和罚款。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1896年最高法院以7比1的票数驳回了上诉,宣布了南部种族隔离政策的合宪性,建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关系模式。相关材料请参见王希: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498页。
[53]The Legal Intelligencer,JUL 25,2003,Vol.229,Issue18-Posner on Pragmatism.
[5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 《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2页。
[55]同上书,第4页。
[56]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 《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57]同上书,第4页。
[58]如人工流产很坏、把富人的财产再分配给穷人很好等等这些表述都是一种道德判断,从妇女的道德来考虑,人工流产就是对的,从某些天主教的道德来考虑,人工流产就是不允许。
[59]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 《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6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6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62]同上书,第126页。
[63]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1857年得克萨斯州把为了挽救妇女生命以外的堕胎定为犯罪,这种做法是否合宪?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作出判决,裁决该法令违反宪法。大法官布莱克门划分了三个阶段来说明问题:在怀孕的第一阶段里(3个月),堕胎的决定由该妇女的主治医生与病人商讨后作出;第二阶段,州政府部门可以为了保证母亲的健康而调整堕胎措施;第三阶段,州政府可以对堕胎进行调控或者禁止堕胎来保住胎儿的性命,或者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在必要的时候允许堕胎。关于此案件的争论,可参见[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W·戴恩斯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吴念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64][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158页。
[65]同上书,原书序第Ⅱ~Ⅲ页。
[66]本段内容部分地参考了“珞珈理论法学网”上的材料,在此表示谢意。读者可参见:珞珈理论法学网,徐品飞:《波斯纳与德沃金之争:跨世纪的法理学案》。
[67]该文已经由我国学者高中先生翻译,参见:《波斯纳的指控:我到底说了什么》,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4月第2期。
[68]所谓“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参照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然状态说所提出的关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有关社会结构的一般事实和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但是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以及天赋才能等这些可能产生个人偏向的因素。根据“无知之幕”下人们的可能性选择,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69][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70]案件的大体情况是:帕尔默知道祖父已立下遗嘱将其定为遗嘱继承人,且知他将获得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担心新近重新结婚的祖父可能改变遗嘱,帕尔默便将其毒死。不久东窗事发,帕尔默被判有期徒刑。于是,死者的两个女儿便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经给她们而非帕尔默,她们认为,帕尔默因遗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其继承遗产。参见本书513~514页。
[7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2页。
[72]对此的精彩论述可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7页。
[73][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7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2页。
[75]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于正义所作的最重要的分类。分配的正义,是指“比例相称”,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和荣誉等,这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不平等为前提的;校正正义,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绝对平等关系,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例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
[76][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77]同上书,第71页。
[78]同上书,第74页。
[79]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 《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80][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81]同上书,第472~473页。
[8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页。
[83]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洛克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形成了自由主义思想的体系。
[84]转引自谷春德主编、史彤彪副主编: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85]Reason,Apr 2001,Vol.32,Issue 11,8p-Sex,Economics&Other Legal Matters,By: Kurtz,Steve.
[86][美]理查德·A·波斯纳: 《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版序言第一页。
[87][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孙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6页。
[88]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号,总第21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5页。
[89]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号,总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00~401页。
[90]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91]转引自徐爱国:《破解法学之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3页。
[9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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