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发展的阶段
20世纪初,英国法制史学家维诺格拉多夫曾根据社会形态的不同,将法律的历史划分为六个发展阶段。庞德不同意这种划分,他认为,维诺格拉多夫是从政治观点出发对整个社会控制所进行的概述。当我们研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专门形式的法律时,“我们应联系法律调整的类型来处理材料,从而找出它们作为法律材料的重要特征。政治组织的类型和法律类型并不是一致的。”[61]
庞德则将法律的发展分成五个阶段。
(一)原始法阶段
社会控制的起源属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范畴,与法学关系不大。这里讲的原始法,是指在分析法学派看来,处于尚未从一般社会控制中分化出来或仅仅稍有分化的阶段的法律。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平,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为此所使用的手段是和解,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种:调整自我矫正和私人决斗;满足被害人一方的报复要求;提供纯机械的审理形式,以消除争论。这种法律的特征是:(1)被害人得以补偿的标准不是对他的损害,而是因损害而引起的复仇的愿望; (2)审讯的方式不是理性的而是机械的;(3)法律的范围极为有限,无原则也无一般概念;(4)法律的主体主要还是血亲集团而不是个人。古希腊法律、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古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以及古代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等,都属于原始法。这种法律在法律思想史中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对社会进行和平地调整的观念。
(二)严格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法律已和其他社会秩序分开,并已盛行,国家也已作为社会控制的机关凌驾于血亲组织和宗教组织之上。公元前4世纪的罗马法以及13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就是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如果说上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在已受损害的情况下保持社会和平,那么,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则已从保持和平发展到维护一般安全,即对损害发生以前和以后都加以注意。在法律手段方面,也已从上一阶段的和解发展到法律上的补救。其法律的特征是: (1)形式主义,如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讲的,当某人因葡萄树被砍倒而起诉时,他可能败诉,原因是《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的是树被砍倒,而原告起诉时讲的却是葡萄树被砍倒。[62] (2)硬性和不变性,即法律被认为是神圣的、不可改变的。(3)严格规定每个人自己负责,不能指望国家来照顾他的利益。例如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全履行义务,不容许因意外而不去履行。(4)法律不考虑道德问题,例如英国普通法中关于绝对责任的固定不变的规则,不问是否有过错,对损害均负有责任。(5)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能力专横地加以限制。在法律思想史中,这一阶段法律的贡献主要是法律调整和法律规则在形式方面的确定和同一的观念。
(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在罗马法中,主要指从奥古斯都到公元3世纪初的古典时代;在英国法中,指大法官法庭的兴起和衡平法的发展,大体上是17、18世纪;在欧洲大陆,指17、18世纪的自然法时期。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合乎伦理,符合善良的风俗。主要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2)义务观念以及企图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3)依靠理性而不是依靠专横的规则,以便尽可能地消除司法中的反复无常和人的因素。这一阶段的法律在法律思想中的主要贡献是,通过理性而获得善意和合乎道德的行为的观念,具体地说就是,法律上的人格扩大到所有的人;法律应注意实质,而不是仅注意形式,应注意精神而不仅注意文字;不应不公正地损害别人而使自己获得利益。(www.xing528.com)
(四)法律的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的法律可以说是第二阶段确定性的严格法和第三阶段自由化的衡平法和自然法的结合。19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属于这一阶段的法律。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平等机会和获得安全。平等观念一部分来自上一阶段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它们要求所有的人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人;一部分来自严格法,它要求对同样事实始终同样地补救,因而平等包括两项内容:(1)法律规则发生作用的平等;(2)施展才能和运用财产的机会平等。安全观念来自严格法,但已对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的思想加以修正,因而这里所讲的安全也包括两项内容:(1)保证每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2)只有在本人同意或因本人违反保护他人同样利益的规则时,才能容许他人从本人那里取得利益。为了确保安全,成熟法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财产法和契约法是这一阶段的主要法律制度。这一阶段的法律的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五)法律社会化阶段
这一阶段的法律可称为社会化法律。早在19世纪末,其要求和19世纪成熟法分裂的倾向已相当明显。它表明了法律已从19世纪抽象的平等过渡到需要根据各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责任的方向上。总之,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
从美国这一阶段的法律来看,其特征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1)对财产的使用以及对违反社会利益的自由的限制;(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对处分权的限制;(4)对债权人或受害人求偿权的限制;(5)无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所使用的人和物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也负赔偿责任;(6)公用物和无主物改为公共财产;(7)强调社会对被抚养家属的关系;(8)日益倾向于由公共资金支付个人因公共机构而遭受的损害;(9)倾向于以调整利益的理论代替纯粹诉讼争讼的学说;(10)倾向于审查契约责任的合理性;(11)日益承认并保护集团和联合的利益;(12)倾向于放松对未经许可而进入私人土地者的规则。
关于法律历史发展五个阶段的学说是庞德在其早期著作中提出的。在1947年一篇题为《新的万民法》的论文中,他就主张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63]其任务就像国内法一样,是为了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和控制侵略本性。国内法在开始时也只是为了维护和平以及一般安全,其后的主要任务是谋求社会的普遍福利。国际法目前还只是保障各国之间的和平,但行将到来的世界法律秩序则代表了国际法发展的第二阶段,不仅是为了维护各国之间的和平,而且也是为了促进人类的普遍福利。此外,他还从世界经济的统一性和万民法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等角度,论证了建立世界法律秩序的必要性。
庞德顺应时代的要求,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法学的理论体系,提出了利益论和社会控制论等极有价值的学说,无论对于他所处的时代,还是对于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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