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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与社会工程论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庞德认为,为了维护文明的存在,必须实行社会控制。为了解释社会工程,庞德采用了类比的办法,也就是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类比为社会工程。庞德认为,和19世纪不同,现在对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看法,也应像对待工程师一样。

社会控制与社会工程论的研究成果

四、社会控制和社会工程论

庞德关于利益的观点主要涉及利益的分类、利益的协调、利益的权衡以及合理利益秩序的建立等内容。这些关于利益的思想构成了庞德所主张的社会控制和社会工程观点的理论前提。为了达到“以最小限度的浪费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目的,必须通过社会工程实现社会控制。

庞德关于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理论是在19世纪末德国法学家柯勒关于法律和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庞德认为,为了维护文明的存在,必须实行社会控制。因为,在他看来,文明可以使人类的力量得到完善和发展。文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这两种控制是互相依赖的。只有通过科学的发展,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生活在世界上的人们才能得以安定地和相对富裕地生活;反过来,由于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科学发展的考察、试验和研究才有可能实现,对创造奇迹的科学研究来说,和平的、不受侵犯和干扰的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扩张本性。因而,社会上的组织和个人就有了不同的主张和要求。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所有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要求,所以就会导致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就是说,这里存在有限和无限之间的矛盾:人们的各自不同的要求是无限的,但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机会是有限的,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利益的相互冲突。

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即是实行社会控制;“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份,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32]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对善良行为和不轨行为都有它们的看法。在所有的社会里,即使是在那些很难找出一个法律系统的社会里,也都会采取措施来鼓励善良行为,同时要控制或惩罚不良行为。那么一个社会应采取什么手段,利用何种工具来鼓励善良行为,惩罚不良行为呢?

庞德认为,有三种主要手段:法律、道德宗教。在法律刚开始出现时,法律与道德、宗教并列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法律的初期阶段,这三者之间是等同的。”[33]在文明发展的初期和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组织的宗教担负起大部分社会控制的任务,早期的法律也吸收了许多宗教制度和宗教的清规戒律。到了近代,法律才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跃居宗教和道德之上,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从16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34]“家庭、教会和各种团体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现代社会中组织道德的作用,它们都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活动并服从法院的审查。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专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官员所行使的强力。它主要通过法律发生作用,这就是说通过被任命的代理人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强力。”[35]可见,在现代社会,国家制定的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在实现社会控制中发挥着任何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成为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的工具。”[36]

法律是与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所以,社会必须通过法律的威吓和惩治作用,施加一定的压力,防止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控制人的侵略本能,支持人的合作本能,从而使人们的行为服从法律的规定,使人们的要求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最终虽然不能满足同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部要求,但至少能使社会成员的总体要求尽可能地得到满足,从而达到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发展的目的。(www.xing528.com)

那么,法律如何实现社会控制呢?庞德认为,需要通过法律的社会工程实行社会控制。

法律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限制,既不是万能的,也不能自行实施。那么,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任务,达到理想的法律秩序,系统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就要靠建立法律的社会工程来完成。那么什么是法律的社会工程呢?

为了解释社会工程,庞德采用了类比的办法,也就是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类比为社会工程。“社会工程被认为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体系,或是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37]对一个建筑工程师才能的判断,是以他们所从事的工程的质量优劣来衡量他是否胜任他所从事的工作,而不是根据他的工作是否符合于一个传统的理想形式来判断的。对于法学家和法学流派,这点同样适用。庞德认为,和19世纪不同,现在对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看法,也应像对待工程师一样。因为他们像建筑师设计和建筑房屋一样,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建立法律秩序,这些社会工程师调解重叠的主张,用确定使每种利益可以确有把握地得到维护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发现各种手段用来使更多的主张或要求可以得到满足而更少的遭受牺牲。庞德把这些过程叫做建立法律秩序的过程。

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人们要研究法律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人们所要保障和满足的东西,而不是仅仅考虑人们曾企图用以保障和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仿佛这些制度是为了它们本身的目的而存在的;要考虑人们所要做的事能做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如何去做;要考虑一种体制如何运作,而不仅仅考虑它是否有条不紊或完美无缺;要根据活动,而不是根据法律,即一套被陈述的经验或用以调整法律秩序的制度来进行考虑;要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调和、协调各种不同主张和要求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调和、协调的本身。“这样,我们就越来越多地根据法律秩序过程,而不是根据法律即根据公式化的经验实体或规范体系进行思考,我们越来越多地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协调和统一的多种要求与希望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本身,或是作为一种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本身。在这一体系中,生活事实作为一种逻辑必须性机械地安排自己。”[38]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39]

执法问题是社会工程的重要一环。庞德指出:“当法律把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后,法令的实施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了。”[40]立法执法的法律机构是社会控制这台机器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齿轮。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过程,更是针对社会发展需要而制订出的法律,必须在社会上严格执行,及时准确地打击反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法律包含着强力。”[41]法律上有关行为的安排和关系的调整,最终必须依靠强制力。正是因为法律所包含的强制力的威慑作用,才逼迫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弃恶从善,或使之适应社会。因此,执法的过程是法律发挥其功能,实现社会控制的理想过程。

在强调法律在社会中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同时,庞德也没有否认其他手段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他认为,法律并非在各个领域都能独立地、有效地发挥其社会控制的功能。“法律必须在存在着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需要管制的反社会的行为和与周围的人们处理不好关系,可以通过养育、训练和教育来加以预防,从而导致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42]因此,非正式的、非强力的社会控制方式在复杂的现代化社会里丝毫不容忽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基础。每个人从出生开始,首先接触的是家庭和家庭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好坏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意义巨大。经过良好家庭教育的人进入学校,能够比较顺利地接受学校正规的知识和道德训练,有效地克服以至于避免反社会行为,进而顺利地完成社会化过程。宗教的作用虽有麻痹人意志的消极面,但它又具有使人改恶向善,进取向上的积极面。因此,如果这些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有效地、适时地实现了它们的功能,就没有必要使用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来稳定社会秩序,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了。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经济条件、客观环境的影响,往往使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很难达到预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才能稳定社会秩序,完成社会控制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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