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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法律与利益理论及划分方式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或许是得益于早年的植物学研究,庞德对利益进行了严格细致地划分,主要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庞德认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所以需要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

庞德的法律与利益理论及划分方式

三、法律与利益

20世纪以来的法学有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这就是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这一特点的显现是人们对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的结果,是法学自身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因为法律体现各个集团的不同利益,而利益问题始终是和社会各种关系、规范和制度以及社会问题联结在一起的。无论从任何角度研究法律,只要深入到法律的本质和核心问题,便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研究社会并不是运用社会学的观点,也不是出于社会学的动机和目的,而是运用法学的观点,出于法学的动机和目的。当然,随着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深化,社会学为法学提供了发展和深化的可能性。

从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60年代以来,理论倾向很大程度上转向了法社会学,但是自20世纪20年代起到60年代,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确实在法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

1911~1912年,庞德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在这篇文章中,庞德提出了社会法学的纲领,论述了社会法学的目的,他认为,社会法学家当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应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必须做到:[18]

1.根据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所造成的实际社会效果,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进行研究。在这里他引证了欧洲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学家坎特诺维茨对于法律工作和法学脱离社会实践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批判。

2.为立法进行与法学研究相联系的社会学研究。传统的立法准备工作主要是分析和研究其他立法,因而比较立法被认为是立法最好的基础。但单纯地对各种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和考虑这些法律内容是否合乎抽象正义是不够的,与社会学研究相联系的法学研究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上,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才能对立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3.研究使法律实际生效的手段,这一要求在传统的法学中是被忽视的。与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不同,社会学法学家必须注意法律的作用,必须研究它的运用。法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和施行,因而迫切需要认真地、科学地研究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得以生效的方式和途径。“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才能使大量立法与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19]

4.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法律研究方法是现实主义法学纲领中的主要一项,但社会法学与同时代的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研究方法不同的是,社会法学认为研究的出发点不能仅限于一个方面,即不能仅进行心理学研究。

5.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也就是不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如何演变,不仅仅把法律原理当作法律材料,而且还要弄清这种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

6.承认根据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则加以适用的重要性,也就是力求使各个案件都能正确、合理地予以解决。庞德提出这一点,是针对人们为了追求不能达到的确定性而牺牲合理性与公正性的做法而言的。他认为: “不久以前,为了想使法律确定性达到不可能的程度,而往往牺牲这些案件……一般地说,社会法学家支持‘法律的衡平适用’论,这就是说,他们认为法律规则是对法官的一个指针,引导他走向公正的结果;但他们又坚持在广泛限度内,法官应自由处置各个案件,从而满足当事人之间的正义要求,并符合普通的一般理性。”[20]为此,应重视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7.加强普通法法系国家司法部的作用。在美国,司法部的作用仅限于向国家官员提供法律咨询,在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等。但这一部门却并不研究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和施行;判决是否公正及其理由;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付办法;立法是否符合其目的及其原因等等。因此,司法部门也就无法向制定、执行法律的人提供明智的指引。

8.“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21]也就是说,有效实现法律的目的是社会法学一切纲领的总纲。

上述社会法学的八点纲领紧紧地围绕着法律和社会事实的关系这一中心展开,无论是关于法律史和法律的学理研究,还是关于实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的研究都不例外。所以,庞德社会法学的核心,从一开始就确定为:法律的社会基础、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的界定只能通过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存在状况和相互关系来衡量。

对于社会利益理论,庞德所做的工作是十分细致的。他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22]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或许是得益于早年的植物学研究,庞德对利益进行了严格细致地划分,主要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1.个人利益

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于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3]除此之外,个人利益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当然,每一种要求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

个人利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

首先是人格利益。所谓人格利益,庞德认为是涉及个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它共表现为六个方面: (1)保障一个人的身体方面的利益;(2)关于自由行使个人意志的利益,也就是免受强制和欺骗的要求;(3)关于自由选择所在地的利益,即一个人选择他将到哪里去和将在哪里留下的主张;(4)保障一个人的名誉不在其周围的人中间受到诽谤,其地位不受他人的侵犯;(5)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同别人自由地发生关系,以及自由地从事某一职业或受雇于合适的或本人认为合适的职业的利益;(6)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庞德认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所以需要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

其次是家庭关系利益。所谓家庭关系利益是由与个人身体和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要求组成。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每一方都对整个社会提出外人不应妨害他们关系的主张或要求; (2)夫妻双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各种相互的主张或要求;(3)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各种主张和要求。

再次是物质利益。所谓物质利益也就是个人基于经济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那些要求或需求,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而言就是:(1)对狭义的财产的主张,也就是控制有形物,控制人的生存所依赖的自然资料的主张;(2)企业经营自由和契约自由,也就是经营企业、任职、受雇、订立或执行契约自由的要求;(3)对约定利益要求支付或兑现的要求;(4)第三人不得干预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主张。

此外,庞德还补充了另外两种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个人利益,其一是结合自由的个人物质利益;其二是继续雇佣的个人物质利益。

2.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庞德认为是指“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4]公共利益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首先是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又可以分为:第一,国家的人格利益,它包括国家人格的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和尊严;第二,国家的物质利益,即作为一个社团的政治组织化的社会对已经取得的和为社团目的而占有的财产的权利主张,这种财产不同于它行使统治权的社会资源;其次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很多方面是相互重合的,所以可以参照庞德关于社会利益的理论。

3.社会利益

庞德认为所谓社会利益是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庞德的社会利益思想是他法学理论的关键所在,是他社会法学的核心概念。庞德在1920年所发表的一次演说中首次提出社会利益的概念。之后,他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和《法理学中将社会利益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他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遍而合理的,它基于人们在集体寻求满足的过程中而提出的主张、需要、愿望和企盼,并且这些主张、需要、愿望和企盼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认识到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25]

庞德将社会利益分为六个方面,也就是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和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具体阐释如下:

第一是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所谓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是指为排除社会上威胁安全存在的行为,而以社会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需要。这种社会利益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也就是个人的人身安全、人的身体健康的利益、和平公共秩序、所有权不受侵害和交易的安全性。其中,交易的安全性指一般的商品交换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扰。(www.xing528.com)

第二是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是针对社会利益的存在及其正常运转的威胁因素而提出的,它有四种表现形式:(1)家庭制度的安全,这里指如何制止影响家庭关系或破坏婚姻制度的行为;(2)宗教制度的安全,这里指如何制止伤害宗教感情的行为;(3)政治制度的安全;(4)经济制度的安全。

第三是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所谓一般的社会道德利益即文明社会中制止触犯人们的道德情感的要求。

第四是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是指社会对已经存在的资源不得做不必要的浪费的要求。因为,个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必须对损害社会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这种利益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及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弱者和有缺陷的残疾人予以训练和保护两个方面。

第五是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也就是为满足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愿望而以社会的名义提出的主张或要求。这一社会利益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即:(1)经济进步,如财产自由、贸易自由、反对垄断;(2)政治进步,包括言论自由;(3)文化进步,如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六是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即以社会的名义所提出的、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都能够与社会的一般生活标准相适应的主张,其主要表现形式为:(1)个人身体、精神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利益; (2)所有人都有公平、合理和平等的机会;(3)社会能够及时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在当时条件下的最低的生活条件的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庞德就各种利益进行的分类并不是一个绝对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系统。他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许多社会利益还会出现,这就需要人们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对这些新出现的利益加以认识和补充。

庞德将利益分成三个大的种类,三个大的种类又可以分成很多小的种类。之所以存在如此繁复的利益类别,不仅是其研究方法所致,还因为利益本身在客观上也具有复杂性。利益的复杂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和协调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庞德将利益冲突和协调作为其利益理论的重要内容。

为什么会产生利益冲突呢?这是庞德首先回答的问题。他认为,利益冲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个人相互之间存在竞争,是因为人们的集团、联合体或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竞争,还是因为个人和这些集团、联合体或社会团体在竭力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和愿望时也发生竞争。从更深的层次而论,庞德认为存在利益冲突是人性使然。人的本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扩张的或自我实现的本能和社会本能。扩张性的或自我实现的本能使人们只顾自己的欲望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设法满足自己的欲望与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与要求的阻力,这种本能是根深蒂固的,这种本能的无限制扩张便导致了利益冲突。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必须对扩张的或自我实现的本能进行控制,对这种本能的控制就是利益的协调。固然,利益的协调可以通过循循善诱的劝导和宗教的感化来实现,但是对人类扩张本能进行控制和对利益进行协调最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工具是以强制力作后盾的法律。

庞德认为:“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上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26]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建立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承认某些利益并确定明确的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某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得到法律的保障。由此可见,法律可以保护和实现某种利益,可以对这些发生冲突和竞争的利益进行协调。

那么,为什么法律能够对这些发生冲突和竞争的利益进行协调,实现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呢?庞德认为,这是因为法律具有特定的价值,这些价值使之能够很好地完成保护各种利益的目的。

第一,法律具有正义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正义就是指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那种公正无私的权威,服从这种权威,使人类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保护。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公正无私的特性,人们在发生纠纷时自然会产生适用一种法律进行解决的倾向。

第二,法律具有强制力。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深受耶林的影响。在论证法律的强制性时,他引用了耶林的话:“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法律命题是自相矛盾的,是无焰的火,不亮的光。”理想的完人不会去做不利于他人社会生活的事情,也不会去寻求或要求任何不利于合理调整他和别人的愿望与要求的事情。但是,在现实世界上,和我们进行交往的人并不是这种完人。所以,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对人的扩张性也就是人的自我主张的本能进行控制。当然,从长远看,强制力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依据,它只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第三,法律具有提供安全的价值。庞德认为,在历史上,普遍安全是法律首先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正常人的社会本能驱使他同别人联合起来,以达到永久的安全,这种本能的冲动又使人们的安全感得以增强。当然,这种安全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扩张性本能进行限制。在当今社会,人们最大的安全感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

第四,法律能够建立均衡。均衡是安全的依托,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就需要在人的利己本能和合作本能之间维持一种均衡。法律通过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在维持这种均衡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庞德认为,“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以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27]法律要对复杂的社会利益给予保护,必然遇到各式各样的利益的重叠和冲突,正如俗语所说,“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我们大家都有我们谋求满足的许多的愿望和要求。我们有那么许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所以,人们不妨说,这就有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物资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28]

可见,法律在承认与保护某些利益的过程中,在协调利益的冲突过程中是有选择的,因为任何利益都是人们提出的一些要求、愿望或需要。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是否是合理的,对于社会,对于文明的发展是否有利,法律必须做出判断。从而,“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都要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或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29]既然这样,那么找出如何判断和衡量众多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庞德提出了法律假定。

庞德共提出了七个法律假定,以便为他的社会利益理论提供利益的衡量方法。广义而言,他的法律假定由包含公众道德情感的一系列因素构成。这些法律假定反映了对生活于文明社会[30]中的人们行为之合理性的期待。具体而言,庞德的法律假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对他们进行侵犯,每个人都能安全而平和地生活。

第二,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他们可以控制他们所发现和所拥有的物质和利益,可以控制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和他们按照文明社会的社会经济规则获得的物质和利益。

第三,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进行一般社会交往的社会成员将会善意地行动;并且能够履行他们的承诺或者基于其他行为而形成的合理期待;能够按照社会道德所要求的期待实现他们的约定;能够对于因为错误或在非预期的、不完全有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在有损别人利益的情况下所获得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合理地期望获得的利益,以原物或其等值物归还。

第四,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尽到注意的责任以便不给其他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第五,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每个人都将使那些可能约束不住而造成损害的物加以约束或置于适当的范围内。

1959年,庞德在他的《法理学》第一卷中又增加了两个法律假定:(1)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假定他们在社会中的生活压力源于社会;(2)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假定他的最起码的生活标准应该得到保证,也就是说,不仅仅包括获得均等机会方面的平等,而且还包括获得物质满足方面的平等。

庞德提出的法律假定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首先,法律假定的存在有利于确认特定社会中人们的物质和利益需求的总量;其次,法律假定明确表达了在特定社会中人们要求法律做什么;最后,法律假定能够指导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何运用法律。

应当承认,庞德提出的法律假定主要限于民事方面,是很不完备的。这主要因为庞德对法律假定持有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他认为,法律假定并非是永恒的、详尽的。法律假定作为原则是相互交叉、相互冲突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的。所以,庞德的法律假定理论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后世的研究者可以随时本着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予以增补。

如果说庞德的法律假定提供了衡量利益的工具,那么,寻求各种利益的均衡和建立合理的利益秩序——也就是寻求正义则是庞德利益学说追求的目标。

什么是正义呢?庞德认为它有多种含义。在伦理上,它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和要求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社会正义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法学上涉及的执行正义,则指在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该社会的司法机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无论如何,它是人们不断寻求,坚决为之奋斗,并确信能从他们的统治者和左右四邻的人们那里得到的一种东西,如果拒绝或缺少这种东西,都会使他们感到愤怒。”[31]而社会法学理论体系中,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正义意味着一种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可以生活得更好,可以获得更多的物质满足和精神满足,可以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詹姆士说,凡是能以最小的牺牲最大限度满足人类要求的东西,都具有伦理的价值。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庞德“以最小限度的浪费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正义观念对文明是有利的,因而也具有一种伦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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