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篇纪念庞德的文章中,张文伯先生将庞德比喻为法律哲学领域“阿尔卑斯山的巅峰”,笔者亦有同感。庞德一生涉猎之广,著述之丰,研究学术之深,极少能有人与之匹敌。就法律思想而论,庞德的确不愧为社会法学的巨擎。
庞德是从功利主义法学开始研究法学的,在研读了霍姆斯和梅因的著述后,开始转入历史法学派;当他接触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著作后,又倾向于哲理法学派;在20世纪初期,他才转向社会法学派的法理学。毫无疑问,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其中既包括庞德生活环境因素的影响,也包括庞德所处时代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庞德的法学理论代表了20世纪最为典型的社会法学。从法学的基础理论一直到各个部门法、法制史、比较法等领域庞德都有所涉及;并且,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具有稳健和兼收并蓄的特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改变了美国人的法律观念,使美国社会抛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前所持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过时观念,从而影响了美国罗斯福新政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改革。而且,美国从20世纪初期开始的长达60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也归功于庞德的率先倡导。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在20世纪20、30年代已经传入中国。到40年代,其社会法学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更为深刻,甚至著名法学家、时任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长的王宠惠,也开始鼓吹起法律的社会化。新中国建立后,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影响虽然在台湾地区仍然继续存在,但对于中国大陆的影响却是有限的。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大陆的一些法学家才陆续介绍庞德的思想或者翻译庞德的著作,以便增加学术上的研究资料,拓宽大陆法律研究者的视野。
人们提到庞德,常常用三句话来形容他的为人和为学。第一是说他有“胖胖的脸,红红的颊,闪烁的眼”,这是形容他精神饱满;第二是称他为“两脚书橱”,这是说他学识渊博;第三说他是“院长的院长”,这是推崇他在法学界的地位。
罗斯科·庞德1870年10月27日出生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林肯镇,林肯镇是美国西部的一个城镇。庞德14岁那年,进入了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攻读植物学专业,师从培赛。1888年,他从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毕业,获得了学士学位;后来,他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了硕士学位。这段时间的学习使庞德掌握了不少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从事植物学研究的专业人员需要实地收集植物标本,然后对于植物标本进行分类和系统分析,所以,在当时的植物学研究中,通常使用并且比较被重视的方法是实地调查的方法和系统分类的方法。正因为具有这种研究的经历,才使庞德在后来长期而活跃的学术生涯中,始终坚持将实地调查的方法运用于法理学的研究之中。甚至可以认为,他将法理学予以收集、分析、系统分类的做法与植物学家收集、分析、系统分类植物标本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庞德正是利用这些方法在他的著作中力求达到将法学术语精细化的目的。
毫无疑问,庞德是热爱植物学的。但是他的父亲却要他改学法律,并决定送他到哈佛大学。那时的哈佛大学,由埃利沃特担任校长,兰代尔任法学院院长。对于庞德而言,给他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兰代尔、埃姆斯、格雷及科南等教授。庞德后来追述道:只要与他们谈三分钟,便会感觉到你正在与一位卓越的人物谈话。一年后他离开哈佛大学,回到内布拉斯加州的林肯镇,加入律师公会,从事律师业务。当时,他以英国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追随者自居,声称自己是一个“功利主义的信徒”。但是纵观庞德的一生,我们可以看出,他实际上是一个更看重社会利益的学者。
庞德进入哈佛大学时已经有了自己的专业,对植物学的研究也已经有相当成就,究竟哈佛大学给了他什么呢?其实,与其说哈佛大学给他的是法学知识,毋宁说哈佛大学给他的是对于法学的热诚,这一热诚超越了他在植物学方面的兴趣。这种感觉是自他接触到哈佛大学第一流的法学家才引发出来的。热诚而非知识的灌输,必然是庞德从哈佛大学教授那里所得到的最珍贵的惠泽。
庞德在92岁时,有一次曾欣然畅谈教过他的老师。他首先提到他的父母,正是他的父母使他在踏进学校以前,就已经受到了相当良好的教育;其次是培赛教授,鼓励他从事科学研究;再其次是哈佛大学的几位名师,特别是格雷教授,给他的影响最深。
庞德在林肯镇从事律师业务时,培赛教授却要他从事内布拉斯加州植物考察的工作,庞德不得不统筹兼顾。1897年庞德完成了内布拉斯加州植物志,获得了生物学博士学位。这时,他父亲已经辞去法官职务转而担任律师,庞德就在他父亲的律师事务所帮助他开展法律工作。其后不久,他在从事法律实务的同时,开始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他的兴趣逐渐由实务转向学理。1899年,内布拉斯加州大学聘请他为法学副教授。
1901年,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为了清理该州最高法院的积案,提出任命9名法官,庞德亦为被提名之列,当时他的年龄仅有30岁。在担任法官的两年间,他写了250个案件的意见书,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在此期间,他一方面继续在大学教书,指导植物方面的考察,同时还抽时间完成一项重要工作,即把他讲述法理学的大纲,增补审定并于1903年出版。他以植物学家的研究方法,把正文作了精细的分析,所列参考书目,包括美国及其他国家的,足以说明他研究范围的广博。1903年,庞德辞去司法职务,就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担任院长期间,他在学制及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很多革新,将学年自2年增为3年,采用案例方法讲课,增加选修课目。庞德治学和治事的才华,也开始日益展露。
1906年8月,美国律师联合会于明尼苏达州的圣保罗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庞德以“对于司法普遍不满的原因”为题,发表了一篇震动全国的演讲。他坦率地指出:司法令人最不满的原由,在于其不确定、迟延和耗费巨大,总括起来,便是裁判案件只重视程式而失去公平。他认为,当时美国的法院组织是古老的,美国的司法程序是落后的,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庞德提出的改革方案如下:(1)法院系统应当力求简化和完整;(2)法官的调派及司法事务的分配应当富有弹性;(3)法官的连任应当超越政党政治的支配;(4)程序法应当予以修正,以便消除或减少关于案件处理上的障碍;(5)应当培养人民担任陪审义务的兴趣;(6)律师公会的责任应当予以加强。(www.xing528.com)
对于司法上的缺陷,当时的美国法律界没有任何觉察。当人们听到庞德的演说时,年轻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受到了很大的鼓舞,但很多年老和保守的人士则坚决反对。结果,主张把庞德那篇演讲印发的提议也被这次会议撤销了,最终只通过了另外一个提议,即把那篇演讲或那篇演讲的重要纲要交给一个委员会参考研究。
为了研讨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全美律师联合会于1907年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庞德也是这个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于是,庞德作了第二次关于司法改革的呼吁,终于引起了遍及全国的司法革新运动。在1909年,为了进行司法改革,庞德又提出了修正程序法的原则。另外,他还提出了其他有关司法革新的一些观点,这里不再详述。
在美国律师联合会圣保罗会议之后的次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莫聘请庞德到西北大学任教。虽然那里拥有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但是庞德应聘后仅仅工作了两年。之后,他又到芝加哥大学任教,而在芝加哥他也只工作了一年。1910年5月,庞德到哈佛大学任教;1915年秋,泰耀逝世,由年轻的斯各特教授暂时代理法学院院长;1916年1月,最后确定由庞德继任法学院院长职位。
庞德生平所得学位,都是在植物学方面,而名誉学位则多在法学方面。他早年虽然在哈佛大学读过一年法律,但并未得到学位。他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创立了一个未经哈佛大学出身而担任这一职务的先例,但他无负于这一职务。
庞德本着全国性的经验聘请著名教授,充实大学,培养醇厚的学术风气。他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同时负责主讲法理学和罗马法课程,并随时发表法学论著。庞德接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职位后的20年,被誉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黄金时代,这段时期充分展示了他关于法律教育方面的才能。他不仅妥善保管,而且力求增加法学院的图书和设备,以便适应任何法律与政府部门的学术研究,同时还扩建楼舍,以配合这些活动。
庞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最终使哈佛大学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学府,使他自己成为“院长的院长”。在他的努力下,虽然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位的授予十分严格,往往只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能够得到学位,但是注册的学生仍然增加了一倍。到后来,哈佛大学法学院已不仅是学生们求得职业知识的场所,而且已成为培养政府决策领导人的园地。显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已经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1937年9月,庞德因年事已高,辞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但仍然担任该院名誉院长。也就是在这一年的6月,他接受了哈佛大学最早的一个“巡回教授”的职位,从而有资格在哈佛大学任何一个系授课。对于一个学者而言,这是极高的荣誉。
1946年,庞德接受中华民国政府的邀请,担任司法部和教育部的顾问,承担了辅助完善司法系统的工作。1947年他从服务了36年的哈佛大学退休。此后他又来到中国,积极协助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司法及法律教育的改革工作。
1953年,庞德获得威廉优尔干卓越贡献奖金,重返哈佛大学继续他关于法理学的著述。1964年6月,庞德在病中还为哈佛大学斯各特教授编校了纪念册;他自己也写了一篇纪念文章,讨论政府对公民的财产权予以扣押的责任,强烈地反对所谓“国王不会做错事”观念的复活。1964年7月1日,庞德在美国麻省的剑桥辞世,享年93岁。
庞德一生始终十分繁忙,忙于教书办学、忙于研究著述,忙于种种社会服务和国际间的法学活动。他在司法实务和法学教育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他除精通法学之外,还对植物学和语言学深有研究。[1]庞德一生拥有45年的教育经历,发表了众多的著作和论文,截止到1960年,他曾发表过24本书,287篇论文和报告。庞德在1907年发表的“社会法学的必要性”一文是其社会法学确立的标志,其在法律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普通法精神》、《社会利益理论》等。庞德的著作,很多有中文、德文、日文及西班牙文的译本,其中规模最大的巨著便是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该书是他在总结其以前所有著作的基础上写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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