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霍姆斯生平与著作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降生时,当时的美国社会与知识界束缚着他同时代的人。但是,新英格兰世界最优秀的素质依然清晰地体现在他身上。在霍姆斯的一生中,保持了一种最优秀的新英格兰贵族所具有的完美特性。
霍姆斯的父亲不仅是一位真正的文人雅士—— “早餐桌上的独裁者”和“灯塔街的智者”(the Beacon wit),也是一位著名的内科医生和医学专家。[1]霍姆斯家族可以追溯至美国早期殖民时代,在其家族当中,早期加尔文主义(Calvinism)的宗教信仰已转变为一种公众服务意识,对知识价值的关注则转变为一种对知识自由与公民自由的关注。正如这一英格兰贵族家族,早期参加玫瑰战争、后来又进入国会之中为公民服务。霍姆斯对此有着强烈的自豪感。在哈佛大学班级录的个人简历中,霍姆斯写道:“我的全部三个名字表明了我所渊源的三个家族。”关于其对自己的概述,他还谈到了另外一点,“我不相信在这些大学的个人记录中存在奔放的感情”。重要的是,他既感觉到了这种情感,又觉得必须抑制它。
霍姆斯于1841年4月8日生于波士顿。在其出生后第二天他的父亲在信中写到,将来可能作为美国总统而被纪念的人,在这一时刻“也愿意抚摸他的脸颊,吮吸他的手指”。19世纪中期,波士顿尽管还不到10万人口,却已成为新英格兰的商业中心和美国的文化中心,这里主要的商业活动包括贸易、造船、运输和丝织业。美国所有的年轻人都将目光投向了这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地区。这就是新英格兰,深深的宗教情感依然根植于此;爱默生(Emerson)与梭罗(Thoreau)自立的斗志诞生于此;在这儿,霍桑(Hawthorne)撰写了其黑暗的充满罪恶的故事,而梅尔维尔(Melville)则很快到此重新整理他的《南海之旅》。废奴主义、女权主义、先验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搅动着善良人们的良知,改良主义运动刺激着上流社会的传统,嗡嗡作响的纱锭伴随着新工业城镇日渐增多的肮脏污秽,一点一点搁置着他们过去的梦想。
就是在这样的波士顿和新英格兰,霍姆斯成长起来。其父老霍姆斯被巴灵顿(Parrington)称为“灯塔街的智者”。他的研究涉及法律、神学和医学,并成为引人注目的智者、时代的神喻者和睿智的诗人。在新英格兰文艺复兴时期,老霍姆斯是波士顿的骄子,谈吐风雅,讽喻连篇,成了人们崇拜的偶像。他的思想驾驭着那个时代,他的言辞引领着波士顿人。随着老霍姆斯的名声大作,小霍姆斯已经逐渐进入波士顿——同时也是美国——的一些最优秀的人群之中。西奥罗·帕克(Theodore Parker)与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是这一时期宗教和社会启蒙运动的中心人物,也是波士顿世俗的Savonarolas,同时也是这一家族的朋友,他们无疑影响到小霍姆斯的思想。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2]也是这家的客人,对于小霍姆斯来说,他是“沃尔多叔叔”。霍姆斯的父亲坚决不赞同帕克或爱默生的激进主义(radicalism),他对于社会的非难只及于表面,而未能一针见血,而他的文章《埃尔希·维纳》(Elsie Venner)引起了公众的惊慌,因为它刺破了各种改革者理智的全部气泡。就其所有的社会观点而言,他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然而,在宗教方面,他却将自己磨砺成一把锋利的匕首,致力于揭露加尔文主义(Calvinism)的黑暗之处。他用其才智猛烈抨击当时社会改革者千百年来形成的教条(理论)。而年轻的霍姆斯未受到改革骚动的影响,并在社会正统信仰的庇护之下慢慢成熟起来。
少年时的霍姆斯在所有的活动中都表现得极为活跃,但并未显示出非凡的聪慧。这时,他学习了有关波士顿诸多方面的知识。他在匹兹菲尔德(Pittsfield)附近霍姆斯家的暑假别墅渡过愉快的假期,而这里是曾属于其家族祖先之一乔孔伯·温德尔(Jocob Wendell)的土地。作为新英格兰美丽景色的象征,利诺克斯(Lenox)的茵茵绿草与波克夏(Berkshire)的巍巍群山,给霍姆斯儿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喜欢花岗岩石和伏牛花丛”,他60年后写道,“因为回想起我过去生命中最早的快乐,就是和它们在一起的。”[3]这个男孩还给自己买来一些蚀刻工具,作为一种业余爱好,潜移默化地形成了一种对艺术的品味,后来这也成为其始终专注的爱好之一。
霍姆斯所受的教育是一种知识贵族式的教育。与其他上流社会的子弟一样,他进入迪克斯威尔(Dixwell)先生的拉丁学校学习。在这所拉丁学校里的学生,主要接受拉丁语和希腊语的教育,这里还设有一些关于数学、法语等的课程,但却没有关于现代历史和自然科学的科目,也没有涉及社会研究。尽管在这一时期里,小霍姆斯的成绩很一般,但他却已经开始接触一些西方的经典著作了。他的怀疑主义思想似乎可以在索尔斯坦·维布伦(Thorstein Veblen)[4]《闲暇阶层的理论》的一些章节中寻得某些痕迹,那些章节就谈及那时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年轻人所受教育中的僵化语言。但是,因为霍姆斯对经典著作表示完全嘲讽的怀疑,他在其后来的著述中,将这些语言作为一种讽刺工具,像那些早期的现实主义者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一样,将这一语言所源的文化用于他对于自身文化的某些洞察,并且又将这一资源用于研究其非常熟悉的古罗马斯多葛学派(Roman stoics)的精神。
沿着其家族的传统,霍姆斯进入了哈佛大学,于1857年秋季注册为1861届的学生。在哈佛大学里,与那些南方的贵族们一样,他和新英格兰的精英们在一起。但是,霍姆斯仍然继续住在家里,并且坐马车往返于波士顿与坎布里奇(Cambridge)之间。哈佛大学是当时美国最优秀的大学,它正在唤醒着美国科学的黎明,而且,它时刻让人们准备去完成——不论在这个世界保持财富和权力方面,还是在超出这个世界上帝的救赎方面的人生目标。霍姆斯时代的哈佛大学,处于被范·威克·布鲁克斯(Van Wyck Brooks)[5]称为新英格兰的“繁荣”与“印第安之夏”的中间时期。新英格兰的繁荣主要发生于大学之外的知识群体当中;其“印第安之夏”则主要集中于大学内的群体当中。在这两个时期之间,霍姆斯时代的哈佛大学是一个流行理论之风不会猛烈吹过的地方。这时,哈佛大学里的四百多名学生受到严格的管理,并且被要求填鸭式地阅读那些经典著作。然而,霍姆斯的思想却在这禁闭的空间里任意遨游,同时,他还培养了自己许多的兴趣。霍姆斯对于有关思想的问题兴趣百倍,但是,除了关于废奴主义的一些风潮之外,他对于时事问题几乎没有一点年轻人的激进主义情绪。然而,霍姆斯似乎遗传了其父的秉性,具有结交朋友的才能,生动谈论的能力,以及对于生命的热爱,这一切都自然而然地使其成为班级中出类拔萃的人物。霍姆斯的成绩在班上始终名列三甲,而其第三年的平均分足以让他进入美国荣誉学生联谊会(Phi Beta Kappa)。[6]他从不从事任何正规的运动,但却喜欢长时间的散步,并且,参加由许多普通人和沉默寡言者参与的溜冰聚会。他对文学、哲学和艺术非常感兴趣,并且经常参加私人俱乐部、荣誉社团以及“自由主义的”基督教会。他还编辑文学杂志,并且撰写过一篇关于柏拉图(Plato)的获奖短文。在大学期间,他继续保持着对于蚀刻的兴趣,并在大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关于阿尔布里奇·杜尔(Albrecht Durer)的文章。在那些早期的文章中,霍姆斯诚恳地希望,读者是为了文章中的思想而不是其作者来阅读他的文章。
尽管霍姆斯过着一种淡泊宁静、与世无争的生活,但是,仍然无法避免诸多外界思想的冲击和社会力量的碰撞给他带来的深刻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也为之做出了行动。当霍姆斯读大学时,达尔文(Darwin)发表了他的《物种起源》(The Origin of Species),其物竞天择与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理论开始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正如霍姆斯后来提到的,马尔萨斯(Malthus)[7]在达尔文之前,同样意识到,这一有限的狭小环境总是不可避免地将大量的生物推向死亡的边缘。因此,霍姆斯很早就形成了关于死亡与斗争的思想,而他后来对于这两者的专注可以追溯至这一时期的影响。在哈佛大学校园之外,在北方与南方之间,在两种经济和两种生活观念之间,存在一种“无法抑制的冲突”的日益紧张状态,像我们自己的那些同窗一样,霍姆斯的同学均已感受到迫近的战争阴影,并且试图以他们不安的方式穿透这超出其自身的黑暗。这场战争后30年,在他的一篇演讲“军人的信仰”中,霍姆斯认为,他已隐约看见其意义—— “战争与痛苦依然是人的运命”,“生命的抗争是世界的规则,在此,烦恼只是徒劳”。
霍姆斯在青少年时代就为奴隶制度而深深感到不安。他在12岁时就阅读了令美国媒介振奋不已的《汤姆叔叔的小屋》。当他十几岁的时候,在霍姆斯家的街区,经常有逃亡的奴隶被捕、入狱、被审判,并且时常发生暴乱。1861年4月,南部同盟军对萨姆特尔(Ft.Sumter)发动了进攻,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南北战争(the Civil War)就在霍姆斯即将毕业之际爆发了。就在战争爆发12天之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一个正就读哈佛大学四年级的学生,报名参加了美国联邦军。和在此之前他的父亲一样,霍姆斯选择了古典诗歌作为自己的专业,在与其所在团队一起训练的同时,还不得不创作诗歌。但幸运的是,由于该团在波士顿附近驻扎了一段时间,霍姆斯恰好得以与其班级一起毕业。结果,战争成为霍姆斯真正的大学和实践场所。他参加了一场极其普通又极不普通的战争,一场充满了刺激、乏味、痛苦、厌烦和危险的战争。
这场战争给霍姆斯留下了深深的印痕。正如他后来提到的,他知道,自己不得不“冒已确定无法生存的风险去投入他那一时期的激情与事业”。在内战的战场上,霍姆斯了解到现实生活是什么样的。他参加了步兵团,后来又加入了第二十马萨诸塞兵团,一个在这场战争中经历了诸多战役的团队,其成员的八分之五牺牲或负伤了。就在从马萨诸塞训练营奔赴前线之际,霍姆斯被任命为了第一陆军中尉。“一天,”伊丽莎白·夏普雷(Elizabeth Shepley)中士告诉我们,“当他手里拿着霍布斯[8]的《利维坦》(Leviathan)从灯塔山走下来时”,霍姆斯得知了他的任命。“我们可以从一张浸透着父母之爱的、令人感动的、略微褪色的照片中,看到哈佛法学院朗代尔(Langdell)大厅中穿着制服的他,膝盖上放着伪装过的帽子。于是,这个年轻的军官——和所有曾经历过全部伟大战争的年轻人一样,一个值得信任的且容易受伤的年轻人——将去接受他永远不会忘记的洗礼。”在1861年10月21日的Ball’s Bluff战役中,霍姆斯胸部受伤,这次受伤在当时看来很有可能会致命,而幸运的是没有伤及心脏和肺。霍姆斯也就此暂时离开了战场。
霍姆斯刚一康复,就又回到了前线。在1862年9月17日Antietam战役中,第二十步兵团发现已被南方同盟军所包围,不得不在大量伤亡中撤退。撤退中已是一名上尉的霍姆斯再次负伤,这一次子弹穿过了他的颈部。当老霍姆斯通过电报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出发去马里兰(Maryland)找他的儿子。在《大西洋月刊》上的一篇文章《我追赶上尉》中,他写道,他是如何沿着通往Antietam的路寻找的,一路上到处是散兵和伤员,找遍了医院和房屋,直到最后他追到一列从哈哥斯城(Hagerstown)开往费城的火车上。他穿过一行行的汽车,直到发现他的儿子。这位上尉,“我走遍无数的城市才找到的我的长子”。结果,对于霍姆斯而言,他不得不在波士顿再次渡过一个康复期。
霍姆斯于1862年11月康复后第三次回到了战场,却遭受了一次有损尊严的腹泻的袭击。当他痊愈后恢复原职时,在1862年12月,他经历了伯恩赛德(Burnside)将军指挥下的弗雷德里克斯堡(Fredericksburg)战役。1863年5月3日,在胡克(Hooker)将军指挥下的联邦军队在弗雷德里克斯堡附近的Marye’s Hill进行了第二次战役。在那儿,当其战友正在试图占据要地时,霍姆斯被一枚弹片击中了脚后跟,骨头断裂,韧带撕伤。第三次负伤将霍姆斯再一次送回了波士顿,一段时间里,他一直担心会失去他的腿。但是,他再次惊人地痊愈了。当霍姆斯于1864年1月重返部队时,他被任命为赖特准将(Brigadier GeneralWright)的副官,赖特曾负责防守哥伦比亚特区以抵御犹八·厄尔利(Jubal Early)军队的进攻。后来,他又当上监督执行官(或宪兵司令)。当林肯(Lincoln)赴史蒂文斯(Ft.Stevens)视察一次战役,在危险的要地上将自己暴露于炮火中时,霍姆斯对林肯说了唯一的一句话:“趴下,你这个白痴。”当霍姆斯三年服役期满,于1864年7月17日退伍时,他已成为一名中校。罗伯特·李(Robert Lee)将军在1865年4月向尤利西斯·格兰特将军投降,打破了霍姆斯准备再次入伍的计划。
霍姆斯曾参与了这场战争中几次伟大的战役,尽管他错过了葛底斯堡(Gettysburg)战役和战争结束时的几次重要战役。他曾亲眼目睹最亲密的战友在自己身旁倒下。他已经认识到:“只要一个人身处这个星球之中,其命运就是战争,他就不得不遭遇战争。”带着这一认识,霍姆斯形成了一种对于目标的信仰,即使并不完全理解,它却贯穿着整个战役。霍姆斯绝不会忘记这些刻骨铭心的经历。
当时,充满活力且又极为敏感的青年霍姆斯,带着精心筑造的勇气,带着瑰丽美好的想像,参加了这场战争,却无法经常很好地尽到军人的职责。他非常渴望冒险和获得荣誉。他对两者都有机会,并在23岁时,已经“享受了无以言表的战争经历,”开始了那一代人与命运之神进行的最惊心动魄的第一次对话。
当霍姆斯从战争中回来时,不得不开始面对选择职业的问题。他认为自己对于哲学的兴趣无法构成职业哲学家的全部因素;他曾尝试过蚀刻,但是认为自己不够优秀;而文学生涯更有可能成为一种副业,却不是直接目的所在。于是,霍姆斯决定,将法律作为其新的战场。这是一个贫瘠的领域,一个缺乏弹性的领域,要想从中获取伟大而永久的成就,需要无比的努力与不移的忠诚。霍姆斯准备尽其所能地致力于这一领域。这并未超出世人视野,猜想在霍姆斯选择法律而不是文学、哲学或艺术时,必然存在着某些隐藏着的清教徒的秉性,这使他选择了这一可以意义极为深远地、并激发其力量与想像的领域。
当霍姆斯于1864年进入哈佛法学院时,哈佛大学并未处于其最伟大的时期,仅有几位霍姆斯所喜爱的教师,而法律则主要由三位年老的律师进行教条式地授课。这一时期的哈佛大学是无法与朗代尔(Langdell)和埃姆斯(Ames)时代的哈佛相提并论的,并且案例法教学尚未被引入哈佛大学。这个退伍军人学习非常刻苦,以至于他的朋友越来越担心他。但是,他也知道如何去“通过特定的喷洒压制起诉的微尘”,而这正是他和他的朋友“设法努力达成”的。在这段时间里,霍姆斯经常和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Pierce)、约翰·奇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以及其他一些聪慧而睿智的年轻人,在他父亲家中第三层的一个房间里,举行充满活力的聚会。在聚会中,这群年轻人喝着威士忌酒,伴随着几缕从烟管中缭绕而出的青烟,谈论着关于人生与现实的深刻命题。正是这些聚会形成了美国哲学史上著名的“形而上学俱乐部”。经过18个月的学习,并且未经任何考试,霍姆斯就于1866年1月获得了学位。
在刚刚从哈佛法学院毕业之后,霍姆斯带着几封他父亲的朋友约翰·洛斯罗普·马特利(John Lothrop Motley)[9]写给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0]和汤姆·布朗丛书的作者托马斯·休斯(Thomas Hughes)[11]的介绍信,开始走访英伦。在那些所见到的人当中,只有莱斯利·斯蒂芬(Leslie Stephen)是霍姆斯在波士顿就已经认识了的,当时,他是来访问那些从战场回来的康复伤员的人之一。霍姆斯继续在英格兰走访旅行,并加入了阿尔卑斯山人俱乐部(the Alpine Club),在瑞士与斯蒂芬一起登山。
霍姆斯回到美国,并于1867年取得律师资格,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在这家律师事务所里,霍姆斯作为一名见习律师非常努力地工作了三年,然而,并未获得什么成就。但在此后,他迅速发展起来,仿佛他的成功就是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或许是由于年轻校长查尔斯·埃利奥特(Charles Eliot)喜欢霍姆斯科学怀疑主义的态度,1870年,在其30岁之前,霍姆斯即成为一名哈佛大学宪法的学讲师,这也是他法律学术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可了的证明。但是,这并非教授职务,而只是一个薪水很低的从事教学的立足点。同一年,霍姆斯为《美国法律评论》撰写了《法典与法律体例》(Codes and the arrangementof Law)一文,并使他成为该评论的编辑,在这里,他又工作了三年。这个工作使霍姆斯有机会大量阅读盎格鲁——美利坚和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而且通过撰写一些关于当前案例的评论,使他能够集中精力对法律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1873年,霍姆斯编撰了第二十版肯特的《美国法释义》(四卷本),并且亲笔撰写了相当规模的笔记。
在此前一年(1872年),霍姆斯与范妮·迪克斯维尔(Fanny Dixwell)小姐结婚。范妮是霍姆斯曾就读过的拉丁学校校长的女儿,是一个极具才华和讽刺能力的精神饱满的女孩,并且非常有主见。1874年,霍姆斯携夫人一起,第二次赴欧洲旅行。在那里,他们遇到了另外一对新人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和他的妻子。这两个热情的年轻人均对法律和法律史很感兴趣,每个人都在对方身上找到了相同的品味及看法。由此,这一几近60年的友谊得以开始,这一友谊通过横渡大西洋的旅行得以延续,并通过频繁的书信来往得以维系。
霍姆斯为了成功不得不努力工作,在“劳其筋骨,饿其体肤”之后,成功回报了他的努力。霍姆斯似乎得到了上帝的特别眷顾和赐予的所有“礼物”。他具有英俊潇洒的外表,敏锐聪慧的头脑,伟大的家族传统,迸发警句的天赋,优雅睿智的语言,杰出的战争经历,欧洲的愉快旅行,特定的哲学知识,一种自负及对其自身命运的判断力,这就已经足够了,不必再一一展示其更多的内在品质了。霍姆斯在大学里教学授课,撰写评论文章,阅读所有的英国年鉴,因而有机会深入反思法律史的资料和法律制度与其文化的内在关系。
就这样,19世纪70年代的这十年一晃即逝。这是一个已在贪婪的、掠夺性工业化的阴影笼罩之下的十年。美国资本主义事业的向前发展正在开发着一个全新的大陆,并攫取和分配其巨大财富。法律职业便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附属物。霍姆斯的一些后来为法律学生所做的演讲暗示到,在这些年间,他对于所见到的实业家与律师中唯利是图的重商主义(commercialism)而感到悲伤。因此,他尽量保持“出淤泥而不染”,在面对那些世俗的功利时,具有超强的抵抗力,而且,他还具有预见未来前景的敏锐洞察力,从而能够揭示法律的意蕴,甚至是法律的英雄主义(heroism of law)。(www.xing528.com)
1880年初,霍姆斯开始转向他所喜爱的法律教育、学术和评论的职业生涯。1880~1881年的冬天,霍姆斯应邀在洛厄尔(Lowell)学院进行一系列演讲,并选择普通法作为其演讲的主题。这些演讲显得非常轻松、博学与优雅,并且具有浓厚的学术意蕴,给那些聆听的年轻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实际上,这些优美的语言表达也使他们感到愉悦。
霍姆斯为了发表其演讲,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经常在完成白天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后,又回家工作至深夜。这时,霍姆斯的法律思想初步统一起来,并且在一定意义上逐渐形成了体系。他的这一系列演讲得到听众包括颇具朝气的哈佛法学院全体教师和哈佛校长埃利奥特的高度认可。而后,他将这些演讲汇集成《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书,于1881年出版。该书很快便在盎格鲁-美利坚法理学界引发巨大反响,并开创了一个法学思想的新时代。这也使霍姆斯于1882年成为了哈佛法学院的教授。1882年秋天,他愉快地开始了教学工作。在哈佛法学院,他第一次认识了布兰代斯(Brandeis),当时的布兰代斯也仅仅是一位年轻的讲师。但是,霍姆斯在哈佛大学只教了一个学期,因为就在哈佛大学的任命之后,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的要约随之而来了。在霍姆斯后来的一次演讲中谈到了这件事,“夏塔克(Shattuck)来告诉我,如果我同意的话,一个小时之后,州长将会把我的法官任命提交给议会。这是一个改变我整个人生轨迹的幸运时刻”。尽管那是一个极富戏剧性的瞬间,但的确对霍姆斯的一生影响重大。
霍姆斯在两个任命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犹豫。他在接受教授职位时,就已约定好,他将自主地随意决定是否接受法官的任命。在与其同事夏塔克商量之后,霍姆斯来到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这一任命的到来,不足为奇。多年以前,霍姆斯就已将其眼光放在司法职务之上了,并且曾被他可能会成为联邦地区法官的谣言所困扰,事实上,最终却任命了另外一个人。尽管法律执业、写作与教授已经满足了其雄心,但霍姆斯仍想能更为直接地塑造法律(shaping law)。他的外祖父查尔斯·杰克逊(Charles Jackson)也曾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成员之一。他的父亲因这一消息而欢欣不已,并在写给一位朋友的信中说道:“想想吧,我的儿子是一名法官,如果我行为不端,他能将我送进监狱。”
1882年11月,霍姆斯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这时他已步不惑之年。在该法院全体成员的照片中,作为新成员,霍姆斯坐在最左边,与其他人相比,霍姆斯看起来似乎更像是一个年轻小伙子。这是一个由颇为年长的法官所组成的法院,在霍姆斯任命之后的十年间,便更换了六七名法官。霍姆斯具有非凡的交友天赋,并且极为尊重他人的人格,即使在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相左时,依然如此。当他的同事去世的时候,霍姆斯几次被邀请发表纪念性演讲,他所做的演讲均极具品味与远见。有人认为,事实上,这些纪念性演讲中的一二篇可能会比它们的主题影响更为深远。
霍姆斯生活在一群非常活跃的朋友的中心,而且他继承了其父能言善谈与热爱生活的传统。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霍姆斯对于法官的正当行为相当谨慎。欧文·威斯特(Owen Wister)曾谈到,霍姆斯委婉却又坚决地拒绝陪他去酒吧喝酒,因为“不知何故,我无法赞同我们的法官在饭店、酒吧和沙龙饮酒聊天的观念”。从霍姆斯45岁时的一张照片上看,他极为英俊,非常清瘦,头发灰白,在“两位出色的聆听者——两位漂亮的女士”的鼓励之下,可以整个晚上精彩地高谈阔论。在1882、1889、1896、1898年和1901年,霍姆斯多次赴英格兰旅行。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内,霍姆斯的母亲、兄弟和姐姐先后去世,只留下其父孤身一人。于是,这位法官便与其妻子一同搬回老房子,陪伴着他的父亲,直到老霍姆斯于1894年去世。1899年,首席大法官瓦尔布里奇·菲尔德(Walbridge Field)去世,霍姆斯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他担任这一职务直至其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如果霍姆斯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882年至1902年的任期是其一生中鲜为人知的阶段之一,那么这也是其最重要的阶段之一。这段时期是从40岁至60岁的20年,这20年正是大多数人形成他们的成熟思想脉络,并且已经做出创造性工作的时期。在美国历史上,19世纪的最后25年,正是工业发展、政治混乱、文化浅薄的年代;也正是在这一阶段,商业组织结成了一种联合垄断的结构;这一阶段也是劳工觉醒的年代,共和党人占据优势、平民党人和社会党人颇为活跃的年代;也是放任自由盛行和工业精英层出的年代;也是“强盗巨商”和资本家权力巩固的年代;还是唯物主义价值观逐渐形成的年代。
霍姆斯也意识到这样一些事情,但是,由于个人偏好和法官职责所限,他始终保持着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霍姆斯对于这个国家文化底蕴的浅薄特别敏感。这一时期,在其所做的几个纪念日演讲中,霍姆斯以一种近乎绝望的语气谈到了富人和致力于追求财富的法律同行们的愚昧价值观。但是,霍姆斯同样也看到了其他一些事情。与古德金(Godkin)以及国家学派(the Nation school)的自由主义者不同,他并未将商业和劳工组织的发展看成一种不可宽恕的罪恶。他将两者都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法律的组成部分予以接受。
总体而言,霍姆斯是一个具有贵族气质的人,并不十分关心商业价值或改革者的谈论以及人道主义者的千年梦想。当平民主义、商会、社会主义发展并传播起来时,霍姆斯注意到了这些新思想,并带着足够的好奇心去阅读关于这些思想的著作。当其他人对这些给世界带来威胁的新事物感到害怕时,霍姆斯却对它们颇具好感而并不担心。作为一位经济学家,他坚信,多数改革运动并非依据经济原因,而是戏剧性的简化。但是,作为一位法官,他认为,用新的思想在立法实践之路上设置障碍并非其份内之事。所以,在维奇拉恩诉风瑟尔(Vegelahn v.Guntner)和普兰特诉伍兹(Plant v.Woods)的商会案件中,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反对意见。对于法律禁止市政对于煤炭和木材厂享有所有权,以及对妇女选举权的地方自由选举,他也持有异议。最终,霍姆斯还是依赖于美国传统的力量,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平衡倾向和观念的竞争,以及被他概括地称为“种族”的品质的内在力量。
霍姆斯关于这些品质及维持其的必要性作过几次公开发言,这加强了这个国家的伟大军事传统,并将自己曝于攻击的矛头之下。国家学派将其1895年的一次演讲称为“感伤的爱国主义”。同样,因为在劳工案件和涉及地方自治案件中的异议,霍姆斯被攻击为一个“共产主义者”(巴黎公社的记忆仍足以形成这一贬义词),在那些狂热分子中,霍姆斯的名望与日俱增。尽管他著名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在宪法领域,但是,他每天大量的工作早已超出这一范围,而广泛涉及侵权、代理、契约、刑法领域。霍姆斯的裁决经常被其他法院所引用。几篇关于他的文章也出现在法律期刊上——对于一个州法院法官而言,这是一份不同寻常的“礼物”。人们不知道,他是否无法容忍来自限制论坛的谈论;但却知道,当他试用其司法理念及哲学反对摆在其面前的疑难案件材料、反对其同事根深蒂固的理念时,对他而言,这些年正是一个经受磨练和获得经验的重要阶段。
1902年,联邦最高法院贺瑞斯·格雷(Horace Gray)大法官从法院退休。一般人可能会认为,由于格雷是马萨诸塞州人,对于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而言,自然想找另一个马萨诸塞州人来顶替他。然而,事实似乎并非如此。[12]“在所物色的人中,被罗斯福首先看中的是社会知名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还是波士顿的文人雅士、作家、编辑,并在哈佛大学执教。霍姆斯在马萨诸塞州法院供职20年,还担任过3年首席法官。格雷在接受总统任命去最高法院之前曾任此职。在罗斯福的考虑中,霍姆斯来自格雷同一个州及其先前的司法职位这一点没有多大意义;他所关注的是这位颇有名望的共和党人的实际政治倾向。”[13]具有卓越军事生涯的学者,具有自由主义和历史倾向的政治家,两者的结合深深地吸引了罗斯福,毕竟,他自己是认可这种混合的。更重要的是,罗斯福被霍姆斯的法律能力与学识上的崇高声誉所吸引。至于霍姆斯在劳工案件中提出的、并且招致了富人对他的谩骂的异议,罗斯福并没有对此犹豫不决。事实上,他可能认识到,可以将其变为有利的一面。这个国家的性格远比任何一位共和党总统所能理解的要激进得多。罗斯福正陷入其以反托拉斯法解散托拉斯的摇摆境地,作为一个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者,他知道,其社会秩序得以维系,不能回避这场暴风雨,而只能通过驾驭与控制它来实现。
这种障碍存在于霍姆斯曾做过的一次演讲中——那次关于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演讲。[14]这无疑是霍姆斯伟大的演讲之一,也是其关于人的能力及其在历史中的地位最恰当的评判之一。但是,对于罗斯福而言,它看起来很危险。罗斯福非常欣赏马歇尔对于国家权力的广义解释,并将其视为法官的恰当典范,“一位相信伟大政党纪律,并愿意延伸宪法以使国家可以沿着最宽阔的道路发展的宪法政治家。”罗斯福知道,霍姆斯是一个国家主义者,并在此之前,向洛奇(Lodge)入迷地描述过霍姆斯1895年赞颂军人品质的热情洋溢的演讲。但是,霍姆斯关于这位联邦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评判始终困扰着罗斯福。霍姆斯不仅仅喜欢将马歇尔看作一个英雄,“如果要用一个人来代表美国法,那么无论是怀疑者还是崇拜者,他们都会同样毫无争议地赞同一个人,这就是约翰·马歇尔”;更愿意将其看作“社会神经网中的一个重要神经中枢,或者,换种描述,历史运动中的一个战略要点,并且,他的伟大之处的部分原因正是在于他处在那个位置之上。”[15]
罗斯福在最高法院不想要的是谈尼(Taney),在其写给洛奇的信中继续写道,他“对我们国家生活是一个灾难,因为他属于那个错误的政党。”罗斯福需要的是“一个国家型的政治家”,“一个积极的政治家,能永远记住……其与其政府部门中正尽力……去实现政府目的的作为其同事的政治家们的关系。”罗斯福需要得到霍姆斯的确信。“我想要知道,霍姆斯法官完全赞同我们的观点,举例说,即赞同你的观点和我的以及格雷大法官的。”选用一个人,而“他在重要的国家政策上并非绝对明智和正确,”那将“对于国家是一个无法挽救的错误。”罗斯福指示洛奇,“如果那是必要的话,”可以将他的信展示给霍姆斯。在此,并没有他所作的暗示:洛奇的答复必须是可靠的,足以缓解罗斯福的怀疑。而参议员洛奇的回答则为罗斯福提供了这种确信:“人们普遍认为霍姆斯是‘一位建设性的政治家’,‘一位思想开放的宪法学家’,也是一个由于‘在感情上具有博爱精神’而受到赞扬的人。此外,他还具有‘阶级的同情’——由于这个原因,他在波士顿开展律师业务时,吸引诉讼人纷至沓来。他在反托拉斯问题和种族问题上的立场似乎无可厚非。”[16]这位总统可能在格雷卸任后的那个月里做了很多调查。最终,在得到马萨诸塞州参议员豪尔(Hoar)的批准后,罗斯福于1902年8月宣布了对于霍姆斯的提名。不久,该提名于12月提交至参议院,参议院以一个非常简短的程序便通过了这项任命。于是,霍姆斯于1902年12月6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一员。
在此之初,霍姆斯还犹豫不决,但由于范妮的极力支持,他接受了这一任命。作为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妻子,社会地位的提升重新点燃了范妮的信心。在华盛顿,他们两人很快在社会上就获得了极高的声誉,并且在白宫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久,这位总统与他的新助理法官(霍姆斯)之间的关系就非常融洽了。罗斯福喜欢围绕在他周围的文雅之人,这使得霍姆斯成为“罗斯福常客”群体中的的一员,这一群体有时包括洛奇、贝弗里奇(Beveridge)、约翰·海(John Hay)、圣·高登斯(Saint-Gaundens)、欧文·威斯特(Owen Wister)和朱尔斯·朱瑟兰(Jules Jusserand),以及处于边缘之上的林肯·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和芬利·彼得(Finley Peter)。看起来,罗斯福鉴于他的内战背景、他的才智、他的隽语及其对书籍和蚀刻的谈论,对霍姆斯变得越来越友善。霍姆斯一家1903年住在华盛顿,在第一大道购买了房屋,并打算永久居住,他们一家经常出席白宫的宴会。无论在外面还是在家里,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学问上,霍姆斯均不受任何约束。
然而,最初的这一和谐状态注定只是昙花一现。在一年多之后,这种和谐突然被打破了。将之打破的是霍姆斯在罗斯福伟大的、以反托拉斯法解散托拉斯案中的反对意见,该意见涉及北方保险公司案(the Northern Securities Company)。尽管罗斯福对他寄予厚望,霍姆斯仍然投票反对该政府,并撰写了该案中两份反对意见书中之一份。罗斯福对此表示愤怒,“我制造了一个傻瓜,”据称,他叫喊道,“一位比他更有主见的法官。”
然而,罗斯福错了。霍姆斯有足够的勇气来反对这位总统,而这位总统只是在不久前才刚刚任命了他,并且给予了他大量的热情与个性空间。罗斯福在决定北方保险公司问题上一意孤行,过于专注,以致他在判断什么会影响霍姆斯的决定上显得有些鲁莽。
罗斯福与霍姆斯之间的全部关系——包括这位总统写给洛奇的信,他的怀疑,他最终任命霍姆斯的决定,以及他对于霍姆斯异议的愤怒——值得进行一些分析。它涉及深入到美国政治体制的本质以及对待这一事件的两种信念的特点。奇怪的事情是,自由主义者竟然处在那些最强烈指责他的人当中。他们断言,一位贝克汉姆式的或者萨瑟兰式的法官将其经济观点注入宪法,与此同时,他们指责罗斯福依据相似假设就采取了行动。当前有关宪法的著述者均非常普遍地认识到,总统试图任命按他们自己习惯进行思考的法官,并且法官无法完全避免将他们的社会观点注入他们的意见书中。如果这两种判断都不正确的话,那么25年的宪法注释就在被浪费的同时,也被误解了。
然而,在这一情况之下,存在一些例外。第一,罗斯福有些过于轻率。他鲁莽地采用其前任曾运用过的隐含假定,至少从约翰·亚当斯任命约翰·马歇尔到最高法院以来,并且在其写给洛奇的信中非常明确地表现出来那一假定。罗斯福将自己看成是了不起的主张破除传统的人。这位总统说,他不会像给予冒险者皮尔雷(Peary)或历史学家贝里(Bury)和罗德斯(Rhodes)一样,给予J.P.摩根(J.P.Morgan)或卡内基(Carnegie)或希尔(Hill)同样的关注。他不是对于在书面上销毁其前任曾适用过的隐含假定而犹豫不决的人。他写信给亨利·卡伯特·洛奇(Henry Cabot Lodge),表现出那时他急切渴望反托拉斯运动。他知道,在最高法院有人排着队反对他,在那儿,少数方或许很容易就会变成多数方,所以,他不愿任命一个或许会有意识地推动反对他的潮流的法官至最高法院。正如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指出的,罗斯福想看到由人道主义法学调和的粗糙的公司法。除非一位总统相信他不希望相信的停滞政府,否则他就必须任命大致属于他自己信仰的——不必来自他自己的政党,但是要在他自己的世界观范围内——法官到最高法院。正是因此,他可以使其政府的各个部分集中起来而成为一个统一的政府。在新政时期,已有了在新政的宪法危机中和法院任命中关于这方面的戏剧化的例证。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发现,具有可向回追溯几十年至大萧条时期之前的世界观的法官以及法西斯主义者的威胁,能够毁灭其政府的全部意义。
第二,霍姆斯不是普通的法官,而罗斯福也非普通的总统。霍姆斯比同时代任命的任何其他法官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固定的司法方法。在州法院时,他已显示出这一个性,如果这位总统认真研究一下他的意见书,就会很容易发现这一点。霍姆斯对于集中在重要案件上的压力表现出极大的漠不关心,也表现出一种对于案件进行严格法律剖析的慎重关注,一种让立法机构自行其事的倾向,一种避免设计其经济哲学并称之为宪法的老练——在那一时期,很容易用国家福利政策来证明他的观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霍姆斯是一个极为谨慎的人,是一个穿透人类本性进入其体内的奥林匹斯山之神。如果罗斯福因为他曾赞扬其他法案的司法自由放任主义,而依靠霍姆斯来完全改变对《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看法,那么就无法理性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即霍姆斯不是奥林匹斯山神,而是一个哲学家,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其尊重立法机构的司法哲学理念源自一个更为深奥的放任宇宙(或秩序无涉)(leaving the cosmos alone)的哲学观念。当普通法上限制贸易的严格意义与这一哲学达成一致时,霍姆斯就具有了一种牢不可破的双重确信。罗斯福如果研究了霍姆斯的马萨诸塞州劳工案的异议,那么他就应当可以预测到霍姆斯北方保险公司案的反对意见。如果考虑到霍姆斯的达尔文主义与承认宇宙对其限制的认识,那么就应当看到,这已清楚地警告了任何一位不顾一切实施反托拉斯法的总统。对于霍姆斯而言,他不带任何对于所涉经济权力的现实情感来处理案件,因此,承认垄断和商会作为生命的组织与均衡的部分律法,这是自然而然的。霍姆斯源自约束商会的普通法原理历史的推理,是学术性的且极为精密。但是,其北方保险公司案件的异议的真正逻辑,根本不同于怀特(White)、富勒(Fuller)、贝克汉姆(Peckham)法官的逻辑。那些持有异议的法官们均依赖于一种经济秩序的想象行事;罗斯福依赖于一种政治秩序的想象行事;而霍姆斯则依赖于一种哲学秩序的想象行事。因为,霍姆斯具有一种如此牢固的坚定信仰,所以,他不会受到罗斯福的任何草率行为或强烈愤怒地干扰。
在联邦最高法院期间,霍姆斯还进行了一项改革,就是聘用年轻聪明的法学院毕业生作他的法律助理。许多年轻的律师在实践与从事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成长起来。至今,美国的大多数法官仍然坚持着这一做法,从各级高水平的法学院毕业生中聘请他们的法律助理。
在其30年州最高法院和20年联邦最高法院任期内,霍姆斯撰写了大量的意见书,这使他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位司法上的“哲学王”,尽管他本人稍微有些轻视其轻松戴上的王冠,但是,他仍然戴上了这顶王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