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与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在研究法的精神时,必须“首先研究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一旦论证得以确认,人们将会看到法律会从原则里脱颖而出,就像喷涌而出的泉水一般”。[11]为此,他详细研究了政体的分类、定义、性质、原则、腐化及其同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并实行法治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就是贵族政治;君主政体是由一个人执政,并且按照固定和确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也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性情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人民只有通过选举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在这种政治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这种法律将规定组成议会的公民的数目,规定投票方式。最好的贵族政治是没有参与国家权力的那部分数目很少,贵族政治越接近民主政治,便越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治,便越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源泉。有基本法律,就必定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方式上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因此,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专制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要是没有宗教的话,专制国中被尊重的便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划分是有他独到的方式的,他重视的不是权力归属,而是行使权力的方式。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按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行使权力。在专制政体中,君主只听从自己反复无常的性情的引导。在共和政体中人民以选举来体现自己的意志。它们的差异不在于政体组织的细节,而在于权力操纵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是有区别的: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是政体自身的构造;而政体的原则是行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政体的原则是自然而然地从政体性质那里衍生出来的。孟德斯鸠对于他提出的三种政体,每一种都赋予一种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因为这种政体需要这种动力。在共和政体中,如果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就会钻进人们的心里。过去人们有法律而获得自由,现在要求自由,好去反抗法律,结果共和国就成了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一样也需要品德,不过贵族政治不是那样绝对地需要,构成贵族政治灵魂的是那种以品行为基础的节制。因此,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
君主政治的原则是荣誉。因为在君主国里,法律代替了所有一切品德的地位,人民对品德没有任何需要;国家也不要求人们具备这些品德。由于有君主政体就要有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所以要求优遇和高名显爵为特征的荣誉就在君主政体中获得地位,成为君主政体的动力,代替了我们所说的政治品德。在君主政体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并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达成政府的目的。作为政治原则,荣誉对君主的权力有限制作用。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不知道什么是荣誉,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专制政体绝不需要品德,而荣誉对人都是危险的东西,专制政体需要的是恐怖。人们对抗专制君主的手段,最多只能借助宗教。
三种政体的原则就是这样。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政体应该要有自己的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
将政治制度与道德一起进行研究始于柏拉图,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念,提出品德、荣誉和恐怖是使各种政体得以生存的人类属性,是使各种政体之所以成其为本身的道德原因,而且,它们并不简单地是初始原因,它们还连续不断地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体原则同与之相关联的教育的法律
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是为我们做公民而准备的。如果全体人民有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的构成部分的家庭便也要有这个原则。因此,教育的法律在各个政体之下是不同的。在君主国里,教育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和国里,应该是品德;在专制国里,则应该是恐怖。
在君主国里,当一个人进入社会的时候,教育才在某种程度上开始。那里就是教给人们所谓荣誉的学校。荣誉有它自己的最高规律,教育不得不适应这些规律,主要的规律是:(1)荣誉完全准许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但是绝对不许我们重视生命;(2)当我们一旦获得某种地位的时候,任何事情,倘使足以使我们显得同那种地位不相称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做,也不应该容忍别人去做;(3)法律所不禁止而为荣誉所禁止的东西,则其禁止更为严格;法律所不要求而为荣誉所要求的东西,则其要求更为坚决。
君主国家的教育所努力的目标是提高人们的心智,而专制国家的教育所寻求的是降低人们的心智。专制国家的教育是奴性教育,其目的不是培养好公民,而是培养绝对服从的好奴隶。(www.xing528.com)
共和政体是十分需要教育的。共和政体对品德的定义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是一切私人品德的根源。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要使共和国的儿童有这种爱,做父亲的先要有这种爱。因此,变坏的绝不是新生的一代,只有在年长的人已经腐化之后,新一代才会败坏下去。
2.政体原则对法律内容的影响
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爱平等就是把人们的野心限制于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上,而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求家庭之所必须,如有所余,则归给国家。财富产生权力,但是一个国民不能用它为自己服务,如果用它为自己服务,便不能平等了。当一个社会把平等和俭朴规定在法律里的时候,平等和俭朴本身就能够大大地激起人们对平等和俭朴的爱。因此,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要让爱平等和俭朴的话,就应把这二者订入法律。要在民主政治下真正保持平等,法律就应对平分土地;对关于妇女的妆奁;对关于赠与、继承、遗嘱,以及其他一切契约的方式等等有明文规定。要培养俭朴品德,法律就要规定平分土地,把土地分得很小,能足以养活一家人就可以了,除此之外,还应对作为经营贸易基础的国家贸易精神起维护作用,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在民主国家,努力保持良好的风俗习惯,也是维护民主原则的方法。
在贵族政治下,人们的财富是很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存在着过度的不平等;一是统治团体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产生怨恨和嫉妒。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或压制的。为此,法律一方面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以公道对待人民,法律应该时时压制权势上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或永久性的官职,去威慑贵族;另一方面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使家族平等化,保持家族间的团结;迅速解决贵族间的纠纷,避免个人间的纠纷变成家族间的纠纷。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因为,荣誉可以说是贵族的产儿,又可以说是贵族的生父。法律应使贵族世袭,承嗣虽然对其他政体并不适宜,对君主政体却很有用处。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相比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但是这种迅速就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该让它缓慢一些。与专制政体相比,君主政体在君主之下,有许多阶层,这些阶层是和政制分不开的,君主政体的优点在于国家比较长久,政制比较巩固,进行统治的人们比较安全。
在专制政体下,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也无所谓基本法。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见而已,在这样的国家中,权力是全部授予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专制政体中,能节制君主贪欲的困难只有既成的习惯和宗教,但是宗教反而会使君主在已有的恐怖之上再加新的恐怖。
3.政体原则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不同时期的判决才能一致,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荣誉的事,所以需要谨慎。而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重视,共和国至少要和君主国有一样多的诉讼程序。在共和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但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12]
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方式也就越确定。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国是有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在这些国家,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
4.政体原则与节俭、妇女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政体对节俭的看法和处理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比例的。如果全国的财富都分配得很平均的话,便没有奢侈了,因为奢侈只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就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必需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有人浪费,有人得利,就会产生不均的现象,对共和国来说,奢侈越少,便越完善。奢侈对于君主政体特别合适,君主政体并不需要节俭法律。因为按照君主政体的政制,财富的分配很不平均,所以奢侈是很必要的,要是有钱人不挥霍的话,穷人便要饿死。奢侈在专制国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国,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当一个人委派一个奴隶去对其他的奴隶进行暴虐统治的时候,这个被派的奴隶对于明天是否还能享受今天这样的幸福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唯一的快乐就是满足于目前的骄傲、情欲与淫佚。从这一切我们可以认为:共和国亡于奢华,君主国亡于贫困。
孟德斯鸠在这里还特别讨论了古代中国对待奢侈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特殊的理由,中国需要有节俭的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妇女生育力强,人口极多,而生计又不稳定,土地无论怎样开垦,只可勉强维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在中国,奢侈是有害的,并且和任何共和国一样,必须有勤奋和俭约的精神,人民只需要从事必需的工艺,而要避免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他还援引了一个唐朝的皇帝和一个明朝的皇帝的话来加以具体阐述。这个唐朝的皇帝说:“我们祖先的训诫认为,如果有一男不耕,一女不织,帝国内便要有人受到饥寒。……”[13]依据这个原则,他曾命令毁坏无数的寺庙。当时资料中记载中国有22个相连续的朝代,也就是经历了22次一般性的革命。最初的朝代因为版图不大,施政明智,因此历时较长。一般来说,所有的朝代开始时都是相当好的,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品德、谨慎、警惕,到朝代之末便没有了。开国的皇帝是在战争的艰苦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沉于逸乐的皇室,当然是尊崇民德,害怕淫佚;因为他们曾体会到品德的有益,也看到了淫佚的有害。但是在开国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的君主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衰弱了,寿命短促了,皇帝衰微下去,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登上皇帝宝座的都是一些小孩,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住在宫里的懒汉使劳动的人们遭到破产,篡位的人杀死了皇帝,又另外建立一个皇室,这皇帝到了第三、四代的君主又再把自己关闭在同样的深宫里了。这就是古代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在不同的政体中,对妇女的要求和妇女的地位是不同的。孟德斯鸠分析认为,如果妇女们失掉品德,便会有许多的缺点继之而来,她们的整个灵魂将会极端堕落,而且在这个主要点失掉后,许多其他方面也会随之堕落。所以在民主政体的国家,淫乱之风就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祸。因此,共和国良好的立法者总是要求妇女要有一定程度的庄重的美德。在共和国里,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要受风俗的奴役。在那里摒斥奢侈,腐化和邪恶也一齐被摒弃。在君主国里,妇女很少受到拘束,奢侈总是时常伴随着妇女。在专制国里,妇女并不产生奢侈,但她们本身却是奢侈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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