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老秀斯的生平与著作
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17世纪真正天资独厚的奇才,做过外交官、律师、行政官员、学者以及教师,但本质上是一个法学家。他认为自己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律论著而不是伦理学论著,借此,明确把自己当成法学家的意愿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作为政治学家的意图区分开来。[1]他是古典自然法学说最初的代表,西方近代法律哲学和国际法理论的先驱,被誉为“国际法之父”。他尝试用人的眼光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意在建构国际法、自然法乃至法律哲学之间不易觉察但意味深长的关联,并试图在此框架内诠释罗马法。[2]
格老秀斯,1583年生于荷兰的德耳夫特(Delft),父亲詹格罗特,是法裔哲学和法学博士,著名律师,曾三度任莱顿(Leiden)市长,后又任国立大学校长。在家庭的熏陶下,格老秀斯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时便在法国的奥尔良(Orleans)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格老秀斯在鹿特丹从事律师业务,后改行仕途,任荷兰政府要职。他还曾任荷兰州与西弗里斯兰州的历史编纂官,以及荷兰、泽兰、西弗里斯兰三个州的最高法务官,鹿特丹的行政长官等。格老秀斯才华横溢,洞见睿智,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都有其独到的过人之处。[3]理所当然地,他获得了极高的声望。[4]
格老秀斯生逢乱世,其出生之时,西班牙和他的祖国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战争。在他出生后不久,联省共和国执政——奥兰治的威廉因内战被暗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法令规定国内所有异教徒居民必须被处死,法国则发生了恐怖的圣巴塞洛缪之夜大屠杀。在17世纪欧洲的“30年战争”中,格老秀斯亲眼目睹了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因此主张通过武力来限制战争,目的在于对战争中的伤残者和普通平民给予保护。1618年,他卷入了两大宗教和政治派别即亚美尼亚(Arminius)派与加尔文派的冲突中。加尔文派认为,人类的精神命运乃是上帝给定的,人类自身无法加以改变,亚美尼亚派则激烈地反对这种宗教观。残酷的斗争最后倾向了加尔文派,持相反立场的格老秀斯被判长期监禁。他的妻子把他藏在一个大书箱中运出荷兰,之后,他来到巴黎,受到路易十三和许多政治家的盛情款待和资助,并从事著述活动。他的法学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就是这一期间完成的。莫里斯亲王死后,他于1631年返回荷兰,1632年又前往汉堡。这时,格老秀斯的才华已为他赢得了国际上的极高声誉,瑞典的奥森提耳那伯爵于1634年提议请他去担任瑞典驻法国大使,于是他重返巴黎。自此,他在欧洲展开了广泛的外交活动,在各国之间居中调停,并促使瑞典达成了结束“30年战争”的和约。1644年,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邀请他前往瑞典。在那里,尽管受到了极为热情而真诚的款待,但他还是拒绝了瑞典参政会委员的职务。1645年在从瑞典返回巴黎的途中,格老秀斯因航船遇难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享年62岁。
格老秀斯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诸领域,但他最钟情于法律研究,而法学成果也使他声名显赫。其主要著作中包括《战争与和平法》、《海上自由论》、《捕获法》,以及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 《荷兰法律导论》(Introduction to Dutch Jurisprudence)。
《捕获法》(De Jure Pradae;On the Law of Spoils)是格老秀斯的处女作。17世纪,荷兰同英国为争夺海上霸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格老秀斯极力反对一国封锁海洋,因为当时英国凭借其强大的海军力量,暴露出了其独霸海洋的野心。与此同时,荷兰同葡萄牙争夺印度洋的斗争也达到了武装冲突的地步。1598年,当五个荷兰公司(当时葡萄牙处于西班牙的统治之下)拥有的20多只船舶从东印度回航的时候,被葡萄牙捕获并以海盗相待。于是,五个公司联合起来成立荷属东印度公司,对葡萄牙作战并捕获敌船,当时,格老秀斯担任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1601年发生了荷兰海军在马六甲附近捕获葡萄牙船“加达里那号”(Catherina)案件。为了替这一案件辩护,格老秀斯于1604~1605年撰写了《捕获法》,其中论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船队捕获竞争对手葡萄牙之商船加达里那号一案。荷兰人将该船和船上的贵重货物、物品带回国并准备进行拍卖,而荷属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中有人以基督教国家不应发动战争为由反对这一做法。公司征求格老秀斯的意见,他认为战争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该案显然属于正义战争,故捕获是正当的。可见,此书名义上为讨论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关于东印度航线的争议,但实际上是为荷兰争夺海上霸权服务的。《捕获法》在他生前未能出版,1864年,该书被人发现,于1868年出版。(www.xing528.com)
格老秀斯的第二本专著《海洋自由论》 (Mare Liberum;The Free Seas)是一本不到80页的小册子。当时,葡萄牙主张垄断对印度的贸易,并极力阻止荷兰参加。格老秀斯为了反对这种主张,以自然法为依据,宣布罗马教皇赋予西班牙的海上霸权为非法,强调通商和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之后,《海洋自由论》作为阐述海洋自由原则的文献而蜚声于世。[5]
《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是研究格老秀斯法律思想最重要的文献。这不单是因为经由该书我们可以窥见格氏系统的国际法观念,同样重要的还在于,正是在这本著作里,首次论述了经过中世纪长期神学统治之后的世俗自然法的理念。《战争与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国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包括战争在内)均应受法律的约束,均应在自然法的框架之内获得解释;在国际上,应防止无秩序状态和战争暴乱行为。
该书《导论》部分着重阐述了以上基本思想以及自然法的含义。除此之外,此书共有三编,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序言》论述了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他认为合法或正义战争的一个要件是,战争是在一国握有最高权力者的权威下进行的(公战以区别于私战);他还解释了主权的意义,讨论了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何者享有一半主权、何者能转让主权、何者不能转让主权,并论及了国民对于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论述战争的起源。何谓公物、何谓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何谓皇帝继承法、何谓公私誓言、何谓损害赔偿、何谓使节的尊严、何谓死者掩埋权、何谓刑罚的性质。第三编,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讨论战争规则,分别指出许可和禁止的行为类型,这些基本上都是战争法的实质内容。《战争与和平法》虽然是在《捕获法》的基础上写成的,但前者并不是后者简单的重述和修改,它们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首先,两书撰稿时间相距约20年之久。在这一期间,格老秀斯已具备了长期担任司法、外交官职并具有国内、国际政治斗争以及监禁、流亡生活的阅历,已经从一个年轻的律师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法学家。其次,《战争与和平法》的论述范围远远超过《捕获法》,且在出版当时来说是最为系统的国际法著作,而《捕获法》探讨的主题则比较狭窄。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两书写作的目的和思想基础是不同的。《捕获法》的目的是一个律师为其当事人案件进行辩护的论述,其思想基础并不清晰和有力,但《战争与和平法》却是17世纪初一个古典自然法学家和国际法学家以理性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思想基础,向全世界提出的一种新的法学学说。[6]实际上,《捕获法》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纲要,而1609年出版的《海洋自由论》又是《捕获法》一书的第12章。
另外,格老秀斯还是一位出色的诗人、剧作家和历史学家。他出版过诗集和剧本,并奉命编写了荷兰反抗西班牙斗争的历史著作《编年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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