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黄德尊教授(T.J.Wong)曾指出,如果要考察公司治理和会计等相对具体的问题,应该首先站在对一国的制度和市场结构的准确把握上。公司总是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并且其行为倾向于趋利避害、适应所处环境,从而公司的很多行为应该是内生于其所在地制度环境的。因此,了解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公司行为,应当是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础(Williamson,2000;夏立军、陈信元,2007)。我国的民营企业是从无到有,再到逐渐强大的,而这种奇迹般的发展又恰恰是在各方面制度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的,那么研究这种企业的公司行为怎样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就显得十分有趣而且有用。
“与政府修好,是本公司最大的公关”,这是100多年前奔驰公司的开山鼻祖卡尔·本茨对属下说的话。在本章中,本书主要是对民营企业政治关系的制度背景做出分析,让读者对其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为下文的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提供基础。
“转轨”一词在经济学领域的广泛应用,是随着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国家过渡而开始的,其本质内容是指“20世纪末期人类社会中一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运动”。这样的经济转轨是由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的、有目的、受控制的经济及其制度的变迁过程(冯舜华等,2001)。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说,这种转轨的过程伴随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民营企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学者对转轨(Transition)、改革(Reform)和转型(Transformation)三个概念进行了区分:所谓“转轨”(Transition),是指以前的传统模式完全被另外一个不同性质的模式所取代的社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过程,其显著特点不仅在于大规模的市场化,而且在于压倒一切的私有化、自由民主和全面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改革”(Reform)只被认为是在不改变以前传统模式性质的前提下对其体制的某些不当之处进行的改动;“转型”(Transformation)只被看做是一个相对短期的更侧重于经济体制或制度迅速转变的概念(剧锦文,1997)。Roland(2002)把转型和转轨视为同一概念,并特指为“前社会主义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1]
由新古典理论推导的“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以及不断修正中的制度—演进学派的“后华盛顿共识”(Post-Washington Consensus)一直是主流的研究方法。“华盛顿共识”最初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拉丁美洲金融危机的解决方案(Stiglitz,1998),[2]是针对市场机制已经建立但市场关系扭曲的解决方案,强调通过价格自由化、紧缩货币政策、平衡预算以稳定宏观经济、国有企业私有化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变动来观察市场体系被矫正的情况。Williamson(1990)[3]将其归纳为10个要素。其隐含的逻辑是只要这些指标好转,市场机制的效率就能得到发挥。当应用于转轨设计时,这种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转轨思路是希望通过大规模、迅速、全面地建立一套西方式的游戏规则体系,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在应用于东欧和前苏联转轨实践并遭遇失败后,其研究的背景调整为针对市场体系缺失条件下的建设,着眼于描述市场制度的构成要素。“共识”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修正中,Williamson(1997)[4]曾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10条内容;Kolodko(1998)在指责“华盛顿共识”必然导致的“制度真空”(institutional vacuum)后,提出了8个要素在转轨中的作用,着重强调了制度建设在转轨中的重要性。
吕炜(2004)认为从“华盛顿共识”到“后华盛顿共识”虽然体现着转轨经济研究框架的逐步完善和理论支撑的逐步综合,但总体来说研究视角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其中主要的局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古典理论及制度—演进学派理论自身对市场制度认知的不足,成为转轨经济研究的直接制约条件;二是转轨过程和目标的总和不确定性决定了这种设计思路潜在的极大风险(罗兰,2002)。转轨的一般性目标虽然是市场经济制度,但具体到一个转轨经济体未来发展成为怎样一种市场经济制度,则难以有统一的模式,更没有完整的设计;而且即使可以做到这些,比如以美国模式为终极目标,如何保证这一目标模式的建立必然会给特定的转轨经济体带来美国那样的效率,本身又是不确定的;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件都能做到,如何通过设定的程序完成这一过程,其不确定性将会更大(Kolodko,1998)。[5]而当这些因素都能够恰当满足的时候,适用的研究方法必然早已不是“共识”所设定的内容。
无疑,这种转轨经济的不确定性也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许多风险。实际上,民营企业的产生到发展乃至壮大,无不深受这种转轨环境的影响。早先的国有企业更多是在计划体制下运行,而在市场体制下,那些没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得不走向破产、出让、重组或改制,民营企业从市场经济中应运而生。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发展越充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的相互竞争也就越健康,越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有的经济转轨的研究与实践还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一种是将经济转轨与政治体制的变革联系起来,并认为转轨的核心是宪政规则的大规模改变(Sachs and Pistor,1997),[6]经济转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改革的实施上讲求价格贸易自由化、宏观稳定化、产权私有化三位一体的同时推进策略。这种策略被称为激进的或休克的方式。大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转轨模式。另一种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建设与经济转轨是改革的核心,通过价格逐步放开、国有企业逐步转换经营机制来形成市场的主体与客体,所以又被称为渐进的或双轨的方式,中国是实践这种转轨模式的代表(吕炜,2003)。中国模式虽然一直不被看好,但实践的成绩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加以重视。这其中有学者认为中国成功的渐进式改革已经向将宪政秩序转轨作为经济改革的根本的观点提出了挑战(Qian,1997)。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断言中国改革成功为时尚早(拉迪,1999)。与此对应的是“转型性衰退”(transformational recession)(Kornai,1993)的说法,即认为俄罗斯等国在转轨初期的衰退是难免的,一旦新制度建立,效率会立即显现出来,长期绩效孰优孰劣还很难判定。
那么,在我国,转型经济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在总结了关于转型经济特征的文献之后,徐睜和权衡(2003)指出,对我国转型从一个动态的过程来考察,综合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人们的传统习惯等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面和因素,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及转型背景、起点乃至转型的路径选择等来看,我国转型经济的实质是双重转型。具体来说,双重转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基于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考虑,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任务即工业化和产业结构转换的任务尚未完成,因此从发展意义上说,是从相对落后的农业国转向较为发达的工业国,即落后农业国的工业化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农村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向城市一元工业社会转型,这可以叫做发展转型。第二层是基于对传统的封闭型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增长的严重制约导致经济发展长期缓慢滞后的考虑,我国必须打破旧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机制,逐步建立现代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尽快完成从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尽快步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市场化的过程,这可以理解为经济体制转型。
以我国的转轨过程来看,改革的前20年政府的主要目标是下放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被集中控制的权力和利益,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各级,一部分则下放给市场中各个利益主体,随着权力配置资源模式的突破,相应的利益分配和索取的权利也分解到更多的主体身上,这个过程被称之为“放权让利”。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随着利益主体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落实而逐步形成,微观经济获得了少有的活力,经济增长与体制转轨也因此而获得了持续的推动。
Khanna and Palepu(1997)认为定义新兴市场最重要的标准是“一国经济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市场上的买卖双方聚合在一起”(how well an economy helps buyers and sellers come together)。理论上,每一个国家都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实现市场的有效运作;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都无法做到这一点,从而体现出新兴市场的特征。
具体来说,Khanna and Palepu认为,这些国家中导致市场失灵的三大根源分别是信息问题、误导性的管制以及低效率的法制系统。首先是信息问题,市场上的买方(既包括产品市场上的消费者,也包括劳动力市场的雇佣者和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与评价其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充分信息,没有这种信息,交易通常很难达成。其次是误导性的管制(misguided regulation)。当管制者将其政治目标凌驾于经济效率之上时,将会导致市场运作的失效。比如说,许多新兴市场中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受到了监管者的限制,尽管这有助于社会稳定,但却使得企业失去了与发达市场企业一样获取竞争优势的机会。最后是低效率的法制系统。如果企业不能确保其交易伙伴将交易进行到底,则交易通常很难实现。这时候,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把交易各方的利益联合在一起以便交易顺利进行。因此,市场的正常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效的法律系统,以确保契约在一个可靠并且可预见的方式下执行。
进一步,Khanna and Palepu指出,在发达经济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依赖于一整套外部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上述导致各种市场失灵的根源。从极端的意义上讲,如果缺少这些基本的外部制度,将导致近乎完全的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经济的停滞和衰退。发展中国家作为处在这一连续体(从完全缺失到完全具备各种外部制度)中间的经济体,之所以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是因为它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一些必要的制度安排以鼓励市场交易的进行。然而,在新兴市场经济中,制度虚空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以至于企业不得不自己承担一些外部制度的功能。Khanna and Palepu认为,这就是在新兴市场经济和发达市场经济从事经济活动的关键差别所在。根据郑国坚(2006)的相关论述,他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无疑也应该是属于新兴市场行列当中。
新兴市场的特征使得人们理解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行为有了合理的解释。比如,一些民营企业从产生的开始就会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戴红帽子”、企业建立党委、请前任官员来企业任职,乃至企业老总进入“政协”或“人大”,等等。2001年2月,《中国信息报》一位记者在一次采访中问正泰集团的董事长南存辉:“中国企业家目前是‘政治经济学’的高手,往往在很多方面是从政府来找市场,但也有一种所谓‘商而优则仕’的‘经济政治学’情结,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南存辉的回答坦率而又耐人寻味:“作为一个企业,政治应该是天,天气好的话,出太阳了,被子霉了可以晒晒呀!外面刮风下大雨,你却拿被子出去,肯定不合时宜嘛。企业要做强、做大,必须有一个好的政治环境。现在很多人进入了一个误区,比如过分依赖政治资本。我觉得光靠关系,不靠自己的机制动力,这个企业是长不大的,但也必须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重视政治不是要去做官,而是要把企业做好。”
在新兴市场上,很有必要对一些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进行关注。与正式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某种手段强制移植到一国的经济政治系统不同的是,非正式制度是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8]我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以及所表现的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和皇权至上的权力结构,造就了我国独特的社会文化,形成了“人治”为主、排斥“法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在我国,似乎一切正式的法律制度、规章,都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人们并不十分重视正式的制度规范,而更多地借助于利用家庭关系、地域传统、老乡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通过个人之间的信任和了解建立起来的非正式制度,依靠这种非正式制度来维系社会分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烈的随机应变的习惯和高度的灵活性(谭劲松,2003)。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与政府交好无疑是一种很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浙商都有一个共识,做企业一定要搞清楚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奖励什么、抑制什么,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一定要根据政府的政策来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曾昌飚[9]这样评价自己的成功:“我每一步的发展,都可以说与一个城市的发展与一个政府努力的方向一致(包括朝鲜政府),这样,就使自己的发展是顺势而为,可以得到一些优惠与鼓励。问题是,如果仅仅是跟在政府鼓励的后面还是不能赢得先机的。这就要求你站得高、看得远,并用你的真诚与人格力量去影响政府,以得到政府的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转轨经济与新兴市场特征对理解当前的社会形态、经济事务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978年以后,我国政府开始进行经济改革。改革主要集中在体制方面,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向企业放权和中央向地方分权两个方面。这些改革,对以后的我国经济发展起了莫大的作用。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也得益于这种政府体制的改革。
到目前为止,从政府体制角度解释我国经济增长奇迹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是钱颖一、Weingast等人提出的“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Chinese Style)假说(Montinola等,1995;Qian and Roland,1998;Jin等,2005)。该理论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的强激励有两个基本原因:第一个是行政分权,中央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把许多经济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地方,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第二个是以财政包干为内容的财政分权改革,中央把许多财权下放到地方,而且实施财政包干合同,使得地方政府可以与中央分享财政收入。财政收入越高,地方政府的留存就越多。正是这样的激励方式让地方政府有那么高的热情去维护市场,推动经济增长,进而各地政府对所辖的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也提出了不同的措施,影响到了当地民营企业的发展。
对这个制度背景进行回顾无疑对于理解本书后续理论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帮助。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号角。自此以后,我国逐步走上了市场取向改革的道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0]扩大企业自主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汪海波,2005)。
除了上述的政府向企业分权的改革(也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也构成了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有特色的制度背景。
我国是一个疆域和人口双重意义上的“大国”,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面临着极高的成本,因此,经济分权是大国治理必须采取的模式。迄今为止,中国经济转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在经济领域的分权式改革[11](王永钦等,2007)。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改革,首先表现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上,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分享,下放财政权与税收权,实施财政包干体制。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大锅饭”式的统一财政,地方政府不必对它的支出负责。这样,地方政府也就没有激励去增加财政收入,因为所有收入都需要上缴中央财政。为解决窘迫的中央财政状况,财政部在1977年开始实施了“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系。在新的财政体系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长期收入分配合同,合同规定了地方政府需要上缴中央政府的收入总额,剩余部分归于地方政府支配。[12]更具体地说,就是财政收入分成两块:一块是“中央固定收入”,这部分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另一块是“地方收入”,这部分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成。这种财政包干体制也适用于省政府与其下级政府的收入关系。
王绍光(1997)认为,政府总是希望受自己支配的财源多多益善,中央想尽量集中财源,做它认为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事情;地方则希望尽量缩小对中央财政的贡献以发展地方利益,这就是中央与地方围绕财源分配展开博弈的根本原因。而扩大政府财力的方法除了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争夺外,就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争夺财政资源。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建立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围绕财力分配的斗争大体上终止了,但国家机器内部各分支之间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围绕财力分配的博弈从未间断过。企业承包制和财政承包制的推行,使得地方政府在资源支配上拥有了极大的权力,并且在事实上几乎享有了百分之百的边际收入(钱颖一,2003)。结果,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率在20世纪80年代末降到了40%。由于作为财政收入支柱的国有工业企业利润下降,[13]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年下降。导致预算收入下降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下降,中央政府开始将相当一部分财政支出任务推给了地方政府。[14]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降低与中央分享的预算收入总额,地方政府开始有目的并且成功地将预算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转移到预算外收入(主要由地方政府享有)。其结果是,这部分未得到妥善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迅猛抬头,在1978年时,预算外收入只占GNP的9%,到1991年,这一比例达到15%,而同期预算内收入占GNP比例下降到18%(钱颖一,2003)。1993~1994年发生的两件事情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分水岭。一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正式被官方得以确认;二是中央政府启动了集权性质的分税制改革。
事实上,为解决财政包干制带来的系列问题,中央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致力于寻求税收体系的重新集权,但地方政府成功抵制了财政集权的尝试。直到1994年,为应付日益窘迫的中央财政状况以及重新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分税制才在中央政府的强势推动下得以实施。[15]
在分税制中,税收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设立国税局来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其中,税收来源中最为重要的增值税被划分为共享税,中央政府占75%,地方政府占25%。分税制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中央政府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尤其是那些富裕省份的地方政府)。作为一种妥协,中央政府以税收返还的方式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总量不低于1993年的水平。
在分税制推行的同时,中央政府还推行了一系列的带有集权性质的改革措施。地方政府不再能够自由选择对本地区企业的税收减免,银行资金使用权收归中央,同时对预算外收费也加强了管理。但由于信息问题,预算外收入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控制(陈抗等,2002)。更为糟糕的是,在收入集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并没有将财政支出任务也上移过来,地方政府面临着更为严重的预算收入下滑和预算支出上升的严峻情况。为弥补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16]成为地方政府追逐的目标。地方政府的这一行为后果是严重的,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待企业的态度。
但是,对于这种财政分权的改革,相关实证结果并不一致。Jin、Qian和Weingast(2005)基于1982~1992年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国省级政府的财政激励促进了市场发展。对于1992年之前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Lin和Liu(2000)与Zhang和Zou(1998)的检验得到了相反的结论,而张晏和龚六堂(2005)对1986~2002年扩展样本的研究发现,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为正,同时财政分权效应还存在跨时差异和地区差异。
分权式的改革不仅硬化了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而且还促进了地区之间的竞争[17](Qian and Roland,1998)。这种地区之间的竞争更多体现为经济实力的竞争,而随着民营经济对当地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地方政府也随之越来越重视发展民营企业。
我国的各地区之间在历史、地理和政策等方面的条件差异非常大,在地区间竞争中,东部地区因为有着各方面的比较优越性而获得了相对更好的经济发展绩效,而且这种优势具有自增强的效应,相对发达的地区一旦领先就很难被落后地区追赶。张晏和龚六堂(2005)对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东部地区和发达地区更能获得财政分权的积极效应,而在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为负;这种财政分权效应的地区差异也加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还与不同地区所获得的中央财政转移有关。转移支付通常有两种目标,一是出于公平考虑的均等化目标;二是基于发展考虑的激励目标。按照均等化原则,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本应对经济落后地区给予更多的补贴,而实际的情况是,地区转移支付不仅没有达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Raiser,1998;马栓友和于红霞,2003)。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发展地方经济的激励。地方经济的发展既直接关系到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就业,又影响到对地方官员的绩效评价,还进一步影响当地获得更多经济资源的能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地方经济是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的,民营经济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它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到2006年底,城镇中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即全部民营经济固定投资总额达到4.83万亿元,比2005年增长37.7%,高于全国13.2个百分点,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首次超过50%,达到51.6%。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7)强调,民营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它推动经济发展,占GDP的65%左右,占经济增量的70%~80%,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2005年2月25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文件内容共36条,这份文件通常被简称为“非公经济36条”。意见中的“七大政策”、“36条”,几乎条条都是在给民营企业“松绑”。随后,中央政府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未制定“非公经济36条”配套实施政策的,都要及时制定;已经制定了的,要进行检查,推动切实执行。随着中央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纷纷采取了各种优惠支持政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认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这个份额在50%以上,中西部的发展尤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当地政府越来越重视民营经济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表明,民营经济发展是改变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江苏、浙江等地,90年代中期以来的福建等地,都主要靠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得以迅速赶上并超过全国经济增长水平的。目前,中西部地区都已认识到:要加快改变经济落后状况,发展民营经济是一条主要出路。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7年民营经济蓝皮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4(2006-2007)》显示,中部地区民营工业企业数达到38455家,比2005年增长17%,西部地区民营工业企业数达到23008家,增长17.8%,而东部地区增速相对减缓。同时,中西部地区民营投资继续加快,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中,中部地区民营投资达到4257亿元,同比增长62.1%;西部地区民营投资达到4541亿元,同比增长51.7%。中西部民营工业企业发展明显提速,也促进了民营经济加速向西部倾斜。2006年各地私营企业数量的平均增长率为15.8%,其中超过20%的地区有西藏(29.8%)、河北(24.2%)、安徽(23.1%)、山西(22.9%)、广东(22.8%)和新疆(22.6%)六省区。
总的来说,国民经济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政策环境的改善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对新的制度提出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则反,这就是制度变迁的原则。比如,改善经济绩效意味着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达到这个目的的主要方法就是改进制度。这包括建立统一的度量系统,创建有效的司法体系和执行机制,发展制度和组织整合分散的知识,监督衡量合约的执行并裁定纠纷。这些活动直接的后果就是交易成本整体的急剧上涨,但上升的量总会被生产成本的大量下降所抵消(诺斯,2004)。
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即“第一行动集团”[18]和“第二行动集团”,[19]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诺斯,1990):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这一过程可以用图2-1表示。
图2-1 制度变迁力量影响制度变迁
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到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Lin,1989)。
在林毅夫看来,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管制机构[20]所发起的。这是因为政府机构具有“暴力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violence),从而在推行制度变迁时具有直接成本低、执行快等特点。但是,要指出的是,政府要做出一种强制性变迁的制度安排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这种利益考虑正是诱使它进行制度安排的直接原因。杨瑞龙(1998)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在转型期的特殊功能和角色。他认为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拥有较大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同时成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地方政府经济实力的提高所引起的谈判力量的变化导致了重建新的政治、经济合约的努力。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就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进入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斯悖论”[21]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作者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22]从而,他推断: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并随着排他性产权的逐步确立,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从而完成体制模式的转变。随后,杨瑞龙、杨其静(2000)又设立了一个“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再次讨论了地方政府在我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模型验证了他们的假设,我国的市场取向改革是在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方博弈中向市场经济制度渐进过渡的,三个主体在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阶段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而使制度变迁呈现阶梯式渐进过渡特征。在这样一种制度变迁的框架内,中央治国者因缺乏制度创新的知识而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知识积累和传递,但为了控制由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也需要防止地方政府的“过度”改革;在行政性放权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希望通过引入市场经济制度搞活本地经济,赢得中央或上级政府认同的最佳政绩,因而具有捕捉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但他们的制度创新既要获得中央的授权、默许或事后认可,也需要微观主体在不给他们带来政治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微观主体为了经济自由和机会也渴望能扩大其自主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制度,但难以直接成为中央政府的谈判对手;同时,“搭便车”心理的广泛存在也使集体行动难以形成,因此地方政府便成为他们廉价的集体行动组织;再者,微观主体还受到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约束。可见地方政府是连接中央治国者的制度供给意愿和微观主体制度需求的重要中介,也正由于他们的参与给制度变迁带来了重大影响。地方政府参与制度创新大大降低了改革演变成“爆炸式革命”的可能性;地方政府在市场取向改革中扮演主动参与者的角色使中国的制度变迁轨迹呈现阶梯状,从而减弱了制度遗产对渐进式市场取向改革的约束;地方政府参与制度创新可减弱市场取向改革的“政权约束”,使改革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
黄少安(2000)却认为制度变迁主体的角色是变化的或可转换的,变迁的时间跨度越大,空间范围越广,不同主体角色转换的可能性越大,转换的幅度也越大。一些主体的态度、行为等,可以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而且角色转换不是单向性的,可能是可逆的。针对“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黄少安(1999)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在其区域里常常是所需要制度的强制供给者,并不是介于“自愿制度创新者”与“制度强制供给者”之间的中介性制度创新主体或组织,因为它主导的制度创新也不是介于“不同微观主体自愿契约”与“权力中心强制供给”之间的第三种变迁方式。随后,作者通过山东诸城市国有中小企业制度变革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角色转换案例完美地论证了其提出的假设。史晋川(2004)以“温州模式”为案例提出了“多种制度变迁方式并存和渐进转换假说”。此外,比较有影响的还有周业安(2000),他在哈耶克(2000)的社会秩序二元观[23]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演进论框架。他指出,中国的改革进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起制度企业家作用。这是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比更了解地方社会成员的需求及资源状况,所以就更有理由相信自身对外部规则的选择会有利于地方的福利增进;改革以后中央政府的放权形成了地方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本质上就是外部规则的竞争,分权的体制使地方政府的利益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外部规则的潜在收益也就等于地方社会福利,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活动有了合理的存在理由。此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角色有本质的不同,地方政府是作为制度企业家而直接介入当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周业安,1998;张曙光,1999;汪丁丁,1999)。
诱致性制度变迁,如前面所说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Ruttan(1978)论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框架: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模型、制度绩效、制度的动态创新、展望。他特别强调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因为,由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长所引起的新的收入流,是制度变迁一个重要激励因素,比如,19世纪交通运输、通讯和制造技术等的进步,促进了以有效责任和股份联合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组织的出现;又如,工人以工会的组织形式、农民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形成各种组织,增加了其在与资本家谈判中的分量,以便有效地参与对新收入流的分割。对制度理解知识的进步,能增加制度变迁的供给,尽管增加的量不会正好等于知识进步的量。比如,美国从内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100年中,前后经历了三波制度变迁的高峰,其间都有相应的理论支撑,也都受到相应的知识进步的影响(Ruttan,1984)。Ruttan还认为,社会知识的进步对制度变迁供给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实现的。这样,在一个受意识形态和(或)宗教影响程度较高的国家,宏观政策的设计与制订,对社会科学知识依赖程度较低。林毅夫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讨论,综合了Ruttan与North的观点,还强调了信息费用、有限理论、意识形态的作用。总的来说,诱致性制度变迁受到相关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然,在某个阶段,主要是受第一行动集团的影响。而第一行动集团在选择制度方式时,总是考虑成本最低化。
民营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经历了从“戴红帽子”,到成立“党支部”、“党组织”,再到进入“人大”、“政协”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施,无不蕴涵了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还要指出的是,一旦某种安排被成功地创新,就会有人不断地模仿,从而使得外部收益渐趋向平均化,也使得外部收益的一部分,转移到政府及其相应的官员手中。比如,当大家都意识到与政府有政治关系可以带来收益的时候,那么就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努力建立这种关系,来分享其中的收益,而政府及其相关的官员,由于能提供这种关系,无疑也能分享其中的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经济[26]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和动力。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民营企业从43.2万户增长至365.1万户,增长了7.45倍多,年均增长29.79%;而产值从1154亿元增长至23050亿元,增长了19倍,年均增长34.91%;就业方面,从648万人增长至5017万人,增长了6.74倍,年均增长22.71%(兰士勇,2005)。[27]《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广义的民营经济产值比重,占全国GDP的65%左右,占年度经济增量的70%~80%,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民营企业已成为吸纳我国社会就业人员的绝对主体。
民营经济在中国50多年来的发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导向紧密关联的,我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与旧中国以及解放初期的民营经济没有内在联系,因为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当时的民营经济在我国基本给消灭了,现在的民营经济完全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在一开始没有采取大规模私有化,非国有经济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甚至有时我国的非国有制经济在发展初期还要借助公有制的外表来保护自己,即戴上所谓的“红帽子”——这就是在我国经济成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乡镇企业。[28]
根据政府对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演变,大体可以把民营经济的发展分成下文所述的几个阶段。应该说,阶段的划分更多的是基于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政策、法律以及政治地位上的变化。在每个阶段,民营经济要继续发展,都要解决相应的制度环境问题,这些对我们理解本书研究的民营企业政治关系形成是有帮助的。实际上,本书研究的民营企业政治关系更多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最新阶段的事情。
(一)允许民营经济发展阶段(1978~1987年)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1年中共十三大这段时期内,计划经济大一统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国家对个体经济发展的支持,这要以1982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标志。但这段时期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政策并不明确,其态度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张军、王加胜等,2006)。
1979年1月17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就约见原工商业界的五位代表人士胡厥文、胡子昂、周叔弢、古耕虞、荣毅仁座谈。在那次被人们亲切地称为“五老火锅宴”的座谈中,邓小平发表的重要谈话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赚取外汇,也可以投资搞旅游业。并以他特有的风格明确地说:“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邓小平的讲话表明了当时中国政府高层对民营经济的态度有所松动,但这次讲话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说明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还是不够明朗。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今后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从而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这个词。这就是后来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为私营企业的由来。随着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发展,在实际中出现的超过雇工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1983 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是不提倡,不阻止,而且要引导其向合作经济发展。
1986年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中,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和承认差别的关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必须把社会主义发展中先富后富的差别同私有制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区别开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这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到“多种经济成分”,而不仅仅指个体经济,这就为1987年提出发展私营经济留下了“接口”。[29]
(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阶段(1987~1992年)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农村和城镇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这个规定鼓舞了一部分科技人员“下海”。现在全国有名气的民营科技企业,就是那个时候兴办起来的。由于当时还没有私营企业的登记办法,多数冠以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或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有的仍以个体经济名义登记。这一年出现了中国第一次“下海”的热潮。
而中共中央的《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指出,对于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中央第一次在正式的文件中提出了允许民营企业存在。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中共十三大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正因为如此,中共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30]中共十三大报告充分地表明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态度已经从默许转变为明确的鼓励与引导。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使得私营经济从法律层面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确定,重新确认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合法地位。
1990~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变的方针。特别是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精辟地指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五十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是对他们采取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针,要求他们爱国、敬业、守法。”
(三)制度建设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的十多年间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进一步明朗化,开始坚定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主体由此获得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地位;另外,规范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中共十四大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廓清了对非公经济的思想混乱,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扫清了种种障碍。1993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宣布:“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原则上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放宽了私营经济的经济方式,简化了私营企业的登记手续。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是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995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的闭幕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只有坚持这条方针,才能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并指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纲要》明确把继续鼓励和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十五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坚持的方针。
1997年9月12日,中共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更加系统的论述,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从五十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下个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至少一百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显著标志。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三条做出重大修改,直接同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在这次修宪中,对宪法第十一条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删去1988年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
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发表讲话,明确提出:“私营企业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讲话中还指出:“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吸收到党内”,也就是说民营企业主阶层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这一讲话从承认个体、民营经济的经济形态上升到承认人的高度,表明政府对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的决心是不动摇的。
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闭幕,中共领导集体新老顺利交替。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标志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尊重创造”、“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营造一个让人们干事和干实事的环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一系列的新观念、新思路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都写进了中共十六大报告。
(四)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阶段(2002年至今)
2003年1月11日,以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会长尹明善当选为重庆市政协副主席为标志,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政治之“舞”拉开序幕。尹明善是改革开放以来首位进入省级政协领导班子的民营企业家。同年,1月21日,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浙江省工商联会长徐冠巨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副主席。3月,从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传来消息:本届全国政协委员中至少有65名来自非公有制经济阶层,占所有委员的比例至少有2.9%,人数和比例均超过上届。[31]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其中,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2005年2月24日,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文件。《若干意见》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若干意见》还引人注目的是,用一个章节强调非公企业要“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强调,非公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可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不是无原则,而是在遵循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32]
Downs(1957)认为,社会经济地位是影响一个人政治参与的首要因素,两者之间有着令人信服的和十分明显的相关性。人们通过比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来决定自己的参与范围和形式,政治参与在本质上是出于利益的考虑,而且首先是出于对物质利益的考虑,总是寻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
官商经济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基础,我国自秦汉以来的工商业都和官僚体制密不可分。由于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大多有很强的依附性。而且他们的财富没有法律保证,传统的中国社会处境迫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找强势集团的荫护,历代王朝中堪称强势的集团无非就是官僚集团、军阀以及悍匪,而官僚是显性的社会主流,权力与财富的结盟顺理成章,而且权势还可以给商人带来巨额财富(高超群,2001)。
历史上红极一时的“红顶”商帮如晋商[33]与徽商。他们的财富与其说来自于他们的生意头脑,不如说来自于他们杰出的交际能力,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一种半垄断性质的生意,只要拿到政府特许的“盐引”,不尽财源就滚滚而来。直到民国时期,他们的势力依然非常强大。晋商到了晚清以经营票号为主,他们的目光也紧紧盯着政府,向政府放贷,代政府保管、运输钱财。[34]商人们利用贿赂官员来牟取发财的特殊机会、保护自己的财产,这也是他们不得已的选择。但是这种方式其实到头来并不总是有效,即便有效也要付出巨大成本。晋商与徽商盛极而衰的原因,除了缺乏实业以及无法避免的战乱之外,最主要最致命的一点就是依附官场。[35]因为一旦官府特许专营制度废除或取消,或者因为密切追随官员而卷入官场争斗,商人就会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这正是“官与商:离不开,靠不住”这个话题的奥妙之处。[36]
在前面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的描述中,可以充分看到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一来在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二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37]
我国的民营企业生命力是极其顽强的,也是相当灵活的,为了适应制度背景的变化,它们可以通过一些组织结构上的变化来达到。陈凌、曹正汉等(2007)在研究温州民营企业发展与制度背景时,曾列出下表(表2-1)来进行阐述。
表2-1 制度环境与企业在组织结构上的政治特征之对应关系
资料来源:陈凌、曹正汉等:《制度与能力:中国民营企业20年成长的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尽管表2-1是以温州的民营企业为例进行总结,但是同样适用于总体的民营企业。从表2-1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时期中,民营企业为了适应当时的制度背景,在组织结构上都试图采取了一些有政治特征的模式,如“戴红帽子”、建立党委会,以及进入“人大”或“政协”。当然,还有一种模式表2-1没有提的,那就是请退下的政府官员到企业任职;还有一种更普遍的是与政府官员建立朋友关系。
下面本书主要就这几种民营企业与政府建立关系的模式进行一些分析。[38]
(一)“红帽子”企业
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红帽子”企业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而在我国却一度曾大量存在的。早在1989年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承担世界银行委托的中国乡镇工业课题时,对江苏、浙江、广东等乡镇企业发展快的省市进行访问调查,即发现调查户中1/3以上的企业是挂乡镇企业牌子的私人企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与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及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联合进行问卷调查,1993年时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认为“红帽子”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为50%~80%;1994年对360户私人企业调查时有50%的私营企业主认为,上述比例大致在30%~50%;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抽样调查,我国乡镇企业中有83%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同年浙江省东阳市有关部门统计,属于假集体的私营企业占集体企业比例在70%以上。[39]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第四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全国有1/4以上的企业戴过“红帽子”。而这个比例在沿海一些民(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更是高达95%以上。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改革开放前,我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没有私有企业,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开放加速了市场化的进程,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而私人又要进入,由于私人经营政治风险太大,于是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有的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有的则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于是出现了一大批名为公有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的“红帽子”企业。这样找个“婆婆”,以“国有”或者“集体”的名义戴上顶“红帽子”,在政治上有了保护伞,办起事来比较容易,可以享受到某种优惠。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这是环境使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当地政府及其官员而言,既能发展地方经济,又能增加政绩,甚至还可以借此得到一笔资产,自然也是乐意为之。戴园晨(2005)对当时“红帽子”的作用作了很好的总结:政治上的“安全帽”;经济上的“优惠卡”;额外负担的“避风港”;地方政府回避搞“资本主义”的大帽子。[40]
但是,戴“红帽子”毕竟是一个历史的产物,而且,“红帽子”对于民营企业是利弊兼存的双刃剑(戴园晨,2005)。虽然由此可以减轻所有制歧视的压力,获得和国营、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使企业既具有公有企业的外部条件,又具有私人企业的内部机制,能够凭自己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闯荡出一番局面;但是,“红帽子”却又模糊了企业的产权,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企业创办人心里很不踏实。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也正是从这场“脱帽”行动开始,“红帽子”企业的固有隐患逐步显现出来,产权纠纷层出不穷,许多悲喜之事层出不穷。[41]
(二)民营企业建立党支部与党委
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选择了在企业内部建立党支部。曹正汉(2006)在解释这种现象的时候是这样论述的:“从表面上来看,政治地位问题只是意识形态问题,但这问题的实质是民营企业主是否拥护党的领导,是否支持党的领导,也就是民营企业主在政治上是否可靠的问题。”当然,要解决政治地位问题可以如以前那样戴“红帽子”,但“红帽子”本身会带来很多产权问题,所以后来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民营企业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而具体办法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党支部,将企业纳入党的组织系统之内。
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到企业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退休后的党员干部到企业担任党组织书记,已成为今日温州普遍现象。[42]温州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是较早成立党支部的民营企业。早在1993年7月1日,正泰公司党支部就成立了。相关数据表明:[43]到2004年8月,在温州市的民营企业中,建立党委的有28家,建立党支部的有2000家。
从动因来分析,企业内的党组织是企业家可以公开利用的政治渠道。一般来说,企业内党组织的级别越高,企业家可以直接对话的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级别就越高。另外,企业内的党组织还是企业可以公开利用的政治资源,可帮助企业在市场建立优势地位(梁雄军等,2003)。[44]如地方政府可以更容易给这些有党组织的企业“一厂一策”式的优惠政策,还有地方党委和政府通常把民营企业是否建立了党组织作为推荐企业主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委员等公共职务的一个重要条件。(www.xing528.com)
(三)民营企业家进入“人大”与“政协”
2003年初,我国各省市召开的“两会”引人注目,人们把目光集中在各级政治通道中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身上。浙江省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以浙江省工商联会长的身份当选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重庆市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当选为市政协副主席。[45]这两个民营企业家相继当选为省部级高官无疑标志着企业政治关系的一轮高峰。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企业家中,将近1/3的人希望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胡润曾对2005年的我国100位富豪做过所谓的“政治地位解析”,其结果是: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9位,全国政协委员16位,占总量的25%。
拥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头衔,可以用来制约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使得企业活动和企业财产不易受到侵犯。此外,企业家还可以利用这些职务参与政治活动,合法地、公开地争取企业的利益。从而,民营企业之间的政治竞争开始转向企业进入“人大”与“政协”的竞争。
在后面的理论论述章节,本书还会更详细地讨论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形成动因及其经济后果。
(四)聘请前政府官员到企业任职
中央曾经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有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和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现象,这些在国有企业是很常见的。有不少地方国有企业,本身就是政府权力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徽省天长市、界首市曾出现市委书记兼民营企业董事长,市长兼酒厂厂长的先例。而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因此,中央迅速发出了在2004年4月底完成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46]
但对民营企业来说,聘请前政府官员到企业任职却不受此影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例如,南存辉很注重聘请退休的行政干部到正泰公司工作,或者聘请为正泰公司的顾问,或者任命为经理人员。在正泰集团中层以上的现任经理人员当中,来自乐清市委和市政府的原局级行政干部有十余位。[47]章敬平(2004)在其《权变——从官员下海到商人从政》系统地展示了这种前政府官员跟企业之间的故事。
对这些离任的政府官员,章敬平(2004)认为不外乎四种人:仕途有成长空间但主动选择新生的人;仕途有成长空间但感觉疲惫的人;仕途已无成长空间工龄满30年可以提前退休的人;仕途没有成长空间犯了错误的人。而对民营企业来说,这些前政府官员虽然不再任职政府单位,但仍然能利用其在任时结交的各种关系,把握好其在任时事先的“感情投资”,在离任后一并收获。
在前面对民营企业的论述中,更多是指总体的民营企业,但在本书后续的实证检验中,样本的总体却是民营上市公司,其原因在于:其一,总体的民营企业详细的数据统计资料难以获得,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刻画上,不可能拿到那些非公开上市的民营企业资料;其二,已经上市的民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民营企业。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过程中的计划经济背景形成了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民营企业在这个市场上一直处于次要的位置,民营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但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直接上市、买壳上市等方式走上了上市之路。在下面,本书将简要回顾一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根据胡继之(1999)的分析,早期的中国股市是地方政府、交易所及民间机构和个人主导的股市,具有“地方性”和“试验性”特征。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持试。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关,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央政府开始介入股票市场,进行了大量的具体制度设计与安排。1996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股票市场纳入了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也标志着股票市场试验地位的结束。1996年以后,中央政府甚至指出,股票市场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服务。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整个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541家,民营上市公司达到410家,其状况如图2-2所示。
图2-2 上市公司总数量与民营上市公司数量对比
从图2-2可以看出,民营上市公司在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例还不是很高。1993年所占的比例为1.09%,1999年上升为10.85%,2007年则为26.61%。
对比法律制度普遍虚缺的其他转轨经济国家,我国的股票市场在所有转轨国家中几乎是最成功的。表2-2描述了我国同其他转轨国家的股票市场指标的对比。
表2-2 股票市场各项指标:中国与其他中东欧转轨经济体的比较(2002)
续表
注:*为合计数,**为平均数。
资料来源:Pistor and Xu(2005)。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从而导致了政府干预在这个资本市场上是十分普遍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直接参与市场;二是政府作为监管者为股票市场设定了大量管制规则(夏立军,2005)。如在证券市场的准入方面,我国股票发行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变迁过程。
在1993~1995年,是“额度管理”阶段。其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48]
在1996~2000年,为“指标管理”阶段。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49]
在2001~2004年,为“通道制”阶段。中国于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9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50]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真正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10月份以后,为“保荐制”阶段。保荐制的全称是保荐代表人制度,这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种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保荐制的主体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两部分组成,满足一定条件和资格的人方可担任企业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凡具有两个以上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成为保荐机构,并具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资格。保荐制就其本质来说,是希望对证券发行设立一个“第一看门人”,即保荐人,凭借其在保荐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的洞察、了解和勤勉尽责,从而达到选择质地优良的公司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与通道制相比较,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目前保荐制与通道制并行,经过一段时间后,保荐制将全面代替通道制。
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变迁中可以看到,无论在哪种发行机制下,这样的政府干预无疑对民营企业是很不利的。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滞后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
我国民营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几个阶段及政策背景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个阶段为民营企业上市的起步阶段(1992~1995年)。1992年第一家民营企业深华源进入证券市场,揭开了民营企业上市的序幕;1993年6月,福耀玻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首家由家族控股的民营上市公司;而在1994 年1月,东方集团也上市,这是首家由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并控股的上市公司。同大批的国企改制上市相比,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只是微乎其微。1995年股市处于低迷期,民营企业上市基本处于徘徊状态。
第二个阶段为民营企业上市的发展阶段(1997~1999年)。1998年3月,私有民营企业新希望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标志着民营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有了实质性突破。这一阶段民营企业上市的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此阶段,发行的额度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额度管理。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解困,上市额度实际上向国有企业倾斜,民营企业上市受到成分、额度等种种限制。
第三个阶段为民营企业上市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2000年之后)。2000年5月开始我国上市方式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由主承销商选择、辅导和推荐企业,由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核准制的实施加快了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为民营企业上市提供了有利的制度安排。2000年民营企业直接上市与买壳上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2001年2月18日,天通股份由自然人控股上市,成为民营企业上市的里程碑。近三年来,民营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显著增长,尤其是到2002年9月止,民营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数量首次超过上市新股数量,这主要与发生大量的买壳上市有关。民营企业买壳上市、海外上市成了新亮点。
图2-3 上市公司数量与民营上市公司数量发展趋势图
对民营企业来说,上市是实现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这样可以使企业发展走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因为上市以后,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问题,二来也是一个展现企业形象的机会,三来很多民营上市公司自身的公司治理制度不规范,上市后能结合各方的力量完善公司治理。总的来说,民营上市公司在民营企业当中,算是一个成功的群体(当然,也有很多优秀的民营企业还没有上市),对这个群体的政治关系形成进行研究,固然有本书前面提到的数据可获得性方面的考虑,但是主要是出于这个群体将对以后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1]更详细的关于转轨经济定义的讨论可以参见吕炜:《经济转轨思潮的嬗变》,《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36期。
[2]Stiglitz,Koseph,1998,More Instrument and Broader Goals:Moving Toward the Post -Washington Consensus,The 1998 WIDER Annual Lecture(Helsinki,Finland).
[3]Williamson,John,1990,What Washington Means by Policy Reform,In John Williamson,editor,Latin American Adjustment:How Much Has Happened?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4]Williamson,John,1997,The Washington Consensus Revisited,In Louis Emmerij(de.).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to the XXI Century.Washington,D.C.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5]Grzegorz W.Kolodko,Ten Years of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the Lessons for Policy Reforms,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Group,1998,20.
[6]J.Sachs and K.Pistor,Introduction:Progress,Pitfalls,Scenarios,and Lost Opportunities.In J.Sachs and K.Pistor(eds.),The Rule of Law and Economic Reform in Russia.West view Press,1997,3-5.
[7]这里部分参考了郑国坚博士(2006)的博士论文对新兴市场的论述,当然,在他的文中重点是企业集团在新兴市场的表现,而在本书这里,是想指出与我国的新兴市场相对应的一些特征。
[8]更详细的关于制度方面的讨论可以参考下一章节。
[9]来自浙江温州永嘉的商人曾昌飚,将温州人善抢市场先机的理念应用到了朝鲜。曾昌飚任董事长的沈阳中旭集团2004年8月1日取得朝鲜国内最大的百货商场——平壤第一百货大楼十年租赁权。
[10]也有学者将此分为五个阶段:(1)1978~1982年,简单的放权让利阶段;(2)1983~1986年,实行“利改税”和增强企业活力阶段;(3)1987~1992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4)1992~1997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验和“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阶段;(5)最近的债转股政策。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2000年工作论文。
[11]从这种分权式改革中得到的更一般的经验是:对经济转型而言,最重要的可能不是“做对价格”(getting prices right),因为在市场不完备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正确的价格;更重要的可能是“做对激励”(getting incentives right),因为激励机制是经济发展中更为深刻的主题,价格机制不过是激励机制的一种方式而已。转引自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12]1977年开始的财政包干制起先只是在江苏等少数几个省份进行试点,到1980年才开始向全国铺开。并且,各省实行的政策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保持原有体制不变;江苏继续进行财政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试验;广东上缴固定数额;福建得到固定数额的补贴;8个贫困省按每年10%的递增速度得到固定数额补贴;其余15省一律按一定5年不变的原则与中央进行收入或补贴的比例分成。
[13]直到1983年,政府总收入的90%以上来自工业利润和税收,虽然从那以后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70%,但工业依然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Wong,1991)。
[14]黄佩华和迪帕克(2003)指出,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性支出推给地方政府不仅非同寻常而且有违国家惯例。除了一些前苏联国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以及教育等支出均是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的。黄佩华、迪帕克等:《中国:国家发展和地方财政》,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5]黄佩华和迪帕克(2003)认为,中央政府希望分税制能在以下三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提供充足的收入,以抑制财政收入下降对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影响;二是消除税收结构中的扭曲因素和增加透明度;三是调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黄佩华、迪帕克等:《中国:国家发展和地方财政》,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6]体制外收入主要是由政府自行决定的收费项目,没有得到正式法律的约束,也没有官方统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三乱”是对体制外收入管理的真实描述。
[17]政府竞争,源于布雷顿原先强调的“竞争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概念:在联邦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总体上来看是竞争性的,政府之间、政府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外行为主体之间迫于选民和市场主体(企业等经济主体以及工会等非经济主体)的压力,必须供给合意的非市场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当地居民和组织的要求。在居民和资源都可以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只有那些提供了最优非市场供给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才能够吸引并稳固居民和资源在当地扎根。类似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政府之间、政府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外行为主体之间(后面简称辖区政府)为了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就会围绕居民和资源相互竞争。当宪法充分保障居民的自由迁徙权利时,这些政府间的竞争只能围绕技术和制度供给展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平台准备、面向服务的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及实施各种税收优惠和营销策略等,不仅能够吸引居民和资源流入当地或本部门,而且还能够使之稳定下来,融入当地的社会网络中。转引自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8]所谓第一行动集团可以是单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正是这一集团才意识到一些他们在现有安排结构中所没有的收益。只要他们改变现有的安排结构,他们就能取得这部分收益。按照诺斯等的举例,美国的一些院外游说集团,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第一行动集团,他们认识到,如果通过(或禁止)某项法律会带来客观的收入。比如,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案件,实际就是在网景等一些公司游说下产生的。
[19]第二行动集团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因制度安排中的某些变更而确立的,旨在帮助主要行动集团获取收益。第二行动集团作出一些能导致(收益)获取的策略性决定,但它不能拥有全部追加的收益(事实上,它极有可能得到任何收益)。
[20]政府管制机构也就是“国家”。要指出的是,在后面很多相关论述中,“政府”与“国家”可能交替出现,本书对两者的含义认为是等同的。按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上述制度性服务。因此,当存在国家时,社会的总收入将大于个人不得不自我提供服务或从其他竞争性组织得到这种服务时的社会总收入。从规范的角度讲,可以认为最理想的国家是那种“局限在防范暴力、偷盗、欺诈并保护履行合同等狭窄功能”上的最小国家。然而在现实中,这是不切实际的。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国家可以扩张它的影响范围,使之远大于最小国家的影响范围。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是正如穆勒所说,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资料来源: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自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1]所谓“诺斯悖论”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
[22]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特征是:地方政府成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中的“第一行动集团”;非平衡改革战略下的潜在制度收益与地方政府对制度创新进入权的竞争;地方政府自发制度创新获得事后追认。
[23]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指出,由于存在规则的指导,社会成员就不必为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而担忧,从而大幅降低了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这里所谓的规则,包括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两种类型。内部规则是指在交往过程中社会成员自生自发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行动的抽象规则的总和,它通常在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社会成员在内部规则的指导下会形成各种互动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宏观表现就是社会秩序。内部规则具有“共享知识”的特性,所以,即使某些社会成员自身不具备完全的知识,但只要他们遵守已经形成的内部规则就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哈耶克把经济主体之外的组织视为“外部规则”,即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而推行的制度。外部规则主要包括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体制改革突出表现为政府对这些外部规则的不断调整及完善。总体而言,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的核心,就是将规则界定为自发秩序(内部规则)和人为秩序(外部规则)的集合:一方面,当事人在内部规则的指引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人为地促成外部规则的形成。这种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最终构成了社会演进的动力源泉。
[24]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并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过程的。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现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曾有个形象生动的描绘:如果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用坐标曲线来描述的话,我们就会惊奇地发现,这个曲线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程度是重叠在一起的。资料转引自张志勇:《确立经济地位的27年: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3月11日。
[25]在本节的写作中,笔者参考了当前很多文献,但是,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演化写得很好的,还是张军、王加胜等著的《转轨、治理与中国私人企业的演进》中的《中国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沿革》篇,第395~404页。
[26]本书的“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主要是指个体、私营经济或企业。在很多时候,本书并没有对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之间进行划分。在经济文献中,民营经济大体有两种口径,一般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以及由私营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制企业,宽泛口径则相当于非国有经济。
[27]转引自张厚义等:《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8]有学者如詹宇波(2007)认为可以选择乡镇企业作为研究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路径的起点,并不只是因为乡镇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乡镇企业尽管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营企业,但其本身包含有一些接近民营企业的特征。钱颖一和罗兰的研究表明,由于规模较小且受地方政府管辖,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可能具有硬的预算约束。而且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将面临与乡镇企业成长相同的制度环境。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以政府分权为背景,它既摆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其成长路径既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与纯粹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有所不同。即乡镇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不再具有受到计划指标控制和国家是单一出资人等特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仍持有企业股份,且地方政府在企业管理者任命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仍然拥有决策权,从而也不完全等同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尽管乡镇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管理者接受地方政府任命等非民营企业特点,但是由于乡镇企业的上述特征,且对乡镇企业的研究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第一次尝试在符合我国转型条件下运用规范的经济学方法对非国有经济发展进行探索,因此将此作为研究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起点是适宜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大规模转为民营企业的事实,似乎也说明了乡镇企业是我国转型经济中最接近民营企业,从而也最有可能被私有化的经济体。转引自詹宇波:《经济转型条件下的民营企业演进:一个文献综述》,《改革》,2007年第7期。
[29]198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资料来源:资料转引自张志勇:《确立经济地位的27年: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3月11日。
[30]这一年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已有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实际上已包含了部分私营企业。资料来源:转引自张志勇:《确立经济地位的27年: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3月11日。
[31]转引自张志勇:《确立经济地位的27年: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3月11日。
[32]《特稿:彻底打破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玻璃门”》,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13/content_6234255.htm。
[33]晋商起家于长途贩运,将中原及南方的粮食、茶叶、布匹、池盐运往塞北边防重镇,后来转向了以金融票据、存款、汇款为业务的账局与票号,以汇兑存储取代了现金往来,甚至数条线并行不悖。这得益于明初的边饷政策,晋商结交官府之后凭原本的诚信获得贸易特权;而明清两朝政府的财政金融流通也仰仗于晋商,晋商以其庞大的金融网络,开辟了现代信用制度的先河。而徽商的运作之道几乎与晋商类似,他们将本地的竹、木、茶叶以及歙砚、徽墨等特产贩运外销,后来获得特许贩卖淮盐,一度击败晋商集团。转引自仲志远:《“红顶”商帮的结局》,《资本市场》,2005年11月刊。
[34]高超群:《政府与企业:产权之争如何了结?》,《资本市场》,2005年11月刊。
[35]清末民初以后,各地战乱频仍,晋商的贸易因此一落千丈,其票号、账局也损失惨重,而沿海口岸通商,铁路南北畅通,其陆路贩运逐渐失去了市场;而且,每一次戡乱,“海内最富”的晋商首当其冲地成了官府派捐助饷的头号对象;此外,饱受困扰的长途贩卖也因为官府愈来愈苛刻的“厘金”抽税制度而捉襟见肘,几近破产关门;当然,晋商自身墨守成规、生活奢侈也是衰落的原因之一。仲志远:《“红顶”商帮的结局》,《资本市场》,2005年11月刊。
[36]有什么样的体制环境,就有什么样的争取个人利益的方式。由于政府官员掌握着资源配置的权力,当然就成为商人追逐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来分析,中国现代的“官商经济”一方面是由双轨制经济体制造成的,即在资源分配过程中中央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并存。而计划经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传统就是“关系”,它在双轨制经济中十分重要,政府官员和公司经理的“个人关系”往往控制着资源的分配。作为企业为了生存就不得不与相关的政府官员和其他公司的经理保持很好的关系,以保证能够得到维持生产所需要的资源。另一方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度公务员“下海”经商成风。现在一些民营企业追根溯源,几乎最开始都是由官员“下海”搞起来的,其手中同时掌握着权力和“关系”,当然比普通商人更容易成功。这是“官商经济”形成的另一个路径。
[37]更详细的关于民营企业形成政治关系动因的理论分析要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论述。
[38]这里的分析更多是基于对现象的描述,更进一步的分析要在后面的章节进行论述。
[39]转引自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南方经济》,2005年第7期。
[40]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假国营”、“假集体”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部分,发展越快,效益越好,政绩就越突出。相反,私营发展了,人们就越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害怕犯错误挨整。在北方的一些县、市存在这种思想较严重,就连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南方也时时有这种想法。南方的温州,地方政府领导总是担心自己地方的非公有制成分占比例大了,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性质?会不会影响对自己的看法?当年他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担惊受怕,心态并不平稳。
[41]当然,本书的重点不在于讨论“红帽子”企业的做法得失,而是试图通过这种现象来反映在中国这种转轨型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为了适应制度背景,采取了很灵活的与政府处理好关系的做法。
[42]王孔瑞:《非公企业党支部书记群像》,《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9月5日。
[43]温州市组织部:《温州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情况》,2004年8月。
[44]梁雄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的制度分析》,载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94页。
[45]《民营企业家从政盘点》,http://news.sina.com.cn/c/2007-05-10/092012954366.shtml。
[46]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47]转引自陈凌、曹正汉等:《制度与能力:中国民营企业20年成长的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8]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股发行额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给选定的企业书面下达发行额度。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资料来源:黄运成、葛蓉蓉:《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与评析》,《国际金融报》,2004年9月17日第五版。
[49]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之后,虽然不再确定发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2001年。资料来源:黄运成、葛蓉蓉:《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与评析》,《国际金融报》,2004年9月17日第五版。
[50]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筹资2000多亿元。资料来源:黄运成、葛蓉蓉:《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与评析》,《国际金融报》,2004年9月1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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