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文明社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一般认为,公平包括这样三个不同的标准:
第一是贡献标准。亦即按每个人以其能力和努力程度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通过市场机制而进行的分配所依据的正是这个标准。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边际生产力原则获得报酬就是这种标准的运用。这种通过市场进行的分配称为功能性分配。
第二是需求标准。亦即根据生存水平的必要性进行分配,并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来实现。这种标准是要纠正贡献标准所引起的问题。由于财产分配的不平等,收入差别往往并不是由本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所造成的。但人们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并没有很大差别,生存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样就需要按需求标准来纠正按贡献标准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按这种标准进行的分配是为了减少收入差异,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被称为人为的分配。
第三是机会均等标准。或者说是分配决定过程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分配准则公平与否的问题,而不是指分配公平本身。提出这个标准是出于能否公平地确立分配方式这种考虑。
一般来说,实现公平的分配政策采取了与上述三个标准相一致的形式,而不是以其中的一个作为唯一的标准。但在实现中,不同的国家对公平标准的侧重有所不同。例如,瑞典等福利国家更加重视需求标准,而美国、日本等国则更重视贡献标准。哪个标准更加合理,往往取决于社会多数人或决策者的价值判断。(www.xing528.com)
围绕这三项基本政策目标还有许多具体政策目标。在这些基本政策目标之外,也还有其他出于不同考虑的政策目标。例如,扩大社会需求,增加公共物品供给;扶植和保护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
参照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正方面,我们列举以下一些重要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征收累进的个人累进所得税、征收财产税(目前我国称为“房产税”)和遗产税。由于个体在自然和社会禀赋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必然带来收入方面的很大差异,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实施个人所得方面的累进税制。而在资本与劳力之间的不平等,首先是源于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詹姆斯·米德曾建议针对资本财富征税,即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减少对财产所有者的积累能力和工作努力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可以鼓励他将自己的大额财产或者广泛地分配给小额财产所有者,或者交纳高额税收后遗留给少数子女、亲属等继承人。财产所有人征收财产税,尤其是个人所拥有消费性财产,如地产、房产等。对这种财产的征税应是经过评估,税率应是累进的。合理的财产税可能会影响个人储蓄的水平,但对投资意愿的影响应是较小的。
其次是加大投入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劳动者所拥有的知识和体力是其主要财产,在市场经济中,收入与受教育水平高度相关。提高教育和健康水平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教育方面的紧迫任务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对劳工的在职教育,尤其是务工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九年基础教育会使社会获得很大的收益,教育经费应由公共财政支付。对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应实行九年教育全部免费的政策。我国务工农民数量已达上亿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农民还会继续大幅增加。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可结合农业生产进行,而工业和服务业的培训则需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在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等行业,应以企业为单位由政府与企业合作举办培训班,对于分散的服务业的民工则应举办类似社区大学式的技术学院,民办官助。目前对国企下岗职工的培训有专门的经费支出,但对于农民工则没有相应的经费和渠道,这方面要有专门安排,走出一条国际少有的参加者规模以千万计的职业培训道路来。公共卫生的投资与教育同样重要。对于除自己的体力和脑力之外别无所有的劳工,身体健康是他们获取收入的主要条件,一旦生病,又是全家陷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尤其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是从起点上减少差别的重要措施。
第三是在当前的农地转让中充分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基本的公有财产是土地,最能体现中国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农村土地制度。三亿多农户在村或组范围内共同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每个农户平等地拥有使用权,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各国少有而极具中国特色的。但是,这种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在从生产领域转入市场流通时,却变得最不公平。国家垄断一级市场,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国家给出的地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这一地价差额或者转为国家基本建设开支的节省,或者转为各种“工业区”招商引资时企业家建厂成本的降低,更多的则是转为房地产开发商及大量的“房虫”、“地虫”的暴利。农民土地的地租收益应归土地所有者。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国家可以对这部分收益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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