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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协调公共与个体利益:现代公共管理视角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另一是认为,公共利益不过是公民个体利益的总和。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而要处理好这些关系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形成良好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表达机制。其次是建立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如何科学合理地形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我们公共管理目前需要予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再次是更好地依法协调利益关系。

正确协调公共与个体利益:现代公共管理视角

第三节 正确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关系

当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这就带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此,人们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总起来说,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观点,归纳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另一是认为,公共利益不过是公民个体利益的总和。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分析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关系,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观点,这就是,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共利益是普遍的、一般的、共性的,公民个体利益是特殊的、个别的、个性的,公共利益寓于公民个体利益之中,公民个体利益体现为公共利益诉求。公共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公民个体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公民个体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一方面,公共利益转化为权利,进而转化为公民个体利益。公共利益转化为权利以后,主体被具体化。例如,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公共利益转化为公民个体利益的立法例证。另一方面,公民个体利益可以转化为公共利益。当公民个体利益遭受侵害,并引起人们对经济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破坏的普遍认同时,这种个体利益可转化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作为公民个体利益最终的价值取向,代表着长远的、共同的、整体的个人利益。通常两者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对立和冲突。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优于公民个体利益,也就意味着只有公共利益能够成为限制和约束公民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但公共利益并不总是优于个体利益。即使公共利益在数量上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具备了至高无上的优先性而可以随意牺牲被公正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在法理上,公共利益并不比公民个体利益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并无本质上的优劣之别,各种权利及其主体在道德价位上是平等的。

如出现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实体上不能被完整列举的情况,除设置兜底条款外,还可以通过程序来解决。由民主程序达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的机制形成的公众意志,我们可以假设为公共利益的表达。现代化应始终与民主化结合在一起,而现代化也必然带来民主化的要求。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可能暂时地出现矛盾和冲突。法律是利益的平衡者,应当坚持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坚持使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和尊重的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应当树立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相互协调的理念,应当更多地注重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平衡。唯如此,方能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地强调个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否则可能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

我国正处在全社会公共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2010年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了人均4 400美元。从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来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 000美元向3 000美元的过渡时期,既是从一般温饱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利益关系及其公共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所以,搞好社会管理,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更具有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实践意义。(www.xing528.com)

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要处理好这些关系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形成良好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表达机制。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开始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共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已进入全面调整利益关系的关键时期。特别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利益关系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复杂性。能否妥善、全面、合理地解决利益关系,既取决于政府实行社会再分配的力度,也取决于能否尽快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有效机制。在这方面,应当主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拓宽利益诉求和表达的正常渠道。从传统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看,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作用有限,已很难适应利益诉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现在在一些城市地区开始利用政府网站、领导热线、领导邮箱、市民听证会等方式疏通市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学习和推广。

其次是建立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我国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在于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需要有不同的具体利益的代表者有组织地反映其利益要求。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无论这样的判断是否准确,现实的情况是利益集团的分化已初步形成。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情况看,利益强势群体与利益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十分强烈,而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表达则比较弱。由于缺乏各种利益群体有组织、有理性地表达自己利益的机制,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该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注意。如何科学合理地形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我们公共管理目前需要予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再次是更好地依法协调利益关系。近年来,或者由于相关立法滞后,或者由于司法程序效率不高,公民出现利益冲突大都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习惯于找政府部门解决。结果不仅让政府部门管了许多不该再管的事情,而且其效果也并不理想。社会成员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也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治理予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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