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明 吴金文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工”成为我国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农民工社会问题也大量涌现。文章在提出农民工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农民工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依此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 农民工 城乡二元结构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现象”的积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据农业部最新调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达到9400多万人,占我国全社会就业人员(7.4亿人)的13%左右。据《人民日报》刊载文章介绍,目前,我国建筑业90%、采矿业80%、纺织服务业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50%的从业人员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0年,深圳市委宣传部等六部委的联合调查组在《深圳百万临时工调查报告》中就指出:农民工是深圳工人阶级的主体,他们不仅是深圳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深圳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十多年来,数千万的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难以估量的财富。
(二)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发展
中国目前过多劳动力被束缚在贫瘠、有限的土地上,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或非农产业,可以使转移人口通过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找到充分发挥他们潜能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及劳动收入;也可提高农村人均自然资源、人均基础设施、发挥农业规模效应、提高农村未转移人口的人均收入和的生活质量。自1997年以后五年农民收入仍能低速增长,主要原因是非农收入的增长。
(三)农民工对于实现我国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作用
十六大提出,力争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2000年相比翻两番,人均收入达到3000美元左右,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难点和重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不在市民,而在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于加速中小城镇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现象”存在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还应看到的是,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和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成了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现象”的许多社会问题已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
(一)角色认同问题
农民工是指工作在城市企业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作为从农民中脱离出来,在城市打工的群体,实际上已具备产业工人阶级的一般特性,但由于受传统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土地,但户籍仍在农村,社会身份仍是农民。农民工已成为与农民与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构成了我国社会结构的第三元。农民工处于城乡两种管理体系的夹缝边缘,成了“边缘人”。
作为“边缘群体”,农民工生活在城里人异样的目光中,他们往往衣着寒酸,外地口音明显,一些城市居民认为他们素质低,愚昧无知,影响城市形象,破坏安定,从一些城市居民的心理歧视到不自觉地行为歧视,有些地区行政设置的就业歧视、就学歧视大量存在。
(二)经济权益问题
从经济地位看,同一城市,同一企业,从事同一类型工作的农民工与城市工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据农业部调查:2002年,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仅为5597元,也就是说每人月平均工资仅为466元,这个工资大约只是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据人民网2003年4月8日信息: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0870元,2002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2422元)。农民工除在工资水平方面不能享受与城市同等待遇外,而且还不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课题研究组的一项调查,1998年,上海市农民工的各项收益仅为本地城市工的五分之一,其中3倍差距来自于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农民工权益受侵害问题相当突出,大量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严重,农民工工作条件恶劣,工伤事故屡有发生。据2003年11月17日《农民日报》报道: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主要包括有用工单位用工不签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资报酬;违反规定向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等十种类型。
(三)生存状态问题
从农民工的物质生活上看。在吃穿住行等方面农民工的处境都十分窘迫。很多农民工担负着家中经济来源的重任,加之工作单位就餐条件等客观条件限制,吃的要求自然很低。大多数农民工日常工作多为脏、累、重活,因此,只能穿廉价的衣服。农民工住宿条件极其恶劣,距北京、无锡和珠海三市进行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多数人住房条件十分恶劣。在北京和珠海,每10个农村户口流动人口家庭中有7个生活在低级标准的住宿条件下,例如共享单元间、工棚或宿舍。在行的方面,农民工在城中上班外出大多步行或坐公共汽车,而在乘汽车时还要遭到一些城里人或售票员的冷眼与歧视。由于物质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民工拥有的个人可支配时间十分有限,即使在空闲时间也无所事事,精神生活极度匮乏。
(四)安全保障问题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安全问题却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只顾降低用工成本,而不顾及劳动安全,而一些农民工也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只要能挣钱,什么都能干”。近几来年,不少地方发生的事故中受伤的大部分都为农民工。如河北白沟农民苯中毒事件和山西运城非法煤矿透水等事故。2003年上半年席卷全国的SARS病毒的扩散,暴露出了农民工卫生安全存在的巨大隐患,农民工卫生条件恶劣极易造成流行性传染病蔓延,给自身及其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威胁。农民工个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受到其他各方面的人身侵害的系数不断增大。
(五)社会聚集问题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约有9400多万人,并且每年仍以500万人的速度增长,三个产业工人中就有两个来自农村。农民工已构成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由于他们的特殊的“边缘身份”,他们已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如北京的“浙江村”的形成。“浙江村”是进京经商的浙江人自发形成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位于北京市平台区南范乡大红门一带。其中外来人口多达11万人,外地人口中95%属于农业户口。“浙江村”以其物美价廉的服装而闻名,也以其村容村貌的脏、乱、差,社会治安混乱闻名京城。“浙江村”与北京的交流形式有限,独立于北京社会之外。自我服务结构建立,增强了“浙江村”人作为边缘群体的自我生存能力和独立性,但也与当地社会未能达成理想的整合状态。“浙江村”是一个孤立于北京之外的群体,造成诸多摩擦与碰撞。
社会学告诉我们:当一个社会出现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时候,往往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要么推进社会变革,要么对社会构成威胁。“农民工现象”正是如此。农民工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课题。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工社会问题的矛盾分析
(一)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身份与职业的混乱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特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在二元社会结构间存在着一条鲜明的难以逾越的界限——户籍制。这是中国社会稳固的二元结构的最基本特征。我国户籍制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以户籍制为中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的制度。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在城市迁移只能是暂时的,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就业歧视、就学歧视、公共服务歧视、保障缺乏是这一制度的产物。
农民工职业是工人,而身份仍是农民;农民工经济地位和收入水平相比家乡中的农民已显著提高,但社会地位没有发生与经济地位相应的变化;农民工分布在城市发展的各行各业,而他们处于社会管理的“真空地带”,权益无法保障。这种城乡分割和户籍制度决定的农民工的“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的职业与身份的混乱,是生活场所和职业改变的农民工仍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处于“边缘人”的状态。
(二)效用满足降低与社会不公平感加大
在很长的时间里,典型经济学家是在外部性不存在的假设条件下讨论人们的行为及获得的效用,也就是说,假设他人的影响是不存在的,但这个假设与现实有相当大的距离。社会学家,彼得·布劳在20世纪60年代关于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思想:人们在他们属于的群体和参照群体中比较他们自己,这种比较影响他们对社会报酬水平的预期,影响着他们对所获报酬的满足感。
与改革开放之初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相比,现在进入城市寻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是年纪更轻、素质更高、更具市场竞争意识的“新一代农民工”。对于新一代农民工来说,他们对家乡乡土的认同感在减弱,他们更加渴望融入城市生活中去。他们会以城市居民作为他们重要参照群体。如果并不是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收入、福利待遇、自我实现机会等差距出现时,就会降低他们的效用满足程度,加大他们的社会不公正感。(www.xing528.com)
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人体中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和体力(健康状况)等质量因素之和,是开发和培训人力资源的结果。他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所受到的文化教育水平、技能培训和有经济含义的经历特征等。20世纪中叶的人力资本理论明确提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教育是使个人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重要因素。
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调查结果表明:劳动力的文化状况与农户的经济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不同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再就业分布上总的趋势是:文化程度越高,从事农业生产者越少,而面向第二第三产业就业的比例则越大,且差距比较明显。同时,劳动力文化程度越高,从事农业以外的劳动时间也越长。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30个省(区、市)6万多农户、18万多农村劳动力进行抽样调查显示,样本农户现有人力资本的存量为,初中级以下程度劳动力的比重高达87.8%,初中以上程度劳动力的占12.2%,列表如下:
资料来源:2002~2003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同时,在调查的劳动力中,近80%的劳动力没有特别技能,只有14%的劳动力掌握了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技能,2.8%掌握了驾驶技术,3.2%掌握了农业技术。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城市劳动力平均水平相比,农村劳动力的文化和专业技能水平较低是个不争的事实。人力资本存量少,水平较低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的主要原因,更成为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效果和水平的“瓶颈”。
按照社会学研究的观点,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地位获得的过程。一般认为,地位获得有三种:权力授予机制、市场交换机制和社会网络机制。然而在我国,农民无法获得体制所提供的优惠从而取得一定社会地位,也很难在市场交换关系中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得不以来自体制外的社会关系网络来争取流动机会而获得新的社会地位。
1999年,曾对四川、重庆的15个县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途径作了问卷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资料来源:《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同时,上项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者社会联系对象的社会来源中,本地城里人只占5.8%,外地其他人占到了94.2%。农民工尽管生活在城市里,但他们并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农民工的主要社会关系网络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同质群体构成的。
(五)政策管理体制的偏差
农民工社会问题的政策体制原因是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计划式、二元分割式防范式的管理。一些地区对农村劳动力流出流入的数量进行“指标控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农民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及收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上学设置“高门槛”等等。
政府为使劳动力“有序化”的初衷,并没有考虑到社会外部效应问题。虽然市场就业机制存在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但相对于市场的企业、农民,政府对微观信息的了解更少,而政府对企业和个人就业干预盲目性更大。政府失灵现象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这种计划式管理体制不过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体制在就业管理领域的残留,这种管理只能是扰乱市场内在的机制和持续,影响经济活力和农民工权益。
四、几点建议
农民工,他们是一群有强烈改变自身命运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群体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强大力量,也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力量。这一问题何去何从,针对农民问题的提出及对农民工现象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内部消化
基于我国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多在农村的这一国情,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因此要立足农业本身,通过农业内部的分工分业发展,实现传统小农业向现代大农业发展,开展各种农业基础建设,改造低产、劣质土地,扩大可耕地面积。鼓励支持农民从事开发性农业、发展大农业和生态农业。同时,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以积极吸纳农村的富余劳动力。
(二)增强对农民工的理解
农村富裕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业部门转移,对于发展我国经济、促进城市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历着一个非法—合法—无序—有序的过程。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使农民工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这正说明我国农民工管理已从无序走向有序。为此,要教育全社会正确认识农民工,认识到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进行全社会换位思考,认识到农民工的现状,清除一些人对他们的心理歧视,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建立就业公平竞争机制
“人力资本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第一原动力”。农民教育培训是事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的关键。要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步伐,增强农民工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必须全面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据《经济日报》2003年9月28日消息,农业部等共同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规划》明确规定了培训目标:到2010年要拟向非农和城镇转移的6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的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3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5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关于平等就业权的问题,1997年我国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底48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中已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该以国家的长远发展为目标,明确农民工与其他居民享有的平等竞争权,并以教育水平、职业资格为标准,确立市场就业准入制度,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通过相关政策改革,为农民工正名,保护其合法权益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消除一些体制上的障碍。如户籍制度改革,改革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消除了两种不同社会身份的划分,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了体制上的准备。如河北省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和户籍指标管理。同时,在中国工会“十四大”上,农民工加入工会被首次写入大会报告中,报告已把进城务工人员定义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这将更有利于今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陕西省第一个专门针对劳动监察做出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劳动检查条例》将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条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加了如“投诉必须7天处理”、“设置举报箱,投诉有专人受理”等更多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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