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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善之理念的补充与过渡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意志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碍,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

逻辑学(下)-善之理念的补充与过渡

由于概念是它自己的对象,是自在自为规定的概念,它便是把自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的那个主体。 概念,作为主观的东西,又具有一个自在之有的他有的前提;它是要把自身实在化的冲动,是在客观世界中要通过自身而给予自身以客观性并且要实现自身的目的。在理论的理念中,主观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自在自为的无规定的东西,与客观世界是对立的,它从客观世界为自己取得规定的内容和充实。在实践的理念中,它却是作为现实的东西而与现实的东西对立;但主体在其自在自为的规定之有中所具有的自己的确定性,却是自己现实和世界非现实之确定性。不仅确定性的他有,作为抽象的普遍性,对于主体说来,是虚无的,而且这普遍性的个别性和它的个别性规定也是虚无的。主体在这里为自身主张客观性的权利;主体的自身规定性是客观的东西,因为后者是同样绝对规定了的普遍性;以前的客观世界则恰恰相反,还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一个以某些方式直接规定的东西,缺乏概念的自身统一,是自为地虚无的。

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的,把对个别的、外在的现实之要求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它以要成为绝对这一资格登场,因为它是概念自身的总体,是同时在自由统一形式中的客观的东西和主观性。这个理念比以前考察过的认识的理念更高,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的资格,而且具有绝对现实的资格。——如果这个现实的东西还是主观的、自身建立的,不同时具有直接的事先建立的形式,这个理念便是冲动;它要实在化自身的冲动,本来不是要给自己以客观性,——它本身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仅仅给以这种空洞的直接性形式。——因此,目的的活动不是指向自身,以便把一个已给予的规定纳入自身并使其为己有,而不如说是要建立自己的规定,借扬弃外在世界的规定,给自身以外在现实形式中的实在。——意志的理念,作为自为的自身规定的东西,具有自身内容。这个内客现在诚然是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并且是一个有限的有限制的东西;自身规定,本质上是特殊化,因为意志的自身反思,作为一般否定的统一,也是在排除和事先建立一个他物的意义下的个别性。然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概念的形式,首先是无限的;这个内容是概念自己的规定性,它并且是在概念中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于是不仅具有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且具有它的无限的个别性。上述实践理念中内容的有限性,这样就和以下情形是一回事,即:这种有限性最初还是未实现的理念;概念对于这种内容说来,是自在和自为之有的东西;内容这里是在自为之有本身的客观性形式中的理念;一方面,主观的东西因此不再仅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任意的和偶然的东西,而是一个绝对的东西,但另一方面,这种存在的形式,自为之有,又还不具有自在之有的形式。依照形式本身而显现为对立的东西,在概念达到单纯同一的反思形式那里,即在内容那里,便显现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善,尽管有自在自为的价值,却因此而是某一个特殊的目的,但这目的不是要通过实在化才获得它的真理,而是已经自为地是真。

直接的实在化的推论本身,在这里不需要更详细的叙述;它完全只是以上考察过的外在目的性的推论;只是内容构成区别而已。在外在的、并作为形式的目的性中,内容曾是一个一般不规定的、有限的内容;在这里,它虽然是有限的,但本身同时又有绝对的价值。但是就结论看,即就实现了的目的看,又出现了一种区别。有限的目的,在其实在化中同样只到了手段;因为它在其开始时,并非已经是自在自为的规定的目的,作为实现了的目的,也仍旧是一个非自在自为的东西。假如善又变作为一个有限的东西固定下来,并且本质上是一个这样的东西,那么,撇开它的内在的无限性不管,它也逃不掉有限性的命运,——一个以许多形式出现的命运。实现了的善,由于它在主观目的中、即在它的理念中已经是的东西而是善;实现给它以一个外在的实有;但因为这个实有仅仅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外在性,所以善在这个外在性中只有一个偶然的、可毁灭的实有,不曾达到一个与它的理念相应的实现。——再者,既然就它的内容说,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东西,那么,也就有多种的善;存在着的善,不仅由于外在的偶然和恶,而且也由于善本身的冲突和争斗而遭受毁灭。善的主观性和有限性在于以客观世界为前提,并且这个前提作为另一世界走它自己的路,从作为善的前提的客观世界这方面看,善的实现本身便是障碍,甚至于不可能。所以善仍然是一个应当;它是自在和目为的,但是有仍然作为最后的、抽象的直接性,而与它对立,又被规定为非有。完成了的善虽然是一个绝对的设准absolutes Postulat,但也不过是一个设准,即带有主观规定性的绝对的东西而已。这就还有两个在对立中的世界,一个是在透明的思想的纯粹空间的主观王国,另一个是在外在杂多现实原素中的客观王国,这个现实是一个还未启明的黑暗王国。这种现实的限制与那个绝对目的不可克服地对立着,其不曾解决的矛盾的完全的完成,已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考察过了。 [32] 由于理念自身包含完全规定性的环节,所以概念在理念中自身相关的另一概念,在它的主观性中,同时也是一个客体的环节;理念因此在这里进入自我意识的形态,并按照这一方面而与自我意识的表现相会合。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看,即实践的理念还缺少理论的理念的环节。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的规定; 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真有的东西,是不依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碍,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观的东西的规定时,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按照这方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需再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直接呈现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么,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被规定为虚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事先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自身虚无的、非客观的现实。重复未实现目的的前提,是按照目的的现实实现这样来规定自身,即:使概念的主观态度永久重生,从而就善的内容及形式来说,善的有限性便显现为长留的真理,而其实现也绝对永远仅仅显现为个别的行为,而不是普遍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规定性在善的实现中便已把自身扬弃了;还在给客观概念划界线的东西,就是善对自身的观点,通过对善的实现自在地是什么的反思,这种观点便消失了;个别行为本身由于这种观点,只是成为自己路上的障碍,它在那里不是反对一个外在的现实,而是反对自己。

第二个前提中的活动,即仅仅带来片面的自为之有的活动,因此其产物也显现为主观的个别的,从而在那里也就是第一前提的重复,——这种活动实质上正是客观概念和直接现实自在之有的同一之建立。直接现实由前提规定仅仅具有现象的实在,就自在自为说,是虚无的,并且绝对可由概念规定的。当外在现实由于客观概念的活动而变化,从而它的规定也被扬弃时,它恰恰因此便失去了仅仅是现象的实在、外在的可规定性和虚无性,于是它也就被建立为自在自为之有的。在那里,前提,即作为仅仅是主观的、按其内容说是有限制的目的那样的善的规定,通过主观活动才使目的得以实在化的那种必然性以及这种活动本身,统统扬弃了。在结果中,中介扬弃了自身;这结果不是一个恢复前提的,反倒是一个扬弃了前提的直接性。因此,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概念的理念建立起来了,它不再仅仅在活动的主体中,而且也同样作为直接的现实,并且反过来,这种现实,正如它在认识中那样,作为真有的客观性。主体由于它的前提而黏附着的个别性,也随前提而一起消失了;于是现在主体当知道自身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概念时,它便是作为自由的、普遍的自身同一;对于这个同一说来,概念的客观性同样是一个已给予的、直接对主体是现成的客观性。从而在这个结果中,认识再树立起来了,并且与实践理念联合了;现成的现实同时被规定为实现了的绝对目的;但是并不像在探索的认识中那样,仅仅作为没有概念主观性的客观世界,而是作为其内在根据和现实的长存就是概念那样的客观世界。这就是绝对理念。

[1] 表象Vcrstellung,本是德语对“观念”(idee)的译名。但黑格尔这里主要是对康德的论难,所以采用习惯的康德术语的译名。——译者注

[2] 这里说“在后”,是指过程已经过去的意思。——译者注

[3] “结论”,是指逻辑三段式中的结论。——译者注

[4] 这里的“物自身”即“自在之物”,为较易明白,故不用以前“自在之物”的译名。——译者注

[5] 这个“本质”指非感性的存在物,Wesen 德语的日常用语就指“东西”或“事务”,如“邮政”即“Postwesen”。——译者注(www.xing528.com)

[6] “自我意识的统一”,是康德的说法,“概念的自身同一”是黑格尔的用语。——译者注

[7] 参看第224 页。

[8] 指上卷“有论”中第二部分“量”的第二章“定量”。——译者注

[9] 参看第224页。

[10] 它指实在的方面。——译者注

[11] 布鲁姆巴赫,Blumenbach,Joh.Friedr.,1752-1840,耶拿教授,比较解剖学生理学先驱者。——原编者注

[12] “颠倒过来”原文直译应作“立在头上”,即立在思想上,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论述法国唯物论时,也有此用法。——译者注

[13] 例如沃尔夫的《建筑原理》,第八条定理说:一扇窗子必须宽到能使两个人舒适地并排倚靠在那里。

[14] 见译本上卷,199 页以下及252 页以下。——译者注

[15]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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