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的理念首先是冲动。因为它是概念的矛盾,以自身为对象并使自身成为实在,然而却没有作为他物、对概念独立的对象,或者说没有自身与自身相区别而又同时具有差异性和漠然实有的本质规定那样的区别。冲动因此具有下述的规定性,即扬弃概念自己的主观性,使它最初的抽象的实在成为具体的实在,并以其主观性事先建立的世界的内容来充实这种实在。——从另一方面说,概念由此而规定自身,是这样的:概念诚然是它自己的绝对确定性,但它事先建立的一个自在之有的世界却与它的自为之有对立,而这个世界的漠然的他有对于它本身的确定性说来,又具有仅仅是一个非本质的东西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要扬弃这个他有并要在客观中直观其自身同一的那个冲动。如果这种自身反思就是扬弃了的对立和建立起来的、为主体而活动的个别性,它最初显现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那么,这个自在之有就是从对立而又恢复了的形式的自身同一,——这个同一性被规定为对在其区别性中的形式漠不相关,并且是内容。
这个冲动因此是真理的冲动,如果真理是在认识之中,那么,这冲动也就是在其特有意义下的理论的理念那样的真理的冲动。——假如客观真理作为与概念相应的实在,是理念本身,而一个对象如果在它那里可以有、或者也可以没有真理,那么,对象的真理较确定的意义却相反地在于它之是真理,是为了或在主观概念之中,即在知中。它是概念判断的关系,这种关系自己表现为真理的形式判断;在判断中,宾词不仅是概念的客观性,而且也是事情的概念及其现实有关的比较。——如果概念作为形式,还具有一个主观的规定或为主体的规定成为概念自己的规定,概念的这种实在化就是理论的。因为认识是作为目的或作为主观的理念,所以那事先建立为自在之有的世界的否定,是第一个否定;结论 [20] ,其中客观的东西是在主观的东西中建立的,因此最初只有这种意义,即:自在之有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主观的东西或仅仅在概念规定中建立起来,但因此便不是自在自为的。在这种情况下,结论就仅仅达到一个中立的统一,或一个综合,即是说原来分离而仅仅这样外在联结的东西的统一。——因此,当概念在认识中将客体建立为它的客体时,理念便给自己仅仅一个这样的内容,即是内容的基础是已给予的,并且在内容那里仅仅扬弃了外在的形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认识在其实现了的目的中,还保持它的有限性,同时它在此目的中并未达到目的,并且在它的真理中还未到达真理。因为内容在结果中,假如还具有一个已给予的结果的规定,那么,与概念对立的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就没有扬弃掉;从而在此结果中也仍旧不包含概念与实在的统一,即不包含真理。——可怪的是,这个有限性方面在现代仍被坚持,并且被当作是认识的绝对关系,——似乎有限的东西本身就该是绝对的!以这种立场,就将把一个在认识背后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性附加到客体上去,并且把这种自在之物性,从而也把真理,看作是对于认识说来,是一个绝对的彼岸。在那里,一般思维规定、范畴、反思规定以及形式的概念及其环节,都获得了这样的地位,即它们并非本身是有限的规定,而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是有限的,即在和那个空洞的自在之物性对比时,它们是主观的东西;把认识的这种不真的关系当作真的,乃是现今已变成普遍意见的一种谬误。
从有限认识的这种规定来看,便立刻表明这种认识是一个扬弃自身的矛盾,——一个真理同时又不是真理的矛盾,——认识有物而同时又不认识物自身 [21] 那样的认识,就是说这种认识表明自身是不真的。但是认识却要通过它自己的过程来消解它的有限性,从而消解它的矛盾;我们关于这种认识所作的考察,是一个外在的反思;但这种认识本身就是概念,这概念自身是目的,即它通过其实在化来实现自身,并且恰恰是在这种实现中扬弃了它的主观性和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因此,认识要在它本身那里,在它的积极活动中去考察。——如已经指出过的,这个理念既然是概念的冲动,要自为地实在化本身,那么,它的活动就是要规定客体,并通过这样进行规定而在客体中与自身同一并与自身相关。客体总是绝对可规定的东西,它在理念中具有这样的本质的方面,即不是自在自为地与概念对立。因为这种认识还是有限的、不是思辨的,所以事先建立的客观性,对于这种认识说来,还不具有这样的形态,即客观性在它本身那里只是概念,毫无自己特殊的东西以与概念对立。但这样一来,它作为一个自在之有的彼岸,其所以具有可以由概念来规定的规定,本质上是因为理念是自为之有的概念,并且是在自身中绝对无限的东西,自在的客体在那里被扬弃了,只还有要自为地扬弃客体的目的;因此,客体诚然被认识的理念事先建立为自在之有的,但本质上却是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即,理念对它本身和这种对立的虚无性,是确定的,在客体中达到了它的概念的实在化。
现在,主体的理念通过推论,自身便与客观性融合了;在推论中,第一个前提是我们在目的关系中所曾见过的概念对客体的直接侵占和关系的同样形式。概念对客体进行规定的活动,是它对客体的直接传达和无抵抗的扩张。在这里,概念仍然是在纯粹的自身同一之中;但它的这种直接的自身反思,同样又具有客观直接性的规定;那对于概念说来是它自己的东西,同样也是一个有,因为那是事先建立的第一次否定。建立起来的规定因此又同样被当作一个仅仅是被发现的事先建立,当作是对一个已给予的东西的掌握,那里的概念活动,不如说仅仅在于否定地与自己对立,对当前的东西退缩,使自身消极,从而这个当前的东西,不是被主体所规定,而是好像它在自身中就是自己本身那样,可以表现自身。
因此,这种认识在这一前提中,显得甚至连逻辑规定的应用都不是,而是把这些规定当作事先发现的规定来接受和掌握;这种认识的活动也显得限于仅仅要去掉一个主观的障碍,一层对象的外壳而已。这种认识就是分析的认识。
人们往往这样来说明分析的和综合的认识的区别,即一个是从已知到未知,另一个则从未知到已知。但假如详细考察一下这种区别,就将很难在这区别里发现确定的思想,更不用说概念了。人们可以说,认识总是以未知的东西开始,因为人们并不要学习去知道某种已经知道的东西。反过来,也可以说,认识以已知的东西开始;这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即,认识用以开始的东西,认识之所以真的认识它,正因为它是已知的;那还未被认识而要在以后才会被认识的东西,还是一个未知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说,假如认识一经开始,它总是从已知到未知。
分析认识的相区别的东西,在以下的情况中,已经规定了自身,即它作为全部推论的第一个前提时,中介还不属于它,它乃是概念的那个直接的、还不包含他有的中介,那里的中介的否定性活动,自身外在化了。那种关系的直接性之所以本身是中介,却因为它是概念对客体的否定关系,但它又毁灭了自身并且以此而使自身成为单纯的和同一的。这种自身反思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因为在它的中介里,区别还仅仅作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的区别,作为客体的自身差异而呈现的。通过这种关系而达成的规定,就是单纯同一性和抽象普遍性的形式。因此,分析的认识总是以这种同一性为其原则;到他物的过渡、差异的联结,统统都从这种认识、从它的活动里排除出去了。
更密切地考察一下,那么,分析的认识就是从一个事先建立的、从而是个别的、具体的对象开始,这个对象或许对于表象是一个已经完成的对象,或许是一个课题,即它只是在其环境和条件中被给予了,但还没有从这些环境和条件摘取出它本身,还没有表现于单纯的独立性之中。对象的分析不可能在于它仅仅被分解为它所能包含的特殊的表象;对象的这样分解和把握,是一项并不属于认识的行业,而只涉及表象范围之内的一项较详细的知识,一项规定。既然分析以概念为根据,它便是本质上以概念规定为其产物,这些产物诚然又是直接包含于对象之中的。从认识理念的本性,会发生以下情况,即:主观概念的活动,从一个方面看,必须认为仅仅是那已经在客体中的东西的发展,因为客体本身无非是概念的总体。以为对象中似乎没有什么东西不是放进去的,这样来设想分析,是片面的;以为发生的规定仅仅是从对象抽出来的,这种想法也同样是片面的。大家知道,主观唯心论说出了第一种设想,它把认识的活动当作不过是片面的建立,在这个建立的彼岸,仍然隐藏着自在之物;第二种设想属于所谓的实在论,它把主观的概念了解为空洞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从外面接受思想规定到自身之中。——既然分析的认识自身表现了已给予的质料转化为逻辑的规定,两者合而为一,是一个建立,这个建立同样又直接规定自身为事先建立,那么,由于这个事先建立的缘故,那个逻辑的东西便可以显得是一个在对象中已完成的东西,并且由于建立的缘故,又显得仅仅是一个主观活动的产物但是这两个环节却必须不分开;逻辑的东西把分析提高到它的抽象形式之中,它之在抽象形式中当然是在认识中呈现的,正如反过来说,它也不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而是一个自在之有的东西。
如果分析的认识现在是以上所指出的转化,它却并不要通过任何更多的中项,而是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就是直接的,并且恰恰具有为对象所特有又自在地属于对象这样的意义,因此也没有从对象去把握主观的中介。——但是以后认识应该从相区别之物更前进、更发展。但因为它按照它在这里所具有的规定说来,是无概念的和非辩证的,它便只具有一个已给予的区别,并且它的前进只是在质料的规定那里出现的。唯有当演绎出来的思想规定可以重新分析时,认识才像是具有内在的行进,在这种情况下,思想规定才是具体的东西;这种分析的最高和最后的东西就是抽象的最高本质 [22] ,或说抽象的同一性——而与这个同一性对立的就是差异。然而这种行进却不外是仅仅重复一个原来的分析行为,即对那已经被接受到抽象形式之内的、又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再说规定,并就此而对它分析,然后又重新是由分析而来的抽象物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的规定,如此等等。——但思想规定似乎在其本身中也包含一个过渡。假如对象被规定为整体,那么,从整体当然就进到部分这另一规定,从原因进到结果这另一规定等等。但这种情况在这里并不是什么进展,因为整体与部分、原因与结果都是对比,而且对于这种形式的认识来说,是那样已完成的对比,即一个规定在本质上与另一规定是现成地联结起来的。被规定为原因或部分的那个对象,已经由对比的双方所规定,从而是由全部对比所规定的。至于这种对比是否已经自在地是某种综合的东西,那么,这种关联和认识的质料的其他关联一样,对于分析的认识来说,都只是一个已给予的东西,因此并不属于这种认识的特有的行业。至于这种关联此外是否还要被规定为先天的或后天的,这也是毫无所谓的,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现成的关联,或者如人们所说的一件意识的事实,部分这一规定是与整体这一规定联结着的,如此等等。当康德提出关于先天综合原理的深刻的注释,并认识到自我意识的统一,即概念的自身同一 [23] ,是这些原理的根源时, [24] 他却把规定的关联、对比概念和综合原理本身从形式逻辑那里当作已给予的东西接收过来;对它们的演绎本来必须是要去陈述自我意识的那个单纯统一到此统一的上述规定和区别之过渡;但康德却省略了,不去指出这种真正综合的进展,这种自己产生自己的概念。
大家知道,数学和较普遍的分立的大小的科学,是优先地被称为分析的科学和分析的。——这些科学的认识方式,事实上最内在地是分析的,须要简短考察一下,这一点根据何在。——以前的分析认识从具体的质料开始,质料自在地具有偶然的杂多性;内容的一切区别以及到更进一步的内容的进展都依赖于质料。数学和代数的质料则正相反,是已经全然抽象和不规定的造出来的东西,在它那里剔除了一切比率的特色,从而每一规定和联系对它都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这样一个东西就是分立的大小的根本,即一。这个无比率的原子可以增加成多,并且外在地规定和联合成一个数目;这种增加和加以界限是一个空洞的进展和进行规定,它停留在抽象的一的同样原则上。数往下怎样分合,完全依靠认识者的安排。“大小”总之是范畴,在它之内造成了这些规定,——那是变成了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对象就没有于它是内在的规定性,即对于认识是已给予的。如果认识给予自己的,最初是数的偶然的差异,那么,现在这些数就为更进一步的制作和各种各样的比率构成了质料。这样的比率,其发明与制作,对于分析的认识来说,诚然似乎毫无内在的东西,而是偶然和已给予的东西;正如这些比率和自身相关的运算,通常是作为差异的东西前后相继来讲述,而不去注意内在的联系。然而一个引导向前的原则,仍是容易认识到的,当然,那就是分析的同一性的内在的东西,这个同一性在差异的东西那里表现为等同;进步是把不等同归结到较大的等同。试举一最初步的例子,如加法是总括完全偶然的不等同的数,乘法则反之,是用等同的数,随着还有数目和单位的相等比率以及方幂比率。
因为对象和比率的规定性现在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所以进一步用这些比率来运算,也完全是分析的,因此分析的科学并没有像课题那样的定理。分析的定理包含本身已经解决了的课题,完全外在的区别,它适合于它使其相等的两方,是如此不重要,以致这样一个定理似乎是一个很琐屑无聊的同一性。康德诚然曾宣布5+7=12这一命题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在一方以5与7多项的形式和在另一方以12一项的形式,所表示的是同一回事。但是,假如分析的东西并不应当意谓着完全抽象的、同语反复的东西,即12=12,而总要在它那里有所前进,那么,当前就必须有某一种区别,然而却是这样的区别,即它并不根据任何质、任何反思规定性,更不用说概念了。5+7和12是完完全全的同一内容,在前一边也表示了这样的要求,即5与7都统括在一个表词之内,就是说,像5是一个总计出来的东西,那里计算的中断完全是任意的,还很可以再数下去,现在就该用附加上去的一应该是7这个规定,以同样方式往前数。所以12就是5与7和一个运算的一个结果,这个运算,按照其性质来说,已经假定了也是一个完全外在的、无思想的行动,因此一架机器也可以办到。这里至少并没有什么到他物的过渡,只是徒然的继续,即是说,同一运算的重复,5与7就通过这个运算而发生。
一个这样的定理的证明——假如定理是一个综合命题,它便要求一个这样的证明——就会只是在于从5起而由7规定的往前数的运算,并认识到这一往前数和人们别处称为12的那个东西相一致,而那个12 本身也无非同样是那个规定的往前数。因此人们就不用定理的形式而选择了运算的课题和要求的形式,即只说出构成定理的那个等式的一方,而要找到它的另一方。课题包含内容并指示出应着手办理这个内容的运算。运算并不由于任何冷漠的、赋有特种比率的质料而受到局限,而是一种外在的、主观的行动,质料漠然地承受这种行动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质料那里建立的。在课题中作出的条件和解决中的结果,其全部区别只是这样的区别,即:在解决的结果中,就像在课题中所宣示的那样,以规定的方式而现实地联合或分离。
因此,这是一个顶顶多余的格式,这里要应用与综合命题有关的几何方法形式,而对于课题则在解决以外又还随着一个证明。这种证明无非表现同语反复,即解决是正确的,因为运算是照课题所要的做的。假如课题要加较多的数,那么,解决就是加那些数;而证明则指出解决之所以正确,因为课题要加,而人们加了。假如课题包含复合的规定和运算,例如十进位数相乘,而解决也无非是宣告一个机械的办法,那么,证明就会是有用的;但这个证明也不过是那些规定和运算的分析,即解决从那里自行发生而已。由于这样分离了那作为机械办法的解决和作为回忆所办理的对象和运算的本性那样的证明,恰恰就丧失了分析的课题的优点——即构造可以直接从课题引导出来,因此本身能够表示为可以理解的;用其他方式,构造就会明显地表现出缺点,这种缺点是综合方法所固有的。——在高等分析中,那里随着方幂比率而来的,主要是分立大小的质的、依赖于概念规定性的比率,课题和定理当然包含综合的规定;必须把那里的其他的规定和对中项的比率当作是直接由课题或定理提供的。此外,这些用作辅助的规定也必须是这样的,即它们的基础在于考虑和展开课题或定理的一个方面;综合的外观唯一来自课题或定理本身并没有对这个方面指名;例如求一方程式诸根的方幂总和这个课题,其解决要通过对成为诸根的方程式的系数的那些函数之考察然后联结它们。这里用作辅助的系数的函数及其联结之规定,并非在课题中已经表示出来了,——此外,这种展开本身完全是分析的。所以xm-1=0这个方程式之解决,借助于正弦,高斯所求得的内在的、著名的代数解决,也借助于考察用m除xm-1-1的余数和所谓原始的根,——这是现代分析最重要的扩张之一,——是一个综合的解决,因为用作辅助的规定,正弦或余数的考察,并不是课题本身的一个规定。
关于考察所谓变量的无限差分的分析的性质,关于微积分计算的性质,已在这个逻辑学的第一部 [25] 中详尽地讨论过了。那里曾指出过, [26] 这是以一个质的大小规定为基础,它唯有用概念才能把握。从大小(量)本身到质的大小规定的过渡,不再是分析的;因此,直到今天,数学还不能够达到使依靠那种过渡的运算,由其自身,即以数学的方式来解释,因为那种过渡不是数学的性质。莱布尼兹,创造使无限差分的算法成为一种计算的荣誉归于他,如以上所介绍的,他以一种最不合适的方式,即既是无概念的、又是非数学的方式来造成那种过渡;但过渡一旦作为前提,——它在科学的目前状况下,不过是一个前提,——那么,以后的进行当然就只是一连串通常的运算。
以前提到过,分析假如达到了不再由课题本身来建立的规定,分析便将成为综合的。但是从分析的到综合的认识之普遍过渡,在于从直接性形式到中介,从抽象同一到区别之必然过渡。分析在其活动中,仍然停留在一般规定那里,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规定自己与自己相关;但通过它们的规定性,它们本质上又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们自身与一个他物相关。上面已经提到过,即使分析的认识也在并非外在给予的质料而是思想规定的关系那里向前进行,却因为这些关系对于认识说来是已给予的,所以认识仍然是分析的。但因为这种认以所知的唯一是它自己的东西,就是抽象的同一,这个同一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东西的同一,所以它本身必须是这种认识的同一,对于主观概念说来,也是作为由概念建立起来的联系并且将与概念同一。
分析的认识是全部推论的第一个前提,——概念对客体直接的关系;同一因此是这样的规定,即分析的认识认识它作为自己的规定,而且认识只是去把握有。综合的认识从事于有什么之概念理解Begreifen,即是说以规定的统一性去把握规定的多样性。因此,它是推论的第二个前提,差异的东西本身在推论中有了关系。为此之故,它的目标就是一般必然性。——差异的东西之相联系,一部分是在一个对比中,它们在这对比中既是相关,又是彼此漠然独立;但一部分它们又是在概念中联结着的;概念是它们的单纯的、但又是规定的统一。因为综合的认识最初只是从抽象的同一过渡到对比,或说从有过渡到反思,所以它不是概念的绝对反思,概念是在它的对象里认识这种反思的;概念对自身所给予的实在,是次一阶段,即差异的东西本身所提示的同一,这个同一因此还是内在的,仅仅是必然性,不是主观的、自为之有的同一,因此还不是概念本身。因此,综合的认识虽然有概念规定为其内容,客体也将在这些规定中建立;但这些规定最初却相互处于对比之中,或者说是在直接的统一中,但也恰恰以此而不是在概念由之而作为主体的那个统一之中。
上述的一点构成了这种认识的有限性;因为理念的这个实在的方面在这种认识里还具有作为内在的同一那样的同一,所以其规定还是作为外在的规定,它 [27] 既然不是作为主观性,便缺少自己的东西,即概念在其对象中所具有的东西,还是个别性,而且认识虽然不再是抽象的、而是规定的形式,即概念的特殊的东西,那个在客体中与概念相应的东西,但概念的个别的东西,还是一个已给予的内容。这种认识虽然因此把客观世界转化为概念,但给予世界的,却只是按照概念规定的形式,并且不得不按照客体的个别性,按照规定的规定性去寻找客体;认识还不是本身在进行规定。同样,认识找到命题和规律并证明其必然性,但不是作为自在自为的事情本身的必然性,即出于概念的必然性,而是这样的认识的必然性;这样的认识在已给予的规定那里,在现象的区别那里前进,并且自为地把命题认识作统一和关系,或者说,从现象认识其根据。
以下将考察综合认识较详细的环节。
最初的东西是:那还是已给予的客观性,将转化为单纯的、作为最初的形式,从而转化为概念的形式;这样把握的环节因此不外是概念的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个别的东西是作为直接表象那样的客体本身,是那个应该下定义的东西。个别客体的普遍的东西在客观的判断或必然的判断的规定中,自身成为类,并且是作为最近的类,即具有这样规定性的普遍性,这种规定性对于特殊的东西的区别说来,同时也是原则。对象在特殊的差异那里具有这个区别,这个差异使对象成为规定的种,它使这个对象与其余的种之分离有根据。
定义,当它以这样的方式把对象归结到对象的概念时,就把对象为存在所需要的外在性抹掉了;它把概念在其实在化中所适合的东西加以抽象,概念由此迈步,第一成为理念,第二成为外在的存在。描述是为了表象,并且收受以后属于实在的内容。但是定义却把被直观的实有规定之丰富多彩,归结到最单纯的环节;实有是这些单纯原素的形式,正如这些环节是互相规定的那样,实有也是包含在概念之中的。对象,如所揭示的那样,以此而被把握作普遍的东西,它本质上也同时是被规定的东西。对象本身是第三个,即个别的东西,类和特殊化在其中合而为一了,它是一个直接的东西,在概念之外建立的,因为它还不是本身正进行规定。
在那些规定中,在定义的形式区别中,概念找到了自身,并且在那里具有与它相应的实在。但是因为概念环节自身反思在这种实在中还不包含个别性,因为客体在认识中时以此而还未被规定为一个主观的客体,所以认识也就相反地是一个主观的认识,并具有一个外在的开始,或者说它之是主观的,是为了它在个别的东西那里的外在的开始。概念的内容因此是一个已给予的东西,一个偶然的东西。于是具体的概念就两方面说,是一个偶然的东西,一是就它的一般内容说,一是就这样一点说,即:对象在外在实有中所具有的形形色色的质,其中哪些内容规定是要为概念选择出来的,并且构成概念的环节。
这后一方面需要较详细的考察。即是,既然个别性作为自在自为的规定了的有,处于综合认识特有的概念规定之外,当前便没有原则来察看对象的哪些方面是属于对象的概念规定的,哪些只是属于外在实在的。这就构成在定义那里的困难而为这种认识所不能消除的。可是在那里还必须作出一种区别。——首先,从自我意识的目的性的产物,很容易找到定义;因为这些产物应为之服务的目的,是由主观决定所产生的一种规定,它并且构成本质的特殊化,即存在物的形式,它是认识在这里唯一达到的规定。存在物的质料别的本性或其他外在特色假如与目的相应,便是包含在它的规定之内,其余则是非本质的。
其次,几何的对象是抽象的空间规定;作为基础的抽象,所谓绝对空间,失去了一切较具体的规定,并且还仅仅具有被安置在它之内那样的形态和形象;因此那些形态形象本质上仅仅是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的一般概念规定,更明白地说,特殊的差异,在它们那里具有其单纯的、不受阻碍的实在;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与外在目的性的产物是同一回事,正如它们也和算数的对象符合一致那样,这些对象所以为基础的规定同样也是被安置在它们之中的。——空间当然还有别的规定,它的量向是三,它的连续性和可分性,这些都不是由在空间那里的外在规定才建立起来的。但这些都属于所接受的质料,并且是直接的事先建立;要在那些主观规定与它们所进入的地基的这种特具的本性相联结和纠结时,才发生综合的比率和规律。——在数的规定那里,既然一这个单纯的根本是它们的基础,联结和其他规定便完全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反之,空间是自为地是一个连续的互相外在的东西,空间中的规定便还更加散乱,具有与其概念相差异的实在,但这种实在不再属于直接的定义了。
第三,自然的和精神的具体的客体的定义,看起来却完全是另一回事。这些对象,对于表象说来,总是有许多特性的事物。这里首先要把握的是:什么是它最近的类,然后什么是它的特殊的差异。因此要规定在许多特性中,哪些对于对象适合作为类,哪些对于它适合作为种,然后在这些特性中规定哪一个是本质的;而对于对象所要认识的,是这些特性相互处于什么样的联系之中,是否一个特性以另一特性而建立。但对此除了实有本身而外,还没有任何其他标准。——特性的本质性,对于定义说来,就是它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应该在定义中被建立为单纯的、未发展的规定性。但这个普遍性在实有中,却仅仅是经验的,——在时间中的普遍性,即是否这一特性是经久的,而其他特性则在整体的持续存在中表现为易消逝的,——或者,一个普遍性,由与其他具体的整体比较而发生,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超出共同性。假如比较提供经验上呈现的总的外貌作为共同的基础,那么,反思就须要把这种外貌统括到一个单纯的思想规定里去,并且把握这样的总体的单纯性质。但是,一个思想规定或个别的直接的特性构成对象的单纯的规定的本质,其凭证只能是从具体状态演绎出这样的规定。但这一点却要求分析,分析把直接状态转化为思想,并且把直接状态的具体物归结为一个单纯的东西,——这种分析比上面考察过的分析更高级些,因为它不是进行抽象,而在普遍的东西中还包含着具体的规定的东西,把它联合起来,并指出它倚赖于单纯的思想规定。
但是直接实有的杂多规定与单纯概念的关系,将会是需要证明的定理。但定义作为最初的、尚未发展的概念,由于它应该把握对象的单纯规定性,而这种把握又应该是某种直接的东西,它对此就只能在对象的直接的所谓特性中使用一个特性,——感性实有或表象的一个规定;这种规定通过抽象而出现的个别化,然后构成单纯性;而且对于普遍性和本质性说来,在经验的普遍性那里的概念,就是在变化的环境下的长住不变的东西,并斥逐在外在实有和表象中的反思,即在那里找寻概念规定的反思,在那里概念规定是找不到的。——因此,下定义便自动放弃特有的概念规定,(那些规定将会是对象的原则,)而满足于标志,即这样一些规定,在这些规定那里,本质性对于对象本身是漠不相关的,不如说它们只有这样的目的,即它们对于外在反思说来,是标记。——一个这样个别的、外在的规定性,对于具体的总体及其概念的本性,是很不适宜的,好像它是可以自为地选择出来的并且可以被认为在它之中一个具体的整体会有其真正表现和规定似的。——按照布鲁姆巴赫 [28] 的注解,例如耳垂就是一切其他动物所缺少的东西,所以按照普通关于共同的和区别的标志的说法,完全有理由可以将它用于天然的人的定义。但是这样一个完全外在的规定立即就显出与天然人的总的外貌的表象,与概念规定应当是某种本质的东西的要求,是如何的不适宜!假如被纳入定义的标志,只是这样纯粹应急的办法,或者只是较近于一项原则的本性,那就是某种完全偶然的东西。由于这些标志的外在性之故,也要看到它们是这样的,即,在概念认识中,并不从它们开始;不如说那是一种模糊的感觉,一种不确定而深刻的感性,一种对本质的东西的预感,走在发明自然中和精神中的类的前面,然后才为知性寻找一个规定的外在性。——概念,当它进入外在性中的实有时,它就在其区别中展开了。并且不能绝对束缚于这样的个别特性。作为事物的外在性那样的特性,对自身也是外在的。在有许多特性的事物的现象领域里,曾经指出这些特性为此而甚至本质上成为独立的物质;从同一种对现象的立场来考察,精神也将是有许多独立的力的堆积。个别的特性或力,由于这种立场,纵使它在被建立为与他物漠不相关的地方,就停止其为标识特征的原则,从而作为一般概念的规定性那样的规定性也就消失了。
在具体事物那里,与特性的相互差异并列的,还出现概念及其实现之间的区别。自然中和精神中的概念,具有一个外在的规定性,在那里,规定性表现为对外在的、消逝性和不适宜性的倚赖。某种现实的东西诚然因此自在地表现了它所应该是的东西,但按照否定的概念判断说,它也同样可以表现出,它的现实性只是不完全地相应于这个概念,是坏的。由于定义现在应该是在一种直接的特性中来提示概念的规定性,所以就没有任何特性不能对它给与一个事例;那须要下定义的具体物,诚然可以在整个外貌中去认识,但是被当作是其特征的那种特性,却表现为不成熟的或发育不全的。在一棵坏的植物里,在一个坏的动物类中,在一个可轻视的人中,在一个坏的国家中,存在的方面是有欠缺或完全涂抹掉了,可是它们对于定义说来,仍可以当作一个这样具体物的存在中相区别的东西和本质的规定性。一个坏的植物、动物等等仍然总还是一个植物、动物等等。因此,如果坏的东西也被纳入定义,那么,经验搜寻它想要认为是本质的一切特性,都由畸形的事例而失去了,畸形者正是缺少本质的特性,例如对于天然人说来,由于无头的事例,便缺少脑这个本质性,对于国家说来,由于专制国家和暴君政府的事例,便缺少保护生命和财产这个本质性。——假如对事例坚持概念,而事例用概念来衡量是提供了一个坏的例子,那么,概念便不再在现象那里具有它的凭证了。但是直接的概念所应当是的独立性,是与定义的意义违反的,因此,定义对于对象的规定,只是从实有的直接性接收来的,并且只能在现成事物那里为自己找理由。——至于定义的内容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抑或是偶然,这却在它的范围以外,其所以不能构成在定义中主观建立的概念和一个在概念之外的现实对象之符合一致,是因为个别对象也可能是坏的。
定义的内容总是从直接的实有取来的,因为它是直接的,它就没有辩解理由;关于内容的必然性问题,从根本上便消除了;定义既把概念说成仅仅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这就放弃了对概念本身作概念理解。定义因此无非表现为在一个已给予的内容那里的概念的形式规定,没有概念的自身反思,即是说,没有它的自为之有。(www.xing528.com)
但是一般直接性只是从中介发生,因此它必须过渡到中介。或者说,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规定性,因为它是规定性,所以它不仅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且由于它的其他规定性而有了中介;定义因此只能通过对立的规定来把握它的对象,因此也必须过渡到分类。
普遍的东西必须自身特殊化;这样,分类的必然性便处在普遍的东西中。但由于定义本身已经以特殊的东西开始,所以它过渡到分类的必然性也就处于特殊的东西中,后者自为地指向另一个特殊的东西。反过来说,由于规定性需要坚持其与它不同的规定性之区别,特殊的东西就正以此而从普遍的东西分割开来;普遍的东西于是为分类而事先建立。因此,过程虽然是这样,即定义的个别内容通过特殊性而上升到普遍性的顶端,但普遍性必须当作是客观基础,从这个基础出发,分类表现为普遍的东西的、最初的东西的判分。
于是过渡出现了,既然从普遍的东西到特殊的东西出现了过渡,它便是由概念的形式所规定。定义就其自身说,是某种个别的东西;定义的多数,属于对象的多数。从普遍到特殊这个属于概念的进程,是一个综合科学、一个体系和有体系的认识之基础和可能性。
对此第一个要求,如已经指出的,是以一个在普遍形式中的对象为开端。假如在现实中,不论是自然或精神的现实,具体的个别性,对于主观的、天然的认识说来,是作为最初的东西而给予的,那么,在认识中,在至少是概念理解的认识中,那就恰恰相反,必须以概念的形式为基础,即单纯的、脱离了具体物的东西是最初的东西,因为对象只是在这种形式中,才具有普遍的东西自身相关的和按照概念而是直接的东西之形式。与这种行程相反对,在科学事物中也可能意谓着某种东西,因为直观比认识容易,所以可直观的东西,即具体的现实也可以成为科学的开端,这种行程比起那反过来从对象的抽象开始,又从那里进到对象的特殊化和具体的个别化来,是更自然些。但由于应该是认识,所以比较就已经连同直观得以决定并提供了,问题只能是,在认识以内,什么应是最初的,后续的状况应是怎样;那就不再要求一条自然的、而要求一条认识的道路。——假如只要容易,那么,对于认识说来,把握抽象的、单纯的思想规定,比把握那成为这些思想规定及其关系复杂地连结起来的具体物,更加容易,这是立即自明的事;具体物应该以这种方式,而不再像它在直观中那样去把握。普遍的东西是自在自为的最初的概念环节,因为它是单纯的东西,特殊的东西才是后继的东西,因为它有了中介;反过来说,单纯的是较普遍的,而具体的则是作为自在地相区别的东西,从而是有中介的,它已经事先建立了从最初者的过渡。——这个看法不仅涉及在定义、分类和命题的规定形式中的行程次序,而且也涉及在普遍的东西中或者仅仅看到抽象与具体之一般区别的认识次序。——因此,例如在学习阅读时,合理的方式也不是以读整个字或甚至以读音节开始,而是以字和音节的原素,以抽象的声音符号开始;在书写字母时,具体字的分析已经在字的抽象声音及其符号中完成了;学习阅读正由此而是和抽象对象最初打交道。在几何中,并不用一个具体的空间形状作开端,而是用点和线,然后再用平面的形象,即使是在后者之中,也不是以多边形,而以三角形开始,在曲线中也是以圆开始。在物理中,个别的自然特性或物质也摆脱了它们在现实中多方面的牵缠,而以简单的、必要的条件来表示;即使它们也和空间形象一样,是可以直观的东西;但是它们的直观是这样准备的,即它们首先摆脱了由外在于它们自己规定性的环境而来的一切变态而出现并将坚持不变。磁、电、各种气体等等就是这样的对象,它们在现实那里出现于具体状况之中,认识它们,唯有把它们从那些具体状况取出来把握,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性。试验当然是为了直观而把它们表现于一个具体情况之中,但试验必须一方面为了成为科学的而只取用为试验所必需的条件,另一方面为了指出与这些条件不可分的具体物之不重要,又必须试验多次,使它们在一个具体形态里出现,又在另一形态里出现,于是对于认识就只剩下它们的抽象形式了。——为了再举一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像是自然的、富于感性的,即观察颜色最初是在动物性的主观感官的具体现象之中,然后在主体之外作为一种幽灵式的、飘浮的现象,最后在外在现实中、在客体那里固定下来。然而对于认识说来,普遍的、在此即真正最初的形式,是上述情况的中间形式,如颜色飘浮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为著名的分光带Spektrum,和主观与客观的环境还没有任何纠缠。这些纠缠对于这个对象本性的纯净观察,首先只是扰乱,因为它们自身作为发生影响的原因,致使不能决定颜色的一定变化、过渡和对比是基于颜色自己的特殊本性呢,抑或反过来,要把主体器官的健康的和病态的特殊感受和效果或客体的化学的、植物性的、动物性的力,都归之于那些环境病态的特殊状况呢。——还可以从有机自然和精神世界的认识,再引更多的其他例子;总而言之,必须把抽象的东西造成是开端和原素,在它之中,并且从它出发,便散播出特殊性和具体物的丰富形态。
在分类那里或者说在特殊的东西那里,固然出现了特殊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的区别,但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已经是规定了的东西,从而只是一个分类的一支节。因此对于它便有了一个较高的普遍的东西;但对于后者又重新有了一个更高的,如此以至于无穷。对于这里所考察的认识,并没有任何内在的界限,因为认识是从已给予的东西出发,并且抽象普遍性的形式是认识的最初的东西所特有的。所以任何一个对象,在它像是具有一个初步的普遍性时,就将成为一定科学的对象,并且是一个绝对的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熟知的表象将和它一起事先建立,并且它就自身说,会被认为毋须任何演绎。定义把它当作是一个直接的对象。
从对象下一步的进程,首先是分类。对于这个进程说来,只要求一个内在的原则,即一个从一个普遍的东西和概念的开端;但这里所考察的认识,却缺少一个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所追寻的,只是概念的形式规定,而不去追寻这种规定的自身反思,因此从已给予的东西取得内容规定性。对于那个在分类中出现的特殊的东西,当前却并无自己的根据,既没有构成分类根据的东西,也没有彼此判分的支节所应有的规定比率。从这样的观点看来,认识的事业只能在于一方面安排在经验质料中已找到的特殊的东西,一方面又通过比较去寻找后者的普遍的规定。然后把这些规定当作分类根据;分类根据的规定可以多种多样,正如分类的规定也很多。一个分类的支节的相互关系,种的关系只有这种普遍的规定,即这些支节是按照已采纳的分类根据而相互规定的,它们的差异依靠另一种观点,所以它们不是在一条等同的线上彼此并列的。
由于缺少自为的规定之有的原则,这种分类事业的规律只能在形式的空洞的规则中成立,这些规则什么也引导不出来。——所以我们看到,分类应该穷尽概念,这是作为规则立起来的;但事实上每一个别的分类支节必须穷尽概念。这本来意谓着应该穷尽的,是概念的规定性,不过在种的经验的、自身无规定的繁多那里,这样繁多的发现或多或少,都丝毫无助于概念之穷尽;例如对于67 种鹦鹉,还更又找到一打,这与类的穷尽是毫不相干的。穷尽的要求只能意谓着同语的命题,即:应该完全列举一切种。——在扩充经验的知识时,寻找不合于已采纳的类的规定的种,当然是很有补益的,因为这种规定常常较多是按照整个外貌的朦胧表象,不是依照显著地应为类的规定服务的或多或少是个别的标志而采用的。——在这样的状况,就必须改变类,必须有理由说明须要把另一数目的种,看作是一个新类的种,就是说,人们要以某种观点当作统一,用它来编列事物,类就是由此而规定的;这种观点本身在那里就成为分类根据。反过来说,假如仍旧坚持最初被接受为类的特征那种规定性,要与以前的种编列在一起的种那些材料就被排斥出去。这种无概念的推动,一次把一种规定性当作是类的本质环节,按照它把特殊的东西列于这个类之下或排斥于这个类之外;另一次却又在特殊的东西那里开始,并且让它的编列由另一规定性来引导,这样的推动就给出一个任意的游戏现象,类要坚持具体物的哪些部分或哪些方面,并据此来进行安排,这都付托与任意。——物理的自然在分类原则上,本身也呈现着这样的偶然,借助于它的不独立的、外在的现实,它处在形形色色的、对于它同样是已给予的联系之中;因此现成有一大堆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它自己很方便地在它的一系列形式里随从这一个原则,在另一系列里又随从另一个原则,甚至发生混杂的半雌雄体的生物,这些生物按照不同的方面又立即消灭。由此便出现这样的情形,有些标志在一系列自然物那里发生,是很具特征和本质的,而在另一系列里,则是不明不白的、无目的的,从而对这种分类原则的坚持便不可能。
经验的种的普遍规定性只能是这样的,即这些种一般地互相差异,并不对立。概念的判分以前已在其规定性中指出过;假如特殊性没有概念的否定的统一而被当作一个直接的和已给予的特殊性来接受,那么,区别就仅仅停留在以前考察过的一般差异的反思形式那里。自然中的概念主要在外在性里,这种外在性把区别的全部漠不相关带进来了;因此,对于分类一个常见的规定就是从数取来的。
这里特殊的东西对普遍的东西,从而对一般分类是如此其偶然,假如人们当感性的特性容许时在这种认识里找到自身表现适于概念的分类根据和分类,这也可以归之于理性的本能。例如在动物那里,搏噬工具,爪、牙,在体系中被用为广泛概括的分类根据;它们起初只被当作是于认识主观有利,容易识别的标志那样的方面。事实上,在那些器官里,不仅有适合于外在反思的区别,而且那些器官是动物性的个体生命攸关之点,它在这个点,从外在于它的自然的他物把自身建立为与自身相关的、与他物的连续性分开的个别性。——在植物那里,雌雄蕊部分构成植物生命的最高点,植物由此而暗示到性别、从而到个体的个别性的过渡。体系因此有理由为一个虽不充分、但很足够的分类根据而转向这一点,从而使一个规定性有了基础,这个规定性不仅仅是为外在反思作比较用的,而且是植物所能够有的最高的、自在自为的规定性。
1. 随着概念规定前进的认识的第三阶段,是特殊性到个别性的过渡;这个阶段构成定理的内容。这里所要考察的,是自身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是对象自身中的区别和有区别的规定性的相互关系。定义只包含一个规定性,分类包含与其他的相对立的规定性;在个别化中,对象在自身中分散开了。如果定义停留在普遍的概念里,那么,在定理中,就与此相反,对象是在它的实在中、在它的实在的实有的条件和形式中被认识的。它和定义一起表现那成为概念与实在之统一的理念。但是这里所考察的、还被理解为在寻求中的认识,却没有达到这种理念的表现,因为在这种认识里,实在不是从概念发生的,所以它之依赖于概念没有被认识,从而统一本身也没有被认识。
按照上述的规定,定理就是一个对象本来的综合的东西,因为它的规定性的关系是必然的,即是以概念的内在同一性为基础的。定义和分类中的综合的东西,是一个外在地接受来的联结;现成的东西被带进概念的形式,但整个内容,作为现成的,仅仅是要指明而已,而定理却应该要证明。既然这种认识不演绎它的定义和分类规定的内容,那么,似乎那些表现定理的关系的证明也可以省掉,并且以这种观点而满足于知觉。但是,认识通过什么使自身与单纯的知觉和表象相区别呢,那就是把内容传达给认识的一般的概念形式;这一点在定义和分类中也会办到;但定理的内容既然来源于个别性这个概念环节,它便在实在规定中持续存在,这些规定不再仅仅以单纯的和直接的概念规定为它们的关系;在个别性中,概念过渡到他有,到实在,从而成为理念。定理中包含的综合,于是不再具有为它辩解的概念形式;它像是差异物的一个联结;——还没有于此建立的统一因此才须要指出,——所以在这里对于这种认识本身来说,证明是必要的。
这里首先呈现了困难,即是要确定地区别对象的规定,哪些可以纳入定义,但在定理中却要受非难。关于这点,眼前并不能有什么原则,一个这样的原则好像就在于:某个东西直接适合一对象,属于定义,它要由其余的、但作为一个有中介的东西来指出中介。不过定义的内容是一个规定的内容,从而自身也本质上是一个有中介的内容;它只有一个主观的直接性,即是说,主体造成了一个任意的开端,并把一个对象当作前提。当这个对象现在是一个自身具体的一般对象而且又必须加以分类时,一大堆规定便发生了,这些规定按照它们的本性说来,是有中介的,并且不是由于一个原则,而是仅仅按照主观的规定被认为是直接的和未经证明的。——欧几里得一直有理由被公认为这种综合认识方式的大师,在他那里,也有以公理为名称的关于平行线的前提,人们认为它须要证明,曾以各种方式试图弥补这一缺欠。在另外一些定理里,人们曾相信须要发现这样的前提,即它们不要直接被假定,而要得到证明。那个关于平行线的公理所涉及的东西,可以这样说,当然,恰恰要在那里去认识欧几里得的正确意义,这种意义恰当地使他的科学的元素以及性质得到荣誉;那条公理的证明本来可以从平行线的概念引导出来,但是这样的证明在他的科学中作为他的定义、公理,以及一般地说,他的对象、空间本身及其最切近的规定、量向之演绎是如此稀少;——因为一个这样的演绎只能从概念引导出来,但概念却在欧几里得科学特征之外,所以这些必要的前提是相对的最初的东西。
如果在这个时机谈到前提,那是为了公理也属于前提同样的类别。公理经常不正确地被认为是绝对最初的东西,好像它们本身不需要任何证明似的。假如事实上是这样,那么,它们就会仅仅是同语反复,因为仅仅在抽象的同一中并找不到差异,所以也就无须什么中介了。但假如公理不止于是同语反复,那么,它们也是从另外某种科学里来的命题,因为它们对于用它们作公理的那种科学说来,应该是前提。因此,它们本来是定理,而且大多数是从逻辑来的。几何公理类似辅助命题Lemmen,是逻辑的命题,再者,因为它们只涉及大小(量),从而质的区别在它们中熄灭了,所以它们也近于同语反复;以上谈到的,是主要公理,是纯粹的量的推论。——因此,公理就其本身来看,也正和定义、分类一样需要证明,而因为它作为相对最初的东西,对于某一立场说来,是被当作前提,所以它们不仅仅被作成是定理。
就定理的内容来看,那需要作出较详明的区别,因为区别在于概念的实在规定性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是对象的多少不完全的和个别的比率,但或者也可以是一个这样的比率,即它包括实在的整个内容并表现其规定的关系。但完全的内容规定性之统一,便等于概念;一个包含这种统一的命题,因此本身就是定义,但这个定义不仅表现直接收纳的概念,而且也表现在其规定的、实在的区别中发展的概念,或者说,概念的完全实有。于是两者合起来就表现理念。
假如更详细地比较一个综合科学的,尤其是几何学的定理,这样的区别就会表现出来,即它的有些定理只包含对象的个别比率,但另一些定理则包含这样的比率,即对象的完全规定性表现于这些比率之中。假如因为每个命题总包含一个真理,并且在形式的过程中、在证明的连系中也像是本质的,便把全部命题的价值都一一同等看待,这却是很肤浅的观点。就定理内容看,区别是与形式的过程最紧密地联系着的;下面关于定理的一些注解,可以用来更详细地说明那种区别以及综合认识的本性。首先这一直在欧几里得几何学那里,它提供了综合方法最完整的模范,应该做这个方法的代表,它安排的定理的先后次序,使每一定理为其结构和证明所要求的命题总是现成的、以往证明过的,这也被赞扬为范例。这种情况涉及形式的后果;这种后果尽管很重要,但这种情况却更多地涉及目的性的外在安排,就其自身说,与概念和理念的本质区别,并无关系,而进程必然性的更高原则却是在这种区别之中。——用以开始的定义,把感性对象只当作直接给予了的来把握,并且按照它的最近的类和特殊的差异来规定它,这种差异同样又是概念的单纯的、直接的规定性,即普遍性和特殊性,其关系并未向前发展。开始的定理现在可以认为自身丝毫不像定义中包含的那样直接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之相互依存最初只能涉及这个普遍的东西,即一规定被另一个一般地规定了。所以欧几里得关于三角形的最初命题,只涉及重合,即是说需要规定一个三角中多少块,以便同一个三角中其余的块或说整个三角形也一般地得到规定。两个三角形相互比较,以覆盖而重合,这是必须使感性的覆盖而不用规定之有的思想那种方法所需要的绕弯的路。否则那些定理,就本身来看,便包含着两部分,一部分可以认为是概念,另一部分则是实在,即那个对于实在说是已完成的东西。完全的、进行规定的东西,例如两个边和封闭的角,对于知性说来,已经是完整的三角;对于三角形的完全规定性而言,已不再需要什么;其余二角和第三个边,是超出概念规定性之上的实在的多余。因此那些定理所做的事,本来是这样的,即它们把那总之需要三个边和三个角的感性三角形,归结到最简单的条件;定义一般只提到三条线,它们封住平面的形状并造成一个三角形。一个定理由于诸边有了规定,才显著地包含着诸角的有了规定,正如其他定理之包含其他三块对这样三块的依存。——但是毕达哥拉斯定理本身就包含了按三角形之边来看三角形的大小(量)的完全规定性;这个定理第一次成为三角形之边的方程,因为以前的边只一般地达到三角形各块的互相规定性,没有完成一个方程式。这个命题因此是三角形的完全的、实在的定义,即首先是直角的、在其区别中最简单、最有规则的三角形的定义。——由于这个命题事实上是一个达到了完全的规定性,欧几里得便用这个命题来结束第一卷。他结束第二卷也是这样,即在下列情况以后:他以前把带着较大的不等的、非直角的三角形,归结为等形的三角形,用了把长方形归结为正方形的办法,——即在自身相等的正方形和自身不相等的长方形之间的等式,于是在毕达哥拉斯定理中那与直角、即自身相等的角相应的弦,便构成等式的一端,等式的另一端即自身不相等的两条勾股。在正方形和长方形之间的那个等式,以圆的第二定义为基础,——这又是毕达哥拉斯定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勾股才被认为是变量;圆的第一个等式正是在感性规定性对等式的关系中,作为一般圆锥体切面两个互相不同的定义。
这种真正综合的进程,是从普遍的东西过渡到个别性,即过渡到自在自为的规定的东西,或者说,对象的自身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对象便分散于它的本质的、实在的规定性之中,而且有了区别。但是在其他科学中的全然不完备的、普通的进程,却经常虽然是从一个普遍的东西开始,但这个普遍的东西的个别化和具体化,却只是这个普遍的东西对从别的什么地方来的材料的应用;理念原来的个别的东西,以这种方式,便是一个经验的附加物。
定理内容不管多么不完善或多么完善,总之必须证明。它是一个实在规定的关系,这些规定还不具有概念规定的关系,假如它们具有这种关系,像在我们称为第二个或实在的定义中所能指出的那样,那么,这些规定正因此一方面是定义,但因为它们的内容同时又来自实在规定的关系,并不仅仅在于一个普遍的东西和单纯的东西的关系,它们与这样的第一个定义比较,也需要并且能于证明。作为实在的规定性,它们具有漠然持续存在和差异的形式;因此它们并不直接为一;为了这个原故,必须指出它们的中介。直接的统一,在第一个定义中,是这样的统一,即按照这个统一,特殊的东西便在普遍的东西之中。
2. 中介,现在要详细考察一下,它可以是单纯的,或者是通过更多的中介。进行中介的支节与对之进行中介的支节相联系;但是由于中介不是来自概念,并且定理又归结到这种于过渡为对立物很陌生的认识,所以联系的这些没有概念的进行中介的规定,就将是为了证明的格架而从某个地方带来的临时材料。这种准备就是构造。
定理内容的关系,可以很是多种多样的,在那些关系之中,所引进的,必须是只供证明之用的,并且是可以使其成为表象的。材料的这样调配,只有在证明中才有意义;这种调配,在其本身那里,似乎是盲目的,没有概念的。以后在证明时,人们当然看出那是有目的的,例如在几何形状那里引申如构造所提示的更多的线;但在构造本身那里,人们必须盲目服从;因此,这种运用就其自身说并无理解,因为它所引向的目的还没有说出来。——它为之而着手进行的,是一个本来的定理,或是一个课题,这都是无关宏旨的;正如它最初在证明以前出现那样,它是由定理或课题中已给予的规定而来的某种东西,不是演绎出来的东西,因此对于那还不知道目的的人来说,是一种无意义的行为,但总之是一个仅仅受外在目的指挥的东西。
这个最初还是秘密的东西,在证明中便明显了。如以上提示过的,证明包含定理中说是联系着的东西的中介;通过这种中介,这种连结才出现为必然的。正如构造就其自身说,没有概念的主观性那样,证明也是一个没有客观性的主观行为。即是因为定义的内容规定不曾同时被建立为概念规定,而是作为在杂多的、外在的关系中彼此并立的已给予的、漠不相关的部分,所以必然性是在那仅仅形式的、外在的概念中发生的。证明不是那构成定义内容的关系的发生史;必然性只是为了了解,证明只是为了认识的主观利益。由于这个原故,从外走向内的,即是说,从外在环境推论到关系的内在状态的,总是一个外在的反思。构造所展示的环境,是对象本性的结果,这里却反过来成为根据并且成为进行中介的关系。中项,即第三者,定理中诸连结着的东西在其统一中展示自身,就是在这个中项中,而连结着的东西又付给了证明的关键,中项因此就是这样的东西,即连结在它那里出现并且是外在的。因为证明所寻求的后果,不如反过来说是事情的本性,所以那在其中被认为是根据的东西,是一个主观的根据,从那里发生的事情的本性,仅仅是对于认识而言的。
以上说明了很常被误解的那个必然的界限。综合方法的光辉范例是几何学,但它曾以不合适的方式应用于其他科学,甚至哲学。几何是一门量的科学,因此,形式的推论对于它最合适;因为在这门科学中所考察的,仅仅是量的规定,抽掉了质的规定,所以它把自身保持在形式的同一之内,保持在无概念的统一之内,这种同一就是等同,属于外在抽象的反思。对象、即空间规定,已经是这样的抽象对象,它们为了合于目的,必须具有一个完全的、有限的、外在的规定性。这门科学一方面由于它的抽象对象而具有崇高的东西,即:颜色在空虚寂静的空间中熄灭,其他感性的特性也同样消失,再则是对于更接近有生命的个体所要求的任何兴趣也在这空间沉默了。这个抽象的对象另一方面又还是空间,一个非感性的感性的东西;——直观被提高为自己的抽象;——这个对象是直观的形式,但还是直观,——是一个感性的东西,是感性本身的互相外在,是感性的纯粹无概念性。——人们现今听到从这方面来谈几何学的优越性够多了,——人们把几何以感性直观为基础这一点,宣称并以为是它的最高的优点,甚至它的高度科学性也根据于这一点,而且它的证明也依靠直观。为了反对这种庸俗,不妨庸俗地提醒一下,任何科学不是由直观达成,而唯有由思维来达成。几何由于直观的还是感性的材料而具有直观性,直观性所给予几何的,是自明这个方面;对于无思想的精神说来,自明性是一般感性的东西所具有的。可笑人们竟把材料的感性,算作是几何的一个优点,这种感性倒不如说标识着几何立场的低下。唯有感谢其感性对象的抽象,它才能够有较高的科学性,对人们同样喜欢称之为科学的那些知识的累积有很大的优点,并且以具体的、可感觉的、感性的东西为内容,而仅仅由于它所要引入的次序才呈现出对概念要求的遥远的预感和暗示。
唯有由于几何的空间是相互外在之有的抽象和空虚,才可能在其形状的不规定性之中这样来画进去,即,形状的规定仍然互相外在地长留于不变的静止中,并且在它们中毫无任何东西过渡为对立物。它们的科学因此是有限物的简单科学,这个有限物是按照量来比较的,其统一是外在的统一,即等同。但由于形成时是从不同方面和原则出发,而不同形式又是自为地发生的,所以在比较它们时却又表现出质的不等同和不可通约性。在那里,几何超出了它在其中如此有规则而安稳前进的那个有限性,被推到了无限性,——到了其质相差异而被建立为相等的东西。以前它以坚固不变的有限性为基础,并且与概念及其现象和过渡都毫不相干,它这一方面的自明性,在这里便消失了。有限的科学在这里到了它的界限,因为综合的东西的必然性和中介,不再仅仅是以肯定的同一,而是以否定的同一为基础了。
假如几何和代数一样,在它的抽象的、仅仅是知性的对象那里,很快便碰到它的界线,那么,综合的方法对于其他科学,一开头便更加不够了,而最不够的,是在哲学那里。属于定义和分类方面的东西,已经有了结果,这里还要谈的,只是关于定义和定理的;定义和分类的前提已经要求证明并以证明为前提,但除了这种前提而外,不足之处又还在于一般前提对定理的地位。在经验科学,例如物理学那里,假如它们想要给予自身以综合科学的形式,这种地位便尤其古怪。道路是这样,即关于特殊的力或其他内在和本质形式的反思规定,是以分析经验的方式出现的,并且唯有作为结果,才能辩解自身必须安置到顶端地位上去,以便在上述规定那里具有普遍的基础,以后又在个别物上应用此基础并在个别物中指出基础来。由于这个普遍的基础自身并无支柱,所以有时就要让它摔掉;但在演绎出来的结局那里,人们才注意到这些结局却构成了那个基础的本来根据。这表明了对于命题中所使用的具体物之所谓说明和证明,一部分是同语反复,一部分是事物真实情况之混乱,一部分也是把这种混乱用来掩盖认识的虚妄,这种认识片面地接受经验,唯有这样,它才能达成它的简单的定义和原理,它之取用经验并使其有效准,不是从经验具体的总体,而是按照假设和理论所需要的方面,把它作为例子,它以此来消除来自经验的反驳。在具体经验从属于作为前提的规定之下,理论的基础就被蒙蔽,只是从适合于理论的这一方面才显露出来,以致要无拘执地就其本身去考察具体的知觉也很困难。只有当整个过程颠倒过来时 [29] ,整体才获得正确的情况,那里才可以在思想中综览根据和结果的联系以及改造知觉的正确性。因此,研究这些科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进入到这些科学中去;进去后所能出现的事,只是盲目地让那些前提垮掉,而暂时把已假定的力、物质及其假设的形态、方向、旋转等规定印入记忆,从那里更还不能造出一个概念,甚至常常几乎没有确定的表象,顶多不过是一幅混乱的幻想图。假如要求前提的必然性和概念是为了要假定前提和使其有效准,那么,从开始就出不来。
以上已有机会谈到应用综合方法于严格分析的科学那种不适合之处。通过沃尔夫,这种应用扩张到他引用于哲学和数学里去的一切可能的各种各样的知识——这些知识一部分是完全分析性质的,一部分又是偶然而纯属手工匠式的。这种易于把握的、就其本性说、无法作严格科学讨论的材料与僵硬的科学弯路和覆盖相对比,本身就显露出这样的应用之笨拙,并且丧失了信用。 [30] 这种方法对于哲学中科学的严格性是适用的和本质的,这样的信念可是不能从上述那种滥用来取得;斯宾诺莎哲学表述的例子,曾长久被认为是模范。事实上,以前的形而上学的整个方式连同它的方法,却是由康德和耶柯比一股脑儿抛掉的。关于那种形而上学的内容,康德曾以他的方式指出:这种内容,通过严格的论证,会引到二律背反,这些二律背反其他的情况,已在有关的地方说明过 [31] ;这种证论是与一个有限的内容连结着的,而一个垮了,另一个也必定随之而垮,但康德对这种论证的性质本身却不去想一想。康德想辩明哲学是像反思科学那样的科学,并须以这样的方法来讨论,在他的《自然科学原理》中,他自己给了这样的一个例子。——假如康德是更多地依据物质来攻击以前的形而上学,那么,耶柯比却主要是从它的论证方式这个方式来攻击它,其所达到之点,提高到最光辉、最深刻的程度,就是:这样的论证方法绝对是束缚在有限物的僵硬的必然性圈子里的,而且自由,即是说,概念以及一切是真的东西,都在这样的方法的彼岸,为它所达不到的。——按照康德的结果说,把形而上学引入矛盾的,是它的特有的材料,而且认识达不到的东西就在于认识的主观性,按照耶柯比的结果说,问题却在认识本身的方法和全部本性,这种认识只把握一个有条件的和依存的联系,因此,自在自为的东西和绝对真的东西便显露出不适合于这种认识。事实上,哲学的根本是无限的、自由的概念,并且哲学的一切内容也唯独依靠这个根本,所以无概念的有限性的方法对它不合适。这种方法的综合和中介,即证明,并未使认识除了到达一个与自由对立的必然而外,前进一步,——必然就是依存物的同一,只是自在的,它可以当作内在的、也可以当作外在的同一来把握,在这种同一里,那个构成实在的东西,那个有区别并在存在中分离的东西,仍然绝对是一个独立的差异的东西,因此也是有限的东西。在那里,这种同一本身并未达到存在,并且仍旧是仅仅内在的东西,或者由于给予它规定的内容,它便是那仅仅外在的东西;——从两方面看,它都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并非在自身那里具有实在的方面,不是被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规定的同一;概念是唯一有关的,并且是自在自为的无限的东西,这样就排除于这种认识之外了。
所以在综合认识中,理念仅仅在这种程度之内达到了它的目的,即概念按照其同一性的环节和实在的规定,或说按照普遍性和特殊的区别,——以后又成为对于概念来说也是同一性——,那是差异的东西的联系和依存。但是概念的这个对象,对于概念并不合适;因为概念并未成为它在它的对象中或它的实在中与自身的统一;在必然中,它的同一性是为它的,但〔那个同一性〕在必然中本身并不是规定性,而是作为外在于那个同一性的,即是说,不是由概念规定的材料,所以在这个材料中,概念不曾认识自己。总之,概念不是自为的,不是按照其统一而既自在又自为地规定的。由于对象与主观概念不符合,所以在这种认识中,理念还没有达到真理。——但是必然的领域是有和反思的最高峰;它自在自为地过渡为概念的自由,内在的同一转化为它自己的表现,这种表现就是作为概念那样的概念。正如出现这种从必然领域到自在的概念的过渡,是在考察必然时显露的那样,概念也是在本书的开头就表现自身为概念的发生史。在这里,必然具有成为概念的实在或对象那种地位,必然所过渡的概念现在也同样是作概念的对象。但是过渡本身也同样是概念。它在这里也才仅仅是自在的,并且还处于我们的反思中的认识之外,即是说,它是概念的还是内在的必然本身。唯有结果是为它的。既然自为的概念现在是自在而自为的规定的概念,理念就是实践的理念,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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