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在它与手段的关系中,已经是自身反思的,但还未建立起它的客观的自身回归。目的通过其手段的活动,还是指向原始的事先建立(前提)那样的东西;这种事先建立正是要成对规定性漠不相关的东西。假如活动又是仅仅在于规定直接的客观性,那么,其产物也就又只是一个手段,并且如此以至无穷;这种情况只会出现一个合目的性的手段,但不是目的的客观性本身。因此,在其手段中活动的目的,必须不把直接的客体规定为一个外在的东西,所以客体必须通过自身消融为概念的统一;或者说,目的通过其手段的那种外在活动,必须规定自身为中介并扬弃本身。
目的通过手段的活动之对外在客体的关系,首先是推论的第二个前提——一种中项对另一端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的,因为中项在它那里具有一个外在的客体,并且那另一项正是这样一个客体。手段对这个客体起作用并有威力,因为它的客体与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相结合,但客体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对客体是漠不相关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规定性的过程不外是机械的或化学的过程。上述关系在客观外在性中出现,但是在目的统治之下。——但这些过程,如它们自身所表明的,是通过自身而回到目的之中。假如最初手段对有待于运用的外在客体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更早地表现出自己已经是一个推论,因为目的证明了自身是这种关系的真正中项和统一。当手段是站在目的一边并自身具有目的和活动那样的客体时,那么,这里所呈现的机械性便是客观性的回归到自身中,即回归到概念中,但这概念是已经事先建立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目的的活动对客体的否定的对待,不是外在的,而是客观性本身变化并过渡为目的。
既然目的自身直接与一个客体相关,并使它成为手段,而且通过手段来规定另一客体,这就可以看作是强力,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显出与客体完全不同的性质,而这两种客体又同是相互独立的总体。但目的既然把自身建立为与客体的直接关系,并在自身和那个客体之间插入另一客体,这就可以认为是理性的狡狯。合理性的有限性,如前所指出的,具有这一方面,即:目的是关系到事先建立(前提),即客体的外在性。在对客体的直接关系中,目的本身像是进入了机械性或化学性之中,从而像是从属于偶然和它的成为自在自为之有的概念这一规定的没落。所以目的又摆出一个客体来作为手段,让这个客体代替它外在地消耗,把这客体委之于磨损,而面对机械的强力时则躲在这个客体的后面来保存自己。
再者,目的既然是有限的,它就具有一个有限的内容;这样一来,它便不是一个绝对的东西,或全然自在自为地是一个合理的东西。但手段是推论的外在中项,而推论则是目的的实现;因此,手段中的合理性在手段那里宣告自己是这样的合理性,即在这个外在的他物中并正是通过这种外在性而保存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手段是一个比外在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犁是比由犁所造成的、作为目的的、直接的享受更尊贵些。工具保存下来,而直接的享受则会消逝并忘却。人以他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在自然界的威力,尽管就他的目的说来,他倒是要服从自然界的。
但目的不仅在机械过程之外保持自身,而且在过程之内保持自身,并且是过程的规定。目的,作为与客体及其过程对立而自由存在并且是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那样的概念,它在机械性中只与自身融合,因为它同样又是机械性自在自为地有的真理。目的支配客体的威力就是这种自为之有的同一性;它的活动也是这种同一性的表现。目的作为内容,是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在客体中是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但目的的活动则一方面是过程的真理,而作为否定的统一,又是外在性映现的扬弃。就抽象而言,这是客体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同样是由另一个规定性建立起来的;但规定性的单纯抽象,在它的真理中,就是否定物——具体的并且把外在性建立在自身中的概念——的总体。
目的的内容是它的否定性作为单纯自身反思的特殊性,与它的总体作为形式相区别。由于其规定性自在自为地是概念总体这样的单纯性之故,内容便显现为在目的实在化中仍然是同一的东西。 目的性的过程是那个显然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概念到客观性的转移;这表明了那样到一个事先建立的他物中的转移,就是概念通过自己,与自己的融合。于是目的的内容就是在同一东西的形式中存在的同一性。在一切过渡中,概念都保持自己,例如,当原因变为结果时,那在结果中只与自身融合的,就是原因;但在目的性的过渡中,那本身已经作为原因,作为对客观性及其可规定性绝对自由的、具体的统一而存在的,却是概念。目的把自己转移于其中的那个外在性,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已经本身被建立作为概念的环节,作为它自身区分的形式。因此,目的在外在性中有其自己特有的环节;而内容,作为具体统一的内容,是它的单纯的形式;这个形式,在目的的有区别的环节中,作为主观目的,作为手段和中介的活动,以及作为客观目的,不仅自在地都仍然是自身等同的,而且也作为自身仍然等同的东西而存在。
因此关于目的性的活动可以说,在这个活动中,终结即开始,结论即根据,结果即原因;这个活动是已变者之变;在这个活动中,唯有已经存在着的东西才进入存在,如此等等,这就是说,一切属于反思或直接的“有”范围内的关系规定,总之都失去了区别,而被称为一个他物如终结、结论、结果等那样的东西,在目的关系中便不再有一个他物的规定,而不如说是被建立为与单纯概念是同一的。
2. 现在更仔细考察一下目的性活动的产物,那么,当它对于主观目的是绝对的事先建立(前提)时,即当合目的性的活动停留于通过其手段仅仅机械地来对待客体,建立对这一客体同样是外在的另一规定性来代替这一客体的一个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时,活动的产物便只有外在于它的目的。一个客体由于目的而具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性,与另一个仅仅是机械的规定性,一般说来,是有区别的,因为那个客体是一个统一的环节,从而即使这样的规定性对客体是外在的,它本身毕竟还不是一个单纯外在的东西。这样的统一所表明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它自己的外在性对它是漠不相关的;这是一个有规定的、具体的统一,它把有区别的关系和规定性都在自身联合起来了。这个统一不能从容体的属性来形成概念,就有规定的内容说,也是一个不同于客体特有内容的内容;这个统一,就其自为的本身说,不是一个机械的规定性,但在客体中,它还是机械的。正如在合目的的活动的产物里,目的的内容和客体的内容是互相外在的那样,在推论的其他环节里,这种活动的规定,也是互相外在的,——这些规定,在进行结合的中项里,就是合目的的活动和那成为手段的客体,在主观目的里,即在另一端里,就是作为概念总体那样的无限形式和概念的内容。主观目的由关系而与客观性结合,就关系而言,无论这一前提,即规定为手段的客体对还是外在的客体的关系,或另一前提,即主观目的对那被造成是手段的客体的关系,两者都是直接的关系。因此,推论总有形式推论的一般缺点,即,推论由关系组成,关系本身却不是结论命题或中介,它们倒不如说是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对于结论的产生,它们应该作为手段来服务。
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前提,即主观目的与那由此而变成手段的客体的直接关系,那么,主观目的并不能够直接与那个客体相关, 因为那个客体与另一端的客体,同样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在另一端中,目的就须通过中介来实现。所以在它们被建立为有差异的东西的情况下,就必须在这种客观性和主观目的之间插入它们的关系的一个手段;但这个手段同样又是一个已经被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在它的客观性和目的性的规定之间,又要插入一个新的手段,如此以至无穷。这样就建立了中介的无限进展。——从另一前提,即从手段对还不曾规定的客体的关系看来,情形也一样。它们既然是全然独立的,它们便只能在第三者中联合,如此以至无穷。——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前提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那么,结论正如它之仅仅由直接前提而是结论那样,只能是不完全的。结论或合目的行动的产物,无非是一个由外在于它的目的所规定的客体;从而这个客体与手段是同一个东西。因此,在这样的产物中出来的,本身只是一个手段,不是一个实现了的目的;或者说,目的在这个产物中并未真正达到客观性。——因此,一个由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应该看作是实现了的目的或仅仅是手段,那是无所谓的;这是一个相对的、对客体本身是外在的而非客观的规定。所以一切客体都同样是目的的手段,一个外在的目的是在它们中实现的。那为了实现一个目的而使用的、并在本质上被拿来当手段的东西,是就其使命(规定)而被消磨掉的手段。但即使应该包含实现了的目的并表现自身为这个目的客观性那样的客体,也是会消逝的;它同样也并非由于一个静止的、保持自身的实有,而只是在它将被消磨掉的情况下,来完成它的目的,因为只有当它的外在性,即它的客观性,在概念的统一中扬弃自身时,在这种情况下,它才符合于概念的统一。——一所房屋、一架时钟,对为它们的生产而使用的工具说,好像是目的;但石头、梁柱或轮、轴等等构成了目的的现实,而它们之完成目的,又只是通过它们所遭受的压力,通过它们同空气、阳光、水分发生的化学过程并通过它们的磨耗而使人免掉这些过程 [14] 等等。所以它们只是通过使用和损耗来完成其使命(规定),并只有通过它们的否定才符合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不是肯定地与目的联合的,因为它们仅仅外在地在它们中具有自身规定,并且仅仅是相对目的,或说在本质上也仅仅是手段。
总之,这些目的如指出过那样,具有一个受到限制的内容;它们的形式是概念的无限的自身规定,而概念则由于目的限制了自身,成为外在的个别性。受到限制的内容使这些目的不适合于概念的无限并成为非真理;这样的规定性由于必然性范围,由于有,已经把自身付托于变和变化,并且是会消逝的。
3. 这样发生的结果,即外在的合目的性只不过具有目的性形式,它实际上只达到了成为手段,并未成为一个客观目的,——因为主观目的仍旧是一个外在的、主观的规定,——或者说,当它在活动并且即使仅仅在一个手段中完成时,它也还是直接与客观性结合着并沉没于其中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客体,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没有到达手段那里,因为在目的的实现通过手段来完成之前,手段已经先需要目的的实现。
但结果不仅事实上是一个外在的目的关系,而且是这种关系的真理,是内在的目的关系和一个客观目的。目的给自己事先建立的那个对概念独立的客体外在性,在这个事先建立中被建立为一个非本质的映现,并且也已经自在自为扬弃了;目的的活动因此毕竟只是这种映现的表现及其扬弃。——正如通过概念所表明的那样,第一个客体通过传达就变为手段,因为它自在地是概念的总体,而它的不外是外在性本身那样的规定性,也仅仅被建立起来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东西,因而在目的本身中也是作为目的自己的环节,不是作为一个对目的独立的环节。所以客体成为手段的规定,全然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因此,对于主观目的说来,为了使客体成为手段,除了目的自己本身的确定而外,并不需要对客体的强力或其他的确定;目的自己本身的规定,如决断、解决,只是建立起来的客体外在性,客体在其中像是直接服从于目的,而除了自在自为之有的虚无这一规定而外,就再没有与目的对立的任何其他规定。
通过客观性的客观性第二次扬弃,其差异是这样的,前一次扬弃,目的是在客观的直接性中,因此后一次不仅是第一次直接性的扬弃,而且也是客观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两者的扬弃。否定性就以这种方式回到自身,这样,它便既是客观性的恢复,但却作为是一个与它同一的客观性的恢复,而其中同时又是客观性的建立,即作为一个只由目的来规定的、外在的客观性的建立。由于后者,结果如以前那样,仍然是手段;由于前者,结果就是与概念同一的客观性,即实在化了的目的,在此目的中,那成为手段的方面就是目的的实在本身。手段所以消失于实现了的目的之中,因为它只不过像是直接蕴含于目的之下的客观性,这个客观性在实在化了的目的中,就作为目的回归到自身里那样;再者,中介本身,作为外在的对待,也随同上述情况而一方面消失于客观目的的具体同一之中,另一方面又消失于实有的那个作为抽象的同一和直接性之中。(www.xing528.com)
这里也包含着那第一个前提,即目的对客体的直接关系所要求的中介。实现了的目的也是手段,反过来,手段的真理也同样是这样的东西,即本身就是实在的目的,而且客观性的第一次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正如第二次扬弃也表明了自身要包含第一次扬弃那样。概念规定自身,即它的规定性是外在的漠不相关,这种漠不相关在决断中直接被规定为扬弃了的,即内在的、主观的规定性,同时又是事先建立的客体。概念进一步超出自己,就显现为事先建立的客体直接传达并蕴含于它之下,这种超出同时也是那种外在性的内在的、包括在概念以内的、即被建立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之扬弃,同时也是一客体的事先建立之扬弃;于是这个貌似第一次漠不相关的客观性的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了,是一个贯通着中介的自身反思和实现了的目的。
概念的规定性在客观性范围内,具有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形式,当这里概念在客观性范围内是在与自身起相互作用时,这里要说明它的运动,便加倍困难和复杂,因为这个运动本身就直接是双重的,并且第一个也总是第二个。在自为的概念中,即在概念的主观性中,概念与自身的区别,是作为直接的、自为的、同一的总体;但这里既然它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外在性,那么,其中的自身同一也就又是直接自身排斥,因为那被规定为对这个同一是外在的和漠不相关的东西,反倒是这个同一本身,而这个同一,作为它本身,作为自身反思,反倒是它的他物。只有坚持这一点,概念的客观的自身回归,即概念的真正客观化,才会得到了解,——了解到这种中介所贯穿的每一个别环节,本身都是中介的整个推论。所以概念的原始的、内在的外在性,就是一个外在的客体的直接建立或事先建立,由于这种外在性,概念就是自身排斥的统一,是目的及其成为客观化的努力;自身规定也是一个不曾由概念所规定的外在客体的规定,反过来说,这个规定也是自身规定,即扬弃了的、被建立为内在的外在性——或说外在客体的非本质的确定性。关于第二种关系,即作为手段那样的客体的规定,方才已经指出怎样它在自身中就是目的在客体中的自身中介。——同样,那第三者,或说机械性,是在目的统治下进行的,并且通过客体来扬弃客体,那样的第三者一方面是手段的扬弃,即已被建立为扬弃了的客体的扬弃,从而是第二次扬弃和自身反思,另一方面又是外在客体的第一次规定。如已经注意过的,后者在实现了的目的中,重又只是一个手段的产生;当有限概念的主观性轻蔑地抛掉手段时,它在它的目的中便不会达到[比手段] 更好的东西。但是,说目的在手段中达到了,而且手段和中介都保持在已完成的目的之中,——这样的反思却是外在的目的关系的最后结局,这种关系在这个结局中扬弃了自身,并把这个结局表现为它的真理。——上面所考察的第三种推论因此便有了区别,即它第一是先行推论的主观目的活动,但通过它自身,又是外在客观性,从而是一般外在性的扬弃,也就是被建立的外在性的总体。
在我们看到了概念的主观性或自为之有过渡到它的自在之有或客观性以后,那么,更进一步,它的自为之有的否定性便又在后一情况中突出了;概念在这否定性中这样来规定自身,即它的特殊性是外在客观性,者或说,作为单纯的具体的统一,这个统一的外在性就是这个统一的自身规定。目的的运动现在就达到了这一点,即:外在性环节不仅是建立在概念中,概念不仅是应当和趋向,而且作为具体的总体,是与直接客观性同一的。这种同一性一方面是单纯的概念和同样直接的客观性,但另一方面同等重要的又是中介和单纯直接性,那种直接性唯有通过自身扬弃那样的中介才是的:所以概念在本质上是这样的,即作为自为之有的同一,与它的自在之有的客观性区别开,并因此具有外在性,但在这个外在的总体中,又是这个总体的自身规定的同一。所以概念现在就是理念。
[1] 区别指目的性与机械性的区别。——译者注
[2] 指机械性和化学性。——译者注
[3] 指机械性。——译者注
[4] 参看《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本第340 页。——译者注
[5] 指机械性和化学性。——译者注
[6] 这里的“主体”,也兼指具体概念作为推论时的“主词”。——译者注
[7] 指前面所说,普遍性及个别性皆可以为形式推论的中项。——译者注
[8] 指人居室内可免日晒雨淋,而房屋自身则以风日雨水等销蚀而朽坏。——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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