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的中第一次直接的建立,同时就是一个内在物、即像建立起来的被规定物之建立,同时又是一个对目的规定漠不相关的客观世界之事先建立。但目的的主观性是绝对的、否定的统一,因此,它的第二次进行规定是扬弃这个一般的事先建立(前提);第一次否定的那个环节,那个与主体对立的否定物之建立,那个外在的客体,将由此而扬弃,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扬弃就是回归于自身之中。但与事先建立或与规定的直接性对立的,与客观世界对立的,又只不过是第一次的、本身直接的、从而是外在的否定。因此,这种建立还不是实现了的目的本身,而仅仅是其开始。被这样规定了的客体,才是手段。
目的通过手段与客观性相结合,并且在客观性中与自身相结合。手段是推论的中项。目的为了它的实现,需要手段,因为目的是有限的;——一种手段,即是说中项,它同时又具有一一外在的实有的形态,对目的本身及目的的实现都漠不相关。绝对概念之所以本身就具有中介,因为概念的第一次建立并非事先建立,在事先建立的客体中,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就会是基本规定,而世界作为造物,却只具有这样的外在性形式,但形式的否定性和被建立,毕竟构成了世界的基本规定。——于是,目的的有限性就在于:它的进行规定,对于自身说来,总是外在的,因此,它最初的进行规定,就如我们所曾见的,分散为建立和事先建立;所以这种进行规定的否定也不过就一方面说,已经是自身反思,就另一方面说,毕竟不过是第一次否定;——换句话说,自身反思本身也是外在于自身并且是向外反思。
因此,手段便是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的中项;它对主观目的一端是外在的,从而对客观目的一端也同样是外在的,正如特殊性在形式推论中是一个漠不相关的中项,其他的项也可以代替其位置那样 [13] 。此外,特殊性之所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在对一端的关系中是规定性,但在对另一端的关系中则是普遍,于是它仅仅相对地由于其他两端而具有进行中介的规定;同样,手段之是进行中介的中项,也仅仅因为第一,它是一个直接的客体,第二,它由于外在于它的、对目的一端的关系而是手段;——这种关系,对手段说来,只是一种形式,手段对它是漠不相关的。
概念和客观性在手段中因此仅仅是外在地连结着的,在这种情况下,手段只是一个机械的客体。客体对目的的关系是一个前提,或说是直接的关系,在目的看来,它如以前指出过的,是自身反思本身。手段是隶属的宾词,它的客观性是蕴含在目的规定之下,这种规定由于它的具体之故,便是普遍性。目的规定是在手段中的,通过目的规定,手段现在也对以前还不曾规定的客观性那一端进行蕴含。——反过来说,手段作为直接客观性,又具有目的的主观个别性所缺少的实有的普遍性而与主观目的对立。——当目的这样最初仅仅作为手段中的外在规定性时,目的本身也就只作为手段之外的否定的统一,正如手段是机械的客体时,它在自身中所具有的目的,只是作为一种规定性,而不是作为总体的单纯具体。但中项作为进行结合的东西,必须本身是目的的总体。前已指出,手段中的目的规定就是自身反思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形式的自身关系,因为规定性,作为实在性的漠不相关,被建立为手段的客观性了。但正因此这个从一方面说来是纯粹的主观性,同时也是活动。——在主观目的中,否定的自身关系与这样的规定性、内容、外在性,还是同一的。但在目的开始客观化之中,即在单纯概念变为一个他物时,那些环节就分离了,或反过来说,变为他物或外在性本身,就在于这种情况。(www.xing528.com)
于是整个中项本身就是推论的总体,抽象的活动和外在的手段,构成其中的两端、客体的规定性通过目的,构成了两端的中项,客体通过中项便是手段。——但普遍性又是目的活动和手段的关系。手段是客体,并且自在地是概念总体;它对目的没有像它对另一直接客体所具有的那样的抵抗力。因此,对于那是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目的而言,客体是全然可以渗透的,对于这种传达也是可以接受了,因为它自在地是与目的同一的。但它现在对于概念,也被建立为可以渗透的,因为它在中心性中是一个趋向否定的统一的东西;同样,在化学性中,它也变成了既是中和物又是差别物那样一个非独立的东西。——它的非独立性正在于:它仅仅自在地是概念的总体,而概念则是自为之有。因此,客体具有对目的毫无威力而只服务于目的这一特点;目的是客体的主观性和灵魂,它在客体中具有自己的外在的方面。
客体以这样的方式,直接服从于目的,并不是推论的一端,而是这种关系构成了推论的一个前提。但手段也有一个方面,它依照这个方面还对目的有独立性。那在手段中与目的结合的客观性对于目的还是外在的,因为它只是直接地这样结合;故而事先建立仍然长在。所以通过手段的目的活动,仍然是指向着这种事先建立,正是在手段中客观性环节被建立在它的规定性中作为外在的东西,并且概念的单纯统一现在自在地具有这样的客观性之时,目的就是活动,而不再仅仅是冲动和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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