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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机械性与目的性的对立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的性首先与机械性对立,在机械性里,建立于客体中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外在的,这样的规定性,其中并没有表现任何自身规定。定命论连同决定论与自由的二律背反同样是牵涉到机械性和目的性的对立;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在其存在中的概念。——然而目的关系却证明了自身是机械性的真理。由于这种共同性之故,唯有合目的性的形式自身构成目的性的本质的东西。

逻辑学(下):机械性与目的性的对立

哪里察觉到合目的性,哪里就会假定知性为它的创始者,即是为目的而要求概念自己特有的、自由的存在。目的性首先与机械对立,在机械性里,建立于客体中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外在的,这样的规定性,其中并没有表现任何自身规定。单纯作用因究极因Causis efficientibus und Causis finalibus 的对立就关系到那种区别 [7] ;用具体的形式说,必须把世界的本质当作盲目的自然机械性或是当作一个依照目的而自己进行规定的知性来把握,——这种研究也归结到那种区别。定命论连同决定论自由二律背反同样是牵涉到机械性和目的性的对立;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在其存在中的概念。

已往的形而上学处理这些概念,也和它处理它的其他概念一样;它一方面先提出一个一个世界观念,再努力指出这个或那个概念适合于此观念,与之相反之概念则是有缺憾的,因为不能用它来说明此观念;另一方面,已往的形而上学在那里并不研究机械因和目的这两个概念哪一个是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假如确立了目的概念,那么,客观世界就可以提供机械因和究极因;客观世界的存在并不是真的东西的尺度,而真的东西倒是这些存在物中哪一个是世界的真正存在物的标准。正如主观的知性在自身也显示了错误那样,客观世界也显示了真理的那些本身不过是片面的、不完全的和仅仅是现象状态的方面的阶段。假如机械性和目的性相互对立,那么,正因此就不能认为它们同等有效,其中每一个本身都是正确的概念,和另一概念具有同样多的有效性,而问题只在于哪里可以应用这一个或另一个概念。两者的这种同等有效性只是依靠因为它们,即因为我们具有两者。但必然有的第一个问题是,因为它们对立,两者中哪一个是真的呢;再一个较高的真正问题是,有没有一个第三者是它们的真理,抑或一个概念是另一概念的真理。——然而目的关系却证明了自身是机械性的真理。——目的是自由存在中的概念,概念的不自由,概念之沉没于外在性之中,总是与目的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那表现自身为化学性的东西,就将和机械性一起被考虑;所以机械性也和化学性一样,两者都包括在自然必然性之下,当其时,在机械性里,概念并不存在于客体之中,因为客体作为机械的客体并不包含自身规定,而在化学性里,则概念或者具有一个紧张的、片面的存在,或者在概念出现为把中和物伸张于两端中那样的统一的情况下,在它扬弃了[两端]这种分离的情况下,它又是外在于自身的。

目的性原则愈是与一个在世界以外的知性这样的概念相连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受到虔敬的赞助,这个原则也就似乎离开真的自然研究愈远,自然研究不把自然的特性作为外来性的,而是作为内在固有的规定性来认识,并且只承认这样的认识可以形成概念。既然目的是在其存在中的概念本身,那么,由客体的概念而来的对客体的认识,倒显得是没有道理地踏入到异质的原素里,而对于机械性说来,一个客体的规定性是作为在客体以外并由一个他物建立起来的规定性,这种机械性反而被当作是一个比目的性更为内在固有的观点,这可能似乎是很奇怪。然而机械性,至少是普通的、不自由的机械性,也和化学性一样,在以下的情况,必须看作是一个内在固有的原则,即:进行规定的外在物,本身又只是一个这样的客体,即一个外在地被规定的并且对这样被规定漠不相关的客体,或在化学性中,另一客体也是一个同样在化学上被规定的客体,总之,总体的一个本质的环节永远寓于一个外物之中。因此,这些原则 [8] 在总体之内仍然是有限的自然形式;但是,尽管它们不愿超出有限物以外,并且对于现象说来,也仅仅引到了本身还要求再向前进的那些有限的原因,毕竟它们仍是一方面以力、原因之类应该标志着原始性的反思规定的概念,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力的全体、互为原因的整体这样的抽象普遍性,把自身扩张为一个形式的总体。所以机械性表明了自身是一个总体的趋向,即它企图把自然就其自身当作一个整体来把握,这个整体对于它的概念,不需要任何其他的东西,——这一个总体并不见于目的和与目的相连系的、在世界以外的知性。

现在合目的性首先表明自身是一个一般较高级的东西,是通过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统一外在地规定客体多样性的知性,这样,客体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关系,就变为本质的。在机械性那里,这些规定性由于单纯的必然性形式,就变为本质的,而它们在那里的内容,则是漠不相关的,因为它们应该仍然是外在的,并且唯有知性本身才该满足于认识它的联系,即抽象的同一。在目的性那里却正相反,内容变得重要了,因为目的性事先建立了一个概念,一个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从而是自身规定的东西,也就是把自身反思的统一、一个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东西,即内容,从各种区别及其被互相规定的关系、即从形式区别开了。但假如这个内容也是有限而不重要的,那么,它就与它应该是的那样的东西相矛盾了,因为目的对于它的形式说来,是一个自身无限的总体;——尤其是假如那按照目的而活动的行为被认为是绝对的意志和知性的话。目的性所以常常招来自己在胡闹那样的责难,因为目的性所表明的目的,正以所涉及的情况而更加重要或甚至更加琐屑,目的关系也必定那么经常地显得是儿戏,因为这种关系显得是那么外表的,从而是偶然的。反之,机械性对于客体的规定性,则让它们按照内含而有偶然物的价值,客体对这些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它们无论对于客体或对于主观的知性,都不该具有较高的有效性。这个原则 [9] 因此在其外在必然性的关联中,提供了无限自由的意识;而目的性则相反,它把它的内容的琐屑鄙贱的东西,都提出来当作某种绝对物,较普遍的思想在这种绝对物中只能感到无限局促,甚至恶心。

这种目的性首先处在形式上的不利之中,这种不利就是,目的性只达到外在的合目的性为止。当概念由此而被建立为一个形式的东西时,对于目的性说来,内容也就是一个外在于概念而在客观世界的多样性中的现成的东西,——即在这样的规定性中的现成的东西,这样的规定性正是机械性的内容,但又作为外在的、偶然的东西。由于这种共同性之故,唯有合目的性的形式自身构成目的性的本质的东西。从这个方面说,无须再看内外合目的性的区别,目的关系就一般地,自在自为地证明了自身是机械性的真理。——目的性在普遍的东西中具有较高的原则,即在其存在中的概念,概念自在自为地是无限和绝对的东西——这一自由的原则,它对它的自身规定,全然确定,对机械性外在的被规定,绝对决裂。

康德哲学上的伟大功绩之一,在于他提出了相对的或外在的内在的合目的性之区分;在后者中,他启开了生命的概念,理念,从而积极地把哲学提高到形而上学的反思规定和相对世界之上,尽管理性批判对于这一点,仅仅是不完全地,歪曲缴绕地,而又只是消极地作出的。——曾经说过,目的性和机械性的对立,首先是自由必然这个更普遍的对立。康德在理性的二律背反之下,举出了这种形式的对立,作为先验理念的第三种争辩。——我将极其简短地引用以前提到过的他的阐述,因为这种阐述的本质的东西是那么简单,以致不需要冗长的讨论,而且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方式方法,在别处也已经更详细地说明过了。

这里要考察的正题是:依据自然规律的因果性,并非 [10] 一切世界现象都能够由此而来的唯一因果性。要说明一切现象,还必须假定一种通过自由的因果性。

反题:并没有自由,而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只是依据自然规律发生的。(www.xing528.com)

证明也和在其余的二律背反那里一样,第一,是用反证法进行,假定了每一命题的反面;第二,为了指出这个假定中矛盾的东西,便又倒过来假定了这个假定的反面,即是须要证明的命题,并且作为有效的前提;——所以证明的全部曲折可以省掉;这样进行证明无非是两个对立命题的确言断定而已。

为了证明正题,就要首先假定:除了依据自然规律,即依据连化学性一起包括在内的一般机械性的必然性而外,并没有其他的因果性。但这一命题之所以自相矛盾,是因为自然规律恰恰就在于,没有先天被充分规定了的原因,即自身包含绝对主动性的原因,便什么也不会发生;——这就是说,与正题对立的假定之所以是矛盾的,因为它与正题矛盾。

为了证明反题,就应该提出:有一个作为特种因果性那样的自由,一个自由的一系列的结果以此而绝对开始的状况。但现在这一开始既然以一个状况为前提,这个状况又与自由的先行状,毫无因果性的联系,那么,这就与因果规律矛盾了,唯有依照因果规律,现象的统一或任何现象才是可能的;——这就是说,那个与反题相反的自由的假定之所以不能成立,因为它与反题矛盾。

这同一个二律背反在本质上又作为对立,回转到目的性的判断力批判中来了,即:一切物质事物的诞生是依据单纯机械性的规律而发生的,而某些事物的诞生依据这样的规律又是不可能的。——康德对这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和对其余的二律背反的一般解决一样,即:理性对这个命题和那个命题都不能证明,因为依据单纯经验的自然规律,我们就不能有关于事物可能性的任何先天地进行规定的原则;——因此,进一步说,便不得不认为两者并不是客观的命题,而是主观的规范;一方面,我应该每时每刻按照单纯的自然机械性的原则来思索一切自然事件,但这并不妨碍在有时的机缘按照另外的规范,即按照究极因的原则,来追索某些自然形式;——似乎这两个规范据说只是为人类理性所需要,并不在上述命题所处的同一对立之中。——正如前面所说,在这样的观点之下,根本没有研究哲学兴趣所唯一要求的东西,即在两个原则之中,哪一个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但对于这个观点说来,究竟应该把这些原则当作客观的、即这里所指的外在存在的自然规定,还是当作主观认识的简单规范,这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这倒不如说是一种主观的、即偶然的认识,它随时机而应用这个或那个规范,依照它认为哪一个规范适合于现有的客体而定,除此而外,关于这些规定本身的真理,这些规定是客体的抑或是认识的两种规定,就不去追问了。

因此,从根本的观点上来看,康德对目的性原则的阐述,虽然那么不满人意,而康德给予它的位置,却始终是值得注视的。当他把这一原则归之于反思判断力时,他就把它造成是一个在理性的普遍直观的个别之间进行连结的中项;——他进一步又把那个反思的判断力从规定的判断力区别开来,后者仅仅把特殊蕴含在普遍之下。这样仅仅进行蕴含的普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要在一个他物中,即特殊中,才变成具体的。反之,目的则是具体的普遍,它在本身中就具有特殊性和外在性的环节,因此是能动的,并且是自己要排斥自己的冲动。概念作为目的,当然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在这判断中,一个规定是主词,即由自身而规定的那样的具体概念,而另一规定则不仅是一个宾词,并且是外在客观性。但目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是在进行反思判断,这样来判断仅仅是按照一种统一来考察外在的客体,似乎有一个知性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方便而提供了那些客体似的;目的关系乃是自在自为的真,这个真客观地下判断,并且绝对地规定外在的客观性。所以目的关系不止是判断,它是独立自由的概念的推论,这个推论由于客观性而自身结合起来。

对机械性和化学性而言,目的出现为第三者;它是两者的真理。当目的本身还处在客观性或总体概念的直接性范围内时,它还感受这样的外在性,并且和一个与它相关的客观世界对立着。从这方面看,在这种是外在性的目的关系那里,仍然出现了机械的因果性,化学性一般也须包括在内,但这因果性却是作为从属于目的关系的,作为本身扬弃了的。至于较密切的关系,那么,机械性的客体,作为直接性的总体,就对它的被规定,从而对它进行规定,都是漠不相关的。这样外在地被规定,现在发展成自身规定,从而现在概念建立了,它在客体中仅仅是内在的,或说仅仅是外在的,那都是一回事;目的最初正是这种外在于机械的东西的概念本身。这样,目的对于化学性说来,也是自身规定的,它由于外在地被规定而有了条件,自身规定却把外在地被规定带回到概念的统一之中。——客观过程前面的两个形式 [11] 的从属性就由此而发生;那在这两个形式中无限进展的他物,首先是外在于它们而建立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目的;不仅概念是它们的实体,而且外在性对于它们也是本质的、构成它们的规定性的环节。所以机械的或化学的技术,由于它必须外在地被规定这一特性,就不得不把自身奉献与目的关系,现在便要更详细地考察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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