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客体的空洞多样性现在聚集到客观的个别性中,到单纯的、本身进行规定的中心点中。第二,客体作为直接的总体,仍旧对规定性漠不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客体中的规定性也就呈现为非本质的,或许多客体的相互外在。反之,第一种本质的规定性则在许多机械地起相互作用的客体之间,构成实在的中项,并且是它们的客观普遍性,它们由于这个中项便自在自为地搏聚起来。普遍性在传达关系中,最初表现为一个仅仅由建立而呈现的普遍性;但作为客观的普遍性,它却是诸客体的渗透的、内在固有的本质。
在物质世界中,那是类、但又是个别客体的个体的普遍性及其机械过程的,就是中心物体。非本质的、个别的客体彼此互相排挤,这样的状况并不见于中心物体和客体之间,中心物体是那些客体的本质,因为它们的外在性不再构成它们的基本规定。所以它们与中心物体的同一,倒不如说是静止,即它们的中心里的有;这个统一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概念。可是这个统一仍然只是一个应当,因为那同时还是客体的建立起来的外在性并不与这个统一符合。因此,客体所具有的向中心的趋向,是客体的绝对的、不通过传达而建立起来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构成真的、本身具体的、不是从外面建立起来的静止,非独立性的过程必须返回到这种静止中去。——所以,如果说在力学中假定了一个在运动中的物体,假如它不因外在的阻力而丧失其运动,就会直线式地无限地向前运动:这只是空洞的抽象。磨擦,或阻力所具有的无论什么形式,都只是中心性的现象;那使阻力绝对地回到自身的,就是这种中心性;因为运动物体与之磨擦的那个东西,唯有由于它与中心合而为一,才具有抵抗力。——在精神界中,中心及它与精神界的合而为一,采取了较高的形式;但概念的统一及其实在也必须在精神界里构成基本规定,这里的实在首先是机械的中心性。
既然在一个单纯客体中的规定性是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中心物体就停止其为单纯的客体,因为它不再只是客观总体的自在之有, 而且也是其自为之有。所以它可以看作是一个个体。它的规定性在本质上不同于各部分的次序或安排和外在联系;这个规定性,作为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性,是一个内在固有的形式,是本身进行规定的原则,客体隶属于这原则,并通过此原则而连结成真正的一。
但这样的中心个体才只是还没有真正两端的中项;而作为总体的概念否定的统一,它才分裂为两端。换句话说:以前非独立的、各自外在的客体将由于概念的回溯而同样被规定为个体;中心物体与自身的同一,还是一种趋向,它沾染了外在性,既然这种外在性被吸收到中心物体的客观个别性之内,个别性也就传达给外在性了。在那第一个中心以外的个体,通过这种特有的中心性,它们本身对于非独立的客体说来,也是中心。这些第二次的中心和非独立的客体又通过那个绝对的中项而结合。
但这些相对的中心个体本身又构成一个推论第二式的中项,它一方面被蕴含在较高的一端、即绝对中心的客观普遍性和威力之下,另一方面又把非独立的客体蕴含在自身之下,支持其外表的或形式的分散孤立。——这些非独立的东西也是一个第三种形式推论的中项,因为在它们中的相对中心个体性具有它们的外在性,自身关系通过这种外在性同时又是向着一个绝对中心点的趋向,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绝对和相对的中心个体性之间的纽带。形式的客体以它们的直接中心物体的同一重心为它们的本质,它们隶属于这个本质,——即它们的主词和个别性那一端;通过它们所构成的外在性,这个直接的中心物体被蕴含于绝对的中心物体之下;所以它们是特殊性的形式的中项。——但绝对的个体是客观普遍的中项,它结合并固执相对的个体的内在之有及其外在性。——所以政府、市民个人和个别人的需要或外在的生活,是三项,每一项都是其他两项的中项。政府是绝对的中心,个别人那一端在其中与个别人的外在长在结合了;个别人也同样是中项,他们使那个普遍的个人活动起来成为外在的存在,把他们的习俗的本质迁移到现实性那一端里去。第三种推论是形式的、貌似的推论,即:个别人通过他们的需要和外在的存在而与这个普遍的绝对个性相连结;这一推论,作为单纯主观的推论,过渡到其他推论中去,并且在那些推论中具有它的真理。
这个总体的环节,本身就是概念的完全关系,即推论;在这些推论中,三个相区别的客体,每一个都遍历了中项和两端的规定,——这个总体构成了自由的机械性。在这种机械性中,相区别的客体以客观普遍性,即以渗透的、在特殊化中保持自身同一的重心为它们的基本规定。压力、排斥、吸引之类的关系以及积累或混合都属于外在性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那些并列的推论第三式的基础。次序是客体的单纯外在的规定性,它过渡到内在固有的客观规定里去;这种客观规定就是规律。(www.xing528.com)
在规律中,出现了客观性的观念的实在对外在的实在的较确定的区别。客体作为概念的直接总体,还不具有区别于概念那样的外在性,概念还不是自为地建立起来的。当客体通过过程而进入自身时,就出现了单纯中心性与一个外在性的对立,这一外在性现在被规定为外在性,即被建立为非自在自为的东西。个性的那种同一的或观念的东西,由于与外在性的关系之故,是一个应当;它是概念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而又本身进行规定的统一,概念与那个外在的实在不符合,因此只达到一种趋向。但个性自在自为地是否定的统一的具体原则,作为这样的原则,本身就是总体;——这个统一,它自身分裂为规定了的概念区别,并且仍然在它的自身等同的普遍性之中,从而是在概念的纯观念性之中由区别而扩张的中心点。——这种与概念符合的实在,是观念的实在,与那种仅仅是趋向中的实在相区别;这一区别首先是客体的多,它被吸收到它的本质性和纯粹的普遍性中去了。这种实在的观念性是以前阐释过的客观总体的灵魂,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体系的同一性。
由此可见客观的自在自为之有在其总体中,更确定地是中心的否定的统一,这统一把自身分为主观的个性和外在的客观性,在客观性中获得了个性,并且以观念的区别来规定个性。这个本身进行规定的、把外在客观性绝对地引回到观念性之中的统一,就是自己运动的原则;这种灵魂鼓荡的规定性 [5] 是概念本身的区别,它就是规律。——僵死的机械性曾经是那些考察过的客体的机械过程,那些客体直接显现为独立的,但正因此却真是非独立的,并在它们之外具有它们的中心;这种过渡到静止之中的过程,或者显示出偶然和不曾规定的不等同,或者显示出形式的一致。这种一致当然是一种规则,但不是规律。唯有自由的机械性才具有一个规律,即纯个性或说自为之有的概念自己特有的规定;作为自在的区别,规律是自身激荡的运动永不消歇的源泉;当它在它的区别的观念性中只与自身相关时,它就是自由的必然。
可是这个灵魂还沉没在它的躯体中;客观总体现在规定了的但又是内在的概念,是这样;自由的必然也是这样——因为规律还没有和它的客体对立起来;它是具体的中心性,作为直接在其客观性中传播的普遍性。那种观念性因此不以客体本身为其规定的区别;这些客体是总体的独立的个体,或者说,假如我们回顾一下形式的阶段,它们又不是个体的、外在的客体。规律对于它们说来,诚然是内在固有的,并且构成它们的本性和威力;但规律的区别却是封闭在规律的观念性之内,客体本身也并不在规律的观念区别中相区别。但客体又唯有在观念的中心性及其规律中才具有自己的本质的独立性;因此它没有力量对概念的判断加以抵抗,并在抽象的、不曾规定的独立性中和闭关自守中保持自己。通过观念的、它所内在固有的区别,它的实有便是一个由概念所建立的规定性。就这种方式说来,它的非独立性就不再只是一个向中心点的趋向,正因为它的关系只是一个趋向,它对中心点还具有一个独立外在的客体的外貌,而它却是一个向着与它明确对立的客体的趋向,正如中心本身因此而分散,其否定的统一也过渡到客体化的对立之中那样。所以中心性现在就是这种相互否定而紧张的客观性关系。于是自由的机械性便规定自身为化学性。
[1] 指有区别的两方。——译者注
[2] 灵魂鼓荡的规定性即自己运动的原则。——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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