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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推论及其在逻辑学下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实有的环节。甲的有因此不是要作为单纯直接性,而是从本质上、要作为推论的中项。判断的两端因此不是作为一个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又同样是扬弃了的、或说仅仅是显现的有。

必然推论及其在逻辑学下的重要性

进行中介的东西现在规定自身1)作为单纯的、规定的普遍性,像特殊性在实有推论中那样;但2)作为客观的普遍性,即它包含有区别的两端的全部规定性,像反思推论的全称那样,是一个充实的、但又单纯的普遍性,是事情的普遍本性,即

这种推论是富于内容的,因为实有推论的抽象中项把自己建立为规定了的区别,像它作为反思推论的中项那样,但这区别重又把自身反思为单纯的同一。——所以这种推论是必然推论,因为它的中项不是什么别的直接内容,而是两端的规定性的自身反思。两端在中项里有它们的内在同一性,这个同一性的内容规定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实有的环节。

这种推论最初是直接的,并且在以下的情况又是形式的推论,即:各项的关联本质的本性,是作为内容,这个内容仅仅以相差异的形式而在相区别的各项之中,各端自身则仅仅作为一个非本质的长在。——这种推论的实在化,把推论规定成这样:中项首先是总体,两端也同样被建立为这种总体;关系最初仅仅是实体性的内容,关系的必然性是建立起来的形式的一种关系。

1. 直言推论以直言判断为它的一个或两个前提。——这里,推论的中项即客观普遍性这一更确定的意义是与这种推论连系着的,也与判断联系着的。肤浅地看来,直言推论也不过是一单纯的附属推论而已。

直言推论就其富于内含的意义看来,是最初的必然推论,其中一个主词通过其实体而与一个宾词连结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样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区别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普遍与更详细地被规定了的中项,即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规定性——即实体的偶性总括为单纯的规定性,但这规定性又是实体的本质的区别,即属差。——但个别却是现实的东西,自在地是类和规定性的具体统一,但在这里的直接推论中却还是直接的个别,是被总括为自为之有的长在形式那样的偶性。——这一端对中介的关系构成一个直言判断;但当另一端按照上述规定,也表现了类的属差或它的规定原则时,那么,这另一前提也是直言的。

2. 这种推论作为第一种亦即直接的必然推论,最初是在第一种形式推论“个别-特殊-普遍”的格式之下的。——但因为中项是个别的东西的本质本性,不是它的任何一种规定性或特性,普遍这一端也同样不是任何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或又只是一种个别的质,而是普遍规定性,类的区别的独特的东西的东西);所以主词仅仅通过任何一个中词而与任何一种质结合在一起那种偶然性便消失了。——因此,当两端对中项的关系不像在实有推论中那样具有外在直接性时,证明的要求也不是以在实有推论里有过并引到无限进展的那种意义而出现了。

这种推论也不像一个反思推论那样,把它的结论事先建立为它的前提。各项按照实体的内容,处于相互同一的、作为自在自为之有的关系之中;当前呈现着一个贯穿三项的本质,在这本质里,个别、特殊、普遍诸规定都形式的环节。

因此,直言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是主观的;在那种同一中,客观性开始了;中项是两端的富于内容的同一,两端依照其独立性而被包含在中项之内,因为它们的独立性是那个实体的普遍性,是类。推论的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两端对概念或中项的漠不相关的长在。

3. 但在这种推论里也还有这样主观的东西,即那个同一还是作为实体的同一或说作为内容,还不是同时作为形式的同一。因此,概念的同一还是内在的纽带,亦即作为关系还是必然;中项的普遍性是其两端的坚实的、肯定的同一,并不又作为它们的否定性

这种推论的直接性还没有建立为直接性自在地的东西,这个直接性呈现为如下的样子。推论的真正直接的东西是个别。这一个别的东西是蕴含在它的作为中项的那个类之内的;但在那个类之内还有其他许多数目不定的个别东西;因此只有这一个别的东西被安置在那个类之中作为蕴含在那里,就是偶然的。——但这偶然又不单纯属于外在的反思,这种反思通过与其他个别东西的比较,找出这一安置在推论中的个别东西是偶然的;不如说,因为这一个别东西本身与作为它的客观普遍性那个中项相关,它就被建立为偶然的,为主观的现实。另一方面,当主词是一直接的个别东西时,它就包含着那些并不被包含在中项内、即普遍本性内的规定;从而它也有了一个对中项漠不相关并且自为地规定的存在,具有特别的内容。因此,另一项也有与前一项漠不相关的直接性和相差异的存在。——在中项与这另一项之间也有同样的关系,因为这另一项同样有直接性规定,对它的中项说来,也就是一个偶然的“有”的规定。

在这里直言推论中所建立的东西,一方面是两端对中项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即它们自在地具有客观普遍性或独立的本性,并且同时又作为直接物,即彼此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另一方面,它们又同样是偶然的,或者说它们的直接性被规定为在它们的同一中扬弃了。但这种同一性由于现实的独立和总体之故,只是形式的、内在的同一;于是必然推论把自身规定为假言推论。

1. 假言判断只包含必然关系,没有相关者的直接性。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也就同样是一个他物乙的有;这里还既没有说甲是什么,又没有说乙是什么。假言推论添上了这种“有”的直接性: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现在

所以有乙。

但添加到判断上去的,并不单纯是这一点。推论所包含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不是作为抽象的系词,而是作为充实的、进行中介的统一。甲的有因此是要作为单纯直接性,而是从本质上、要作为推论的中项。这一点须要仔细考察。

2. 假言判断的关系最初在各存在的外在差异或显现的“有”的漠不相关那里,是必然或内在的、实体的同一,——一个同一的内容,它内在地是基础。判断的两端因此不是作为一个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又同样是扬弃了的、或说仅仅是显现的有。它们彼此的关系又作为判断的两端,即作为普遍个别;一个因此作为条件的总体那样的内容,另一个则作为现实。不过究竟哪一边用作普遍,哪一边用作个别,那倒是无关宏旨的。即,当条件还是一种现实的内在、抽象的东西时,它们便是普遍的东西,并且由于它们统括为一个别,它们就进入了现实。反过来说,条件是一个别化的、分散的现象,它要在现实中才会获得统一和意义以及一个普遍有效的实有

这里两端之间较密切的对比,曾被假定为条件和有条件者的对比,不过也可以认为是原因和结果、根据和论断等,在这里那是无所谓的;但由于条件在本质上作为一个漠不相关的存在,而根据和原因则与此相反,是通过本身相互过渡的,所以条件的对比就与呈现在假言判断和推论中的对比更密切地符合;因为结果、论断等同样是原因、根据等的条件,亦如原因、根据等是结果、论断等的条件,——所以当条件把那些对比的两端形成概念时,条件也是一更普遍的规定。

甲现在是进行中介的有,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一是一个直接的有,一个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二又同样作为一个自在地偶然的,自身扬弃的有。什么把这些条件移植为新形态的现实(它们就是这个现实的条件)呢,那就是:它们不是像抽象直接物那样的有,而是在其概念中的有,首先是;但因为概念不再是过渡,更明确地说,它们就是个别性,即自身相关的否定的统一。——条件是零散的、期待并要求使用的材料;这种否定性是进行中介的东西,是概念的自由统一。它把自身规定为活动,因为这个中项是客观普遍性或同一内容的总体和漠不相关的直接性的矛盾。——因此,这个中项不再单纯是内在的、而是“有”的必然;客观普遍性包含自身关系作为单纯直接性,作为有;——在直言推论中,这个环节首先是两端的规定;但它与中项的客观普遍性对立,把自身规定为偶然,从而作为一个只是建立起来的,也是扬弃了的东西,它就是返回为概念或作为统一那样的中项的东西;中项本身现在其客观性中也是有。

所以有乙”这个结论也表达了同样的矛盾,即:乙是一直接有的东西,但同样又通过一个他物,或说有了中介。就其形式说,结论和中项是同一个概念,仅仅作为必然的东西必然相区别,——即以极其肤浅的个别形式与普遍相对立。甲和乙的绝对内容是同一个内容;当表象死抓住实有的不同形态的现象,并把实有的必然性和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时,甲和乙对于表象说来,就只是同一个基础的两个不同的名称;但是,当必然性要离开乙时,乙也就不成其为必然的东西了。因此,这里呈现着进行中介有了中介的东西的同一。

3. 假言推论首先通过形式否定的统一来表现作为关联那样的必然关系,正像直言推论通过肯定的统一来表现坚实的内容,即客观普遍性那样。但必然性消融为必然的东西;把成为条件的现实移植为有条件的现实那种形式活动,自在地是统一;在这统一中,以前得自由成为漠不相关的实有的那些对立的规定性扬弃了,甲和乙的区别只是空洞的名称。这统一因此是自身反思的统一,——亦即一个同一的内容;并且这不仅仅是自在的,也是由这个推论建立的,因为甲的有也不是它自己的,而是乙的有,反过来说并且一般地说,这个的有就是那个的有,并且在推论中的直接的有或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必定是作为一个有中介的规定性,——所以外在性便扬弃了自身,而它的进入自身的统一便建立了

推论的中介由此便规定自身为个别性、直接性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或作为有区别的、并从这区别把自身抟在一起的同一,——作为绝对的形式,并正因此而作为客观普遍性,与自身同一的“有”的内容。推论在这种规定中就是选言推论

像假言推论一般都在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的格式之下那样,选言推论也在形式推论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的格式之下。但中项却是用形式充实了的普遍性;它规定自身为总体,为发展了的客观普遍性。中项因此既是普遍,又是特殊和个别。作为中项,它第一是类的实体的同一,但第二又作为这样一个中项,它容纳特殊,但又作为与它相等,所以便作为包含其全部特殊化那样的普遍的领域,——即分散为各属那样的类;,它。但特殊化作为区分,又同样是乙、丙、丁的非此即彼,是各规定的否定的统一,即相互的排除。——这种排除现在又不仅是一个相互的排除,规定也不单纯是一个相对的规定,而在本质上也同样是自身相关的规定;特殊的东西,作为个别,就排斥其他的个别。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也不是丁。(www.xing528.com)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所以它是乙。

甲不仅在两个前提中,而且在结论中也是主词。在第一前提中,它是普遍的,并且在它的宾词中是特别化为其“属”的总体那个普遍领域;在第二前提中,它作为被规定的东西,或说作一个属;在结论中,它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的规定性。——或者也可以说,它在小前提中已经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并且在结论中肯定地建立为它所是的东西,即被规定的东西。

在这里显现为有中介的东西的,就是甲的普遍性连同个别性。但进行中介的,是这个甲,它是它的特殊化的普遍领域和一个作为个别那样被规定的东西。那个是假言推理的真理的东西,即进行中介的和有中介的东西的统一,它因此就在选言推论中建立了,这一推论由于这一理由又再是什么推论了。中项在这一推论中建立为概念的总体,即它本身包含着在其完全规定性中的两端。两端在与这个中项的区别中,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再没有与中项对立的什么特别规定性属于这建立起来之有了。

假如还要以对假言推论更明确的观点来考察这一点,那么,在这种推论中就曾经呈现一个实体的同一作为必然的内在纽带,和一个与它相区别的否定的统一——即把一个实有移植为另一实有的活动或形式。选言推论总之是在普遍性规定之中,它的中项是那个作为和作为完全被规定的东西;通过这种统一,以前是内在的那个内容也建立了,反过来说,建立起来之有或形式,不是与一个漠不相关的实有对立的外在的否定的统一,而是与那个坚实的内容同一。概念的整个形式规定是在其规定的区别中,同时也在概念的单纯同一中建立起来的。

因此,现在推论的形式主义,从而推论和一般概念的主观性就扬弃了。这个形式的或主观的东西曾经在于:两端的进行中介的东西即作为抽象规定的概念,这种规定是两端的统一,并从而与它们相差异。反之,在推论的完成中,进行中介和有中介的东西的区别却消逝了,其中客观普遍性也同样建立为形式规定的总体。那个有了中介的东西,本身就是其进行中介的东西的本质环节,而每一环节又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总体。

推论的各式把概念的每一规定性个别地表示为中项,这中项同时又是作为“应当”那样的概念,要求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它的总体。但各类推论表示出中项的充实具体化阶段。在形式的推论中,中项只是由于一切规定牲,但每一规定性都个别地,经历了中介的功能,才建立为总体。在反思椎论中,中项是作为外在地统括两端规定那样的统一。在必然推论中,中项规定自身为统一,这统一既是发展了的和总体的,又是单纯的;而推论又曾经在于中项对其两端的区别,因此推论的形式便自己扬弃了。

因此,一般的概念便实在化了;更明确地说,概念获得了是客观性那样的实在。以前的实在曾经是:概念作为自身否定的统一而分裂自身,并且作为判断而建立其规定为被规定的和漠不相关的区别,并且在推论中自身和这些规定对立起来了。当概念这样还是它的这种外在性的内在东西时,这种外在性通过各推论的过程就和内在的统一得到均衡了;相差异的规定在中介里最初只是在一个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由于中介便回转到这种统一,外在性因此便在本身里表现概念,概念在这里也同样不再作为内在的统一而与外在性相区别了。

但是,曾被看作是实在的那种概念规定,反过来也同样是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因为不仅在这一结果中,概念内在和外在的同一性表现为概念的真理,而且在判断中,概念的环节也已经在其彼此漠不相关之中,仍然是其意义唯在于关系那样的规定。推论是中介,完全的概念是在它的建立起来之有。在这个中介中,没有什么是自在自为的,而是每一个都借另一个而有了中介,概念的运动就是这种中介的扬弃。结果因此是一个通过扬弃中介而出现的直接性,是一个同样与中介同一的,是从它的他有并以它的他有来恢复自身那样的概念。这个因此是一个事情这事情自在自为的——即客观性

[1] 黑格尔这里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对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译者注

[2] 这些规定,指普遍及个别,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论中的中项。——译者注

[3] 中词即指那个适合于具体物的个别规定。——译者注

[4] 德意志帝国建立于奥托大帝(962年),以奥地利佛郎茨二世皇帝(1806年)退位而告终。——译者注

[5] 指在第一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个别,而现在第二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特殊。——译者注

[6] 指第一式中以特殊为中项,而第二式中则以个别为中项。——译者注

[7] 德语Art(属)及das Besondere(特殊)都是拉丁文species之意。——译者注

[8] 规定指普遍性,下面第三式即以“普遍”为中项。——译者注

[9] 指第一式既是类,又是属。——译者注

[10] 陆路士,Raymundus Lullus,约1232-1315 年,《伟大的艺术》亦名《普遍的艺术》ars magna s.generalis。——原编者注。陆路士,西班牙炼金术者,有“名人”的诨号,《伟大的艺术》,世称奇书。——译者注

[11] 这里所谓“书面语言”,即后世所谓符号逻辑。——译者注

[12] 卜鲁盖,Gottfried Ploucquet,1716-1790 年,《实体与现象原理,附同一著者所发明的逻辑计算法》,《Principia de substantiis et phenomenis,accaedit methodus calculandi in logicis ab ipso inventa》,1753 年。——原编者注

[13] 门德尔森,Mendelssohn,1729-1786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曾努力于犹太人与基督徒之和解,他本人又是犹太人,故黑格尔云云。——译者注

[14] “统一”即指前面所说个别与普遍的同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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