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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与实然判断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致或不是。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因此,主词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和实有的特殊状态。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雪是白的”之类的实有判断,这很难说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还不如说更是命题;在必然判断中,对象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与概念的关系。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致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照这样看来,或然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定是随意的可能的;——实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即现实的;确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相混,外在反思当然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但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或以一个主观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诚然是在其特殊化中变成完整的,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个别性。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各端,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直接个别的东西,尔后又建立为宾词,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别的东西,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现实关系、规定性或状态。(这所房子是坏的,这种行为是好的。)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是某物;它的普遍的本性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而且由于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外在的存在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它超出了普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这一规定只是作为的特殊化和作为类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然判断中的各端;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使它们相关的统一。

所以判断才只是实然的;它的保证是一个主观的断言。某物之是好或坏、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在建立的,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内在的,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是什么好的,但本身也许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联系还没有建立,或者说,这个联系只是外在的,系词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权利。——或者就其自身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它在这种抽象中自身还没有建立起包含它与普遍概念的关系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无论它对概念是否符合。因此,这判断在本质上是或然的。

当实然判断必须认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或然判断就是实然。——就质的这一方面说 [33] 特称判断同样是一个或然判断,因为它适用于肯定,又适用于否定;——同样,在假言判断里,主词和宾词的有,也是或然的;——通过以上事例,也建立起这样的情况,即:单称和直言判断还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但在或然判断本身里,这种建立比在上述判断中还更是内在固有的,因为在或然判断里,宾词的内容是主词对概念的关系,从而在这里当前呈现着像一个偶然物那样的直接物的规定

无论宾词应否与某一主词连结,判断最初只显现为或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性便落在系词之内。就宾词而论,从那里是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但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词的个别性;清掉了个别性,就会只有一个普遍的东西;宾词恰恰包含这一点,即主词的概念应该建立在对它的个别性的关系之中。——不能说“这房子”或“一所房子”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状态如何。——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作为环节,即与其客观本性或概念对立的事情的主观性,亦即单纯的样式和方式或说状态

因此,主词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和实有的特殊状态。于是它便包含着它是它所应该是那样的根据。它以这种方式便与宾词均等了。——主词已经自在地是作为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当或然的东西的否定性指向主词的直接性时,这个否定性就只意谓着主词的原始的剖分为它的环节;——这一剖分就是判断本身。

还可以说,主词的两个方面,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状态,每一方面都可以叫做它的主观性概念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并具有外在的状态;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与那种客观性对立。——事情本身也正是这样的,即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并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判断的主词在这里便建立为这个双重的东西;那种主观性的对立意义,就其真理而言,便成为一个了。——主观的东西的意义因此便本身变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它在直接判断中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和它与宾词的明确对立。——同样也出现于普通思考的论据中那种主观东西对立的意义,就其自身说,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个这样的意义中并没有真理。双重意义来自这样的现象,即每一种意义,单独就其自身而论,都是片面的。

或然的东西,这样被建立为事情的或然的东西,被建立为事情连同其状态时,那么,判断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确然的了。

确然判断(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这行为在状况如何如何时是对的)的主词,自身具有第一,普遍性,即它应该是的东西,第二,它的状态;状态包含这样的根据,即,一个概念判断的宾词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整个主词,这就是说,主词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这个判断现在是真正客观的;或者说它是一般判断的真理。主词与宾词符合,并具有相同的内容;这个内容本身就是建立起来的具体普遍性,即它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客观普遍的东西或,二是个别化的东西。所以这里是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它是它本身,并通过它的对立面来延续自身,而且要作为与对立面的统一才是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如好、适合、正确等宾词,具有一个“应当”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不是那个“应当”或类本身,而是这个符合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构成确然判断的宾词。

主词在作为事情的那个直接统一中,也同样包含这两个环节。但这个统一的真理却是这样的,即它自身破裂为它的“应当”和它的“”;这就是超出一切现实之上的绝对判断。——这个原始的剖分是概念的万能,它也同样是回归到概念的统一和“应当”与“有”彼此的绝对关系,所以它使现实的东西成为一个事情;它的内在关系,即具体的同一,构成事情的灵魂

从事情的直接单纯性过渡到符合,这种符合是事情的应当和有被规定了的关系——或说系词;这个过渡现在更确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规定性之中。类是自在自为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它在这种情况下显现为不曾相关的东西;但规定性则是这样的东西,即它在那个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为自己,同时又反思为一个他物。因此,判断在主词状态里有其根据,从而是确然的。所以当前便呈现着规定了的充实了的系词,它以前在于抽象的“”,但现在则进而发展为一般的根据。系词首先在主词那里作为直接的规定性,但又同样是对除了符合以外更无其内容的那个宾词的关系,或说主词对普遍性的关系。

所以判断的形式便消灭了,第一,因为主词和宾词自在地是相同的内容;但第二,因为主词通过它的规定性指向自身以外并与宾词相关;而第三,这种相关又同样过渡为宾词,唯有它构成宾词的内容,这样并且是建立起来的关系或说是判断本身。——这样,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便整个儿恢复了,这个同一性曾经是选言判断的结果,而且构成概念判断的基础,这基础最初只是在宾词中建立的。

更仔细地观察一下使判断过渡为另一形式这种结果的肯定的东西,那就如我们所曾看到的,在确然判断中的主词和宾词,每一个都表明自身是整个的概念。——概念的统一,作为构成使主词和宾词相关的系词的那种规定性,同时又与主词和宾词相区别。最初,系词只是站在主词的另一方,作为它的直接状态。但当系词在本质上是相关的东西时,它就不仅是这样的直接状态,而且是贯通主词和宾词的和普遍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主词和宾词具有相同内容,所以形式关系就由那个规定性建立了,即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特殊性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自身包含两端的形式规定,并且是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它是充实的或有内容的判断的系词,是曾经消失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判断就变成了推论

[1] 德语判断Urteil,就字面说,即原始的剖分。——译者注

[2] 按亚里士多德卒年,史家公认为公元前322 年63 岁时,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所说亦同(见商务印书馆版第2 卷第278 页)。此处当系黑格尔故意多说十岁,以表明这句话只是命题而非判断。——译者注(www.xing528.com)

[3] 即上文所说一个人之死是真或假。——译者注

[4] 德语走到根据去zu grunde gehen,即消灭之意,见前本质论中对“根据”的阐述。中文的“返本归原”有时也指死亡。——译者注

[5] 黑格尔这里利用“有”和“是”在德语中同是一字来解释系词。——译者注

[6] “两个概念规定”,指主词和宾词,“被规定”,指被规定为抽象的。——译者注

[7] 两个方面指因与果。——译者注

[8] 意谓否则不成其为判断。——译者注

[9] 规定指个别和普遍的东西。——译者注

[10] 指上文的规定。——译者注

[11] 这是指形式逻辑的矛盾概念。——译者注

[12] 这个逻辑的开始,指本书“有论”中对“有”“无”的论述,不是指上文的普通形式逻辑。——译者注

[13] 第三步,指由个别、普遍而到达特殊。——译者注

[14] 指在人类中仍是一个个的人。——译者注

[15] 属差是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下定义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人是会造工具的动物”,“动物”是最近的类,即属;“会造工具”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即差。——译者注

[16] 选言判断,就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注

[17] 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注

[18] 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注

[19] 即属差。——译者注

[20] 形式逻辑通常以肯定、否定为判断的质,单称、特称、全称为判断的量。——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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