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词在现在发生的判断中是个别的东西本身;同样,普遍的东西也不再是抽象的普遍或个别的特性,而是建立为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即它通过相区别之物的关系把自身统括为一,或者说,就一般相差异的规定的内容看来,它是自身与各种各样的特性和存在之融合。——假如要提供反思判断宾词的例子,那么,它们就必须与实有判断另是一种。一个规定了的内容,即总而言之成其为一个内容,要在反思判断中才会呈现;因为内容是在同一中反思的形式规定,与成为区别的规定性的那种形式不同,——后一种形式那时还是作为判断。在实有判断中,内容只是一个直接的、或说抽象的、不曾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是会死的”,“事物是可消逝的”,“此物是有益的、有害的”等可以用来作反思判断的例子;物体的硬度、弹性,幸福等都是这类特别的宾词。它们表述了一种本质性,但这个本质性是在对比中的一个规定,或一个总括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将在反思判断的运动中进一步被规定,它与概念本身的普遍性还有区别;它虽然不再是质的判断的抽象的普遍性,但仍然具有它由之而来的直接物的关系,并且以直接物为其否定性的基础。——概念最初把实有规定为对比规定,规定为那些规定本身在各种各样的存在中的继续,——这样,真正的普遍的东西固然是那些规定的内在本质,但又是在现象之中,而且这种相对的性质,或者说亦即那些规定的标志,还不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东西。
反思判断似乎很显然可以规定为量的判断,就像实有判断曾被规定为质的判断那样。但正如直接性在质的判断中曾经不仅是有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有中介的和抽象的直接性,在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也同样不单纯是被扬弃的质,即不单纯是量;正如质是最外在的直接性,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倒不如说也以同样方式是属于中介的最外在的规定。
关于规定在反思判断中怎样显现于它的运动里,还须要说一说:在实有判断中,规定的运动表现在宾词里,因为这种判断曾经是在直接性规定之中,所以主词显现为基础的东西。在反思判断中,也出于同样的理由,进行规定的向前运动在主词里就耗竭了,因为这种判断以反思的自在之有为其规定。所以本质的东西在这里是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因此,它构成了作基础的东西,主词必须在这个作基础的东西里来衡量,并必须规定得与它符合。——然而宾词也由主词形式更加发展而获得进一步的规定,但却是间接的规定;反之,主词的形式则出于上述理由,表现为直接的进一步的规定。
至于判断的客观意义,那就是个别的东西通过其普遍性而进入实有,但这却是作为进入一个本质的对比规定之中,即进入一个通过现象的多样性而保持自身的本质性之中;主词应该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它在它的宾词中具有这种规定性。另一方面,个别的东西反思成为它的这样的宾词,即宾词是个别东西的普遍本质;主词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存在的和现象的东西。宾词在这种判断中不再附属于主词;它不如说是自在之有的东西,那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偶然物而在这自在之有的东西之下被蕴含着。假如实有判断也可以被规定为附属判断,那么,反思判断就不如说是蕴含判断了。
直接的反思判断现在又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主词和宾词却是在上述意义之中,因此可以更确切地这样来表述这种判断,即:“这个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
但一个“这个”却并不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那个就其普遍形式说是一般的肯定判断,却必须认为是否定的。但由于反思判断不单纯是肯定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这样的宾词,即它并非附属而是自在之有的东西。主词不如说是可变化和需要规定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否定判断必须这样来把握,即:并非一个这个是反思的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自在的东西,比仅仅在一个这个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这样,单称判断就在特称(特殊)判断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主词的非个别性就是特殊性,它必须在最初的反思判断中代替主词的单一性(个别性)。但个别性在反思判断中被规定为本质的个别性;所以特殊性不能是单纯、抽象的规定,而只是个别的东西在外在反思中的扩大(在单纯、抽象的规定中,个别的东西就会扬弃,存在的东西就会消灭);因此,主词是:一些这个或一特殊数量的个别的东西。
“一些个别的东西是一个反思的普遍的东西”——这一判断首先表现为肯定的判断,但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一些”包含着普遍性;按照这个普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总括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特殊性,与普遍性又不适合。主词由于单称判断的过渡所获得的否定的规定,如以前指出过的,也是关系、即系词的规定。在“一些人是幸福的”这个判断中,就隐含着“一些人不是幸福的”这一直接后果。假如一些事物是有用的,那么,一些事物正因此而不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为特称判断是一个反思判断,它就同时直接包含两者。——但特称判断却因此而是不曾规定的。
我们再在这样一个判断的例子里,考察“一些人、兽”等等主词,那么,主词除了“一些”这个特称形式规定而外,也还包含“人”等等内容规定。单称判断的主词可以说:这个人,一个本来属于外在标示的单称;它因此倒是应该譬如说:卡尤斯。但特称判断的主词却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因为卡尤斯应该是一个个别的本人。因此,一个普遍的内容,譬如人、兽等等要附加到“一些”上去。这不单纯是一个经验的,而且是通过判断形式来规定的内容;即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因为“一些”包含普遍性,并且因为反思的个别性作了基础,同时就必须使普遍性与个别的东西分开。更确切地说,普遍性也是普遍的本性或类,人、兽;——那种普遍性是反思判断的结果,它预示着成为实有判断的结果那种规定,正如肯定判断以个别的东西为主词时所曾预示的那样。
个别的东西的关系成为特殊,主词包含这些个别的东西和对特殊性的关系及普遍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已经被建立为概念规定的总体。但这种观察毕竟是一个外在的观察。在主词中已经通过主词形式而在相互关系之内首先建立的东西,是“这个”扩大成为特殊,但这个普遍化对“这个”并不适合;“这个”是一个完全规定了的东西,“一些这个”则是不曾规定的。扩大应该适用于“这个”,即与“这个”相符,是完全规定了的;这样一个扩大就是总体,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www.xing528.com)
这一普遍性以“这个”为基础,因为这里个别的东西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所以它的其他规定对它是外在地经过的;并且特殊性因此而规定自身为“一些”,这样,达到了主词的那个普遍性就是全称,特称判断就过渡为全称判断。
当普遍性在全称判断的主词中时,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称;全是全个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在全中并不曾改变。因此,这种普遍性只是各自长在的个别的东西的总括;它是共同性,这个共同性只是在比较中才适用于个别的东西。——当谈起普遍性时,首先来到主观观念中的,却常常是这个共同性。为什么一个规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因为它适用于多数”,就被举出来作为最明显的理由。在数学解析中,主要也是这种普遍性概念在浮现着,例如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时,就认为这比展开一个二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更普遍些,因为多项式比二项式表示出更多的个别的项。要求函数以它的普遍性来表示,这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个全项式,即穷尽了的无限;但那种要求的限制在这里自动插进来了,表示无限的数量便不得不满足于数量的应有,从而满足于一个多项式。但在那些情况下,即,方法或规则只涉及一项对另一项的依赖,而更多的项对其先行诸项的依赖也并未使这种依赖特殊化,而是同一个函数仍然在作为基础,那么,二项式在事实上已经就是全项式。方法或规则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东西;它只是在继续展开中或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重复而已,所以它通过增多了的项对于普遍性丝毫没有赢得什么。已经谈到过坏的无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达到了的彼岸;但那个无限当它始终是单纯无限进展时,它就始终带着一个达不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里,心目中只浮现着全,这种普遍性又应该穷尽于作为个别物那样的个别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个坏的无限里去了;或者说,那只是把多当作了全了。然而多,无论它多么大,始终也完全只是特称,不是全称。——但在那里也朦胧地浮现着概念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是概念强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个别之外,超越出个别的反思的外在之外,把全称暗中换作总体或不如说是直言的自在自为之有。
在别处,以上这一点也在全那里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经验的普遍性。假如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直接物事先建立起来,从而是现成的并且外在地被接受,那么,反思把它总括为全,这种反思对它也同样是外在的。但因为个别的东西作为“这个”,对这种反思全然漠不相关,所以普遍性和这样的个别的东西不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因此,经验的全仍然是一个课题,一种应当,所以它不能表现为有。一个经验的普遍命题,因为这终究是要提出来的,它现在便依靠默许,即:只要不能举出相反的情况,多数的事例便应该当作是全体,或者说,主观的全体,即已经知道的事例,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全体。
较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现在来到的全称判断,那么,主词就如以前曾说过的,包含着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普遍性,它现在也在自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建立起来的普遍性。第一,“一切人”表述人这个类,第二,这个类是在其个别化之中 [27] ,但这样一来,诸个别就同时扩大为类的普遍;反之,普遍由于与个别的连结,也同样是完全规定了的,即是个别;这样一来,建立起来的普遍性就变成和事先建立的普遍性相等了。
但需要事先考虑的,毕竟不是事先建立的东西,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观察的,却是形式规定中的结果。——个别,当它把自身扩大为全体时,就被建立为否定性,这个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关系。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个最初的个别,譬如一个卡尤斯那样的个别,而是与普遍同一的规定,或普遍的绝对规定性。——单称判断最初的个别,不曾是肯定判断直接的个别,乃是由于一般实有判断的辩证运动而发生的,它已经被规定为实有判断诸规定的否定的同一。这一点是反思判断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个别的最初规定性,对在反思判断中进行的建立说来,曾是个别的自在;所以,个别自在地是的东西,现在通过反思判断的运动,就是建立的了,即作为被规定者同一的自身关系那样的个别。把个别扩大为全体的那种反思,因此对于个别就不是一个外在的反思,只不过个别已经自在地是的东西,由于反思就变成自为的而已。——所以结果真正是客观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便抹去了反思判断经过的从“这个”由“一些”而到“全体”的形式规定;现在不说“一切人”而说“人”。
由此而产生的普遍性就是类;这种普遍性本身就是具体的东西。类不附属于主词,或说不是主词的一个个别的特性或任何一种特性;类所包含的一切个别化的规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实体性的坚实之中了。——它之所以在本质上是主词,是因为它被建立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蕴含于它的宾词之中。于是反思判断的本性总之现在就起了变化。
反思判断在本质上也曾是蕴含判断。宾词对于它的主词说来,也曾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就它的内容说,它曾可以被认为是本质的对比规定或标志;——这一规定,主词依照它,便只是一个本质的现象。但被规定为客观普遍性之时,主词就不再是在这样的对比规定之下,或说不再为总括的反思所蕴含;这样的宾词对于这种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东西。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于是便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首先就扬弃了。
这种判断的扬弃和系词规定变成的东西消融在一起,系词规定以后还要考察;判断规定的扬弃和它们的过渡为系词,是同一回事。——即当主词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时,它在这一规定中就变为和宾词相等了,宾词作为反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消融于系词之中了。这个同一就是类,或说是一事物自在自为之有的本性。当这个本性又在一判断中分裂时,主词和宾词彼此借以相关的,就是内在的本性,——即必然的关系;在这关系中,那些判断规定只是非本质的区别。那适合于一个类的一切个别者的东西,由于类的本性也适合于类,——这是以前发生的情况(即主词,例如“一切人”,抹去了它的形式规定而改为说“人”)的一个直接后果和表述。——这个自在自为之有的关联,构成一种新的判断——必然判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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