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判断中,人们是要使同一个对象双重化,对象一方面是在其个别的现实中,另一方面是在其本质的同一中或说在其概念中;个别的东西被提高到它的普遍性之中,或者说,普遍的东西在其现实中个别化了,两者是一回事。在这种方式之下,判断是真理,因为它是概念和实在的一致。但判断的状况最初并不如此;因为最初它是直接的,当其时在它那里还没有发生规定的反思和运动。这种直接性使最初的判断成为一个实有判断,这种判断也可以叫做质的判断,不过只是在以下的情况才可以,即,质不仅属于有的规定性,而且抽象的普遍性也包括在其中,这种普遍性,由于它的单纯性之故,也同样具有直接性的形式。
实有判断也是附属判断;因为直接性是它的规定,但在主词和宾词的区别中,主词是直接的东西,从而在判断中是第一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宾词具有非独立的形式,以主词为基础。
(一)如已经提到过的,主词和宾词最初是名词,其真实的规定要在判断的过程中才会获得。但判断是建立起来的、被规定的概念;作为判断的两端,主词和宾词便具有概念的环节的规定;但由于直接性之故,它们还完全是单纯的,一方面是不曾通过中介而丰富起来,一方面是按照抽象的对立而作为抽象的个别性和普遍性。——先说宾词,它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但因为抽象物通过扬弃个别或特殊的东西的中介而是有条件的,所以中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前提。在概念的领域内,除了自在自为地包含中介的直接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并且是由扬弃中介而发生的,即普遍的直接性。所以质的有本身在它的概念里也是一个普遍的东西;但直接性作为有,却还没有这样建立起来;它只有作为普遍性,才是概念规定;在概念规定中,它才建立起来,即,否定性在本质上属于它。这种关系呈现在判断中,它在判断中就是一个主词的宾词。——主词同样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或说是直接的东西,它应该是其本身,因此它总之应该是作为一个某物那样的个别的东西。主词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判断中的抽象方面,按照这个方面,概念在判断里就过渡到外在性中去了。——正如两个概念规定之被规定那样 [19] ,它们的关系,即系词“是”,也是如此;它同样也只能具有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的意义。从这个还不包含中介或否定的关系,这种判断就被称为肯定的。
(二)因此,肯定判断其次的纯粹表述,就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
一定不要把这个表述了解为:“甲是乙”;因为甲和乙是完全无形式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名词;但一般判断、因此即使是实有判断,也已经以概念规定为其两端。“甲是乙”既可以设想为每个单纯命题,也同样可以设想为一个判断。但在每一判断中,即使是其形式有较丰富的规定的判断中,有这种规定内容的命题还是说:“个别的东西是一般的”;即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判断也是一般抽象判断。关于否定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也同样属于这种表述之下,这将立刻在下面谈到。——每一判断,至少首先是肯定判断,都作了“个别的东西是一普遍的东西”这种主张,假如正是这一点常常不被人想到,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主词和宾词借以相区别的那个被规定的形式被忽视了,——由于以为判断不外是两个概念的关系,——一方面也或许因为“卡尤斯是博学的”或“玫瑰花是红的”这种判断的其他内容浮现于意识,意识忙于卡尤斯等等表象,不去思考形式,——尽管这样的内容,至少像通常拿来作例子的逻辑的卡尤斯,是一个很少兴趣的内容,不如说,恰恰是为了不要把注意力引到那上面去而离开了形式,才选择了这样无兴趣的内容。
如以上附带提到过的,“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的可消逝,另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在一般概念中的肯定长在。概念本身是不朽的,但由概念分出来的东西却从属于变化和到其普遍本身中的回归。反过来,普遍的东西也给自身以实有。正如本质出来而进入其规定中到了映象,根据进入存在的现象,实体进入启示、进入其偶性那样,普遍的东西也开启自身到了个别的东西,判断也是这种自己的启发,是已经自在地有的否定性的展开。——后一种情形是用倒过来的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来表述的,这个命题也同样是以肯定判断说出的。主词最初是直接的个别物,在判断本身中与它的他物、即普遍的东西相关;它因此被建立具体物;——就有而论,它是被建立为一个有许多质的某物;或者作为反思的具体物,是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特性的事物;一个有多种多样可能性的现实的东西,一个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偶性的实体。因为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在这里都属于判断的主词,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质、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或者说,是通过了它们而连续自身的,是在它们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中保持它们。建立起来之有或规定性,属于自在自为之有。主词因此在本身中是普遍的东西。——反之,宾词作为这种并非实在的或具体的、而是抽象的普遍性,是与主词对立的规定性,并且只包含主词这一总体的一个环节而排除其他环节。这种否定性同时作为判断的端而与自身相关,由于这种否定性之故,宾词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例如“玫瑰花是香的”这个命题只表述了玫瑰花许多特性之一,那个在主词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长的特性就个别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当那些附属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特性独立化为物质时,它们便个别化了。因此,判断的命题就这方面便说: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当我们把主词和宾词这种相互规定列比一下,就发生了这样双重的东西:1)主词诚然直接是作为有的或个别的东西,而宾词则是普遍的东西。但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主词又通过宾词而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是普遍的东西;2)宾词是在主词中被规定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一般的规定,而是主词的规定;玫瑰花是香的,这种香气不是任何一种不曾规定的香气,而是玫瑰花的香气;所以宾词是一个别的东西。——因为主词和宾词现在处于判断关系之中,它们便应该仍然依照概念规定而对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用中那样,在因果性达到其真理之前,两个方面 [20] 对它们的规定之等同说,仍然应该还是独立和对立的。因此,假如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那并不是要从宾词那里把它的普遍性规定也接受下来,——那样就会不成其为判断,——而是只要接受它的个别性规定;当主词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时,宾词便必须当作是普遍的东西,情况也是如此 [21] 。——假如对那种单纯的同一性思考一下,便会发生以下两个同一性的命题:
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东西,
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在这两个命题中,判断规定全然各自分离,只表述了它们的自身关系,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消解了,从而判断也扬弃了。——至于两个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所表述的判断,是就其内容说,那个内容在宾词中是个别化了的规定,在主词中是规定的总体;“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另一命题表述了形式,形式是由命题本身直接提供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断中,两端还是单纯的,因此,形式和内容也还是联合起来的。换句话说,判断不是由两个命题组成;在判断中所发生的双重关系直接构成一个肯定判断。因为它的两端是:1)作为独立的、抽象的判断规定,2)借助于使它们相关的系词,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规定。但因此其结果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在判断中自在地呈现着,而且“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前一命题所包含的东西属于形式,因为这命题表述了判断的直接规定性。反之,“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或说,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而宾词则被规定为特殊或个别的东西,这另一命题所表述的关系,却涉及内容,因为它的规定由于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规定性由于自身反思也被扬弃,从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个进入自身与形式区别对立而长在的同一,即内容。
(三)现在,假如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命题:
(主词) (宾词)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因为它们都包含在一个肯定判断中而联合起来,那么,无论主词和宾词两者便都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的统一,这样,两者都会成为特殊的东西,必须承认特殊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两者的内在规定。不过这种联系一方面只是由于外面反思而来,另一方面由此而来的结果:“特殊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这一命题,正如前已发现的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那样,不再是判断,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题。——个别和普遍还不能联合为特殊,因为它们在肯定判断中还是作为直接物而建立的。——或者说,判断还必须按照其形式和内容而区别,因为主词和宾词还恰恰是作为直接性和有中介的东西而相区别,或者说,判断就其关系说,同是两者,即关系者的独立性反其互相规定或中介。
于是,判断第一就其形式看来,就是: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不如说,这样一个直接的个别的东西不是普遍的;它的宾词有更广的范围,所以宾词与它不符合。主词是一个直接的自为之有的东西,因此是由中介建立的普遍性那种抽象的对立面,这个普遍应该关于主词有所述说。
第二,判断就其内容来看,即“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这样,主词就是各种质的一个普遍的东西,一个无限地被规定的具体物,并且由于它的规定性才只是质、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总体是质、特性或偶性等的坏的无限的多。因此,这样一个主词毕竟不是如像它的宾词所述说的那样一个个别的特性。因此,两个命题必须合而为一,而肯定判断反倒被建立为否定的。
1. 上面已经谈到普通观念以为由于逻辑的真理所涉及的不过是形式,所要求的不过是内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断之真与不真,只系于判断的内容,对于判断形式本身,所要估计到的,不过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已。但是已经发生以下情况,即这两个概念不单纯具有一定数目的无关系的规定,而是作为个别和普遍的东西那样地相关。这些规定 [22] 构成真正逻辑的内容,而且在这种抽象中构成肯定判断的内容;至于在一判断中出现的其他内容(太阳是圆的,西塞罗曾是罗马城中一个伟大的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却与判断本身毫不相干;判断只说出这样一点:主词是宾词,或者说,既然这些都是名词,更确切地,即: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以及反过来说。——由于这种纯逻辑的内容之故,肯定判断便不是真的,而是在否定判断中有其真理。——人们所要求的,只是内容在判断中应该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断中,却表明了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把那种逻辑的内容也称为形式,而对于内容则仅仅指其他的经验的充实,那到底是完全无关宏旨的,这样的形式并不仅仅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内容规定则处于这种同一之外。于是,肯定判断由于它作为肯定判断那样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谁要是把一个直观或知觉的正确,表象和对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对于那成为哲学对象及目的的东西,便再无法表达了。人们至少是不得不称后者为理性的真理,并且当然还得承认“西塞罗曾是一个伟大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并非理性的真理。但这些命题之所以不是,并不因为它们好像偶然具有一个经验的内容,而是因为它们只是肯定判断,肯定判断除了能够并且应该以一个直接的个别物和一个抽象的规定性为内容而外,就更无别的内容。(www.xing528.com)
肯定判断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断中,即:个别的东西不是抽象地普遍的,——而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本身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其所以如此,因为它是这样的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对主词的关系看,是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再者,就包含在肯定判断中的另一命题说,否定判断即普遍的东西不是抽象地个别的,而是这个宾词已经因为它是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处于对一个普遍的主词的关系之中而是一个比单纯个别性更广泛的东西,并且普遍的东西也因此同样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主词,本身是在个别性的判断规定之中,所以两个命题都归结为一个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这里可以注意,1)特殊性在这里表明了是宾词,这一点以前也已经谈到;不过它在这里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借助于判断中得到证明的否定关系而发生的。2)这种规定在这里表明只是为了宾词的。在直接判断中,即实有判断中,主词是作基础的东西,因此,规定似乎最初在宾词中便消耗尽了。但实际上这第一次否定 [23] 还不能是规定,或说毕竟还不能是个别物的建立,因为后一种情形,只有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这是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种表述由于以下情况,并不是肯定判断本身,即,肯定判断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只具有抽象的东西作它的两端,但特殊的东西却恰恰是通过把判断关系建立为第一个有中介的规定而产生的。——但是必须把这种规定不仅当作是判断一端的环节,而且也把它当作是关系的规定,像它最初本来所是的东西那样;换句话说,必须把判断也看作是否定的。
这种过渡根据两端的对比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肯定判断是直接的个别的和普遍的东西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不是另一个所是的东西;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样是分离或否定的;肯定判断因此就必须建立为否定的。因此逻辑学家也不曾起来抗议把否定判断的“不”连到系词上去。那在判断中是端的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很有规定的关系。判断规定或端并不是直接的“有”的纯质的规定,后者仅仅和在它之外的一个他物相对立。它也不是反思规定;反思规定依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自身,其每一项都建立为排他的,仅仅自在地与其他规定同一。判断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建立为在自己的他物中连续自身的东西。反之,判断的关系也是和判断两端所具有的同样的规定,因为它正是两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连续;由于两端是相区别的,它也就在自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从关系形式到规定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后果,即:既必须把系词的“不”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非普遍的东西。但非普遍的东西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特殊的东西。——假如否定的东西按照直接非有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完全不曾规定的非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矛盾概念 [24] 那里加以讨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西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否定物而论,应该仅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单纯是肯定概念的他物的不曾规定的范围。所以单纯的非白既可以红、黄、蓝等,也可以是黑。但白本身是无概念的直观规定;白的“非”也同样是无概念的非有,在逻辑一开始 [25] 就考察了那种抽象,并认识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变。假如在考察判断规定时,使用从直观和表象里拿来的这样无概念的内容作例子,把有和反思的规定当作判断规定,那么,这和依照康德那样,把知性概念应用到无限的理性理念或所谓自在之物上面去,是同样非批判的办法;概念,从概念出发的判断也属于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或理性的东西,但那些规定则属于有或本质,而且就其状态而论,还不是发达了的形式,像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在概念中那样。——假如停留在白、红等感性的表象上面,那就会像通常一样把仅仅是表象规定的某种东西叫做概念,于是非白、非红当然也不是肯定的东西,至于非三角便尤其是一个完全不曾规定的东西;因为依靠数和一般定量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漠不相关的、无概念的东西。这样的感性内容,和非有本身一样,也应该形成概念,并失去那种漠不相关和抽象直接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感性内容在盲目的、无运动的表象中所具有的。那个无思想的无已经在实有中变为界限,某物由于界限而毕竟与一个在它以外的他物相关。但某物在反思中却是否定物,在本质上却与一个肯定物相关,从而被规定了;一个否定物已经不再是那个不曾规定的非有,它只有在一个肯定物与它对立时才建立起来,一个第三者便是两者的根据;否定物因此便保持在一个封闭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里,那个非有的东西便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但在概念及其规定绝对流动的连续性中,这个“不”还更加直接是一个肯定物,否定也不仅是规定性,而且被接受到普遍性之中,并被建立起来与普遍性同一。因此,非普遍的东西也就是特殊的东西。
2. 由于否定涉及到判断的关系,否定判断还被看作是这样的判断,所以它首先还是一个判断;因此这里呈现着主词和宾词或个别和普遍的对比以及它们的关系,即判断的形式。主词作为基础那样的直接物,依然不被否定所摇动,所以它保持着它具有一个宾词那样的规定,或说保持着它对普遍性的关系。那因此而被否定的东西,并不是宾词中的一般普遍性,而是宾词的抽象或规定性,这种抽象显现为内容而与那个普遍性对立。——所以否定判断不是全面的否定;宾词所包含的普遍范围还仍然长在;主词与宾词的关系因此在本质上还是肯定的,还余留下来的宾词规定也同样是关系。——假如说玫瑰花不是红的,这样被否定的,只是宾词的规定性,并且与那也同样属于宾词的普遍性分离了;普遍的范围,即颜色,仍旧保持;假如玫瑰花不是红的,那就是假定了玫瑰花有一种颜色,而且有另一种颜色;就这种普遍的范围说,判断还是肯定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直接表述了这样一点,即特殊的东西包含着普遍性。它此外也表述了宾词不仅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且也还是一个被规定了的东西。否定的形式也包含同样的东西;因为例如玫瑰花虽然不是红的,它却应该不仅保持颜色这一普遍范围为宾词,而且也应该有某一其他被规定的颜色;所以只是红这一个别规定性被扬弃了,不仅普遍的范围留了下来,而且规定性也保持下来了,但却成了一个不曾规定的、一个普遍的规定性,从而成了特殊性。
3. 特殊性,其结果是作为否定判断的肯定规定,是在个别与普遍之间进行中介的东西;这样,否定判断现在便总之到了第三步 [26] ,是实有判断自身反思本身进行中介的东西。就其客观意义说,它只是偶性变化的环节,或者在实有中,它就只是具体物个别化了的特性的环节。由于这种变化,便出现了宾词的完全规定性或作为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具体物。
个别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依照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样说。但个别的东西又不是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比个别的范围更广;所以它是一个与主词不符合的宾词,在宾词中,主词还不具有其真理。个别的东西只是个别的东西,即否定性无论肯定地或否定地,都不与他物相关而只与自身相关。——玫瑰花不是任何一个有颜色的东西,而是它只有规定了的颜色,即玫瑰色。个别的东西不是一个不曾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而是规定了的被规定的东西。
从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出发,判断的这个否定重又仅仅显现为第一个否定。但它又不是这样的。否定判断不如说已经自在自为地是第二个否定、或否定之否定,这个自在自为的东西须要建立起来。就是说,它否定了肯定判断宾词的规定性,即这个宾词的抽象普遍性,或者说,它所包含的主词的个别的质看作是内容。但规定性的否定已经是第二个否定,即个别性无限的自身回归。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主词的具体的总体之恢复,或者不如说,它现在才被建立为个别的东西,因为它通过否定和否定的扬弃,变成以自身为中介了。宾词就它的方面说,因此是从第一个普遍性过渡到了绝对规定性,并且自身与主词相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即是: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从另一方面说,当主词同样被假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并且在否定判断中宾词与主词的那种规定对立而是个别的,又扩大为特殊的情况下,而现在这种规定性的否定也同样是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纯净化时,那么,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
上述的两个判断,是以前外在反思的结果;在这两个判断中,宾词已经在它的肯定性中表述出来。但否定判断的否定,本身必须首先在一个否定判断的形式中显现出来。上面指出过,主词与宾词的一种肯定关系以及宾词的普遍范围还是在否定判断中留下来了。所以从这方面说,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比起肯定判断来,是清除了限制性的,因此宾词更加要被那作为个别东西的主词所否定。以这样的方式,宾词的整个范围就被否定了,在宾词和主词之间也不再有肯定的关系。这就是无限判断。
否定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并不是真的判断。但无限判断应该具有它的真理,就其否定的表述而论,它是否定的无限的;这一判断,其中连判断的形式也扬弃了。——但这是一个荒谬的判断。它应该是一个判断,从而应该包含一个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但同时在这个判断里又不应该有一个这样的关系。——无限判断这个名词诚然经常在普通逻辑书中被提出来,但它是怎么一回事却并不清楚。——假如各规定是否定地联结到主词和宾词上面去的,一个规定不仅不包含另一规定的规定性,而且也不包含自己的普遍范围,那就很容易有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例子;譬如精神不是红的、黄的等等,不酸、不咸等等,玫瑰花不是一头象,知性不是桌子以及诸如此类。——尽管人们也把这些判断叫做是正确的或真的,但这样的真理并不受重视,这些判断也是荒谬的、无聊的。——或者不如说,它们并不是判断。——无限判断较实在的例子,就是恶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某物只有作为另一方的财产时才被否定;假如另一方对此物有权利,便必须承认此物是另一方的,但此物也只是在法的名义下才被提出要求的;所以普遍的范围,即法,在上述的否定判断里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持的。但犯罪却是无限判断,它不仅否定了特殊的法律,而且同时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它也诚然具有正确性,因为它是一桩现实的行为,但因为这一行为是完全否定地与构成其普遍范围的伦理相关,所以它是荒谬的。
无限判断即否定之否定,其肯定的东西就是个别性的自身反思,个别通过自身反思才被建立为被规定了的规定性。“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就曾是个别的东西按照那种反思的表述。在实有判断中,主词是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仅仅作为一般的某物。通过否定的和无限的判断的中介,主词才建立为个别的东西。
这样,个别的东西就建立为在其与它同一的宾词中连续自身;因此,普遍性也同样不再作直接的普遍性,而是作为相区别之物的总括。肯定=无限判断也同样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所以它也同样是建立为自身回归。
通过判断规定这种自身反思,判断现在便扬弃自身;在否定=无限判断中,就它仍然还是一个判断说来,区别可以说是太大了;主词和宾词毫无相互的肯定关系;反之,在肯定=无限判断中,又只呈现着同一,并且它由于完全缺乏区别之故,就不再是判断了。
更确切些说,扬弃自身的,就是实有判断;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就是判断系词所包含的东西,即:质的两端在其同一中扬弃了。但由于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所以它同样又直接分离为两端,而作为判断,其规定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了。实有判断就过渡为反思判断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