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在概念本身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的规定性。概念规定,或如以前曾指出过的与它是同一个东西的被规定的概念,已经各就它们自身考察过了;但这种考察曾经比一个主观反思或主观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这种抽象,其规定的相互对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进行规定。判断就是被规定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进行判断即概念通过自身而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与形成概念相比,是另一种功能,或不如说是概念的另一种功能;判断在判断差异性中的进展就是概念进一步的规定。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概念的这些规定又是怎样必然发生的,这都要在判断中来表明。
因此,判断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实在化,在这种情况下,实在就是指作为一般被规定之有进入实有。更确切地说,这种实在化的本性是这样发生的,即:首先,概念的环节通过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个别性而成为独立的总体;其次,但概念的统一却又作为这些总体的关系。自身反思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总体,即是本质上在漠不相关的、无关系的长在中,又是通过彼此的互为中介。当进行规定就包含着这些总体及其关系时,进行规定本身也只是总体。这个总体就是判断。——于是,判断第一包含两个叫做主词和宾词的独立的项。每项是什么,毕竟还说不出;它们还不曾被规定,因为它们要通过判断才会被规定。当判断是作为被规定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时,那么,当前便只有相互的一般区别,即:判断包含被规定的概念对还不曾被规定的概念。于是,主词对宾词首先可以被认为是个别对普遍,或也是特殊对普遍,或个别对特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总之只是作为更加被规定的和更普遍的东西而互相对立。
因此,判断规定之具有主词和宾词这些名词,是适当的、需要的;作为名词,它们是某种还有待于获得其规定那样的不曾规定的东西;因此它们还不过是名词。概念规定本身一方面出于这种理由而不能用来作判断的两端;但另一方面,其所以不能,更因为概念规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个抽象的、固定的东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并自在地建立其对立物;由于判断的两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规定的总体,所以两端必定贯穿全部规定并在自身中表明全部规定,不论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体的形式。为了在其规定的变化里仍旧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断的两端,最合用的名词是在变化中仍然相同的名词。——但名词与事情或概念是对立的;这种区别出现于判断本身;由于主词总是表示被规定的东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东西,但宾词则表示普遍的东西,本质或概念,所以主词本身最初只是一种名词;因为宾词才会表示出主词是什么,宾词包含着在概念意义上的有。这是什么,这是一株什么植物?等等,所追问的“有”,常常仅仅是指名词,假如得悉名词,人们也就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了。这是在主词意义上的有。但是要概念,或至少要本质和一般普遍的东西,才会给予宾词,它在判断中的意义是就宾词去询问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论什么东西,作为一个判断的主词,因此只不过是名词;这样一个主词是什么,就概念而言,是要在宾词中才呈现的。假如要找出一个适合于这样的主词的宾词是什么,那么,对于进行判断,就必须已经有了一个概念作基础,但只有宾词才会说出概念。因此,构成主词的事先建立的意义并导致宣布一个名词的,毕竟是一个单纯的表象;在表象那里,一个东西,无论是否以一个名词来了解,都是偶然的,并且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关于一个宾词是否适宜于某一主词的许许多多的争论之所以不过是字眼上的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是从这种形式出发;那作基础的东西(Subjectum,ὑποκείμευου) 还不过是名词而已。
现在第二要更仔细考察一下,主词和宾词在判断中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它们本身又怎样正是首先由判断规定的。判断总是有总体作它的两端,这些总体最初是作为在本质上独立的。因此,概念的统一才只是独立物的一种关系,还不是具体的、从这种实在回归到自身的、实现了的统一,而是在这个统一之外,独立物作为并不在此统一中被扬弃的两端而长在。——对判断的考察可以从概念的原始统一出发,也可以从两端的独立性出发。判断是概念通过自身的分离;因此,这个统一是根据,判断从这根据出发来考察其真正的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原始的一的原始的剖分;判断这个字眼 [14] 因此自身就与那个是自在自为的东西相关了。但是表象却更多地抓住这个外在性的方面——即概念在判断中作为现象的那个东西,因为概念的环节在现象中达到了独立性。
因此,主词和宾词都将按照这种主观的考察来考察,即每一个都在另一个之外,各自都是现成的;主词作为一个对象,即使它不具备这个宾词,也还会有它;宾词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定,即使它不属于这个主词,也还会有它。按照这一点说来,与判断相联系的,是这样的考虑,即:头脑中的这个或那个宾词,能不能和应该不应该加到本身在外面的对象上去;进行判断本身在于:通过判断,一个宾词才会与主词联系,假如不发生这种联系,那么,主词和宾词就始终是原来的样子,前者是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后者是一个在头脑中的表象。——但加到主词上去的宾词,也应该适合于主词,这就是说,应该自在自为地与主词同一。通过这种加上去的意义,进行判断的主观意味和主词与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的长在,便又被扬弃了。“这行为是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有,不仅仅外在地与它联系着。在文法的意义上,那种从主词和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出发的主观关系,也完全有效;因为这里外在地联系着的是词。——这里也可以趁便提一提:一个命题固然在文法的意义上有一个主词和宾词,但因此还不就是判断。一个判断要求宾词按照概念规定与主词相关,即像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特殊的或个别的东西相关那样。假如那关于个别的主词所说的东西,本身也仅仅表示某种个别的东西,那就只是一个命题。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在115 届奥林比亚节第四年、73 岁时死的 [15] ,——就是一个单纯的命题,不是判断。假如上述环境之一,如那位哲学家的死年或年岁被提出怀疑,但又出于某一理由而使上列数字得以维持,只有这样,对主词所说的东西,其中才有某种判断的因素。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上述数字就认为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没有亚里士多德之死那个被规定的内容也还长在的、以其他内容来充实的、甚至是空虚的时间。这样,“我的朋友某是死了”这一消息,便是一个命题,只有当他是真死或只是假死成为问题时,这才是一个判断。
假如判断像通常被解释为两个概念的联系那样,那就当然可以让联系这个不确定的词适用于外在的系词Copula,也还可以让被联系的项至少应该是概念。但另一方面,这种解释当然是极其肤浅的,不仅是例如在选言判断里就有多于两个所谓的概念被联系着,而且所解释的情况比事情本身倒是好得多;因为根本没有所意谓的概念,也很难说有什么概念规定,实际上只有表象规定;在一般概念那里和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我们已经注意过通常叫做概念的东西,一点也不配用概念的名词;那么,在判断中,概念又从何而来呢?——在那种解释中,判断的本质的东西,即概念规定的区别,首先被跳过去了;至于判断对概念的关系,就更加没有顾及。
关于主词和宾词进一步的规定,已经提到过,它们毕竟要在判断中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但当判断是概念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时,那么,这个规定性便直接地和抽象地具有所说的区别,作为个别和普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总之是概念的实有或他有 [16] ,概念自身还没有又恢复为统一,它要通过统一才作为概念,所以也出现了无概念的规定性,有和反思或自在之有的对立。但是,由于概念构成判断本质的根据,所以这些规定之漠不相关,至少是这样的,即:当一规定属于主词,另一规定属于宾词时,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同样也很是可以的。主词作为个别的东西,最初按个别的被规定的规定性,表现为有的或自为之有的东西,——为一个现实的对象,即使它只是观念中的对象,——例如勇敢、法、和谐等等,——关于它,将加以判断;——反之,宾词作为普遍的东西,则表现为关于对象的反思,或不如说对象的自身反思,它超出那种直接性,扬弃了像单纯有的那样的规定,——为对象的自在之有。——在这种情况下,将是从作为最初的、直接的东西那样的个别物出发,而个别物通过判断便提高到普遍性,以及反过来,那在个别物中仅仅是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则降低到实有,或说变为一个自为之有的东西。
判断的这种意义必须看作是判断的客观的意义,同时也是以前过渡形式的真形式。“有的”物变并且变化;有限物没落在无限物里;存在物从根据出来在现象中出现并且走到根据去 [17] ;偶性表现了实体的丰富及其威力;在有中,有到他物里去的过渡;在本质中,有在一个他物里的映现,必然的关系通过这种映现来启示自身。这种过渡和映现,现在过渡为概念的原始剖分,当概念把个别物归结为概念的普遍性的自在之有时,它也同样把普遍物规定为现实的东西。个别性被建立在其自身反思中和普遍物被建立为被规定的东西:这两者是一回事。
但现在属于这种客观意义的,当然也还有以下情况:当所说的区别在概念规定性重又出现时,它们同时仅仅被建立为现象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们丝毫不是固定的,而是同样可以很好地适用于这一个和那一个概念规定。因此,主词固然同样可以看作是自在之有,另一方面,宾词也可以看作是实有。主词没有宾词,便是那个在现象中没有特性之物,即自在之物,是一个空的、不曾规定的根据;这样,它便是在自己本身中的概念,这个概念要在宾词里才会获得区别和规定性;这样一来,宾词便构成了主词的实有方面。通过这种被规定的普遍性,主词便处在与外物的关系中,向其他事物的影响开门, 从而进入对其他事物的活动。什么实有,什么便走出它的内在之有,进入联系和关系的普遍因素,进入否定的关系和现实的交互作用,那是个别物在他物中的继续,并因此是普遍性。(www.xing528.com)
方才指出过,主词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宾词,反之亦然,这种同一却不仅是在我们的观察之内,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也是在判断中建立的;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系词表示主词即是宾词。主词是被规定的规定性,宾词是主词的这种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主词只是在它的宾词中才被规定,或者说,它只有在它的宾词中它才是主词,它在宾词中是回到自身去,并且在那里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当主词现在是独立物时,那个同一便具有这种关系,即:宾词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长在,而只是在主词中有其长在;宾词附属于主词。当宾词尔后与主词相区别时,宾词就只是主词的一个个别化了的规定性,只是主词的特性之一;但主词本身是具体物,各种各样规定性的总体,而宾词所包含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主词是普遍的东西。——但另一方面,宾词也是独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词则仅仅是宾词的一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宾词蕴含主词;个别和特殊不是自为的,而是在普遍的东西有其本质和实体。宾词以主词的概念表述主词;个别和特殊的东西是在宾词里的偶然的规定,宾词是它们的绝对可能性。假如在蕴含那里,想到主词与宾词的一个外在关系,并设想主词为一独立物,那么,蕴含便涉及上述的主观判断,其出发点是两者的独立性。蕴含尔后只是把普遍的东西应用到个别或特殊的东西上面去;个别或特殊的东西,按照一种不确定的表象,作为品质较低的东西而被安置在普遍的东西之下。
假如这样来考察主词和宾词的同一,即:一方面,这个概念规定适合于主词,那个概念规定适合于宾词,但另一方面,反过来也是如此,同一性因此才始终还是一个自在自为的东西;由于判断两端独立的差异之故,它们的建立起来的关系也有这最初作为相差异的两端。但无区别的同一毕竟构成了主词对宾词的真关系。概念规定本身在本质上就是关系,因为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和宾词所具有的规定,与它们的关系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是同一的。概念规定是普遍的,因为它是主词和宾词两者的肯定的同一;但它又是被规定的同一,因为宾词的规定性就是主词的规定性;再者,它也是个别的同一,因为独立的两端在它之中都作为在自己的否定的统一中那样被扬弃了。——但是,在判断中,这个同一还不是建立起来的;系词是作为一般的有 [18] 还不曾规定的关系:A 是B;因为概念或端的规定性的独立性,是在判断中的实在,概念在判断中具有这个实在。假如系词的“是”已经被建立为主词和宾词被规定的和实现了统一,为它们的概念,那就已经是推论了。
判断的运动的目的,就是恢复,或不如说,建立概念的这种同一。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一方面是主词和宾词相互的独立性、但也是规定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它们的抽象的关系。主词是宾词,这就是判断首先说出的,但因为宾词不应该是主词所是的东西,所以当前便有了矛盾,这矛盾必须在过渡到一结果之中而消解自身。但不如说,既然主词和宾词自在自为地是概念的总体,判断又是概念的实在,那么,判断的向前运动就只是展开;那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就是在判断中发生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只是指陈,是已经当前呈现在判断两端中的东西的反思作为建立;但这种建立,本身也已经是当前呈现的;它是两端的关系。
如其判断是直接的,它第一就是实有判断;它的主词直接是一个抽象的、有的、个别的东西;宾词是主词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性或特性,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当主词和宾词的这种有质的东西扬弃自身时,一端的规定便映现在另一端中;现在判断第二就是反思判断。
但这个较多是外在的包括,却过渡到一个实体的、必然的联系的本质同一中去;所以判断第三是必然判断。
第四,当主词和宾词的区别在这种本质的同一中变成一个形式时,判断就将是主观的;它包含概念及其实在的对立和两者的比较;它是概念判断。
这样的概念的发生,是判断过渡到推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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